大型企业薪酬福利制度

大型企业薪酬福利制度
大型企业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薪酬福利管理,构建职工收入与岗位、绩效和企业效益相联系的分配机制,维护企业利益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荣程集团总部及天津地区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正式从业人员(指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临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以及依法实行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的人员不适用于本制度。天津地区以外子公司可依据本制度,综合考虑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的薪酬福利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五险一金、经济补偿及其它非货币性支出等。

第二章薪酬福利预算

第四条每年11月,公司依据各公司从业人员的人均收入状况,地区物价及居民消费水平,通货膨胀率,以及企业的赢利水平、利润目标等因素,统筹平衡,编制下年度薪资、福利预算。

第五条各子公司的薪资预算,应结合本单位预算年度平均人数和预算人均收入水平编制;福利预算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福利、保险项目的计提、上缴标准编制。

第六条公司对总部部门、子公司实际发放的薪资总额,根据部门、子公司关键业绩指标考核结果进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集团及子公司企管人事部门为薪资福利预算的责任部门,负责按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对本单位薪资、福利进行测算,编制人工成本报表(附件一),统计、汇总和分析人工成本情况,合理控制人工成本。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按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定期对薪酬福利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薪酬理念及付薪原则

第九条薪酬理念

1、支持公司整体战略和业绩目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和战略,以及在钢铁行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薪酬方案必须反映企业的人才价值导向,支持企业长期经营和持续发展。以长效激励采取车股等有效措施。

2、按岗位贡献付薪,体现薪酬的公平性及激励性。通过科学的岗位评估手段确定岗位之间的相对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薪酬结构,最大限度地降低薪酬分配的主观性。月考核月兑现,体现公平、公正的短效激励,即月薪。

3、按业绩付薪,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分配原则。业绩是决定员工浮动薪酬和薪酬调整的主要依据之一。公司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机制,通过

全面系统的绩效方案,将员工奖金收入与公司、部门及个人业绩紧密关联,从而体现基于业绩付薪的理念。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及骨干员工。

4、考虑外部竞争性,保持薪酬结构的灵活性。考虑未来行业发展,公司薪酬体系将兼顾外部竞争性,制定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条薪酬支付原则

1、非年薪员工实行月薪标准,月指标考核,月计酬。

2、年薪员工实行月指标考核,挂钩专业考核月兑现,绩效考核年兑现。

3、因公司需要,为公司服务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视其专项贡献季度或年度评价,年度计酬。

第三章薪酬体系与结构

第十一条公司薪酬体系按年薪制员工与非年薪制员工分别管理。其中:年薪制员工薪酬体系由公司单独制定;非年薪制员工薪酬体系由公司与子公司结合制定,按岗位性质设置管理、技术、操作、行政四个序列,每个序列由高至低纵向设置16个薪等,横向设置为八个薪级。

第十二条薪酬结构

公司员工的全面薪酬包括目标薪酬总额、福利和特殊奖励。其中:目标薪酬包括固定薪酬与浮动薪酬,福利包括五险一金及其它,特殊奖励指单项奖励等。具体如下图所示:

第十三条固定薪酬

固定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固定补贴,固定薪酬按月发放。

基本工资占员工岗位标准工资的50%,实际基本工资的计算与员工出勤率挂钩。计算公式:

月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出勤率。出勤率=实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出勤率≤1)。

固定补贴包括工龄补贴、职称补贴、午餐补贴、值班费及补助。固定补贴的计算均与员工实际出勤率挂钩。

1、工龄补贴:是指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给予的补贴。标准为:

在公司服务1-2年(不包括2年)补贴15元/月,服务2-3年(不包括3年)补贴30元/月;服务3-4年(不包括4年)补贴45元/月;服务4-5年(不包括5年)补贴60元/月;服务5年及以上补贴75元/月。

