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析

3 耕地 保护 制度 受到冲 击 . 过去 , 村集 体建 设用 地 流转 必须 通过 征地 农 途径 , 低 进 高 出 ” “ 的特 点突 出 , 征地 前 后 土 地价
、
开放 、
律 明确 的
当通 过土
土地市场
C 丁 A耻舭 E 咂 HⅣ s
3 建立 健全 配 套制度 , 格规 范 集体 建 设用 . 严
集 体建 设用 地 私 下 流转 ,得 不 到 法律 的保
1加快 法制 建设 , . 为流 转提 供法律 保 障
通 过 立法 或 修 改 、 善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除 完 废 对 农 村集 体所 有 土地 的歧 视性 规 定 , 明确农 村 集 体土 地 与 国有 土 地 同地 、 同价 、 同权 , 面推 行 集 全 体建 设用地 使用 权流 转 。 在符 合土 地利用 规划 和 用途 管制 的前 提 下 , 允许 农村 集体 土地 和 国有 土 地一 样通 过 出让 、 租赁 等 方式 向用 地单 位有 偿 提
一
农村 集体 建 设用地 是指 依照 法律 程序 申请 、
经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 门批 准 的 、 用集 体所 有 的农 使
村非 农 建 设用 地 , 主要 包 括 农 民住 宅 用 地 、 乡镇 企业 建设 用地 、 乡镇或 村级 公共 设 施及 公益 事业 用地 。当前 农村集 体 建设用 地流 转一 直处于 初始 阶段 , 主要 体现 为 以下 几种 形式 。
为 出租主 体 , 集 体建 设用 地使 用权 或厂 房 出租 将
给 企业 或个 人 , 体收 取租 金 。 二 , 设用 地使 集 其 建 用 者 为 出租主 体 , 主要 表现 为村 办 企业 以全 部或 部分 土地 出租 , 以收取 租金 为企业 盈利 。 其三 , 农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探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探讨【摘要】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流转也逐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着力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有关问题梳理,并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以期对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城镇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本文探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属用益物权范畴。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分析2.1 维护农民财产权的需要在我国,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产权的不平等关系长期存在,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后,使用权实际上是可以转让、抵押、出租的,而农村建设用地却不然,至今不能自主地流转。
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进入市场,或通过转变用途获得增值,只有一种途径,即改变所有权,由政府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此后其使用权才可以有偿出让。
但是,恰恰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固有的缺陷,国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都较低,直接损害了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的利益,无论是农民集体还是农民个人,都不愿意通过征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
2.2 解决客观上已经存在的自发流转问题的需要由于法律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直接进人市场,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
因为利益驱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必然要突破现有法律禁锢,以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
由于没有纳入统一土地市场,这种自发性的流转带来许多问题:如随意占用耕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随意改变建设用途,用地权属不清诱发纠纷等。
浅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安排

二、集体建设 用地流 转的制度 安排
十七届三 中全会 明确在 土地 利用规 划确 定的城镇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外 ,经 批 准 占用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建 设 非 公 益 性
业 因破产 、兼并等情 形致使 土地使 用权依法发生转移 的 除外 ” ,在这里 ,立法者 的意 图显然是严格限制集体建
集体 建设用地除企业破产 、兼并外 ,一般不得 出让 、转
让 或 出租 用 于 非 农 建 设 。 3 市 场 机 制 不 完 善 。 市 场 机 制 的 基 础 是 价 格 机 、 制 , 由于 对 集 体 建设 用地 流 转 的 种 种 限 制 ,造 成 国有 土
的主要障碍 : 1 、立 法 限制 和 滞后 。 现行 的 《土地 管 理法 》第
所有 的。由村 内各该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 营 、管 理 ; 已 经 属 于 乡( ) 民集 体 所 有 的 ,由 乡 镇 农
问题入手 ,探讨集体 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i
、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障碍
( 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经 Hale Waihona Puke 、管理 。”上述规定 出现 了 镇)
项 目,允许农民依 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 障 农 民合 法权 益 ,对依 法取得 的农 村集体 经 营性建 设用 地 ,必须 通过 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 、以公开规范 的方式 转让 土地使 用权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
设 用地 流转 ,只有 在企 业破产 、兼 并等 情况 下才能 流
浅议 农村 枭体 般 用地 流粘 的钊 度安 排
杭 州 市 土地 交 易登 记 发证 中 心 王 斌
十 七 届 三 中 全会 通 过 的 《 共 中 央 关 于 推 进 农 村 改 中 革 发 展 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 要 求建 立城 乡统 一 的 土 地 市 场 ,允 许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流 转 ,从 而 打 破 了 以 土地 所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胡春华二○○八年九月二日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流转方式;(三)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四)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七)争议的解决办法;(八)违约责任。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一)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日益成为趋势。
为了规范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分析。
一、办法的基本内容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诸如流转方的主体资格、流转的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流转价格的确定等。
2. 详细阐述了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公告流转信息、征询意见、签订合同等。
3. 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能与义务、流转合同的变更和解决争议等进行了规范。
二、办法的意义和作用该办法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持续性和增长动力,具有重大作用。
其意义如下:1. 加强土地使用方面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减少非法的土地流转。
2. 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3. 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减少流转中的纠纷,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虽然该办法的出台是对农业生产成果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在实施变革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1. 一些地方对土地流转的推广力度不够。
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和理解。
2. 在流转实践中,双方对于土地价值的认识往往存在差异。
建议政府加强评估力度,制定标准统一土地价格。
3. 某些情况下,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多个农户之间的协调、合作,应进一步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沟通和统筹。
