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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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现在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是很普遍的,那发⽣了代持股份这样的法律风险怎么规避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

产⽣代持股份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某些实际出资⼈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

另外,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的⾏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双⽅予以震慑。

(3)设⽴股权质押担保。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法擅⾃将股权向第三⽅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也可以质押权⼈的⾝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

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此时若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股东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股东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股东协议在公司法律合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规定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公司的经营和治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然而,股东协议也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果不妥善应对,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纠纷。

因此,在签订股东协议之前,应对其法律风险进行充分的了解和防范。

一、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风险股东协议是一种约定,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如果股东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协议无效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在起草股东协议时,需要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可以请律师参与协议的起草过程,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对于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应进行详细的研究和了解,避免出现违规的情况。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股东协议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有着重要的影响,它规定了股东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然而,如果股东协议的约定与公司章程、法定机构设置等存在冲突,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混乱,甚至引发内部纠纷。

在防范这种风险的同时,应重视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并且,在签订股东协议之前,股东之间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协议的约定符合公司治理需要。

三、股东关系的风险股东协议往往是公司股东之间权益分配、股权转让等事项的约定。

然而,如果协议的约定不合理或不公平,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纠纷。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应制定合理的股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不公平的约定。

同时,在签订股东协议之前,应充分了解各方的利益诉求,实现公平公正的协商,以维护股东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四、机密信息的保护风险股东协议往往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如果协议的保密约定不明确或者泄露了公司的机密信息,可能导致公司的商业利益受损,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应对协议中的保密约定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股东个⼈需求,代持股已经成为⼀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很多⼈对代持股的认识并不全⾯,那么,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代持协议的效⼒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式进⼊相关⾏业,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效。

2、代持股⼈滥⽤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为防⽌代持股⼈在实际出资⼈不知情情况下擅⾃⾏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代持股⼈的违约⾏为。

⽽且,如果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3、代持股⼈擅⾃出让或质押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名义股东为质押⼈。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同意,质押⼈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原因导致诉讼⽽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于偿还代持股⼈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如果未能及时阻⽌,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代持股⼈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在我国,股权代持并不是新鲜事,很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法律规定、股东人数、投资比例等因素的考虑,更愿意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

这也导致由于股权代持行为而产生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近年来更是呈现喷井式增长。

案例原告刘某出具了一份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证明了他向被告李某转帐5000万。

李某收到该款项后应划入XXX公司,用于股权出资。

原告主张他是xxx公司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他与李某昊之间是代持股关系,原告请求,确认他为股权所有人,李某配合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不支持。

弟弟创业,因各种原因,哥哥代其持股,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后公司越办越好,哥哥想把股权占为己有。

弟弟因此状告哥哥,请求法院确认其股权。

哥哥拿出了工商登记等形式证据,弟弟拿出了成立公司时给弟弟500万用于验资的证据。

最终弟弟胜诉。

诸如此类的由于股权代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1、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原因一、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

比如公务人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人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入领域的投资规定,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

原因二、名为代持实际为其它法律行为作担保。

比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协议,甲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乙,暂交由乙代持,待甲归还借款后,则乙将股权归于甲的名下。

原因三、代为投资。

例如A拥有闲置资金,委托B代为向某公司投资。

该类纠纷往往易引起系代持股纠纷还是委托理财纠纷抑或借贷纠纷的混淆。

原因四、节约成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节约相关成本(比如税务成本)或隐匿自己的财产收入,将其股权交由他人代持,后引发纠纷。

3、股权代持双方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风险一:名义股东很有可能滥用股东权利,甚至出售或随意处理股份;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直接行使股权,也不能直接阻止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很被动。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价格风险:股票价格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形势、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价格波动,代持方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失。

2. 法律风险:代持方在进行股票代持活动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罚款、责任追究等法律风险。

3. 公司风险:代持方持有的股票代表其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等,代持方可能面临业绩下滑、股息减少甚至破产清算等风险。

4. 信息风险:代持方可能无法获得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内幕消息、公司财务报表等,这可能导致代持方对公司的判断和决策出现偏差。

5. 流动性风险:代持方持有的股票可能存在交易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即代持方可能难以随时买入或卖出股票,导致代持方无法灵活调整投资组合。

6. 市场风险:整体市场的变动和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对股票代持带来风险,例如股市大幅下跌、经济衰退等情况可能导致代持方遭受损失。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风险点,代持方需要在进行股票代持活动时充分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以降低潜在的损失。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导读:有效,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一、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ls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肯定了股份代持的法律效力,但是企业若想进入资本市场,则没这么简单,股份代持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迈入资本市场大门的阻碍。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市、挂牌障碍。

因为即便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仍然给被代持股份的权属以及被代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股权明晰”的要求。

清理代持问题,可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可由隐名股东将股权(份)转让给名义股东或有关联的第三方,或者将股权(份)转让给无关第三方。

股权代持的解决难点在于对其形成原因、演变及解除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彻底性)的确认,确保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潜在纠纷。

结合数十个上市、挂牌案例,一起来看看经确认的代持原因都有哪些。

1(以为)身份不适合做股东1身份不适合做股东【案例NO.1】欧浦钢网(002711):夫妻间代持代持原因:由于陈秀萍在发行人2010年8月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若其受让发行人股份,将使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