2、职称补贴:是指根据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由本企业组织,每年定期对相关技术工种、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工作业绩等综合评定,并按评价等级给予的职称补贴。标准为:中级补贴50元/月,高级补贴100元/月,初级无补贴。

3、午餐补贴:公司全体正式从业人员均享受午餐补贴,补贴标准依工作地点、消费水平不同而异。其中:天津生产厂区员工补贴标准为4元/人.天,天津开发区员工补贴标准为12元/人.天,唐山、内蒙古及其它分公司根据地区性差异,分别给予4-10元/人.天不等。午餐补贴金额以员工月应出勤天数为上限。

第十四条浮动薪酬

浮动薪酬即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占员工岗位标准工资的50%,包括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

1、非年薪制员工月度绩效工资与所在单位绩效和个人绩效结果挂钩,按月发放。计算公式:

月度绩效工资=单位实得绩效工资总额/∑员工个人绩效得分*员工个人绩效得分

2、年薪制员工年度绩效工资与个人年度绩效结果挂钩,于年终发放。计算公式:

年度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得分。

第十五条特殊奖励

对于公司认定的特殊项目或设定绩效指标以外的重大任务,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对表现优异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按照公司《奖励规定》给予的特殊奖励(包括年度评比表彰奖励等)。特殊奖励月兑现。

第四章特殊情况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新入企普工

1、新入企普工培训期间统一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标准按试用岗位最低薪级标准的80%执行,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实际工资与实出勤天数和单位绩效挂钩。计算公式:

试用期员工工资=岗位标准工资*80%*出勤率*单位绩效得分。出勤率=实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出勤率≤1)

2、员工试用期满后,原则上按该岗位最低薪级工资标准执行。

3、试用期结束后重新定岗的, 工资标准按新岗位最低薪级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新入企大学生

1、计划内招聘的大学生、研究生入企培训期间工资标准即按最低等级(下表)执行,并以培训考评成绩为计发工资依据。自培训起三个月后,根据三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一次工资调整。工资标准的确定与调整均

定;分配至新建项目等非考核单位的,工资标准高于非考核单位新入正式员工的执行原工资;低于非考核单位新入正式员工的,按新入正式员工工资标准执行。

3、计划外招聘的大学生工资标准按第十六条执行。

4、特殊情况需要招聘钢铁冶金对口专业博士生及其它专业博士生的,其试用期及转正后工资标准,结合专业面试、笔试等情况,由专业面试小组拟定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新增岗位需要定薪的,按照薪酬体系重新定薪。

第十九条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的薪酬福利发放,参照《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女职工产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病、事假、探亲假及婚丧假

1、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标准按天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2、员工因私事请假期间,不予支付工资和福利补贴。

3、经公司批准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4、婚假、丧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待岗员工不予支付工资,不享受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及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加班工资

公司希望并且要求员工能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实际工作需要,才要求员工适当加班。员工加班必须事先征得单位领导的同意或者直接安排,并且建立由员工和单位领导共同签署的书面记录。企管人事部门有检查和核实加班记录的权力。年薪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再支付加班费。

公司对于加班员工,可以安排补休,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四条离职经济补偿

1、符合下列条件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领取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其它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公司安排专业培训,且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年限,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服务年限未履行部分应承担的培训费用。

2、离职补偿标准

(1)按照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2)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离职补贴的标准按员工月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所支付的离职补贴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五条新建(技改)项目薪酬

1、新建项目或技改项目招聘的高中(中专)及以下学历、无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试用期间工资标准按员工竞聘岗位的类似工序、类似岗位工资标准的75%执行。

2、试用期转正后及新招聘的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项目试生产前期,工资标准按员工竞聘岗位的类似工序、类似岗位工资标准的75%为起点工资,其余25%根据专业知识、岗位技能考评结果发放。

3、因工作需要从现有生产线抽调的员工,以原工资标准的80%为起点工资,其余20%根据所带徒弟的平均考核结果考评发放。

4、因项目建设需要而聘用的管理、技术人员,建设期间按聘用合同执行。

5、项目试生产阶段,公司制定达产达标奖励办法,根据指标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6、项目达产后,员工工资纳入薪酬等级体系进行核算。

