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指标级别用地指标人(m2/人)I 60.1~75.0II 75.1~90.0III 90.1~105.0IV 105.1~120.0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vm2/人)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允许调整幅度人(m2/人) 指标级别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m2/人)≤60.0I 60.1~75.0 +0.1~+25.060.1~75.0I 60.1~75.0 >0II 75.1~90.0 +0.1~+20.0 75.1~90.0II 75.1~90.0 不限III 90.1~105.0 +0.1~+15.090.1~105.0 II 75~1~90.0 -15.0~0 III 90.1~105.0 不限IV 105.1~120.0 +0.1~+15.0105.1~120.0III 90.1~105.0 -20.0~0IV 105.1~120.0 不限≥120.0III 90.1~105.0 <0IV 105.1~120.0 <04.1.5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150.m2/人。
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建设部[ 1990-7-2]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市 道 路 交通 规 划设 计 规 范 ( GB 5 0 2 2 0 — 9 5)》 、 《 城 市 绿化 规 划 建 设 指 标 的规 定 》 ( 1 9 93) 以及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标 准 ( 暂
十 个 专 题 .包括 ” 国 外 城镇 建 设 用 地分 类 与 标 准 比较 ” 、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分 类研 究 ” 、 ” 工业 仓 储 用地 分 类 研 究 ” 、 “ 用 地 兼 容 性研 究 ” 、 城 市 规 划 建设 用地 标 准研 究 ” 、 “ 城 市 用地 分 类 与 规 划建 设 用 地标 准 问卷 统计 ” 、 基 于城 乡统 筹 视 角 的城 市 用 地
进 .人 们对 住 房 、绿地 、公 共 空 间 、社 区 服务 等 人 居 环 境 条件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规 划用 地标 准 要 为小 康 目标服 务 。
二 、项 目简 介
201 2年 1 月 1日开 始 实 施 的 《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准 ( GB 5 O1 37 — 2 01 1)》 是 《城 乡规 划 法 》 颁 布 实 施 后 第 一
向 工业 、服 务 、创 意 产 业 等 多元 驱 动 ,规 划 用 地分 类 需 要 拓 展 , 为 新 的发展 提 供保 障 。此 外 ,未 来 1 0 年我 国将 向 中等 收 入 国家 迈
分 类研 究 、 基 于 城 乡统 筹视 角的 规 划建 设 用 地 标准 研 究 、 “ 北 京市 城 市 用地 专项 分析 ”、 “ 浙江 省城 市 用地 专 项分 析 。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用地分类2.1一般规定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续表3.2.22.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2.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
2.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表3.3.2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1一般规定3.1.1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
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3.1.2城市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3.1.3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
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3.1.4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3.1.5城市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
3.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3.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完整word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用地
E9
其它非建设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用地
等用地
表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
体育用地
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 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M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
工业用地
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
天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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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
M1
一类工业用地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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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 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GB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3-1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 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 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 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类别。
第2.0.4 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图纸和文件。
第2.0.5 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 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类别代号类别范围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游园等用地 住宅用地 R22公共 服务 设施 用地 R23道路R2 用地4 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 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 儿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站、 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 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区 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绿地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游 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 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
如托 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 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小区绿地R4 R41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范围1交通广交通集散为主广场用地S2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广场2游憩集用地s会广场用地圾处理处理等设施用地用地3用地保卫部门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 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
H 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green space。
最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2.2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4.2.3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m2/人内
确定。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Ⅵ、Ⅶ气候区Ⅲ、Ⅳ、Ⅴ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4.3.3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_GBJ_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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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
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3.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
