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银行公司治理运作情形及其与银行业公司治理实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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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民营银行的20大风险

警惕民营银行的20大风险

朱博士是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CCP )院长、美国国际职业认证协会大中华区会长,著名融资策划专家、资深金融律师、高级金融经济师。

曾服务于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管理顾问公司、培训学院及律师事务所近20年。

朱耿洲博士简介trategy and Practice攻略与实务18大3中全会大改革将推动民营银行的大发展,成立民营银行即将拉开序幕。

每次外出清华、北大、西南财大、复旦等名校企业类金融投资总裁班讲学时,都有众多民营企业家咨询相关事项,洋溢着暴富前的兴奋和躁动。

我觉得有必要先泼泼冷水,谈谈民营银行存在的众多风险,让民营企业家们有足够思想准备。

民营银行主要风险体现在以下方面:金融企业家人才缺失风险我把此当成民营银行最大的风险。

我国有几百万银行从业人员、干部和官员,但没有银行家或金融企业家!银行业长期在垄断审批保护下,不良资产和亏损有财政垫底,挤兑有政府信用,银行不存在“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培养出的只是官员而不是企业家!民营银行直面市场竞争,最缺乏的就是能够独挡一面的合格金融企业家,此乃最大的风险!大股东“圈钱”风险民营企业热衷成立民营银行,看中的就是银行的控制权,否则不叫“民营”了。

因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存在融资难,能够控制民营银行,为自己企业投融资便利成为股东们最主要目的,而民营银行也将成为大股东及关系企业的提款机!流动性风险—挤兑。

如何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基础上确保存款的支取是所有银行长期风险。

民营银行规模小,在面临挤兑时内部自救调节融通能量小,风险变大。

公司治理机制缺失,内部人控制风险民营银行将控制在大股东手中是无法摆脱的警惕民营银行的20大风险随着民营银行及互联网金融的逐步火热,各家企业也开始了对民营银行的争夺,那么,在民营银行热的背后,到底有哪些投资风险呢?■ 文 / 朱耿洲事实。

而公司的“三会一层”治理可能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基本成定局。

银行将以大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大股东经营状况良好时尚无大风险,一旦大股东陷入资金或经营困境,民营银行将无法避免大股东转移之各种风险。

台湾银行体系发展与现况

台湾银行体系发展与现况

95
商業銀行
1991前,在台新設。 由陽明山信用合作社改制。
45
商業銀行
1991前,在台新設。 由板橋信用合作社改制。
1991前,日據時代所建。 25 商業銀行 由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改
制。
87
商業銀行
1991後,在台新設。 為16家新銀行之一。
表2-2(續)
種類
名稱
成立 (年)
分行 數
屬性分類
歷史背景/沿革
現今我們有40家銀行,依他們的經營權可分為5 類: (1) 百分之百官股 (3 家) (2) 百分之25~40政府持股,且有控制權(泛官股銀 行) (9 家) (3) 地方政府銀行 (1 家) (4) 民營銀行(24家) (5) 外國在台子銀行(5 家)
圖2-2 泛官股銀行佔全體銀行比重:存款、放 款和資產
外國銀行在台 泰商泰國盤谷銀行 1965 營業據點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 1970
3 國外分行 1 國外分行
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 行
1973
新加坡商大華銀行 1995
1 國外分行 1 國外分行
表2-2(續)
種類
名稱 美商道富銀行
成立 (年)
1992
法商法國興業銀行
1980
德商德意志銀行
1988
香港商東亞銀行
臺灣的銀行版圖:歷史演進面
第一階段 設立於中國大陸,但1960年在臺復業 過去政府未遷移在臺灣時所設立的金融機構,稱之為四行二局。 四行:中國國民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與中央銀行;二 局:中央信託局與郵政儲金匯業局。
第二階段 光復後在台設立之銀行 (1947年~1990年) 1949年7月遷台後至1991年6月銀行開放民營化之前,這段時期的銀 行,包括華僑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高雄銀行與7家中小企業銀 行。

台湾金融:体制、运行、风险及启示

台湾金融:体制、运行、风险及启示

内容摘要:1997年7月,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台湾的金融运行情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