7、因项目需要到外地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原工资标准和待遇不变;项目正式投产后,纳入薪酬体系。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二十六条工资标准调整范围包括:年度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导致工资标准调整,包括晋升、晋级、降职、免职、降级、平级调动等;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

1、年度调整

公司每年根据薪酬市场变化,评估薪酬政策和薪资水平,并决定是否优化与调整。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员工薪资的年度评审,并综合考虑员工个人工作表现、各子公司和公司整体业绩、公司财务状况、物价指数以及可比市场动态,决定年度调薪方案。正常情况下,年度调薪方案从下一年度的1月1日生效实施。

2、岗位、薪级调整

(1)职务晋升:因内部竞聘或其它原因职务晋升的员工,试用期三个月内职升薪不动;转正后,原则上按新岗位的最低薪酬等级执行,如新岗位最低等级低于原工资标准的,按高于原工资标准一级的等级执行。

(2)降职:工资标准的确定原则上按降职后的新岗位的最高级别工资标准执行。

(3)免职:根据新岗位确定等级,原则上不得高于原等级。

(4)薪级晋级:原则上按高于原工资标准一级的级别执行。

(5)薪级降级:工资标准的确定原则上按低于原工资标准一级的级别执行。

(6)平级调动:员工平级调动是基于工作需要,不涉及个人绩效或能力的评定,原则上执行原工资等级。

(7)处于同一薪等、薪级的岗位间异动,工资标准不予调整。

3、“减人不减薪”薪级调整

当子公司考核口径单位减员时,因空员出现的富余工资纳入所在基层组织根据职责分担等情况进行二次分配,但年度内不予调整工资体系。

第二十七条岗位变动、薪级调整计薪办法

1、因职务晋升导致薪酬等级变化的,于试用期满的次月按新等级执行。

2、除职务晋升以外,其它因岗位变动、薪级变化导致薪酬等级变化的,员工在新岗位的工作时间超出当月应出勤天数的一半,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核算当月工资;反之,按照原岗位的工资标准核算当月工资。

3、跨部门异动的员工,在新部门新岗位的工作时间超出当月应出勤天数的一半,在新部门核算工资;反之,在原部门核算工资。

4、特殊情况按公司领导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薪酬调整审批程序(见附件四)。

第二十九条年度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达二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度调薪资格。

第六章薪酬支付

第三十条付薪时间

员工薪酬按十二个月计发,逐月在工资发放日发放;公司付薪日为每月15日,实际支付上月的应付工资。若付薪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原则上在提前至节假日或休息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

企管人事部门于每月工资发放日以短信方式通知员工工资发放情况,员工如有异议,可以向企管人事部门查询核实。

第三十一条付薪金额

公司每月付薪时,按照员工月实际计薪工作天数计算应付金额,并按照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公司制度扣除应扣除的项目,净额存入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二条扣除项目

1、员工的应纳税收入(包括所有的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根据国家税法和地方政府税务部门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按照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定,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及员工因出勤或违反公司制度等原因应该扣除的项目,从其月薪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工资账户

公司员工统一在指定银行开立个人工资账户,员工应当及时把完整准确的账户信息报公司企管人事部门。

第三十四条公司支付员工的薪资,由于核算及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误发、错发,少发的于下一次发放薪资时补齐,多发的于下一次发放薪资时扣回,员工不得有异议。

第七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一节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五险”。“五险”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依法由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公司企管人事部门每月从工资中统一扣除并代缴。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条件及办理要求

1、参保条件:凡入企满15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均可办理社会保险征入。

2、参保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时需交近期一寸照片一张,A4纸身份证复印件两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所属单位、户口类别、入厂时间。

