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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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医院

患者临床死亡尸体解剖检验意见书

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相关规定

1、根据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京卫医字[2002]84号《北京市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暂行规定》,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检验(以下简称“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2、医院应在家属提出死因质询时,明确告知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必要性,并将告知内容及家属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病案中,尸检前由医院和死者近亲属共同填写患者临床死亡尸体解剖检验意见书。

3、医院或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4、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5、附北京市具有尸检资格的机构名单(部分)

①北京市尸检中心(北京大学医学部病理系)

②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仅限儿童)

④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⑤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

⑥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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