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招投标业务提升知识

一、招投标概念
招投标是一种适于实施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物 资采购行为的有组织、规范化的交易运作方式。它先将工 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规则、条件等内容以公开的方 式发出邀请,召集若干承包商或供应商,以秘密的方式报 价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进行竞争,通过 招标机构规范的评估,择优选择中标者,实现节约资金、 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六、现有其他有关招投标重要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2000-5-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4号令,2000-7-1)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5号令)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29号令)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四、招投标制度的现状
招标投标制度的现状
(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说明
《招标投标法》规定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出台 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监管体制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 分工的意见》,确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总体指导协调、 各行业和专业部门分工协作的行政监管体制。《政府 采购法》也明确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能分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含固定资产投资)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号)4.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三、部门规章(一)综合类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9.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10.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12.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1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14.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5]1282号)15.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36号令)17.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18.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19.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20.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2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2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797号)25.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8号令)26.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2002]8号令)2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28.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标挂钩暂行办法29.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部[2000]2号令)30.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31.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发[2006]333号)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34.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二)施工类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2.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40号)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08]39号)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7号令)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核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6.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7.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通部[2003]70号)8.铁道部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1]14号令)11.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三)货物类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2.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9〕79号)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5.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商产发〔2007〕331号)6.交通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10.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9号令)11.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12.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外经部[2002])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四)服务类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2.铁道部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87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7]165号)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5号令)6.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7.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房〔2003〕130号令)8.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4号令)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10.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2]3号令)11.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40号令)1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6号令)1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通部[2001]582号)14.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4号)15.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1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地方性法规、规章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5.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6.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8.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9.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1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1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1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16.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17.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1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9.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21.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常[2006]10号)22.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23.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24.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25.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26.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五、标准文本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3.《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1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1年版)。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_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2003年8月1日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31条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
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
2004年8月1日
1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6章64条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
四、部门规定(规范性文件)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2条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
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22条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第4号令
2000年7月1日
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14条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第5号令
2000年7月1日
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5条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等七部委
国家计委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7章59条
水利部
水利部第14号令
2002年1月1日
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19条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第18号令
2002年2月1日
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520号
2002年4月2日
4、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7条
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2]1980号
2003年1月1日
5、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14条
国家发改委
项目建设管理 “四制”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管理 “四制”【可编辑范本】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文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文库.txt为什么我们在讲故事的时候总要加上从前?开了一夏的花,终落得粉身碎骨,却还笑着说意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广东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动态的监督和管理。
变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等基本信息;2.业绩情况:包括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情况;3.不良行为:包括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需按有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被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条件,并已按第六条要求在广东省水利厅建立信用档案,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为独立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工作流程
招标代理工作流程(一)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1.1 招标准备招标准备工作包括招标人资格能力判定、制订招标计划、确定招标组织形式、编制招标采购方案和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这些准备工作应该相互协调,有序实施。
1.1.1招标人的资格能力要求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发出招标要约邀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招标人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招标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满足法人资格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临时管理机构等。
(2)招标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其组织性质、成立目的、任务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由此构成了招标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责任。
(2.1)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采购需求目标、特点,依法选择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方法和标准组织实施招标,择优选择采购标的及其中标人。
(2.2)招标人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不侵犯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3)招标人应依法抵制、反映和协助调查招标、投标、代理、评标、签约活动中的虚假、违规和违法行为,并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依法监督。
(2.4)招标人应满足《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通过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否则应当委托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组织工程招标的资格条件具体解释为五个方面:(2.4.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2.4.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2.4.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2.4.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2.5.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代理
2
工程建设项目
3
机电产品
4
政府采购
5
代理与招标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 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
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
01 机构作用
03 认证单位 05 具备条件
目录
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认证
04 颁证单位
06 机构性质
07 机构选择
目录
08 机构分类
09 机构业务范围
010 前提
011 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一般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 标事宜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帮助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选择能力强和资信好的投标人, 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中第10项,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审 批。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注:删除内容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 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穗建筑[2011]593号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的通知
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的通知
穗建筑[2011]5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进行诚信评价。
(一)调整“纳税得分”和业绩栏中“累计招标代理宗数”、“累计招标代理项目中标总额”分值;
(二)在不良行为扣分栏目“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中,均相应增加扣分条款;
(三)增加从业人员发生不良行为的管理措施。
二、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评价内容和相关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按《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三、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方法,根据《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10]340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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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一月十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