3、参保须知:满足条件的员工,属生产单位的,报送本单位办事人员,由办事人员于每月1日统一报企管人事部门;属机关处室的,由本人直接报企管人事部门办理。

4、缴费基数:公司根据劳动部门规定,核定、调整员工参保缴费基数。

第三十七条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15年以上,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相关规定见附件五)。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面临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不足的需退休时一并补齐(相关规定见附件五)。

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见附件五。

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按国家规定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规定见附件五)。

第四十二条生育保险

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见附件五)。

第二节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公司和员工分别按缴费基数承担11%的费用,员工缴费部分,由公司企管人事部门按月从工资中扣除并代缴。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见附件六。

第三节其它规定

第四十六条待岗复工人员,保险、住房公积金自复工起由公司续交,如原已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间断部分由本人自行缴纳,公司不予补交。

第四十七条辞职、离职及待岗人员,根据《离职申请》或《员工保险公积金情况变动表》(附件七)及《退险退公积金申请》(附件八)的具体离岗日期,办理该职工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间断。

第四十八条符合参保、公积金缴存条件但在原单位已设立账户的,需到企管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续交手续。

第八章其它福利

第四十九条公司其它福利,包括节日福利、住宿福利、通讯补助、车补、防暑降温费等,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薪酬保密

公司实行员工薪资保密制度。个人薪资标准不得告知他人,公司薪资政策、规定等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否则,视情节予以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或挪用员工工资。否则,一经

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与本制度相关的制度有:《奖励规定》、《评比表彰管理办法》、《试用期员工考核办法》、《事故考核管理规定》《定岗定编定员管理规定》、《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管理办法》等。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需贯彻到集团各部门及各子公司。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的附件有:

附件一:人工成本报表(模板)

附件二:定薪审批表

附件三:薪酬调整审批表

附件四:薪资调整审批程序

附件五: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附件六: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附件七:员工保险公积金情况变动表

附件八:退险退公积金申请表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企管人事处负责解释。公司原薪酬福利管理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五:

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一、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15年以上,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1、个人账户:社保根据职工缴费情况为每位员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6年以前个人缴费金额及公司缴费金额的3%计入个人账户,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金额计入个人账户。每年按不低于同期居民存款储蓄利率记息。

2、一次性账户支付:因缴费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出国(境)定居、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退休、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因可申报一次性个人养老金账户清算;发放方式为存折。

3、其他待遇支付:从2007年6月起,对离退休人员死亡申报丧葬费、救济费、补支付以及因死亡支取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等相关待遇,由养老金专用存折支付,存折账户信息应保留12个月。

4、待遇享受:1-4级工伤退休人员(企业)不在养老基金中享受丧葬费、救济费,其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支付。

5、办理方法:在职死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其余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均于保险间断次月15日后到公司企管人事部门领取存折。

二、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面临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不足的需退休时一并补齐。

1、医保卡:医保卡分三个开户银行,分别是中国银行(601开头)、商业银行(609开头)、农业银行(103开头),医保卡开户行一经确定将不再改变,并伴随参保人员转移而转移。自2009年4月1日起停办原医保卡、医保证。新参保人员或丢失医保卡者按新法办理社会保障卡。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

2、医保卡注资:每月25日社保将为医保卡注资,将于次月初划拨到医保卡中。注资标准为:45岁以下,缴费基数的2%+单位平均缴费基数的0.8%;45岁以上,缴费基数的2%+单位平均缴费基数的1.2%。

3、医保卡挂失:医保卡发生丢失、消磁、损坏、变更信息时,须携带有效证件速到开户银行办理书面挂失。开户银行是中国银行的,需先拨打语音服务电话:95566,进行口头挂失(密码为6个8),口头挂失成功后,再到中行各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持本人身份证及挂失单到财务交纳补卡费用,交企管人事部门办理社会保障卡。

