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代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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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持股注意事项

国企持股注意事项

国企持股注意事项一、法律法规遵守在持有国企股份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业务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国企持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法等。

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损害企业声誉和股东利益。

二、股东权益保护作为股东,应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

在国企持股过程中,应确保股东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行使,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

同时,应关注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完善,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财务透明度财务透明度是国企持股的重要注意事项之一。

国企应定期公开财务报告,确保股东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应积极回应股东的疑虑和关切,保持透明度和诚信。

四、风险管理国企持股涉及的风险多种多样,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股东应关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

同时,应关注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措施,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五、董事会参与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股东应关注董事会的构成和运作。

在国企持股过程中,应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为企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同时,应关注董事会是否能够代表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六、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在国企持股过程中,应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防止利益输送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表决,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七、信息披露合规信息披露是国企持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股东应关注企业的信息披露合规性和及时性,确保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动态。

同时,应关注企业是否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

八、内部监管机制内部监管机制是国企持股的重要保障。

股东应关注企业内部监管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同时,应关注企业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持企业的良好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国有企业界定及虚假国企识别

国有企业界定及虚假国企识别

一、国有企业界定(-)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二)国有企业界定的不同视角二、虚假国企信息识别(一)显型虚假国有企业(二)隐型虚假国有企业三、虚假国企监管要求(-)完善内部制度(二)多向纠错措施(三)河南省相关监管规定近年来,国际国内局势风云变幻,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顶梁柱”和“压舱石”作用愈发凸显,国有企业、国资色彩、国有控股等关键背景信息正成为交易对手的主要信心来源。

然而一些虚假国企的出现,扰乱了经济社会的秩序,虚假国企已经成为影响正常商业交易的“搅局者”,同时这也对正规国有企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曾于2023年10月22日、2023年9月20日分两批公布《假冒中央企业名单》,涉及528家虚假央企。

在商业行为中如何识别虚假国企信息以及作为监管部门如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企业界定(-)相关法律法规梳理1产权出资纬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该纬度下,国有企业的涵盖范围最为广泛。

2.工商登记纬度依据1998年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该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定义明显范围更窄,是在企业工商登记和统计范畴的纬度下形成的特殊定义。

3.基金管理纬度2012年6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出台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该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4.上市公司纬度《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等也定义国有股东为:国有全资、国有持股50%以上、国有关联持股50%以上且其中之一为大股东等。

代持债权风险及防范措施

代持债权风险及防范措施

代持债权风险及防范措施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代持债权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代持债权啊,就像是把钱放进了一个别人掌管的盒子里,那风险可不小呢!比如说吧,张三让李四帮他代持债权,可要是李四不靠谱,偷偷拿这笔钱去干别的了,那张三不就傻眼啦!
代持债权的风险,那可真是五花八门!首先就是信用风险,万一那个代持的人不讲信用,携款潜逃了,你去哪儿哭去!好比你信任一个朋友,把宝贝交给他保管,结果他跑了,这得多郁闷呐!还有法律风险呢,如果代持的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到时候有理都说不清。

就像你走在一条看似平坦的路上,突然掉进一个法律的大坑里。

那怎么防范这些风险呢?第一,要选对人呐!找个靠谱的、讲诚信的伙伴来代持,这就好比找个可靠的司机开车,你才能放心嘛。

要好好考察考察,别随便找个人就托付了。

第二,把合同签好!白纸黑字写清楚,各种情况都想到,不能马虎。

就像给自己的宝贝上一道牢固的锁。

举个例子,王五和赵六商量好代持债权。

王五可得长点心眼,要深入了解赵六的为人和信用情况。

然后在签合同的时候,王五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都想到,条款写得详详细细。

咱得明白,代持债权不是闹着玩的事儿,一不小心就可能让自己的钱打水漂啦!所以啊,一定要重视这些风险,做好防范措施。

不能等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呀!总之,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咱得牢牢守护好自己的财富,别让那些风险有机可乘!。

