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区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规范标准

浙江地区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规范标准
浙江地区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规范标准

附件: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二、锅炉介质化验分析及水处理设备调试收费标准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四、B类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五、C类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六、压力管道收费标准

七、安全阀校验(含铅封)收费标准

八、电梯及升降机收费标准

九、起重机械收费标准

1.桥(门)式等起重机收费标准

2、臂架起重机收费标准

3.1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为按产品出厂价的0.7%收取;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按产品出厂价的0.9%收取,且不低于定期检验费的150%;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费按该设

备定期检验费的1.5倍收取。

3.2 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按100元/车位收取。其它类型起重机按上述相似类别收取。

十、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十一、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

十二、试验、检测收费标准1、理化、金相

2、无损检测、测速、垂直度等

十三、锅炉技术资料审查收费标准

十四、说明

1、除特殊注明外,特种设备检验过程中进行的测定厚度与硬度、无损检测、压力试验、金相、理化、安全附件校验、测速、介质化验、水处理设备调试等试验、检测费用及其它动用仪器设备的费用均按标准规定另行收取。

2、现场检验工作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燃料费、脚手架与工作台搭建费,打磨、除锈、介质清洗置换、压力试验、载荷试验以及因检验检测需要拆装设备(含包装)等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3、除特殊注明外,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需到现场工作,则收取不超过(M-1000)d×0.5%元的台班费;其中M为仪器设备购入时的单价(元),当M≤1000,不收取台班费;d 为仪器设备实际工作天数,若因受检单位原因延误仪器设备投用的,则每天按1/4天计入实际工作天数。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5、需进入有毒、易燃、易爆环境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5%。需进入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检测时,则视介质毒性及危险程度,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对进入内空间温度高于40℃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内部检验或对表面温度高于50℃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时,则每升高1℃增收5%的高温检验费。

6、检验检测工作的作业高度(指作业人员站立位置离地面或永久性固定平台的垂直高度)超过3米时,超过部分加收10%检验检测费;高度超过5米时,超过部分加20%。

7、旧特种设备转让的安全技术鉴定检验费按相应项目检验费的2倍计收。

8、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致使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不能开展工作的误工费由受检单位按200元/天?人支付。由于检验单位原因不能在受理使用单位报检后30天内实施定期检验的,或不能在受理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报检3个工作日内安排过程监督检验的,每超出一日,受检单位有权少支付3%的检验费。

9、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后,因非检验单位原因致使设备必须补检或复检时,其费用由造成补检或复检的相关责任单位支付。补检费按初次检验费的20%,复检费按初次检验费的50%收取;复检不合格造成再次复检的或因非检验单位原因使复检日期与上次检验日期间隔超出30天的,则检验费按初次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10、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不在同一市区时,检验人员往返受检单位的交通费、差旅费均由受检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确定。

11、受检单位指定在休息日进行检验的,检验单位可加收30%的检验费;受检单位指定在法定假日进行检验的,检验单位可加收40%的检验费。

12、检验单位应在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每拖延一日,受检单位可少支付1%的检验费。受检单位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检验检测费;拒付或拖延者每日加收1%检验检测费滞纳金。

13、本标准中产品出厂价系指含增值税在内的产品本体(含内件)及附件的价格。

14、进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按国产同类设备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且不低于相应的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检验费由报检单位或按合同指定单位支付。

15、进口特种设备到岸后无法实施一个或多个对国产同类设备必须实施的重要检验项目,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赴制造地进行预检验或监检。在境外进行的检验项目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境外全部费用由报检单位或合同指定单位承担。

16、进口特种设备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中,若因产品质量问题不合格,需维修的,其复检费另行收取,费用应由设备代理商或制造商支付。

17、提供检验机构查阅、审核的设备随机资料的应为中文资料,若非中文资料,则按设备检验费的30%另行收取资料译读费。

18、事故调查中的技术鉴定性检验工作费用,按同类项目检验标准的2倍收取。

19、各类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收费标准由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协商。