4、医保卡划卡:天津市已开通医保卡划卡结算业务,参保人员门诊看病、住院均可办理划卡结算。

5、医疗费申报:门诊看病票据可累计一年,起付线800元,最高申报金额5500元,于每年12月底经单位办事员核对无误后报企管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报销手续。住院费用按医院等级规定起付标准,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三级医院1700元。医疗费用最高申报金额为15万元,大额统筹基金最高限额30万元。

6、医疗保险应注意事项

(1)本月参保本月住院人员,医院暂不能查询该员工参保信息的,或参保后因医保卡未下发至本人,住院不能办理医保登记手续的,应及时与公司联系并通知社保中心后,持医院相关证明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因迟办或未办,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2)门诊看病未刷卡人员,对医保报销单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1)西药费、中药费后需附处方和明细清单。

2)检查费后应附机打明细清单和检查结果报告单。

3)治疗费后应附治疗明细(如:静脉点滴、消毒换药、针灸等)。

4)其它费用应附材料费明细(如:一次性针管、扫床套等)。

5)手术费后附明细(手术名称)。

6)报销单位应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报门诊特殊病的,以上2-6项盖医院医保章

(3)外省市就医:因回家探亲或临时外派工作的,因急诊可在异地临时就医,病情稳定后可回天津市医疗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4)天津市内定点医院间转诊转院的,需持医疗保险证、转出医院开具的《转诊转院登记表》加盖医保章、转入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或《住院通知书》到参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5)异地安置和外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当地范围内转诊转院的不进行登记,范围以外的,应持转出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和《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失业保险

1、非农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农业户口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领取失业补助金。

2、待遇支付标准:农业人口缴费一年可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非农业人员缴费一年可领取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24个月。

3、待遇支付方式:公司为员工办理退档手续后,员工可到当地劳动局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省市农业人口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领取,非农业人口到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领取。

四、工伤保险

1、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按国家规定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申报:单位员工如发生工伤需24小时内报安监处,企管人事处根据发生工伤单位的一把手、安监处处长、公司经理签字后的事故经过进行备案登记。

3、工伤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支付没有起付线,无封顶。

4、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公司《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5、工伤认定结合后费用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

(1)门(急)诊治疗

1)工伤职工病历复印件。

2)医疗费单据,包括挂号单、费用收据(红联、蓝联),门急诊医疗费用清单和

处方底联、检查报告或复印件、各项治疗的明细等。

(2)住院治疗

1)医药费结算单据(红联、蓝联)及各项费用的明细。

2)医院开具的《出院诊断证明》。

3)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可以复印的各项病历材料,包括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检验报告、出院记录等。

五、生育保险

1、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按公司规定办理产假待岗的,产假期间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2、妊娠登记:已婚参保女职工应于怀孕后10周内,持本市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及化验单、医疗保险证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提供双方初婚初育证明并加盖计生办公章)及复印件进行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发生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异地登记:已参保职工需外地生育的,提交本市无亲属证明及填写异地登记表后方可办理异地登记手续。

4、费用申报:按规定办理登记所发生的产前检查、生育、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费用支付。

5、生育津贴:按规定办理登记的生育分娩后可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缴纳基数÷30.4天×90天;剖腹产的另加15天,晚育独生的另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另加15天,计算方法同上。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总额之间的差额,于员工产假复工后补齐。

6、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费: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限额400元;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限额600元;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限额1100元。

(2)生育和妊娠医疗费: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部腹产不伴其他手术3600元;部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一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

附件六:

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凡入企满15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征入。

1、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需提交A4纸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复印件标明所属单位、学历、职称、职位、入厂时间等。

2、满足条件的员工,属生产单位的,登记资料报送单位办事人员,由办事人员于每月1日统一报送企管人事部门;属机关处室的,由本人直接报送企管人事部门进行办理。

二、个人账户及计息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金额为单位缴存额加上个人缴存额的合计数。每年6月30日,受托银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结息。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职工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的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三、公积金提取范围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7、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8、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9、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本市户口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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