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一份代持协议,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乙代为持有该房产。

甲支付乙一定的代持费用,并约定乙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产。

2015年,甲因急需用钱,要求乙将房产过户给自己,但乙以各种理由拒绝。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协助过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2. 乙是否有权拒绝协助过户3. 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2. 关于乙是否有权拒绝协助过户问题法院认为,虽然甲乙双方在代持协议中约定乙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产,但甲乙双方并未约定乙在何种情况下有义务协助甲过户。

在此情况下,乙有权拒绝协助过户。

3. 关于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代持协议时,明知乙是代持人,但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乙协助过户的义务。

甲在要求乙协助过户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有义务协助过户。

因此,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法院认定代持协议有效,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甲乙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代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2. 乙是否有权拒绝协助过户本案中,乙有权拒绝协助过户,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甲乙双方在代持协议中并未约定乙协助过户的义务。

(2)乙作为代持人,享有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无义务协助甲过户。

3. 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甲在签订代持协议时,明知乙是代持人,但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乙协助过户的义务。

(2)甲在要求乙协助过户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有义务协助过户。

五、启示1. 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义务和责任,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股权代持合同对代持人的保护条款

股权代持合同对代持人的保护条款

股权代持合同对代持人的保护条款股权代持合同,这个词听上去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就像个小伙伴,帮你把股权的“大米”捞起来。

有些朋友可能会想,股权代持到底是啥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有些人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比如不想曝光自己,或者不具备一定的资质,不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这时候,找一个信得过的朋友来代持,就成了一个聪明的选择。

不过,说到代持,这里面的保护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毕竟谁也不想把自己的“米”交给一个“黑心老板”去捞。

我们先来聊聊代持人的保护条款,简单说就是为了保护代持人,让他在这个股权游戏里不会被随便坑。

有些公司老板可能会心里盘算着:“我这股权给代持人,万一我想偷偷改合同,或者不分红,那岂不是太好?”这时候,代持人的保护条款就像一把锋利的刀,能把这些不法之徒的阴谋一刀斩断。

想想,如果没有这些条款,代持人就像一只任人宰割的小羊,真是惨不忍睹。

保护条款的第一个亮点,就是透明度。

就像一块清澈的湖水,大家都能看到水底下的石头。

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得清清楚楚写在合同里,不能让人家模糊不清,不能让人一头雾水。

想象一下,签了个合同,结果里面全是小字,最后一看才知道自己是个“冤大头”,这可不行。

合同上得明明白白,代持人有什么权利,比如说分红、表决权这些,得写得明明白白,让人一看就懂。

代持人还需要一种保障,那就是公司经营状况的透明度。

也就是说,代持人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不能让你这边一脸懵逼,老板却在后面偷偷做小动作。

就像你在股市里买了股票,却从来不看公司报表,最后却发现公司早就破产了,心里真是苦不堪言。

代持人可得定期收到公司的财务报告,这样才能心里有数,万一发现问题,赶紧采取措施,别等到被套了再后悔。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合同的可撤销性。

这可是保护代持人的“底牌”。

如果公司出现了严重问题,或者老板开始表现得不那么靠谱,代持人得有权利随时撤回自己的代持。

这就像是一张保险单,随时可以用来保护自己。

谁也不想把自己的血汗钱压在一个“黑洞”里,没准什么时候就没了影儿。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 (3)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4)2. 新《公司法》概述 (5)2.1 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概念 (6)2.2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7)3.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8)3.1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点 (10)3.2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1)3.3 股权代持的经济功能 (13)4. 股权代持的效力分析 (14)4.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6)4.2 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7)4.3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代持安排 (19)5.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制 (20)5.1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具体规定 (21)5.2 股权代持的披露与登记要求 (22)5.3 股权代持的效力与撤销 (23)5.4 股权代持的透明度与公平交易原则 (24)6. 股权代持的特殊问题 (26)6.1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27)6.2 股权代持与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性 (29)6.3 股权转让与继承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29)7.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31)7.1 国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33)7.2 国际经验与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34)8. 结论与建议 (36)8.1 研究总结 (37)8.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8)8.3 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意义 (39)1. 内容概括本文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的效力及其规制问题。

