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正文:

----------------------------------------------------------------------------------------------------------------------------------------------------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杞麓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杞麓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7.6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94.95米。

杞麓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杞麓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杞麓湖水体和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级保护区界线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标志。

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杞麓湖保护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管理。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人员维护入湖河道。

第七条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杞麓湖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杞麓湖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通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杞麓湖周边的秀山、落水洞、泄洪口、九龙池、龙泉寺、贝丘遗迹、二街湖水记实石等风景名胜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对在杞麓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通海县人民政府设立杞麓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执行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年度蓄水、供水和防洪计划;

(四)按照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对湖泊水资源、水产资源和水域、滩地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办理杞麓湖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六)确定封湖禁渔期,办理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七)办理船只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

(八)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杞麓湖水质监测、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九)协调、督促沿湖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十)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湖泊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通海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在一级保护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

第十二条杞麓湖管理机构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上缴县级财政,专项用于湖泊保护。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保护区农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和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倾倒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工业和生活废水;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及农业、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畜禽的规模养殖和集中屠宰;

(五)围湖造田、造地、建渔塘;

(六)网箱、围湖、围栏养殖;

(七)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湖堤、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环境监测等设施;

(八)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九)使用机动船、电动船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十)炸鱼、毒鱼、电鱼,生产、销售、使用妨碍鱼类资源生长繁衍的渔具;

(十一)未经批准的开船作业;

(十二)猎捕鸟类、两栖爬行类等野生动物;

(十三)擅自打捞水草;

(十四)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十五)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一级保护区内应当恢复和建设湖滨生态系统,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地逐步实施退耕还湖、退塘还湖。

一级保护区内不再增加新的住宅,原有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五条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排放、倾倒粪便、污水、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在河道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三)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

(四)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毁林、毁草、挖树根;

(六)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六条杞麓湖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杞麓湖保护和利用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杞麓湖应当发展以本地传统土著品种为主的水生动植物。引进推广新的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报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杞麓湖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与人工放养相结合。

在杞麓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杞麓湖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借。

第十九条杞麓湖实行禁渔制度。禁渔区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划定,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杞麓湖管理机构确定,禁渔期间,禁止捕捞、收购和贩卖产自杞麓湖的鱼类的活动。

第二十条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荒山荒坡应当进行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

第二十一条杞麓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发展循环经济,防治面源污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广农业标准化,科学施用化肥、农家肥和农药。农村集镇应当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使用液化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推广秸杆气化、液化等技术。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杞麓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其中,违反第(一)项规定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违反第(九)至第(十)项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二)至(十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四)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其中,违反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面积或者种植面积1至3倍的树木、草地,并可以处毁坏林木、草地价值1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杞麓湖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

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阻碍湖泊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杞麓湖保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结束——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11.29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2018修订)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杞麓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杞麓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

原则。 第四条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7.6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94.95米。 杞麓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杞麓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杞麓湖水体和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级保护区界线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标志。 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杞麓湖保护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管理。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人员维护入湖河道。 第七条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杞麓湖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杞麓湖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通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杞麓湖周边的秀山、落水洞、泄洪口、九龙池、龙泉寺、贝丘遗迹、二街湖水记实石等风景名胜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

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正文: ----------------------------------------------------------------------------------------------------------------------------------------------------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杞麓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杞麓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7.6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94.95米。 杞麓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杞麓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杞麓湖水体和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级保护区界线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标志。 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杞麓湖保护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管理。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人员维护入湖河道。 第七条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杞麓湖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杞麓湖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通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杞麓湖周边的秀山、落水洞、泄洪口、九龙池、龙泉寺、贝丘遗迹、二街湖水记实石等风景名胜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对在杞麓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通海县人民政府设立杞麓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执行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年度蓄水、供水和防洪计划; (四)按照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对湖泊水资源、水产资源和水域、滩地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办理杞麓湖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六)确定封湖禁渔期,办理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七)办理船只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 (八)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杞麓湖水质监测、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九)协调、督促沿湖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十)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湖泊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通海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在一级保护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 第十二条杞麓湖管理机构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上缴县级财政,专项用于湖泊保护。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保护区农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 12月 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 6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而制定。条例包括总则、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六十三条。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局2003年7月10日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05]374号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的,共有十七条。《规定》明确了省、市、县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债审批。总投资超过上述规定的,由市或省环保部门审批。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1995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3月26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办法(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 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1.19 •【字号】云林规〔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 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9日 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

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并经各级政府认定、公布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包括省级公益林、州(市)级公益林和县(市、区)级公益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因地制宜、管补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益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公益林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益林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区划管理 第六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三)尊重历史,保持公益林区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区划界定成果应当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进行区划界定。 第八条省级公益林按照以下生态区位及范围划定,已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除外。 (一)江河源头和两岸。河长100公里以上,汇水面积1500平方公里以上的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1.29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杞麓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杞麓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7.6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为

1794.95米。 杞麓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杞麓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杞麓湖水体和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级保护区界线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标志。 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杞麓湖保护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管理。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人员维护入湖河道。 第七条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杞麓湖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杞麓湖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通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杞麓湖周边的秀山、落水洞、泄洪口、九龙池、龙泉寺、贝丘遗迹、二街湖水记实石等风景名胜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对在杞麓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杞麓湖十三五规划的实践与思考

