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法学考研02年真题-《法学综合》-02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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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考研02年真题-《法学综合》-02答案

2002:法学综合:

1、论禁止权利滥用法理在物权法中的作用(20分)

2、试举例说明债发生的原因(20分)

3、论医疗事故在民法上的处理方式(20分)

4、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20分)

5、论国际法的渊源(10分)P30(1280)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兼采各家学说之长,全面综合地将国际法的各种渊源按其性质分为两大类:

一、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首要的渊源,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必须有通例的存在,这是前提;二是存在的通力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由于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为了证明某项规范已经确立为国际习惯,必须查找到充分的证据。这种证据表现于国际习惯形成的下列情况所表现的种种资料之中:(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方面的实践,主要表现于条约、宣言、声明及各种外交文书中;(2)国际组织的实践,主要表现于决议、判决中;(3)国家内部的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如查找不到证据,该项国际习惯即不能确立。

国际习惯是比国际条约更古老、更原始的国际法渊源,至今仍然是国际法渊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在条约所未涉及的国际社会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院应适用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国内外学者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见解。而把“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可以接受的观点。

(二)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因为这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只能作为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所谓“补助资料”,其含义是指辅助性的、将要的方法,这些方法的作用在于确定某项原则或规则是否存在,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

1、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或区域性国际司法机关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

2、国际法学家学说、著作可以为大量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证据。

3、此外,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也起到了确定法律原则辅助方法的作用。

6、试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10分)P412(42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3、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销售。主观上出于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附:2002国际经济法:

1、试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主权豁免理论的发展。(20分)

2、从法律角度分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意义和所面临的挑战。(25分)

3、试论双边投资条约在当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地位。(20分)

4、试论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35分,本题建议第一外语为英语者用英语回答,其他语种者仍然用中文回答)

附:国际私法:

回答以下问题(选择四题)每题25分

1、简论冲突规范的结构形式。

2、什么叫外国法人的承认?外国法人承认有哪几种主要形式?我国法律有什么规定?

3、国际上是如何协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

4、简述我国法律有关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规定。

5、建论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助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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