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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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的相关内容与传统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的区别。

答: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

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生效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电子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电子合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电子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电子合同成立的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熟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对于非对话要约,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实际是否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3.要约的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表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一旦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要约,该电子数据到达对方时便发生效力。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内容随意限制、变更和扩张。

4.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对于传统要约的撤回,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是,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信息传输的高速性,电子要约一旦发出,受要约人即刻就可收到,要约人根本不可能发出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的撤回通知,所以要约几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

5.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在受要约人最终作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撤销,从而使要约失效的行为。对于传统要约的撤销,我国《合同法》的第18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关于电子要约的可撤销性问题,也存在着类似于撤回的观点,即因为数据电文形式的传输速度极快,受要约人的计算机一旦收到电文,即可自动发出承诺,从而使撤销要约的机会几乎不存在。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1. 承诺的定义: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一经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因此,法律上,承诺要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2)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而电子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其特殊性在于承诺人必须借助于计算机和网络才能做出承诺。但是,要使电子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也必须符合上述的最基本的条件。

3.承诺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适用以下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承诺的撤销。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中,当事人于网页上单击确认图标成交,其过程十分短暂,甚至是在瞬间完成的,交易者在用鼠标单击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错误,也可能因为用鼠标单击时间短暂而未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思考,因此,用鼠标单击成交时,承诺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并不完全真实。但是,在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中,承诺撤回存在着与要约撤回一样的问题。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承诺的撤回,但是通过网络通信订立合同在实际上不存在撤回的问题。但是,承诺一经达到,合同就成立,因而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这样一来,在线交易中,如果承诺人意图撤销其作出的承诺,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但欧盟《远距离规则》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规定客户在7日的“冷却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

5.确认收讫与承诺。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当事人可以很好的利用确认收讫制度解决发信后的不确定问题。确认收讫是通过发回的信息来证实信息是否到达以及传送中有无错误和缺漏发生问题。因此,就发送人而言,确认收讫有利于减少发送人的风险,这在商业和法律上都有重大的价值。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问题作出了规定:(1)收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电文不属于发件人的,不可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件人发送。(2)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收讫之前,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3)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需要确认收讫的,但未约定确认收讫方式的,收件人可以通过足以向发件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方式确认收讫。(4)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既可推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但此项推定并不表示该数据电文与收到的电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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