1999年4月20日至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洛林副院长率领“中国社会科学院赴台湾金融体制专家考察团”前往台湾,对其金融体制、金融格局和金融运行状况进行了考察,现将初步成果简要报告如下:1997年7月,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台湾的金融运行情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

1999年4月20日至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洛林副院长率领“中国社会科学院赴台湾金融体制专家考察团”前往台湾,对其金融体制、金融格局和金融运行状况进行了考察,现将初步成果简要报告如下:(一)台湾金融体制的基本构架目前,台湾的金融体制处于从行政管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中后期,就总体而言,市场机制已起主要作用,但在相当一些方面,仍有着明显的行政管理(或干预)。

具体来看:1、金融管理的结构台湾的金融管理职能主要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两部门掌握。

其中,“财政部”为金融机构的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审批新的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金融机构合并及组织变更、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金融稽查及处罚、金融机构撤消等。

“中央银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主管机关,主要负责:确定具体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发给金融业务许可证、确定存款准备金和各项利率、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和督导等。

从对金融经营机构业务活动的影响上看,“财政部”主要运用行政机制,比较直接;“中央银行”主要运用经济机制并通过金融市场发挥作用,比较间接。

2、金融经营机构的结构台湾的经营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一般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外资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邮政储金局、票券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

在经济性质上,它们大致可分为“国营”和民营两种。

“国有”独资和“国有”股权占51%以上的金融机构,属“国营”金融机构。

其主要领导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每年的财务预算需经“财政部”报请“立法院”审查批准,经营利润上缴财政(依“国有”股份所占比例),新增资本或对外投资需列入财务预算。

银行公司的治理流程与具体表现

银行公司的治理流程与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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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

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
上市上柜公司如有设置常务董事者,常务董事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务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独立董事之专业资格、持股与兼职限制、独立性之认定、提名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等事项,应依证券交易法、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上市上柜公司设有独立董事者,除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外,下列事项应提董事会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於董事会议事录载明:
上市上柜公司管理阶层应重视内部稽核单位与人员,赋予充分权限,促其确实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率,以确保该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并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进而落实公司治理制度。
为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人员代理人专业能力,以提昇及维持稽核品质及执行效果,上市上柜公司应设置内部稽核人员之职务代理人。
前项所称集团企业与组织,其适用范围及於上市上柜公司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捐助基金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之财团法人及其他具有实质控制能力之机构或法人。
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於任职期间不得转换其身分。
独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数不足第一项或章程规定者,应於最近一次股东会补选之。独立董事均解任时,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
第十五条
上市上柜公司之经理人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应与关系企业之经理人互为兼任。
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於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其许可。
第十六条
上市上柜公司应按照相关法令规范建立健全之财务、业务及会计管理制度,并应与其关系企业就主要往来银行、客户及供应商妥适办理综合之风险评估,实施必要之控管机制,以降低信用风险。
六、募集、发行或私募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

第1十.三4章.3商业S银ta行公t司a治数理与据合规分管理析理论工与实具务 简介
Stata由美国计算机资源中心(Computer Resource Center) 1985年研制。 其特点是采用命令行/程序操作方式,程序短小精悍, 功能强大。Stata 是一套提供其使用者数据分析、数据管理以及绘制 专业图表的完整及整合性统计软件。它提供许许多多功能,包含线性 混合模型、均衡重复反复及多项式普罗比模式。新版本的STATA采用 最具亲和力的窗口接口,使用者自行建立程序时,软件能提供具有直 接命令式的语法。Stata提供完整的使用手册,包含统计样本建立、 解释、模型与语法、文献等出版品。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
第一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第二节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 第三节 国外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实践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
第一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
目前最新版为Stata 16.0版。
详细内容请登陆:查询。
第1十.三4章.4商业M银行a公t司la治b理与数合规据管理分理论析与实工务 具简介
第1十.三4章.6商业S银A行S公数司治据理与分合规析管理工理论具与实简务 介
第1十.三4章.7商业S银P行S公S司数治理据与合分规管析理理工论与具实务简介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
1.商业数据分析及其工具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
1.1商业数据分析的概念及其应用
主要应用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

台湾银行法

台湾银行法

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台湾银行法导读:为健全银行业务经营,适应产业发展,并使银行信用配合国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健全银行业务经营,适应产业发展,并使银行信用配合国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银行)银行二;(金融政策)宪一四九、一五O。