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中一字母表示;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e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3.1.6)已就各类城市用地的代号、名称和范围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
1、居住用地(R)(1)“居住用地”(R)划分原则的说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中四类居住用地的划分主要按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和住宅建筑质量的好坏,这种分类标准本身存在问题。
一方面,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和住宅建筑质量好坏的评判标准模糊,难以严格区分;另一方面,这一分类不能反映长沙城市居住用地的全部功能类型。
因此,对居住用地的分类标准进行了调整,结合长沙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居住用地”按照住宅建筑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和“四类居住用地”(R4)等四个中类,但这四个中类的内涵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中的分类有较大的不同。
此外,这种分类注重“居住用地”内涵的多功能性和概念的整体性。
“居住用地”在用地分类中仅是一种用地类型,但是为了有利于完善居住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生活并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从规划编制、实施到管理的一系列实践工作中都是将各类必须的居住配套设施、绿地在一定服务半径范围内与住宅用地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考虑和布局,形成一个涵盖住宅建筑物、居住配套设施、住宅区绿地等不同功能建筑与设施的多功能居住区。
多年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国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专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重要指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因此,综合性的“居住区”概念已经很成熟。
在用地分类中,将整个居住区都界定为“居住用地”,即“居住用地”中包含了实际用途是商业(如居住区配套的肉菜市场、商店、维修店等)、绿地(如居住区小游园、小区绿地等)的用地,不是一个纯粹的仅仅指住宅用地的概念。
这个思路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国家标准中,“居住用地”大类下按照不同居住配套完善程度及环境质量划分了4个中类用地,每一中类下细分了“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等四个小类。
(2)关于“一类居住用地”(R1)和“二类居住用地”(R2)的说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权。
从住宅的建筑形式区分,长沙现状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包括独立式住宅和普通单元式住宅两种。
独立式住宅的数量较少,主要是以低层别墅的形式出现;单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的住宅形式,一般为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的一梯多户式建筑物。
由独立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形成的住宅区是经过规划由开发单位兴建的住房,建筑物分布疏密有致,并建有较完善的居住配套设施。
以上述两类建筑形式为分类标准,分别确定了“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
具体而言,“一类居住用地”是指独立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独立式住宅的层数基本是3层或3层以下。
“二类居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用地在全市分布广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导地位。
根据用地供应日趋紧张的趋势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应控制建设3层以下单元式住宅。
因此,在“二类居住用地”中不考虑纳入3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用地。
为了更好地适应详细蓝图或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的要求,在“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下分别包含了4个用地小类。
在住宅区建设中,“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内除了分别建有独立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以外,还分别包含了幼托设施、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社区体育设施、社区管理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卫生医疗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会所、住宅区道路和住宅区绿地等。
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一类居住用地”中的独立式住宅的建设用地确定为“独立式住宅用地”(R11),“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其用地为“单元式住宅用地”(R21)。
上述居住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社区体育设施、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管理设施等)、住宅区道路和绿地等,按照设施的内容划分为3个用地小类。
以“一类居住用地”为例,其配套设施用地分为3个小类: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纳入“一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2);包含住宅区道路、小街、小胡同及停车场的“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R13);以及包含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小游园的“一类住宅区绿地”(R14)。
不需独立占地的居住配套设施可以组合设置在住宅楼裙房或低层住宅中,但是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以避免对住宅楼的居民造成干扰。
目前,长沙的居住区在设置居住配套设施时,都基本遵照了上述原则。
“二类居住用地”(R2)也划分了相应的4个用地小类。
(3)关于“三类居住用地”(R3)的说明“三类居住用地”主要是针对在工业区、仓储区和学校(尤其是大学)等功能区中配套建设的居住建筑物用地,主要容纳企业单身职工或学校单身师生员工居住,这类居住建筑物往往作为工业区、仓储区和学校的附属配套设施出现。
单身宿舍与普通单元式住宅在户型结构上的最大区别是没有设置独立厨房。
目前,长沙单身宿舍的建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为了方便职工上下班,在一、二类工业区内建设的单身宿舍楼,独立占地并不得与工业厂房混合建设,还采取了必要的卫生和环境防护措施,满足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这样单身职工宿舍占用的是工业用地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在工业用地之外成片建设的单身职工宿舍区,这种宿舍区往往具有相对独立的居住和生活功能,形成了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和建筑面积规模,自身有一定的生活配套设施,并按照居住用地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从有利于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及顺应目前单身宿舍开发建设需要的角度出发,在进行建设用地统计时,对于第一种情况中单身宿舍所占用地纳入工业用地(M),而后一种情形中单身宿舍用地属于三类居住用地(R3)。
由于单身宿舍区的居民是以单身人士为主,因此不存在配套建设幼儿园、托儿所等设施的需求,其它社区体育设施、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业等设施是需要进行相应配套建设的。
因此,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相比,“三类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等设施。
(4)关于“四类居住用地”(R4)的说明由于历史原因,“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在土地权属、建筑形式、住宅产权所有人的身份等方面的情况极为复杂。
原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大多数为集体土地,基本是通过农民自建的方式进行,宅基地的划分基本是以村为单位相对集中,自建住宅的形式都是多层或中高层的独栋住宅,因此形成了以村为单位的一片分布极为密集的独栋住宅群,是城市空间形态中具有较特殊物质空间肌理的住宅建筑群。
目前,长沙的原农村居民住宅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容纳了大量农村居民、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和暂住人口。
着眼于未来的城市建设趋势,农村居民住宅将逐步得到改造,重点是完善居住配套设施及改善环境。
因此,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作为单独的一个用地中类“四类居住用地”,包含4个用地小类。
2、公共设施用地(C)(1)关于“行政办公用地”(C1)的说明行政办公机构是保证城市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机构。
行政办公用地包括了行政机关、党派、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消防、交警、海关等部门的办公建筑的用地。
其中,外地省、市政府驻长沙代表机构的办公场所主要是通过自建办公楼或租赁办公楼来解决的,这些办公建筑从用地性质上还是行政办公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中“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