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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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

一、项目融资概述

(一)项目融资的概念

项目融资(projectfmaing),作为一个金融术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准确公认的定义,广义地说,一切为了建设一个新项目,收购一个现有项目或者对已有项目进行债务重组所进行的融资活动都可以称为项目融资。

美国银行家Peter K.Nevitt对其定义:为一个特定经济实体所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且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

项目融资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与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指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的融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项目公司,以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并得到在该项目的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以保障自身利益。除此之外,项目的主办人不再提供任何担保。如果该项目中途停建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还清全部贷款,贷款人亦无权向项目主办人追偿。这种做法对贷款人风险太大,一般很少采用。

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在这种做法中,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的风险,除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来源,并在项目公司资产上担保物权外,还要求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各种担保。这里的第三方包括项目的主办人、项目产

品的未来购买者、东道国政府或其他保证人。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上述各个担保人追偿。但各担保人对项目债务所负的责任,仅以他们各自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限。通常所说的项目融资,都是指这种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特点:

1)依赖项目本身的现金流和资产而不是依赖于项目的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

主要是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不是依赖于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是项目融资的第一个特点。项目融资,顾名思义,就是以项目为主体安排的融资,贷款者在项目融资中的注意力主要放在项目的贷款期间能够产生多少现金流量用于偿还贷款,贷款的数量、融资成本的高低以及融资结构的设计都是与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2)债权人对债务人只有有限的追索权。

有限追索是项目融资的第二个特点。追索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以抵押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贷款人对项目借款人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区分融资是属于项目融资还是属于传统形式融资的重要标志。作为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例如项目的建设期和试生产期)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这种范围包括金额和形式的限制)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

3)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以某种形式(如各类合同)在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担和转移。

为了实现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对于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担。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应该是在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债务的风险责任,这一点构成了项目融资的第三个特点。在组织项目融资的过程中,项目借款人应该学会如何去识别和分析项目的各种风险因素,确定自己、贷款人以及其他参与者所能承受风险的最大能力及可能性,充分利用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可以利用的优势,最后设计出对投资者具有最低追索的融资结构。

4)融资成本较高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比较,项目融资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也是其第四个特点,是相对筹资成本较高,组织融资所需要的时间较长。

项目融资涉及面广,结构复杂,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的工作,筹资文件比一般公司融资要多处几倍,需要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法律文件才能解决问题,这就使得组织项目融资花费的时间要长一些。 而项目融资的大量前期工作和有限追索性质,导致融资的成本要比传统融资方式高。融资成本包括融资的前期费用和利息两个主要组成部分。

(二)项目融资的参与者与适用范围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

由于项目融资的复杂结构,因而参与融资结构并在其中发挥不同程度重要作用的利益主体也较传统的融资方式为多,概括起来,项目融资的主要当事人包括: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贷款人、项目承建商、项目设备/原材料供应者、项目产品的购买者、融资顾问、保险公司、东道国政府等。

1)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是项目的倡导者、主导方。可以是一家公司,也可以是多方组成的集团或联合体,也可能是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项目的直接受益者和间接受益者。项目发起人通常仅限于发起项目,一般不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2)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组建的独立经营的法律实体,绝大多数要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公司为了建设和运营项目,需要进行大量融资,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未来的现金流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实际上少数项目公司只是为项目融资而成立的,并不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仅起一个资产运营公司的作用。项目公司架起了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其他参与者之间的桥梁,使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得以实现,其主要法律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3)贷款人。项目融资的参与者中必不可少的是提供贷款的银行。对于大型项目,一家银行还很难独立承担贷款业务,另外基于风险的考虑,有时几个银行组成一个银团共同为项目提供贷款。贷款银团一般分为安排银行、管理银行、代理银行、工程银行等,它们都提供贷款,但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 4)项目承建商。我国项目承建商包括设计和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其技术水平、财务能力和经营业绩很大程度上影响项目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风险的判断。项目承建商可以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固定价格的一揽子承包合同,从而成为项目融资的重要信用保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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