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代持人的五大风险

代持人的五大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委托代理人来代表自己处理各种事务。
虽然代理人能够减轻很多自己手头的工作,但是授权给代理人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代理人的五大风险:第一,终止风险。
如果该行为被终止,那么代理人也没有办法改变这一结果,因为他们没有权力终止行为。
代理人只能接受,而且很多时候他们会因此而受到损失。
第二,被推卸责任风险。
有时候,当实际行动者因某种原因而遭受损失时,他们会以某种方式推卸责任,并将其责任归咎于代理人。
这样,代理人就面临着被诉讼的风险,甚至可能会被迫承担责任。
第三,发生违约风险。
当代理人犯下违约行为时,实际行动者面临着严重的风险。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未能按时交付商品,那么买方可能会要求卖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信息不完善风险。
由于代理人只能根据实际行动者提供的信息作出决定,因此实际行动者需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是完整正确的,否则就有可能会给代理人造成损失。
第五,拒绝执行风险。
由于代理人没有权力强制执行,因此这个风险一般指的是实际行动者对代理人的指令不予执行的情况,也就是说,实际行动者可能会拒绝执行代理人的指令,这样就会使代理人陷入困境。
以上就是代理人的五大风险,大家在选择代理人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行事,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最好选择一些有经验丰富的代理人,这样才能减少出现违约和失信等情况;其次,在签订相关文件时要仔细核对,确保所有信息都是完整和准确的;最后,应该把一些重要的责任和权利都写入文件,以确保双方权利得到保证。
只有当大家都采取这样的措施时,才能把代理人的五大风险降到最低。
合伙人合作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合伙人合作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合伙人合作协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合作伙伴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涉及多方合作和利益关系,合伙人合作协议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就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一些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探讨,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责任限制与分享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合作伙伴之间的责任限制是一项重要内容。
合作伙伴应当明确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确定风险的分担比例。
然而,由于合作伙伴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个体股份差异,责任限制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为了避免责任限制引发的法律纠纷,合伙人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明确责任范围:合作伙伴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的责任范围,避免责任的模糊性。
2.风险评估与分析:合作伙伴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之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分析,明确各自在合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3.引入专业人士:合作伙伴可以请律师或专业顾问参与协议的起草和审核,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对于合作伙伴的业务发展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高度技术性,其保护往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法律纠纷,合作伙伴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合作伙伴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权,避免出现后期纠纷。
2.保密约定:合作伙伴可以在合作协议中加入保密约定条款,明确各自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3.知识产权审查:合作伙伴在签署合作协议之前,可以对相关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合作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竞业限制与竞争关系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竞业限制是一项常见的内容。
合作伙伴为了维护合作关系和防止知识流失,往往会在合作协议中对各方在合作期间和解散后的竞业行为进行限制。
然而,竞业限制涉及到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考量,容易引发敏感性问题。
个人公司代持股协议书(精选6篇)

个人公司代持股协议书(精选6篇)个人公司代持股篇1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_______________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一、本次代持标的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_______________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元;1.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_______________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1.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2.1本次代持自本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3.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3.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3.4如_______________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3.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范文汇总7篇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书的重要性,签订协议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代持股协议书7篇,欢迎大家分享。
代持股协议书篇1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受托人(乙方):公司名称联系方式:地址:鉴于: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XXX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一、本次代持标的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XXX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元;1.2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XXX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1.3 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第 1 页共 5 页二、本次代持的期限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XXX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 如XXX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代持股协议,指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而签订的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
该协议存在合同效力纠纷、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关于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详细为你解答。
一、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1、代持股协议,指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而签订的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
该协议存在合同效力纠纷、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权代持协议要点有哪些1、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
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2、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是前提条件。
这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向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看来,要是实际出资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想转正还转不了。
代持股份规避风险协议书范文

代持股份规避风险协议书范文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持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通过乙方代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以规避相关风险,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股份代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份代持的基本情况1.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目标公司___%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
1.2 代持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数量:_______股- 股份面值:每股人民币_______元- 股份类型:普通股/优先股- 股份登记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二条代持股份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代持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息分红、表决权、知情权等。
2.2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擅自处分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设定担保等。
2.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及时、准确地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签署相关文件等。
第三条代持股份的风险规避3.1 甲方应确保其对代持股份的出资来源合法,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代持股份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任何法律风险。
3.3 双方应共同制定风险规避计划,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第四条代持股份的费用与收益4.1 甲方应承担与代持股份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管理费等。
4.2 代持股份所产生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等,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在收到收益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全额转交给甲方。
第五条代持股份的期限与终止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2 如甲方需要提前终止代持关系,应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代持股协议书15篇

代持股协议书15篇代持股协议书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1、甲方目前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_____%的股份,甲方同意将其中占有目标公司_____%的股份转让;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上述股份。
据此,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一、转让的股份1、甲方依据本协议书,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交易、交易基准日1、各方确认以______年___月___日作为交易基准日;2、该日期是甲方让出上述股份而乙方享有上述股份(即交易)的时间标志。
在该日期之后,乙方即享有基于受让股份所产生的股东权利、经营决策权、收益权、债权债务责任的承受权利或义务;3、同时该日期是计算目标公司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4、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已于上述交易基准日接受了甲方所交付的上述转让股份,甲乙双方不需另行办理股份交接手续。
三、价款、转让资产、待处理资产、债权债务明示甲乙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元/股,合计转让股权款为____________元;四、价款支付方式、盘点确认1、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____%的股权转让款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乙方需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剩余股权转让款通过转让或现金方式支付到甲方的账户;3、各方确认已由甲乙双方共同指派财物人员对目标公司在交易基准日的有形资产作出盘点确认。
五、代持股份、真实股价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1、甲、乙双方同意暂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而由甲方暂时代表乙方持有上述转让股份,在与总公司(______________公司)财务报表合并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2、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的时间,在乙方付清股权转让款给甲方之后,且已届满上述第五条第1款所约定的时间,双方均有权催告对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范本5篇