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份或股权代持协议,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种常见的安排。

本文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此前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认可度及其潜在风险。

文章详细讨论了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受损、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股权代持的有效规制建议。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在资本市场的舞台上,上市公司股权的持有方式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

其中,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这一问题更是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简单来说,就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约定,以名义出资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那么,上市公司股权究竟能否代持呢?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并非一个简单的“能”或“不能”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股权代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就是完全合法且没有风险的。

一方面,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股权结构的清晰和透明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

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股权结构的不清晰,使得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分布情况,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通常较为严格。

股权代持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潜在的监管问题。

例如,代持关系可能会被用于规避监管规定,如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等。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风险。

首先,代持协议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双方可能签订了代持协议,但在某些情况下,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代持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就可能失去法律效力。

其次,代持关系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

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权价值上升时,实际出资人可能希望显名,而名义出资人可能不愿意放弃股东身份;反之,当公司经营不佳、股权价值下跌时,名义出资人可能不愿意承担股东责任,从而引发矛盾。

再者,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还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在代持过程中,股权的转让和收益分配可能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税务纠纷和额外的税务负担。

此外,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还可能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效率。

由于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导致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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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有企业在授信、融资、交易等方面的有利条件,近年来,不少民营企业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引进国有企业作为名义股东,为自己获得“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身份外观。

由于仅仅是名义上的代持,而无须承担参与经营及承担经营风险,一些国有企业也乐于以此种方式获得代持收益。

作为监管层的国资委,目前对此似乎也未提出明确的反对。

不过,风险与利益总是相伴随,国有企业股权代持并非是只有收益没有风险。

股权代持有哪些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是决定股权代持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国有企业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一
1、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程度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程度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且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代持股东依法应当在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滥用股东权利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行为。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实际出资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代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国有企业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国有资产,对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分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该法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该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该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该法第55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从形式上看,作为国有企业,所代持的股份在法律上属于企业国有资产,对该股份的处分应当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的程序。

即处分该股份需要报请贵司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且还应采取公开竞价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实施难度较大。

但是,从实质上看,代持的股份并不属于该公司的资产,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的国有资产。

因此,对于代持股份的转移,是否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但无论如何,向国资监管部门请示汇报的流程是必不可少的。

考虑到当今的经济形势和政治形势下,国有企业代持股份的无偿转让往往容易被公众误解为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和利益输送,对此问题也应予以注意。

4、相关的税费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的规定,代持股东将来退出(包括终止代持协议和配合第三人将股权转让予第三人)时,名义的股权转让会导致相关税费的发生。

如缺乏事前约定,该种税费的承担可能导致代持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纠纷。

5、代持股份期间公司依法解散、清算的风险
首先,国有企业作为名义股东要承担清算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其次,依据《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解释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若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而实际股东未履行清算职责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代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代持风险防范指南二
针对上文已经提示的主要法律风险,应采取如下风险防范举措:
1、重点核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是否属实。

鉴于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可能导致代持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应当在前期仔细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情形,防止代持的股份存在瑕疵。

2、代持股份期间应注意防范各股东是否有抽逃出资的情况发生。

具体可采取多种措施:
a、监控公司的财务,这是关键的环节;
b、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交易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抽逃出资,对于大额的交易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抽逃出资。

3、代持股份期间应对实际出资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防止其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4、及时将公司受托代持股份的情况向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沟通,消除相关部门对此可能产生的疑虑。

5、在代持股份协议中明确约定整个代持期间因代持所生的各种税费的负担问题。

6、在委托代持股份协议中明确约定凡是因委托方原因导致贵司遭受损失或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均由委托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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