20、对非赢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孤儿院、敬(养)老院及其他福利事业单位和农村家庭作坊的各项检验检测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

C Q T J-Q T B S004-2014/0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 一、申请(由申请单位填写) (一)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主管人员传真号码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 (二)申请定期检验设备信息 设备名称设备型号 设备类别制造编号 制造单位设备(使用) 编号 使用证号(承压类) 注册代码 安装位置(机电类) 层站数量(电梯类) 维保单位(机电类)维保电话(机电类) 备注一个单位同时申请多台设备的定期检验,可分别将设备信息填入附件②内作为本申请书附件。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 规定,特提出上述定期检验申请,请给予安排。我单位将按照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和定期检验中的有关配

合工作,对检验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注:预约现场定期检验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日期: 二、受理(由检验单位填写) (一)予以受理决定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已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从事定期检验工作,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到现场实施定期检验。 已将上述受理情况,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按双方约定的____________方式书面通知了申请单位的经办(联系)人员:____________。 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日期: (二)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为(说明主要情况及依据): 。 已将上述不予受理情况,于年月日按双方约定的 方式书面通知了申请单位的经办(联系)人员:。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日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前言 2010年 2 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任务书。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2010年4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0]22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0年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的修改。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颁布,中国特检院重新组织起草组专家,于2011年8月在杭州召开修订工作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进行修改讨论,形成修改后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1]11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2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2012年5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修改内容,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核工作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珲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冯保琪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协会沈钢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军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晋 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李晓芬

浙江省压力管道元件特种设备资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

德考思咨询https://www.360docs.net/doc/c315557495.html, 浙江省压力管道元件特种设备资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 德考思咨询专注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全程代理。我们提供的是行业中最专业、最高效的服务,“用业绩证明实力,用专业塑造品牌”是我们不变的目标。我们做的不仅仅是体系资料、或者去复制国家相关标准中早已明说的内容来体现自己的专业性。我们提供的服务是建立对产品标准以及产品工艺的高度理解上,结合国家现有的TSG规范和相关行政法规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 申请资质等级:浙江省(即B级) 特种设备范围: 1. 承压类:压力管道元件、压力容器(含气瓶))、锅炉、压力管道 2. 机电类:电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136号公告),压力管道元件包含:阀门、无缝钢管、紧固件、密封件、波纹管、法兰。 申请资料: (1)申请书一式四份 (2)企业概况说明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 (6)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简介 (7)质量管理手册 (8)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文件 申请流程: (1)负责受理的机关审查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报送审批计划 (3)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4)许可产品试制、现场取样、安排型式试验 (5)鉴定评审 (6)审查鉴定评审报告 (7)批准、办法许可证 德考思服务热线(杭州):0571 - 5788 0363 德考思总公司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315557495.html, 服务热线0571 5788 0363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63号902室

最新整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doc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 )第1号修改单 (对 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 一、目录修改 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制度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一、为规范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 本制度如下。 二、适用范围,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所属各部门。 三、内容: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发挥主人翁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到正确使 用精心维护,认真保养好特种设备的工作。 2、各岗位要实行以操作工人为主,做到每一台设备、每一条管线、每一 个阀门、每一只仪表有专人负责,消灭无人负责的现象。 3、操作人员对本岗位范围内的设备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 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格执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 4、严格按操作程序和规定步骤,设备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要反复 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不超温、不超压、不超负荷,不准在设 备运行时离开岗位。 5、对本岗位内设备严格巡回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四勤”(勤检查、勤 观察、勤联系、勤调节)。操作人员发现设备隐患时能处理时应主动的 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检修。对本岗位内设备严格巡回检查制 度,切实做到“四勤”(勤检查、勤观察、勤联系、勤调节),操作人 员发现设备隐患时,能处理时应主动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检 修。 6、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 手段,各种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应认真检查,公司级每季度进行一次