综上所述,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具有重要而且积极的意义。
与此同时,办法的实施需要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
同时也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探索更加合理和适用的流转方式,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与扩大农村经济。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最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下面是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益关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四、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六、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
七、受让方应当出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手续。
八、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镇街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中心。
采取转让、互换、入股土地,需经发包方同意。
九、农村土地流服务中心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十、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一、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二、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工作。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严审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汕头市金平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金平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平、公开、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东方、岐山、鮀江、鮀莲、月浦、金东、石炮台、广厦、金砂、光华街道(以下简称“各街道”)辖区范围内,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等。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我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源(以下简称“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集体资产资源产权采取公开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经济活动。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集体资产、资源运行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审核、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第七条区集体、公有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的领导、协调工作。
第八条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负责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运作过程中的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开展法律和政策宣传,组织业务培训。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将出台
份扩大到l个省份, 0 并用3 年左右时间 可先预拨部分 奖补资金, 实行建设 和 在 全国推开试点。 财政部要求在试 点 奖补并行, 在项 目竣工验收合格 后办 省份要制定一事一议建设项 目财政 奖 理结算, 全部兑现奖补资金。
.
宅 里篁 呈 塑 卜 5 \
产 性 收 入 的 集 体 土 地 收 益 分 配 办 法 依法 取 得 并 已经 确 权为 经 营 性 的集 体 建 设用地 , 可采用出让 、 转让 等多种 也将得到明确。
从国土资源部获 悉, 将于近期下 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 发 的这 一办 法 强 调 了集 体建 设 用地 出 据悉, 国土资源部将加快 土地确 让转让等流转活动遵循 “ 初次分配基 权登 记 , 明晰 农村土地产权 。 集体 土
关部 门沟 通 , 究 建 立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记发证衔接, 研 确保 农民土地承包 权益
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 。 不受损害 , 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 保 根据 国土资 源部 关于 促 进农 业 和流转 中的权益 。 没有经 过土地确权
稳 定发展 农 民持 续 增收 推动 城 乡统 登记 发证 、 所有 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
于 产权 , 次 分 配 政 府 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则 。 二 原
地 所有 权登 记将 明确农 民集 体土地
在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 的主 体。 需要流 转的农用地 , 对 将尽 出台和 试 行集 体建 设用地 有偿使 用 快 完成 集体土地 所有 权确权 登记 工 收 益分 配办法时, 国土资源部将与相 作 , 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做好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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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 法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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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 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 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地价款应当包括青苗和地上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开发成本及相关税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在区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交付地价款。在按规定交付地价款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者需要在未交齐地价款前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须经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并在土地使用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其他使用条件的批准文件; (三)出让合同;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必须征得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国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土资源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并收取租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到区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受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将受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开发建设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及使用条件、租赁价格,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第二十九条 转租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期限。
第四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地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二)按照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三)共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下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二)判决、裁决需要拍卖、变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三)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成分的公 1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司、企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到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六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