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区外围停放;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

(五)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六)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路内停车场三类。

(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含高架路下地面)设置的停车场。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

(一)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二)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九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按《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条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以地区、停车场类型、机动车车型、停放时间为标准,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按次收费。

第十二条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2.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

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二)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1.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2.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

(三)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1.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

2.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第十三条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收费。上述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

1.北京路步行街:越华路以南,珠江以北,吉祥路、起义路、侨光西路以东,仓边路、文德路、文德南路以西的区域;

2.上下九路步行街:长寿路以南,和平路以北,宝华路、大同路以东,人民路以西的区域;

3.天河城: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干线以南,黄埔大道以北,广州大道中以东,五山路、石牌东路以西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

除一类地区以外,北环高速公路以南,新滘南路、工业大道、昌岗西路以北,珠江主航道以东,华南快速干线以西的区域。

(三)三类地区:

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六条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一、二、三类地区的划分和调整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交委、规划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不分地区。

第十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分别由有关单位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含粤“O”牌)车辆;

(五)执行紧急任务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

以上(一)至(三)款超过免费停放保管时限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二十条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室内停车场,是否提供免费停放保管服务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临时停放的,停放保管时间在3小时内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停放保管时间超过3小时后,以每12小时为一次,按次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次。

(二)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按月停放的,月保收费为室内停车场30元,露天停车场20元。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二十二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

(三)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特殊地区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所有停车场应当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对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标价牌应当悬挂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醒目位置,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

地下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号楼单元室业主/使用人) 为保证悦翠台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能够统一科学规范的使用,确保小区地下车辆出入停放有序,小区道路的消防通道安全畅通,根据我国《合同法》、《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空军干休所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车位的使用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适用于本小区内地下停车、出入小区的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对所有相关人员及车辆具有约束力,凡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则视同其同意接受本规定,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临时服务行为的约定。 第二条凡进入本小区地下车场的机动车辆一律免费停车 第三条车位的使用、车辆的行驶与停放 1、车位的使用、车辆的行驶与停放见附件之《悦翠台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 2、甲方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乙方及其车位使用人或其车辆驾驶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3、因维修养护或者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乙方车位时,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因乙方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或其车位使用人(车辆驾驶人)在使用车位或者车辆的过程中,已经或者妨碍、危机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或有妨碍小区停车场内交通秩序、堵塞消防通道的,应及时整改、移除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乙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整改、移除和应急维修义务,甲方可代为进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本小区无露天车位,原则上应租用地下停车场,做到现有资源充分利用,地下停车采取先来后到原则,不固定人、车,甲方可视院内车辆停放情况限制车辆进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现象; 7、乙方须为车辆办好保险,将车停放后,应关闭车辆门窗,锁好车门并随身带走车内贵重物品;甲方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内容,不承担乙方车辆及其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凡地下停放,车辆有损坏及划伤,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四条实行出入证放行制度 1、乙方带齐业主身份证明,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在甲方签订本协议后,由甲方发放出入证; 2、一车一证,不得涂改,借用; 3、进入地下停车场请注意各种交规标识,关闭车上报警器,自觉停放在指定位置,如占用通道应及时移开;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60元;露天 4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40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5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5元;露天 3元 说明: 1.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 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番禺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50元;露天 3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27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元;露天 3元 欢迎广大市民对有违规收费的停车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局投诉。投诉电 话:87773582 网上举报:地址: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之一五楼东山区物价检查所附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价〔2004〕21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

车辆停放服务协议.doc

车辆停放服务协议 车辆停放服务在生活中人们是很关注的,对于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车辆停放服务协议范文, 车辆停放服务协议范文1 甲方: 乙方: 为保证空军干休所小区地面停车场车位能够统一科学规范的使用,确保小区地面车辆出入停放有序,小区道路的消防通道安全畅通,根据我国《合同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空军干休所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车位的使用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适用于本小区内地面停车、出入小区的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对所有相关人员及车辆具有约束力,凡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则视同其同意接受本规定,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临时服务行为的约定。 第二条凡进入本小区的机动车辆一律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1、露天停放:180.00元/月〃辆; 2、临时停车过夜超过八小时:8.00元/次〃辆

