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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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法纪,督促**********(以下简称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及员工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违规行为有严重违规、一般违规、轻微违规三种,按照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情况出具工联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罚规定

第四条严重违规主要指性质恶劣、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一般违规主要指性质较为恶劣、对公司经营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轻微违规主要指性质较轻、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处罚种类有:批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务合同、罚款追责等十种。

第三章处罚范围及种类

第六条以下行为属严重违规,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以下行为属一般违规,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以下行为属轻微违规,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以上未尽事宜,按照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违规行为除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外给予300元罚款;一般违规行为给予以200元-300元罚款;轻微违规行为给予50元-200元罚款;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直接责任人是指决策、直接操纵、或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本制度所指的相关责任人是指参与决策或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屡犯不改的;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协助处理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总经办、企管部即可参照本制度规定对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相应处罚,由总经办、企管部拟定处罚通知书,批准生效后,留存纸质及电子版处罚决定文件。

第十四条处罚文件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受处罚人、部门的基本情况;错误的主要事实和责任;定性结论;处罚依据;做出决定的部门级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处罚文件上报审批时需附相关材料,包括错误事实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受处罚人、部门对出发的意见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下达处罚文件的部门应将处罚决定通知受处罚人或部门。受处罚人或部门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总经办、董事

会提出申诉。申诉在复查期间内,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受处罚的人员,在其处罚决定尚未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经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部备案,可以先停止其职务。

第五章处罚解除

第十八条受处罚人员,悔改表现好的,经过一段时期后可以解除处罚,根据处罚轻重适用不同期间。

(一)受警告处罚的,可在半年后解除处罚;

(二)受记过、记大过处罚的,可在一年后解除处罚;

(三)受降薪、降职、撤职处罚的,经过两年后可解除处罚,但不等同恢复薪资和职务;

(四)解除处罚,应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给予意见,按处罚权限报批办理解除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及总经办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14年6月1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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