第二条(银行之定义)本法称银行,谓依本法组织登记,经营银行业务之机构。

*(依本法组织登记)银行五二;(银行业务)银行三。

第三条(银行业务)银行经营之业务如下: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种存款。

三受托经理信托资金。

四发行金融债券。

五办理放款。

六办理票据贴现。

七投资有价证券。

八直接投资生产事业。

九投资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

十办理国内外汇兑。

十一办理商业汇票承兑。

十二签发信用状。

十三办理国内外保证业务。

十四代理收付款项。

十五承销及自营买卖或代客买卖有价证券。

十六办理债券发行之经理及顾问事项。

十七担任股票及债券发行签证人。

十八受托经理各种财产。

十九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有关业务。

二十买卖金银及外国货币。

二一办理与前列各款业务有关之仓库、保管及代理服务业务。

二二经政府对专业银行核准办理之其他有关业务。

*(支票存款)银行六;(其他存款)银行七~九;(信托资金)银行一O;(金融债券)银行一一;(放款)银行一二~一四;(贴现)银行一五㈣;(商业汇票承兑)银行一五;(信用状)银行一六;(买卖金银及外币)银行四但。

第四条(业务项目之核定)各银行得经营之业务项目,由中央主管机关按其类别,就本法所定之范围内分别核定,并于营业执照上载明之。

但其有关金银、外币之买卖,及涉及外汇各款业务之经营,须经中央银行之特许。

*(本法所定之范围)银行三、七一、七八、八九、一O一;(主管机关)银行一九。

第五条(长短期授信)银行依本法办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内者,为短期信用;超过一年而在七年内者,为中期信用;超过七年者,为长期信用。

台湾金融:体制、运行、风险及启示

台湾金融:体制、运行、风险及启示

台湾金融:体制、运行、风险及启示1997年7月,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台湾的金融运行情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

1999年4月20日至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洛林副院长率领“中国社会科学院赴台湾金融体制专家考察团”前往台湾,对其金融体制、金融格局和金融运行状况进行了考察,现将初步成果简要报告如下:(一)台湾金融体制的基本构架80年代中期以前,台湾的金融基本上属于行政管制的金融。

主要表现在,利率由行政部门决定、外汇由行政部门集中管理、金融机构的新设受严格控制、银行业务基本由“国营”银行垄断并主要为“国营”企业服务等方面。

1985年以后,在经济革新过程中,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金融自由化的革新措施,逐步放松了金融管制,使金融体制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

目前,台湾的金融体制处于从行政管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中后期,就总体而言,市场机制已起主要作用,但在相当一些方面,仍有着明显的行政管理(或干预)。

具体来看:1、金融管理的结构台湾的金融管理职能主要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两部门掌握。

其中,“财政部”为金融机构的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审批新的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金融机构合并及组织变更、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金融稽查及处罚、金融机构撤消等。

“中央银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主管机关,主要负责:确定具体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发给金融业务许可证、确定存款准备金和各项利率、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和督导等。

从对金融经营机构业务活动的影响上看,“财政部”主要运用行政机制,比较直接;“中央银行”主要运用经济机制并通过金融市场发挥作用,比较间接。

2、金融经营机构的结构台湾的经营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一般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外资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邮政储金局、票券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

在经济性质上,它们大致可分为“国营”和民营两种。

“国有”独资和“国有”股权占51%以上的金融机构,属“国营”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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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狀況
1、本行董監事均依「本行董事會組織規程」規定出席董事(常務董事)會議。
2、又財政部訂有「財政部派兼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人員績效考核要點」作為考核公股董監事執行職務情形之規範,並每年定期考評,其結果作為是否繼續派任之參考。
3、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屆第十二次)董事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情形詳附件。
二、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
本行為維持穩健經營,強化資產負債管理,健全資產負債結構,除已建置「資產負債管理資訊系統」外,並依「臺灣銀行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本行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兼任主任委員,下設綜合管理規劃小組、經濟金融分析小組及資金小組,負責全行各項市場風險監控指標及風險限度、流動性部位及其風險管理分析、利率風險分析及存放款結構等審議事項。
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行內控規章辦理對於關係企業之授信,均遵照銀行法及。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銀行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本行董事計十五席,悉由財政部指派具備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士擔任公股代表。均秉持獨立、客觀、專業原則行使職權、執行職務。
1、實務守則第三十一條規定銀行業得視其經營規模及業務需要,設置適當獨立董事席次,由股東推薦符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資格之自然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2、本行五席監察人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人代表人。
(二)監察人與銀行員工及股東溝通情形
可經由電話、書面文件或面對面方式為溝通管道。