3、临时停放:40分钟之内不收费,超过40分钟,3元/小时。每超一小时加收2元 第三条相关费用交纳 1、地面露天停放:按月/季度交纳; 2、临时过夜停车场停放:按日交纳; 3、临时停放:按小时交纳; 第四条未按时足额交纳车位服务费用的责任和处理 1、乙方应自觉按时交纳服务费用,不得拖欠。逾期交纳的,甲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并进行公示通报; 2、若乙方欠费期超过3个月,甲方将收回车辆出入证,并禁止进入小区。 第五条车位的使用、车辆的行驶与停放 1、车位的使用、车辆的行驶与停放见附件之《空军干休所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 2、甲方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乙方及其车位使用人或其车辆驾驶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3、因维修养护或者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乙方车位时,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因乙方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或其车位使用人(车辆驾驶人)在使用车位或者车

公司车辆出入 停放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出入车辆及车辆停放管理,使出入车辆和停放车辆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责任部门 1、安全部保卫(门卫)。 二、职责 1、进入公司内所有车辆出入、停放各项工作的管理,统一由公司安全保卫(门卫)负责。 2、文明待人、礼貌用语、对进入厂区外来车辆要耐心解释公司的管理规定、积极疏导、热情指引方向及停放位置。 3、严格按照公司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对进入车辆告知事项包括:限速5公里,禁止鸣笛,厂区禁止吸烟、喝酒,车辆允许停放位置及本规定的要求,避免出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 5、凡出入车辆必须履行停车安全检查,登记所携带物品,核实出门证内容。 6、对违反本规定或公司管理规定的有权进行处罚。 三、管理范围 1、出入厂区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车等车辆)的行为规范。 2、各停放车辆区域的行为规范。 3、车辆出入的检查、登记。 四、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1、外来车辆进入公司厂区时,必须接受门卫安全检查,司机在门卫处需登记车牌号码、进厂时间、事由、及接洽的部门,并由门卫通知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放行。 2、车辆进入厂区内限速5公里,不得超速,禁止鸣笛,禁止抢

道、超车、占道,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要慢行、谨慎,要按照指定地点整齐停车。 3、车辆行驶中,严禁急刹车、急转弯,前后车距应保持在5米以上,。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4、除公司车辆外,其它任何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车间,区域界限划分为:公司办公楼围墙,主干道路口以东。 5、进入公司车辆要保持清洁,严禁携带垃圾、杂物、危险品等进入厂区。 6、严禁酒后驾驶或在厂区内喝酒、吸烟及乱扔垃圾、纸屑等杂物。 7、严禁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进入厂区。 8、所有外来车辆进入厂区装卸货物,必须经门卫与收货单位、发货单位负责人员取得联系后,由收货、发货负责人到门卫带车进入厂区,对进入厂区所出现的违规行为,由收货、发货负责人负责。 9、所有等待装卸货物车辆应按照指定地点有序排队,不得堵塞车间门口等交通要道,以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10、任何外来车辆驾驶员或随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域,经同意进入生产区域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并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处罚,由承接部门承担。 11、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在厂区出现的事故,由车辆驾驶员本人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12、进入公司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安全保卫(门卫)指定的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五、停放管理规定 1、公司停车场分为五个区域:一区属公司车辆停放区;二区为属私家车停放区;三区属私家车停放区;四区属公司班车停放区;五区属非机动车停放区;其它地方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停车管理服务技术标书