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范本5篇篇1协议编号:【编号】甲方(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地址】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等】乙方(受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地址】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等】鉴于甲方因某些原因无法直接持有某公司的股权,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该股权。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持股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具体股权比例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
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成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代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二、股权比例及权益分配1. 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为:【比例】。
2. 甲方享有目标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增值权等。
乙方不得擅自处置或转让其代持的股权。
3. 双方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目标公司的利润和承担亏损。
三、委托持股期限及终止事由1. 本协议委托持股期限为:【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委托持股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乙方应立即将代持的股权转回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自动终止:(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处置或转让代持股权,导致甲方权益受损;(3)目标公司解散、注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1. 双方应共同承担因本协议引起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处置或转让代持股权,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终止,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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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作者:易法通撰写时间:2012-12-28产生代持股协议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
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一、代持股协议效力纠纷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
由于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
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
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已有6609 次阅读2011-11-08 17:24 标签: 股权代持股份代持隐名投资法律效力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股份代持,是指一方(下称“实际投资者”)实际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是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等法律文件或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发起人却为他人(下称“名义股东”)的一种法律现象。
作为直接持有股权的一种变通方式,其隐密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者更便捷的做出适当的股权安排。
股权代持在一些公司确实存在,即便代持人向证监会郑重承诺其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股东因股权代持引发纠纷而诉诸法院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和融投资市场的重要环节,股权代持是目前资本界和监管层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股权代持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涉及股权代持的条款,但是《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条款字里行间并未排斥股权代持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关于股权代持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该解释明确股权代持如无以欺诈或胁迫行为并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应当认定股权代持行为有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主要审查股权代持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出资人如果请求公司将其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则需要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其他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实际出资人无法获得股东身份,但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名义股东履行分红交付等义务。
司法解释三中股权代持规定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根据法理,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有效性的条件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宽松。
只要双方有关于股权代持的约定,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不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股权代持行为有效。
考虑到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还受到《证券法》的规范,在进行股权代持的安排时,就不能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便捷。
在中国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绝对的禁区。
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而非行政法规。
股份公司违反此规定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权代持的效力。
股权代持的原因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市盈率可能是催生股权代持的根本动因。
细分至个案,存在下述原因:1、使股份公司发起人数量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超过200人,在实践中因为对高管的股权激励等原因,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远远超过200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发起人数量符合法律规定,股权代持也就势在必行。
2、规避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但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而且该等关联交易需要向税务机关单独申报。
中国资本市场一个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蓄水池。
为规避此等情形,一些公司采取了股权代持。
例如,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成功过会之后,实际控制人转让了其持有的公司重要客户上海世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意图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
从财务数据上来看,上海世恩在德威公司年销售收入中占据了“半壁江山”,从股权受让人的履历来看,受让人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股权代持的安排非常明显。
在受到业界的普遍质疑后,德威公司实际控制人索性于2011年3月注销了上海世恩公司。
3、业务发展的需要。
2010年初,北京易讯无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讯公司”)创业板IPO被否,就与多次安排股权代持有直接关系。
易讯公司的实际股东徐立华等四个自然人是以生产手机为主要业务的波导股份的重要关联方,而易讯公司经营手机增值电信业务,需要与多家手机生产厂商合作。
为在市场上保持易讯公司独立的身份,以便能够与其他与波导股份具有竞争关系的手机生产厂家在客户终端内置方面进行合作,徐立华等四自然人股东决定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易讯公司的股权,而是委托第三方代为持有股权。
4、规避竞业禁止的限制。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从该条来看,法律并未禁止董事或高管投资设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性业务的公司。
但是许多公司章程明确了董事、高管不得投资设立与公司业务竞争性的公司。
作为一种变通的投资方式,一些董事、高管便采用了股权代持的方式投资与其任职公司竞争性业务的经营实体。
5、权力与资本的交易。
这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代持向权力人进行非法利益输送。
考虑到民营企业的成长壮大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到了上市的时候,利益输送便表现为股份代持。
6、其他原因。
例如,一些外国投资者为规避中国法律对于外资市场准入的限制,往往通过中国居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知名人士为了避免引起关注,借用别人名义持有股权或股份。
股权代持的效力判断为使发起人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规避关联交易或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股权代持安排,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章,如果披露,可能导致:1、企业不能公开上市;2、已上市公司将会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需要厘清的是,企业受到处罚适用的是《证券法》及相应的行业监管的规章,股权代持适用的是《合同法》和《公司法》,二者互不排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不能否定股权代持的效力。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采用股权代持方式投资设立与公司业务竞争性的企业的,一经查证属实,董事、高管将依据公司章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股权代持方式虽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却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这种委托持股也是有效的安排。
对于国家公务员隐名投资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行为,情形就稍显复杂。
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司法实践认为,该条并未禁止国家公务员投资设立企业。
因此,对于公务员在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的安排,如能排除利益输送的可能,则应认定这种股权代持的安排有效;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份代持,因违反国务院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而无效;权力与资本的交易,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涉嫌刑事犯罪,自始归于无效,本文不再赘述。
在西方资本市场,普遍遵循着“披露即合规”的原则,在我国资本市场,股权代持肯定是不合规的行为。
但不合规不代表股权代持的安排无效。
对于一项股权代持的安排,必须考量代持目的,结合《公司法》、《合同法》才能对其效力作出正确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