检查,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和现场操作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7、公司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操作人持证上岗情况。 (3)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5)特种设备记录纸记录是否真实,书写是否正规。并现场打分存档。 8、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和操作人员的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并记录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并记录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情况。并记录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2007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Equipment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on Manufacture,Installation,Alteration and Repai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前言 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总结了近几年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6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2006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9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瓶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社会征求到的意见及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规范了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建立规范、科学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吴综述马殿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张建华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勇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 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 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北京燕山石化建安公司赵棣

特种设备定义

特种设备定义 根据青冶工程(QYETC)技术人员的查询,《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折叠编辑本段质量司法鉴定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质量事故鉴定、产品损失鉴定、灾后评估等的检验、鉴定工作。 当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获得省级以上质监局颁发特种设备全领域质量鉴定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高法院入册的特种设 备司法鉴定机构有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 折叠编辑本段特种设备分类 承压类特种设备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 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 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 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 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 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工作。 3.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4.职责 4.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岗责任人负责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批、发证的管理。 4.2评审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许可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4.3处分管领导负责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材料和报告的审核。 4.4局分管领导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许可的最后审批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发证。

5.申请条件 5.1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5.2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6.实施机关 6.1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6.1.1高级检验师; 6.1.2检验师(初试); 6.1.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6.1.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6.2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6.2.1检验师(复试); 6.2.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特种设备申报流程

特种设备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 以下是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安装改造的报检程序,到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办理。 A.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告知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 报检程序 (一)报检 施工单位执以下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 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告知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方案及施工图; 3.安装、改造、维修的自检记录或竣工资料;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 (二)受理 1、业务大厅专人受理。 2、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确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与受理人员商定分阶段监检项目和日期。 4、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检验工作配合事项,并出具报检受理通知。 (三)沟通 1、受理人员应及时下达监检任务,接受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落实现场准备情况。 2、施工单位,应在商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如果因施工进度有所变化,应及时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商定检验日期。 四、监督检验 1、由持有相关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2、对所报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有权拒绝监督检验,并现场签发《监检工作联络单》,向施工单位或制造单位告知;情况严重的签发《监督意见通知书》,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

xx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系列职称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改革,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特种设备行业职业特点,从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出发,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以行业评价为主体、特种设备专业标准为核心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为推进工程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分设专业。在工程系列质量专业中,将特种设备专业分设出来,独立设置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 授权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建立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工程高评委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

(二)制定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下,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要遵循特种设备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业内单位和专家,研究制定特种设备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特种设备岗位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精准的量化赋分体系,加大刚性比重,采用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指导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建立由业内专家组成的高评委专家库,其中来自企业专家不少于三分之 二。 (二)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高评委。 4.评前准备。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承接高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协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 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高级检验师; 2.检验师(初试); 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二) 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检验师(复试);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3.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县级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091127)信息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者:hl 发布时间:2010-7-16 18:06:08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作修改并公布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正)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巡回检查记录表

使用单位:东营孚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名称编号:起重设备检查日期:年月日项目NO 检查部位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改善措施 车轮1 有无异常声音,滚动轴承没 有产生杂音,轴承润滑良好,无 发热。 2螺钉有无松动,弹簧垫有压紧。 减速箱 制动器油1 有无异常声音,用旋具检查声响 的来源(齿轮,轴承)。 2 润滑是否良好,润滑良好,无断 续嘶哑声音,减速器没有发热。3螺钉有无松动,螺钉无松动。1 螺钉有无松动,螺钉禁固良好, 制动轮无跳动或松动。 2 制动轮有无跳动,刹车架无摆 动,刹车轮无轴向窜动。 3 调整是否适宜,开闭灵活、制动 平稳可靠、不溜勾。 吊钩1 吊钩螺钉有无裂纹,外观仔细观 察。 2 吊钩固定是否牢固,轴端挡板无 松动,螺母紧固销无断裂。 主管:检查人员:注:每月定期实施一次,检查记录表应保存三年。 —— 1