停车管理服务技术 标书

停车场管理工作细则 一、各级人员职责 (1)驻场负责人职责 1、依据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对停车场进行有效管理。 2、熟悉掌握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 3、负责在本车场贯彻执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决议决定和各项工 作要求。 4、负责本项目部员工队伍的建设、工作管理、生活管理,人员调配、考核、 奖惩。 5、负责完成本项目部甲方要求表格、文件等。 6、负责监督和落实车管员岗位职责,对车管员进行考核。 7、对所辖管理人员、员工合理分配工作。 8、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9、遇突发事件,参考按相关预案灵活处理,认真填写《停车场突发事件处理 记录表》。根据甲方的管理风格,对需上报事件及时上报。 10、负责对车管员进行岗位培训、训练工作,不断提高车管员服务技巧。 11、完成部门主管交办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11、定时与甲方甲方车场管理部门门沟通有关停车管理工作。 12、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任务。

(2)进出口岗职责 1、负责对停车场进出车辆的管理、引导工作。根据要求记录进出车辆等相关 情况。甲方要求提供接、递卡服务的,要面带微笑、双手接递并使用礼貌用语。 2、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3、根据车场情况,指引车辆前往规定区域。 4、负责维护出入口秩序,对附近人员进行指引、管理,保证安全。 5、熟悉掌握停车场及地上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为客人提供问询服 务,指引客人到达目的地。 6、阻止超高或载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发现问题应立 即上报。 7、严禁非机动车、行人从出入口进入车场及大厦。 (3)停车场巡逻岗职责 1.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作好车场的疏导工作,热情礼貌待客,及时阻止 乱停乱放现象,如有不服从管理情况要及时上报并做好相关详细登记。 2.负责引导车辆安全、准确进入停车位,并提示司机关好车门、车窗,带好 随身物品,同时检查车身有无划痕、蹭伤,如发现,应当时向司机讲明并作好登记。夜间要提示司机关闭车灯。 3.对出租车、送货车辆严格管理,不得让空驶出租车在大厦内停留,送货车