四、資訊公開
銀行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
(1)架設英文網站
本行網站早已建置英文網頁,提供銀行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銀行治理資訊,資料有異動時即時更新。

公開。
(二)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

(3)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
1、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條、董事會組織規程第九條均規範董事對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即迴避。
2、董事須填報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有利害關係者」資料表,由審查部電腦建檔控管。

(4)銀行為獨立董事及監察人與保險業訂立責任保險契約之情形
目前尚未替獨立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財政部指派具備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士擔任公股代表,均秉持獨立、客觀、專業原則行使職權、執行職務。
1、實務守則第五十四條規定銀行業得視其經營規模及業務需要,設置適當獨立監察人席次,由股東推薦符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資格之自然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依分工方式由各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資訊蒐集及揭露。

(三)落實發言人制度
本行為加強與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溝通,適時正確報導本行有關重大政策、業務措施與服務訊息,訂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聞發布及新聞聯繫作業要點」,並指定發言人對外統一發言。

(四)上市上櫃銀行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網站
本行目前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僅有公股法人股東一人,非屬上市上櫃公司。
實務守則第四十九條、六十二條銀行業得為獨立董事及獨立監察人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與保險業訂定責任保險契約。
(5)風險管理政策及執行情形
本行風險管理現況簡述如下:
一、營運方針:
本行為健全銀行經營體質及財務結構,訂定本行營運方針,規範本行應依業務成長情形,充實自有資本,維持適當資本適足性比率,以健全財務結構。

三、信用風險管理方面:
在信用風險管理方面,本行採行之措施包括(一)授信額度之控管及信用風險分散(二)授信定價(三)授信事後管理(四)國際信用卡之風險管理(五)辦理票券簽証之風險管理(六)票券承銷額度管理(七)短期票券買賣之額度、限額及授權(八)買賣新臺幣債券之管理(九)新臺幣拆放之授信程序核定及期限等。
臺灣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
1、銀行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銀行處理股東建議或爭議等事項之方式
本行目前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僅有公股法人股東一人,迄今尚無發生股東爭議情事。

(二)銀行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情形
本行如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並經釋股為上市上櫃公司後,為達資訊透明化,有關本行法人說明會將適時放置本行全球資訊網網站,以保障股東權益及知的權利。
五、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等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1、本行目前尚未設置審計委員會。
2、有關本守則第三十六條所列審計委員會職責事項,有關內部稽核部分,設有稽核室及業務專責單位辦理;外部亦有中央審計機關及主計機關監督執行。
2、本行十五席董事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人代表人。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本行會計師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遴選,所遴選的會計師須具備業界信譽、服務水準、專業能力及國際知名度等資格,且該會計師事務所非為本行關係企業。
實務守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銀行業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五、作業風險管理方面
(一)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為確保本行健全經營,以達成促進銀行營運效率、維護銀行資產安全、確保財務及管理資訊可靠性與完整性,本行已依據財政部「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中央銀行「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要點」等,本行訂定「行務稽核準則」及「業務單位自行查核工作要點」等,作為內部控制與稽核之規範。
四、市場風險管理方面
(一)新臺幣資金風險管理
本行為加強流動性及利率風險管理,維持適當流動性及利率敏感性,以提高資金運用效益及健全銀行業務經營,訂有「流動性及利率風險管理政策」,明訂利率敏感性資負比率及利率敏感性缺口與業主權益比率。
(二)外幣資金風險管理
由於本行承做之外匯業務係以美元、港幣、日幣及歐元等四種幣別為主,在本行訂定之「流動性及利率風險管理政策」中,訂定上述四種主要外幣之利率重訂價期差部位(利率敏感性資金缺口)比率。
實務守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銀行業得設置審計委員會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
(1)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
1、林監察人嬋娟及李董事金桐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舉辦之金融業公司治理高峰會。
2、本行十八位董監事已完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
實務守則第五十條規定,董監事須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進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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