使用单位:东营孚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名称编号:起重设备检查日期:年月日项目NO 检查部位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改善措施 缓冲器1支座有无裂纹,外观检查。 2 缓冲性能是否良好,弹簧弹性良 好,无断裂。 吊梁1 横梁有无裂焊及弯扭,横梁无裂 焊变形(仔细检查)。 2 吊环有无裂纹,定期更换(仔细 检查)。 3 卡板是否松脱,螺钉无松动,卡 板无脱落。 滑轮组1轮缘有无缺损,无崩裂。 2外罩有无损坏,无变形,无裂焊。3 滑轮轴固定是否牢靠,锁紧圆螺 母紧固情况良好。 钢丝绳1 有无断丝,断股,打结在75mm 的长度内断丝数不超过12条, 无断股。 2 钢丝绳压板是否松动,压紧螺钉 无松动。 3润滑是否良好,仔细检查。 圈筒1连接螺钉有无松动,仔细检查。2 轴承座有无异常现象,无异常声 响、不发热,无振动。 限位器1 限位器外形是否完好,外形完 好,无破损。 2 限位器是否有效,仔细检查有 效。 主管:检查人员:注:每月定期实施一次,检查记录表应保存三年。 —— 2

浙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办事指南202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一、主管处室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全部省级审批事项委托下放设区市。2.实现申请、审批全过程网上办理,开通审批进度网上查询功能,实现零跑。3.压减审批要件,将一般许可申请资料简化为仅需要提交许可申请书。4、制定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扼要的服务指南。5.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6.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7.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9个工作日。 8.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 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 采取企

业自我声明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审核和审定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2.具有专门的管道设计部门和设计场所; 3.具有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相适应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并且具有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具备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能力。 具体许可条件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文本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实施。 二、现场安全检查的对象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气体充装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鉴定评审机构。 三、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是,被检查对象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现场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 五、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下单位组织实施日常检查: (一)未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四)气体充装单位; (五)上级交办检查、有关部门移送检查或者被举报投诉的单位。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任务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六、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下单位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一)已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二)检验检测机构; (三)鉴定评审机构; (四)事故高发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任务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 七、日常检查应当符合以下时限要求: (一)对列入监控的重点特种设备实施检查,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检查,应当做到每件必查。 (三)对未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制造单位实施检查,在一个许可周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四)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检查单位总数的80%。 八、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以下时限要求: (一)对检验检测机构和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制造单位实施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标准版)

附件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国际同行做法,经业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协商约定形成的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其执业单位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合法执业,其执业单位所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活动方被认可。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条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管理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 员的执业注册、执业活动,并应按特种设备发证机构的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执业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即执业注册)或变更执业单位(即变更注册)的手续。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内容包括: 执业单位、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其能力所限定的执业范围或项目、执业注册期限等。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条件: (一)取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且该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执业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其核准申请已被受理的检验机构。 (三)执业人承诺恪守行规和职业道德准则,遵纪守法,能够承担、遵守各项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法规规定的岗位职责。

浙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承诺换证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承诺换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承诺换证,是指申请人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审批机关,以承诺换证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申请人对于承诺换证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承诺换证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放弃承诺换证行政审批方式。对实行承诺换证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对实行承诺换证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提交材料的文本式样由行政审批机关统一制定,并网上公示。 第六条对实行承诺换证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资源条件、生产业绩、产品安全性能状况等,能

够满足许可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 (二)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 (三)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第七条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签章承诺书以及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评审。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证、送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承诺换证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7月29日修订)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248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 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电磁()、声发射()、热像/红外()。 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 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考委会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七条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级别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 (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

特种设备清单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质量司法鉴定: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质量事故鉴定、产品损失鉴定、灾后评估等的检验、鉴定工作。 当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获得省级以上质监局颁发特种设备全领域质量鉴定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高法院入册的特种设备司法鉴定机构有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 特种设备分类: 承压类特种设备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

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机电类特种设备 (一)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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