因此,基于不改变发行人企业性质的考虑,萧铭昆、陈秀萍夫妻二人同意由萧铭昆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资企业不因股东取得外籍身份而改变企业内资性质。

【案例NO.2】新视野(833828):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代持原因:2008年4月新视野有限设立时李航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未经任职单位同意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方便持股,李航以郑良斌的名义对新视野有限出资。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代持股协议,指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而签订的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

该协议存在合同效力纠纷、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关于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详细为你解答。

一、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1、代持股协议,指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而签订的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

该协议存在合同效力纠纷、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权代持协议要点有哪些1、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

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2、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是前提条件。

这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向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看来,要是实际出资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想转正还转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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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作者:易法通撰写时间:2012-12-28产生代持股协议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

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一、代持股协议效力纠纷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

由于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

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

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已有6609 次阅读2011-11-08 17:24 标签: 股权代持股份代持隐名投资法律效力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股份代持,是指一方(下称“实际投资者”)实际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是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等法律文件或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发起人却为他人(下称“名义股东”)的一种法律现象。

作为直接持有股权的一种变通方式,其隐密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者更便捷的做出适当的股权安排。

股权代持在一些公司确实存在,即便代持人向证监会郑重承诺其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股东因股权代持引发纠纷而诉诸法院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和融投资市场的重要环节,股权代持是目前资本界和监管层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股权代持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涉及股权代持的条款,但是《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条款字里行间并未排斥股权代持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关于股权代持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该解释明确股权代持如无以欺诈或胁迫行为并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应当认定股权代持行为有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主要审查股权代持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出资人如果请求公司将其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则需要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其他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实际出资人无法获得股东身份,但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名义股东履行分红交付等义务。

司法解释三中股权代持规定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根据法理,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有效性的条件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宽松。

只要双方有关于股权代持的约定,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不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股权代持行为有效。

考虑到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还受到《证券法》的规范,在进行股权代持的安排时,就不能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便捷。

在中国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绝对的禁区。

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而非行政法规。

股份公司违反此规定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权代持的效力。

股权代持的原因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市盈率可能是催生股权代持的根本动因。

细分至个案,存在下述原因:1、使股份公司发起人数量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超过200人,在实践中因为对高管的股权激励等原因,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远远超过200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发起人数量符合法律规定,股权代持也就势在必行。

2、规避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但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而且该等关联交易需要向税务机关单独申报。

中国资本市场一个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蓄水池。

为规避此等情形,一些公司采取了股权代持。

例如,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成功过会之后,实际控制人转让了其持有的公司重要客户上海世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意图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

从财务数据上来看,上海世恩在德威公司年销售收入中占据了“半壁江山”,从股权受让人的履历来看,受让人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股权代持的安排非常明显。

在受到业界的普遍质疑后,德威公司实际控制人索性于2011年3月注销了上海世恩公司。

3、业务发展的需要。

2010年初,北京易讯无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讯公司”)创业板IPO被否,就与多次安排股权代持有直接关系。

易讯公司的实际股东徐立华等四个自然人是以生产手机为主要业务的波导股份的重要关联方,而易讯公司经营手机增值电信业务,需要与多家手机生产厂商合作。

为在市场上保持易讯公司独立的身份,以便能够与其他与波导股份具有竞争关系的手机生产厂家在客户终端内置方面进行合作,徐立华等四自然人股东决定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易讯公司的股权,而是委托第三方代为持有股权。

4、规避竞业禁止的限制。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从该条来看,法律并未禁止董事或高管投资设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性业务的公司。

但是许多公司章程明确了董事、高管不得投资设立与公司业务竞争性的公司。

作为一种变通的投资方式,一些董事、高管便采用了股权代持的方式投资与其任职公司竞争性业务的经营实体。

5、权力与资本的交易。

这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代持向权力人进行非法利益输送。

考虑到民营企业的成长壮大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到了上市的时候,利益输送便表现为股份代持。

6、其他原因。

例如,一些外国投资者为规避中国法律对于外资市场准入的限制,往往通过中国居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知名人士为了避免引起关注,借用别人名义持有股权或股份。

股权代持的效力判断为使发起人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规避关联交易或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股权代持安排,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章,如果披露,可能导致:1、企业不能公开上市;2、已上市公司将会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需要厘清的是,企业受到处罚适用的是《证券法》及相应的行业监管的规章,股权代持适用的是《合同法》和《公司法》,二者互不排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不能否定股权代持的效力。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采用股权代持方式投资设立与公司业务竞争性的企业的,一经查证属实,董事、高管将依据公司章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股权代持方式虽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却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这种委托持股也是有效的安排。

对于国家公务员隐名投资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行为,情形就稍显复杂。

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司法实践认为,该条并未禁止国家公务员投资设立企业。

因此,对于公务员在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的安排,如能排除利益输送的可能,则应认定这种股权代持的安排有效;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份代持,因违反国务院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而无效;权力与资本的交易,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涉嫌刑事犯罪,自始归于无效,本文不再赘述。

在西方资本市场,普遍遵循着“披露即合规”的原则,在我国资本市场,股权代持肯定是不合规的行为。

但不合规不代表股权代持的安排无效。

对于一项股权代持的安排,必须考量代持目的,结合《公司法》、《合同法》才能对其效力作出正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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