杞麓湖十三五规划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杞麓湖作为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多年来其水质质量处于劣V类的 污染状态。本文根据笔者参与杞麓湖十三五规划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关于高 原湖泊治理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杞麓湖;十三五规划;实践;思考 Practice and Thoughts on the 13th Five-Year Plan of Qilu Lake Abstract: Qilu Lake is one of the nine plateau lakes in Yunnan Province. For many years, its water quality has been in the state of inferior V pollution.Based on the author's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 13th Five-Year Plan of Qilu Lak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thoughts on the control of Plateau lakes. Key words: Qilu Lake 13th Five-Year Plan Thoughts 杞麓湖作为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多年来其水质质量均处于劣V类的污 染状态,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中污染较严重的4个湖泊之一。为从根本上遏制 杞麓湖流域生态持续退化、湖泊水质持续恶化趋势,玉溪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杞麓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十三五”规划》,笔者有幸参与了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出了高原湖泊治理的一些思路供参考。 1杞麓湖概况 杞麓湖流域位于云南省中部,隶属玉溪市通海县。流域为新月形断陷盆地, 位于东经102°33′48″—102°52′36″,北纬24°4′36″—24°14′2″之间,北枕江川星云湖,南望曲江干流,西依玉溪大河(曲江上游段),东邻华宁龙洞河,属于珠江流域 西江水系。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杞麓湖水质总体呈现出持续恶化趋势,水体富营养 化持续加剧,水生生态严重退化,水生植物结构简单化,土著鱼种类和数量大幅 减少,湖面沼泽化面积增加,农业种植侵占湖滨带使部分湖滨带生态功能基本丧失,流域经济快速发展加速陆地生态系统退化,加之杞麓湖底泥大量累积,连年 干旱加剧水资源短缺,近年来杞麓湖已经步入老龄化提速阶段。 杞麓湖十三五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定位为重污染型湖泊的抢救性保护,需要 在“十二五”初步遏制水体污染蔓延势头的基础上,从根本上扭转杞麓湖水质持续 恶化、水生态持续退化趋势。 2杞麓湖十三五规划主要情况 根据“十三五”期间杞麓湖水环境保护治理定位,以扭转杞麓湖水质恶化、水 生态退化趋势使之基本达到V类水质为根本目标,新形势下杞麓湖三个板块-湖泊板块、湖滨带与缓冲带板块、陆域板块的功能及定位,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精准治污,着眼于农业农村、城镇化两大环境压力源,结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 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统一部署,形成“十三五”期间基于污染物产生、治理、输移、入湖全过程防治的“123456”治湖思路:“1”:一个目标,即到2020年,使杞麓湖水质基本达到V类水标准; “2”:即削减入湖负荷与张大环境容量两手发力,从削弱环境压力和释放环境容量两个方向不断逼近杞麓湖流域生态系统新的良性稳态平衡点,重构杞麓湖流 域良性、稳定、自洽的生态系统。流污染入湖负荷削减要在经济结构和排污结构 环境适应性改革框架内,以农业现代化、城镇化提速环境压力控制为切入点,综 合运用空间管制、资源管理和环境控制三类红线,以水权、排污权和建设用地指

云南省防洪条例

云南省防洪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0.05.26 •【字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施行日期】2000.07.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1号) 《云南省防洪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6日 云南省防洪条例 (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电信、运输、电力、物资供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三条在防洪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四条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按下列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长江上游云南段、珠江上游云南段、红河、澜沧江、怒江、大盈江、瑞丽江(以下统称省重要江河)及国、省边界江河、河段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地(州、市)、县(市、区)边界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防洪规划期限为10年至20年。防洪规划编制内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中长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按照《防洪法》第十三条划定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重点防治区,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明界区,予以公告。重点防治区分为重点监测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不同类型的防治区,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1.29 •【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6.6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93.92米。 杞麓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为标准,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2.11.25 •【字号】 •【施行日期】1992.11.2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

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云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环境保护局,作为同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

会议主持词十篇

会议主持词十篇 会议主持词篇1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 男:各位父老乡亲和朋友们 合:大家晚上好 女:首先,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出席本次晚会活动的各位领导,他们是: 男: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 女:巍巍哀牢,翩翩起舞,滔滔红河,放声高唱。美丽的侨乡星光灿烂,山城的人民喜气洋洋! 男:今天,我们欢聚在这里,把最美的舞姿献给党,把心中的歌儿献给党,歌唱党的好领导,祝愿伟大祖国繁荣富强! 女:由红河县直机关工委,红河县委老干部局,红河县老年大学联合主办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__周年“颂歌献给党”联欢晚会, 合:现在开始! 会议主持词篇2

各位年轻的同行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昨天幸福而至的春雨,迎来了今天的明媚阳光,也迎来了这次全区党委系统信息培训会。为全面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员队伍,切实提高信息的质量和水平,更加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区各项工作,今天,我区特意举办这次信息培训。 参加会议的有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的信息员和部分单位分管领导,共计70余人。 这次会议共有三项议程:一是请区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玉增同志宣读关于表彰20__年度全区党委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二是由先进单位总结交流信息经验;三是请市委 信息科于岗科长为大家授课。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请区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玉增同志宣读表彰决定。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交流经验。 首先有请南陈屯乡代表发言。20__年,南陈屯成功实施了大季屯、大和庄两个市区最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连同信息员在内,乡政府90%的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奋战在项目一线,但他们的信息排名在8个乡镇办事处中仍位列第一,这与领导的重视和信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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