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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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治行理念,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人事管理体系,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需要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员工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员工录用

第三条员工录用采用聘用制,在市人事局办理人事关系代理手续,员工聘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聘用;

(二)全面科学考评,严格择优聘用。

第四条聘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专业知识牢固,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六)国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七)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岗位符合银行业监督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聘用方式

(一)聘用国家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二)招聘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聘用程序

(一)制定计划

1、支行、营业部及总行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状况,提出用人申请,报行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用人申请,提出聘用计划,报行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3、员工使用,须优先从本行内部调剂安排。

(二)组织实施

1、初选。人力资源部对所有应试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者,寄发考试通知书;

2、考试。面试和笔试相结合,主要测试应试者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考察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3、考察。提出聘用初步人选,组织对初选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4、聘用。按程序研究决定聘用人选,发送聘用通知书。

第七条员工聘用

(一)被聘用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严重疾病的(含传染性),取消聘用资格。

(二)被聘用人员,如在发出聘用通知15日内不能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特殊情况

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

(三)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四)被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正式员工的同等待遇。

第三章上岗与待岗

第八条员工上岗须经考试合格后,通过选拔或竞争取得岗位。

员工上岗必须具备岗位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一)岗位专业考试。按本行规定,员工必须参加本行组织的相关岗位专业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各型人才上岗资格。

(二)竞争上岗。具备资格条件的员工经选拔或竞争取得工作岗位。选拔上岗和竞争上岗主要以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

员工竞争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以各支行、营业部及总行为单位,未能竞争上岗的,实行待岗。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

(一)上岗考试2次不合格的;

(二)岗位选拔或公开竞争未取得岗位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实行待岗的情形。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为6个月,待岗期间每月发380元生活费,无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员工待岗期间要求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或转岗的,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组织其待岗培训。培训以自学为主。

第十二条待岗培训期满,员工须参加相关专业岗位考试,取得岗位资格,方可参加岗位选拔,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员工在岗或待岗期间违反《商业银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本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四条员工实行交流制度。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尤其是防范风险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工作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五条员工要求一岗多能,实行岗位交流。业务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员工交流每年原则上按10%的比例安排。员工交流可以在支行、营业部之间、总行部室之间、支行、营业部与总行部室之间进行。

第十七条员工交流由各支行、营业部、部室根据交流比例提出交流计划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经综合平衡,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交流方案,按程序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员工内部调动程序

(一)各支行、营业部、部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用人申请。

(二)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后,提出初步方案,按程序研究决定。

(三)由人员调出部门填写内部调动人员考核意见,并填写《员工调动内部传递表》,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内部调动手续,调整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及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作内部调动与交流:

(一)本人岗位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二)本人直接原因造成逾期贷款,尚在清收期的;

(三)给本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处于待岗期间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第二十条员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行内同一单位和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领导的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从事人事、纪检(监察)、信贷、财务工作,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

第二十一条我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发展规模、经济效益水平,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员工岗位责任和实际贡献确定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我行实行岗位工资加绩效工资制。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员工按国家规定比例缴纳会保险金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每年制定全员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一)培训内容主要是根据我行年度培训工作重点及纲要规定的理论培训、技能培训、素质培训等,本行开办新业务必须组织培训。

(二)培训方式主要采取在岗培训(自学)、定期培训、自我开发培训、及外派培训、待岗培训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

(一)各支行、营业部、总行各部室,按照我行年度业务考核办法考核。

(二)员工考核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薪酬分配、职务晋升、降职、奖励惩罚和待岗、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员工奖惩

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敬业爱岗,积极工作,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在执行政策、廉洁自律等方面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会效益的;

(四)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会和本行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有功绩的。

第二十七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受奖励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在完成某项任务或在某次重大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的员工,可随时奖励。

第二十八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惩罚: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对抗上级决定和指令;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贪污、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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