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体检B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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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检查标准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款,潜水员、空降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径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B超检查方法

1.基本技术操作:

(1)从事超声检查工作的医师需熟练掌握超声诊断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熟练掌握体检基本技术操作。

(2)除检查肝、胆、胰腺、脾脏、双肾外,对腹膜后、腹部大血管、腹腔淋巴结等也要仔细观察。女性还应仔细观察子宫、卵巢、输卵管以及盆腔。

(3)根据所查部位的不同,采取适当的体位,充分暴露受检脏器的体表部位;根据检查需要进行必要的体位变动,适当调整受检者体位,包括平卧位、左侧卧位、右侧卧位、俯卧位等。

(4)对检查脏器所在的体表位置进行必要的纵向、横向、斜向扫查。

(5)观察受检脏器的形态、大小及内部回声;观察脏器内部管道走形及内径是否正常;观察脏器内部及周边有无异常征象;观察引流区淋巴结有无增大。

(6)发现阳性体征时,要准确记录阳性征象的部位、形态、大小、边界、内部回声及与周围组织的关系。

(7)发现重要阳性病例,要保存有效资料,作详细记录。

2.检查注意事项

(1)受检者进入体检室时,认真查对受检者姓名与照片是否一致。

(2)肾盂宽径的测量,以前后径为测量标准,如≥1.5cm时,需排空膀胱后复查,并避免大量饮水。

(3)盆腔积液:在女性排卵期间,子宫直肠窝可出现积液,深度可超过1cm以上或更多,排卵期后可以吸收,为生理现象。如要确诊为病理性积液,应建议一周后复查。

(4)如发现某些阳性体征检查者个人难以确诊时,建议科室会诊。

其它要求

一、数字值表述方法规定

(一)《标准》和《办法》中凡用“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词表述的,含该数字本身。

(二)《标准》和《办法》中凡用“超过”“低于”“大于”“小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字本身。

二、体检表格填写

(一)一律使用本《办法》规定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二)逐项填写,详细描述,正确记录。

(三)凡标有签名的地方,均应由体检医务人员亲笔签名,不得用本人印章代替;使用征兵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直接打印体检医务人员签名。

(四)专科体检医师对所负责项目检查完毕后,在医师意见栏中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对不合格者应注明不合格原因。

(五)凡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查者,重新填写《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以记录复查结果。

(六)各项辅助检查单据均应粘贴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报告单粘贴处”;使用征兵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辅助检查结论可直接打印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上。

三、体检结论填写

征兵体检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一)合格:

(1)陆勤人员合格

(2)坦克乘员合格

(3)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4)潜艇人员合格

(5)潜水员合格

(6)空降兵合格

(二)不合格:即各类人员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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