智能停车场管理细则

智能停车场管理细则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直线上升,一线城市静态交通问题也随之出现了。在一些大型公共场所,每天进出的汽车数量逐渐打破传统记录。为了有序的管理机动车辆出入,提高智能停车场工作效率,减少车辆出入引起交通堵塞等问题,一个健全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是必须。 一个健全的智能停车场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制度,安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停车设备管理制度等。 一、智能停车场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进入对住宅区(大厦)等停车场车辆进行管理。 2、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向车主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负责定期对停车场管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地下车库的汽车,摩托车,进行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有纪律,有操守。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根据系统数据进行收费,并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按车位秩序停车。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9、负责智能停车场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如有情况,及时联系专业人员前来维护修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主要是指停车场各个出入口,一般只需一人,智能停车场系统自动收费,工作人员协助收费或指挥车辆放行。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四、智能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外来车辆行驶停放管理,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梅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梅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年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两级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市、县(市、区)住建、城市综合管理、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经营资质】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列入本办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提供依法合规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的证明材料,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定价范围】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核定收费标准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停车设施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机场、车站、旅游景点(限于免收门票及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5篇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5篇 一、目的: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厂区机动车停放秩序,特订立本管理规定,供工作人员及访客等共同遵守,维护良好的厂区环境。 二、管理规定: 1.机动车停放共规划3种专用停车区如下: a.办公楼后侧:供公司内员工车辆停放; b.办公楼前停车场:供访客车辆临时停放; c.办公楼前左右停车场:供公司内员工车辆停放; 2.入厂车辆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将《车辆通行证》放在车内显眼的位置;各入厂车辆一律停放到分配好的固定车位,若 固定车位已满时,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将车辆停放到 停车场。 3.访客车辆应按照保安人员的指引停于停车场; 4.为避免停车位遭他人占用、误停增加管理困难,各停车位地面(或指定位置)将漆上入编号,以便识别。 5.车辆进入厂区及停车场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保安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 6.除规定区域外禁止随意停放机动车,禁止车辆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一、为维护公司家属区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车辆停放管理,方便住户车辆保管,根据公司家属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武装保卫部治安办公室(以下简称“治安办”)负责公司家属区内交通管理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三、进入家属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家属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四、所有车主必须在家属区门口刷卡进出,并在规定泊位内停放车辆,交纳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白天(8时——20时)停放费3元;夜间(20时——次日8时)停车费5元;公司职工办理月卡停车费用50——80元,公司外人员办理月卡停车费100——120元,月卡只限本车使用。 五、大货车(2吨以上)、集装箱车等大型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家属区。 八、严禁车主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员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家属区内,进入家属区车辆严禁载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因此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车辆带货驶出家属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时,必须由户主到治安办办理放行手续,方可驶出。 十、不得在家属区内试刹车、练习驾车、大型修车,有滴漏机油车必须清洗干净。 十一、车辆进入家属区不得鸣笛,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爱惜公物,不得损坏车辆进入管理系统和小区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车主停车出入卡遗失,要立即到治安办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十三、车主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治安办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五、本规定由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 1、在小区没有租车位的车主,请把车停放在小区临时车位,小区商铺前面的车位为临时车位。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每个车位如果贴有车牌号码则表示已有主人的了。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08无锡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无锡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3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具有合法资质管理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 三、无锡市物价局是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物价局可根据授权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四、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政府行政事业部门管理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属其他性质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证照; (二)有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 (三)有经过治安、交通、安全、收费方面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四)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五、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车辆类型、停放地域、停放时间不同的计时单位分别计费,并实行累进或递进等差别计费的方式。 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城区配建停车场; 3、交通肇事,违章车辆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或暂存、暂扣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 (二)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已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 2、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 3、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视停车场管理设施情况确定。 (三)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楼、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变动。 八、下列车辆停放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工作日内,政府办公楼配套的停车场对公务活动临时停放的车辆;(二)非本住宅区业主的车辆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停放时间不足一小时的车辆;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进入商场停车场的车辆需要具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据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篇1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现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 颐和集团领导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 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书

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书 甲方:女士/先生 幢座层房 乙方: 为便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位于地面车位号位 地下车库车位号位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为¥元/月,自签约之日起计收。 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车辆的详细档案: 1、车牌号码: 2、车身颜色: 3、车辆品牌: 4、车型: 5、车主姓名: 6、常驾此车人士: 上述资料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四、停车场车位仅作为甲方停泊车辆之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在该车位停放非本协议指定车辆。 五、甲方与乙方形成车辆停放服务关系,乙方负责妥善打理车场

设施,维持车场秩序,制止违章行为;甲方须作好车辆的防盗措施,车辆及车辆内的贵重物品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乙方恕不赔偿。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年缴纳,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应在次年服务费到期30日前,到乙方指定地点办理交费手续,如未按时续费,导致车辆无法停入车位,乙方恕不负责。 七、甲方超过一个月未缴纳服务费,乙方有权收回停车卡,并追讨甲方所欠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及每日2‰的滞纳金。 八、甲方有义务主动配合乙方车场工作人员,维护好车场和车辆停放秩序,出入车场时应自觉出示《停车卡》,以供车场工作人员查验。 九、收取的停车服务费不是车辆的保管费,是指场地维护费和管理服务费含场地使用清洁卫生等费用)及设备维护费,如车辆意外损坏或被盗等责任由自己承担。 十、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有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幢座层房乙方: 签约人:乙方代表: 年月日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 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营造公司井然有序的车辆停放环境,确保厂区交通安全和顺畅,现就各类车辆的停放点作如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指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 所有不在公司住宿员工的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厂区东侧停车棚内,B 栋宿舍楼侧面的停车棚只允许在公司住宿人员并在办公室登记的车辆停放,否则将对其锁扣并给予每次50元处罚。 二、机动车 1、所有机动车进入公司大门都需要凭停车证,(公司公务车辆,来访领导车辆,参观车辆除外),如停车证遗失要及时告知办公室补办,工本费自理。 2、办公楼前的停车位只允许停放公司公务车辆、集团车辆、有关单位前来公司办理公务的车辆和客户车辆。 3、在公司住宿的员工私家车,按指定车库、指定车位及区域停放,不得以各种理由侵占他人车位,否则以乱停乱放处理;来访家属车辆、外单位施工车辆和送货车辆(进入公司前务必在门岗办理相关手续),有序地停放在办公楼后面或B 栋宿舍楼后面的停车位内(以停车证上所规定的停放区域为准)。

