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论释(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基本原则论释(一)

摘要:本文从法理学、民法学基本原则的分析入手,结合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其他重大基本

理论,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探讨,以期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以及经济法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有益作用。本文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分析得出,基本原则应从法律制度、行为和后果三大范畴进行归纳提炼。提出三大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国家市场行为原则、高效市场原则,并对三大基本原则进行了阐释,勾勒了经济法的体系和行为理论以及法律后果和责任理论。

关键字: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行为原则,高效市场原则经济法基本理论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基本原则是重中之重。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而且,基本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一个部门法的特征。

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没

有经济法部门。因此,在停止了经济法概念的争论之后,经济法学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实质性研究,其中,非常多的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试图从法理学、民法学的研究入手,另辟蹊径,对基本原则理论做出诠释,进而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阐释,以期对实践中的经济法问题进行解释、应用于实践。已经有多篇论文面世,而且新近出版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的论着中都有这方面的论述。

一、分析方法及标准首先来看在法学理论中对基本原则的定义: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给出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定义: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周旺生编著的《法理学》中给出的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这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他给法的原则下的定义:法中所存在的可作为法的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其他法理学著作大同小异,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出几个方面:1、体现法的根本价值,作

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则应体现该部门法的根本价值;2、在法的体系中具有上位阶性质,具

有指导、规范法的规则的性质;3、是一定的法的体系的中枢。

在法律英语中,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两层意思: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 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

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门。

综上,笔者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体现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的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是经济法最高的法律原则。民法理论研究在法学理论中是最成熟的,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民法关于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行分析。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径对我们研究经济法有非常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开始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之前,我先分析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些情况。民法基本原则初时有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最典型的子部门法-合同法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晰的看出,这三大原则分别是:构建制度前提的基本原则,行为的基本原则,以及后果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中三大基本原则,跟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规范的构成要素:前提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学界现在较流行二要素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分析,“前提假设”部分可能是一个很强的制度,而制度在任何一个法律条文中没有必要反复的重述,否则有失精炼)现在我国民法学理论中有许多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欠缺根本性。比如,在民法实务中被视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它在实务适用甚广而且普遍适用于各个子部门法,但是它跟三大基本原则仍然无法匹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仍然可以由上述三大基本原则推导得出(推导过程还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原则要想作为基本原则,除了要具备高度、普适、特色等特征外,还必须具备根本性,就是在本部门法的至上性,由此,可以得出各个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和整体的自足性。

上述分析方法恰好与西方管理学中的结构一行为一绩效”理论在基本构架以及分析方法上

想吻合。法律中的结构表现为制度;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是模式化的行为;行为绩效在法律中

就是法律对该涉法行为的评价,即法律后果。因此,两种分析方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两

个方法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因为法律所关注的是一定制度下,一定主体的一定行为的法律判

断(即在法律上的后果),而管理学中的结构一行为一绩效”理论,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企业环境)下,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的行为能够如何产生的效用。理论的契合的原因载于实践中评判标准的制度化,只能对外在的表现进行评判。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分析基本原则的方法,就是从本部门法法的规范的各个构成要

素群中各提炼出一个基本原则,由此构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即,分别对经济法制度进

行分析,并得出关于制度构建方面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读出在经济

法主体行为上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法律后果的产生以及形式等进行分析,得出构建经济

法法律后果的基本原则。

回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中来,现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取得共识,经济法的产生在于

市场失灵的突显,因此政府(除非特别说明都是指广义政府)进入市场进行干预,根据传统

公法理论,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对政府失灵的事前控制),即无法律授权即无行为” 由此,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产生了经济法。因此在许多经济法学家看来,经济法就是政

府干预经济之法。当然,许多经济法学者对于干预”一词的称谓进行了诸多探讨,得出了管

理、协调、调制等等政府行为的称谓,,在探讨的过程中,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特征进

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对经济法行为理论的构筑,以及经济法其他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和指导。在此,笔者使用干预而不用其他(因为其他三个词我认为都有所缺憾:

管理不能突显行为的经济性,协调排斥了不当行为的法律管辖,调制似乎不够包容(经济法

体系宽狭,虽属观点差异,总觉有缺憾))。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三个;

二、这三个基本原则分别属于制度、行为、后果范畴;

三、它们都是经济法中最高的原则,可以推导出一系列子原则,包括一些普遍适用于经济法

的原则;

四、三个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各子部门法。

本文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一、制度范畴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二、行为范畴的基本原则:市场行为原则;

三、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高效市场原则。

二、原则各论

本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重在阐释,对其论证从简,以节约篇幅。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阐释

也尽量全面,但是由于基本原则规范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因此,阐释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

本文将尽量展现基本原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该原则在满足高度、普遍原则方面毋庸置疑,在根本性至上性上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经济法根源于市场失灵,直接来源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即授权国家干预并对干预行为进行规

范。因此,从制度层面来说,国家干预市场失灵是整个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其他经济法制度

的都是因为干预的需要而建立的。从该原则出发,经济法必须遵从以下制度原则。国家干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