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_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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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

特点、原因与对策

刘 鑫

内容摘要:自1994年我国推行增值税制度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这种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打击和防范值得研究。本文结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概况,就其特点、原因和对策进行了分析,认为造成其产生和泛滥的原因包括犯罪人文化程度低、工商税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制度不完善、打击不力等因素,并相应地提出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加强税收稽核、税务案件侦查以及法制宣传工作等防治对策。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审理概况 原因 特点 对策

1994年,为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保障财政收入,我国实施了以增值税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税制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兼具购销凭证和税款抵扣凭证双重性质的特殊发票形式应运而生。新税制实施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平均每年增长一千多亿元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增值税对此发挥了重要作用。以2001至2003年为例,三年的税收收入总计为49,591.01亿余元,其中增值税收入为18,963.49亿余元,所占比例高达38.23%①。上述数据表明,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可作抵扣税款凭证的特殊属性,很快就成为犯罪活动的目标,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如何有效预防、打击该种犯罪,是司法机关、税务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结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原因和特点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防治对策。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概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刑二庭”)是专业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业务庭,自2001年起,该庭审理了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从案件情况来看,涵盖多种类型,因此,该庭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反映出近年来此类犯罪的概貌,具有在犯罪学上加以分析的价值。以下对该庭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概况作一介绍:

1.案件受理数量:

自2001年至2003年,上海一中院刑二庭受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共计75件,占三年全部收案总数的4%,其中一审32件,二审43件。从历年年度收案数量比较情况来看,一审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见表1)。

①引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统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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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实践探索

表1 年度收案数量表

年度一审受理数二审审理数总计

2001 5 12 17

2002 10 23 33 2003 17 8 25

合计32 43 75

2.收案类型:

根据现行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

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等4类行为。上海一中院刑二庭审理的75件案件囊括了上述4种类型,其中专门为

他人虚开的共计62件,占82.6%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共计10件,占13.1%②;介绍他人虚开的共计3

件,占4.3%。

3.被告人情况:

总计处理121名被告人、8家单位。在自然人被告人当中,大多文化程度较低,职业包括农民、无业

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职员等(见表2、表3),户籍地集中在广东、

浙江、江苏、福建等地。

表2 文化程度分布表

序号文化程度人数百分比(%)

1 小学21 17

2 初中64 53

3 高中15 12

4 中专8 7

5 大专8 7

6 大学 5 4

合计―― 121 100

表3 职业分布表

序号职业人数百分比(%)

1 农民60 49

2 私营企业主22 18

3 无业人员20 17

4 个体工商户7 6

5 公司职员7 6

6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5 4

合计―― 121 100

4.犯罪金额: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数额包括虚开的税额、抵扣税款的金额及造成

①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当中,行为人在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后,往往还要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以向税

务机关申报抵扣。在67起为他人虚开的案件当中,大多存在这一情况。故本文不再另行统计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

件数。

②此处的统计仅指从事正常经营业务者为了抵扣税款,或者不具备增值税发票使用资格者为了向买方提供销项增值税发票

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不包括专门为他人虚开发票者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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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的金额。从上海一中院刑二庭近年来的审理情况来看,上述数额均呈明显上升的趋势,有些案件的犯罪金额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例如被告人周育森等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虚开税款数额计2,736万元,骗取税款计2,2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40万元。三年来审理的75件案件虚开税额总计高达2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6亿余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

1.在犯罪主体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在文化程度方面,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如上统计数据显示,在121名罪犯当中,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的高达70%,而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仅占4%。这体现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对于由犯罪人的文化水平、智能等因素组成的犯罪能力并没有较高要求,这是一个迥异于其他新类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值得重视。(2)在职业分布上,主要由两大类人群构成,一为农民、无业人员,此类人员占全部罪犯的66%。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将农民和无业人员归入一类是因为实施本罪的一部分犯罪分子虽然具有农民身份,但均已离土离乡,并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其他正当职业。二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少量无证经营者。(3)从犯罪分子的户籍地来看,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如在121名犯罪分子中,来自广东省潮阳市的多达13人,仅此一地所占比例就达10.74%;来自江苏省兴化市、宝应县的分别有6人,来自浙江省海宁市、嘉善县的分别有5人①。(4)单位犯罪所占比例较高,在75件案件中,有17件系单位犯罪,所占比例达22.66%。

2.在犯罪主观方面均出于牟利,但在犯意产生的具体原因上呈现出多样性。

具体有以下几种:(1)在代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犯罪分子意图通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费而牟利。在该种类型中情况又不尽相同,以外地来沪的犯罪分子为例,有的是直接以牟取开票费为目的,来沪采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手段注册成立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他人虚开;有的本意是来沪做生意,因生意不成功转而萌生通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的故意。(2)在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分子意图在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销项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3)有的犯罪分子确有实际经营活动,但因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无法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做成生意而从他人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提供给买方。

3.在犯罪形式方面,大多为共同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需要经过开办公司、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寻找需票方、开票、做账等多个环节,因此,此类案件中共同犯罪所占比重较大,行为人之间互有分工,相互配合,有的负责到税务部门领购发票,有的负责寻找下家,有的则负责送票及领款等。此外,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大多为同乡人,他们通常会在事先做好若干约定,如一人被抓,其他人则闻风而逃。

4.在犯罪手段方面,隐蔽性和欺骗性有所增强。

从早期受理的此类案件情况来看,行为人大多使用本人或者亲属的身份证来沪开办无场地、无人员、无货物的空壳公司,到税务部门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为他人虚开。对于使用上述手法的案件,由于行为人使用的是真实身份证,且没有相应的业务作掩盖,在案发后较易侦破。而近年来,在外地来沪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行为人基本上是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或者以支付使用费的方法向本地人借用身份证,然后开办公司;有的则与原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①从地理位置来看,江苏省兴化市与宝应县是相邻的,撇开行政区划的因素,可以视为同一区域;浙江省海宁市与嘉善县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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