三、非住宿在公司的员工私家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后面、B栋宿舍后面及其他区域剩余的停车位内。办公楼和B栋宿舍后的车辆必须有序停放。(以停车证上规定的停放区域为准) 四、公司C 、D 栋楼下车库,按指定车辆号牌对号入库,其他车辆或物品不得停放(摆放)在本车库内。 五、所有车辆都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内,需要进入的必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对没有办理手续进入生产区域的将给予当班保安每次100元罚款,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公司发货车辆除外)。 六、对公司员工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由保安张贴通知单在其车窗上,当月由人事部门从车主工资中扣款100元;对违反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每次罚款200元,中层以上干部追扣一分。对外来车辆由保安张贴通知单在车窗上,每次罚款100元,保安在处罚前不得放行。 七、对破坏锁具,拒不接受处罚,情节恶劣者,一经查实,将处以两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八、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保安,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本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行,由公司保安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管。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6日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 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39029866.html,)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二)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三)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一、车辆管理的方法与要求 (一)建立健全车辆管理队伍 为做好管理区域内车辆管理,提供安全有序的车辆停放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小区车辆管理实际情况做好人员安排,包括小区车辆交通的疏导及管理人员、停车场维护人员和车辆收费管理人员等。 (二)车辆出入管理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入及停放的车辆,宜采用出入卡证管理。卡证根据停车场的性质采用不同的方式。一般对居住在物业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其车辆多以办理年卡或月卡的方式管理,出入时只需出示年卡或月卡即可。物业社区微信:外来的车辆或暂时停放的车辆应采用发临时卡的方式进行管理,即每次进入时发给一张临时卡,上面记录进入的时间、道口、车牌号、值班人等,此卡在车辆出去时收回。是否收费,应根据相关法规、物业类型、停车场性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作相应处理。 (三)车辆停放管理 车辆进入管理区域后,管理人员应引导车辆停放。有固定车位而任意停放,或不按规定任意停放,或在消防通道停车等现象出现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劝阻。物业社区微信:同时,车辆进入停车位停放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检查车辆,观察车辆是否有损坏,车窗是否已关闭,是否有贵重物品遗留车内等,必要时做好记录并通知车主,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二、车辆管理注意事项 (1)车辆管理的交通标识及免责告示应充足明显,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完善的交通标识及提示既可以确保管理区域车辆交通的有序,又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车辆停放票据、卡、证及收费牌上的相关免责提示等则可以提醒车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并且避免发生安全事件时引发法律纠纷。 (2)车主首次申请办理停车年卡或月卡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原件与复印件,并签订停车位使用协议,建立双方车辆停放服务关系。协议上应对车辆是有偿停放还是无偿停放、是保管关系还是仅仅车位租用关系、停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等法律责任问题予以明确,避免在车辆出现刮损或丢失时引起法律纠纷。 (3)车辆停放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切忌堵塞消防通道。 部分车主为了方便,经常会将车辆停放于消防通道,或部分物业公司为了提高车辆停放收入,擅自将部分消防通道划为停车位,这样往往会导致消防通道的堵塞,严重影响消防疏散及抢救。物业社区微信:因此,车辆停放管理应特别注意对消防疏散通道的管理,确保车辆停放符合消防管理的要求,绝对不能堵塞消防通道。 (4)对于电梯直接通往室内停车场车库的小区,必须做好电梯入口的安全防范监控措施,避免不法人员直接从地下车库进入楼内。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gz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

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A区停车标准规定了上限与下限,其中外围公共交通条件不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上限,内部公共交通条件较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下限。B区停车标准除少数幅度值外,均为下限。 B区范围内交通政策不鼓励大量机动车进入的区域,应按A区的配建标准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配建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类型、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具体指标值按照附表1执行。 第八条【综合性建筑物】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的设置,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按各单项标准

医院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车辆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缓解院内交通压力,进一步方便病人,保障良好医疗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员工车辆及病人或其家属车辆,以优先保证就诊患者使用车位为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辆包括医院员工车辆、医疗用车、病人及家属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 第四条院警班行使车辆管理职能,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种车辆要求按规定停放: 1.各种非机动车一律按序停放到医院指定的停车棚内,不得在其他地方乱停乱放。 2.医院员工车辆一律停放在医院行政办公区一楼门前停车场或住院部门前停车场。 3.医院门诊左侧及右侧弧形区域均为病人及家属车辆停放区域。 4.其他社会车辆来院由院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安排停放位置。 第六条院警班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进入院内车辆有序停放,保证医院内道路畅通: 1.医院根据现有场地确定停车位,明确标志, 划分停车区域及车位。 2.院内车位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不得个人租用及随意侵占。 3.进入院内车辆不得停放在非停车位的公共道路上,不得占用120等医疗用车停车区域。遇特殊情况,如送药品、氧气,运垃圾,接送病人等,由院警负责安排,在不影响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予以临时停放。 4.车辆进入医院后,减速行使,车辆限时速5公里,严禁超车,禁止鸣笛。 5.进入院内车辆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6.进入院内车辆必须遵照院内交通标志线路行驶、服从院警指挥;如不服从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造成停车场设施毁损的,应照价赔偿。

7.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 8.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限宽规定的车辆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9.院内一般不停放外来过夜车辆,若情况特殊,须经院警负责人同意,车上财物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七条所有在院内停车的本院员工应将本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车辆信息报 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车辆进入园区须持物业服务中心签发的真实有效的停车卡(凭证),按指定的线路行驶,直线段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进入地下车库或园区拐弯处(包括别墅路段)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2、车主或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园区或停车区域的指示标志要求,如出入口、限高、限速、行车路线、停车线、禁鸣等。 3、进入园区的车辆须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按指定路线进入停车区域,私家车位须对号停放,其他停车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跨位泊车(在两个车位间泊车)或一个车位泊多辆车。 4、车辆停放后,须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车主离开时须锁好门窗,设定好车辆的防盗系统,带走停车卡及贵重物品,防止物品丢失。 5、车位使用人及车位所有人为该车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做好区域内防火安全工作。 6、本园区提供车辆泊车场地,不负责车辆及车辆上物品的保管,车主须自行办理有关车辆的保险,车辆及车上物品意外受损或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7、园区内严禁修车、试车、练车、洗车,停车区域内严禁加油、动用明火。 8、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如车主瞒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除当事人负责外,物业服务中心将上报公安、司法机关。 9、严禁在单元门前、园区行车道、人行横道、绿地等非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10、如发生火警、车祸或意外事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车主前,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如将车辆拖至安全地点,阻挡可疑车辆离开现场等。 11、进入园区的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车辆、公共设施损坏的,车主或驾驶人负责赔偿,在未处理前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该车离场。 12、车主须妥善保管停车卡(凭证),如有遗失,须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因停车卡(凭证)遗失出场时,车主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登记核实后,按入场时间缴交停车费及补卡工本费30元/张后方可出场。 13、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物业服务中心。

广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泊位和临时停车场。但道路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本住宅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1-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的具体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实施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泊位规划,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 国土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调控停车需求。 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短时停车,快停快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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