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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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一、概念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案例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较强,每年7月至9月是生产旺季。

朱某自2001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带其本人的小货车至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

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朱某报酬2000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A公司支付。

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

某日,朱某受A公司指派在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具为A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

遂作出工伤调查结论,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

朱某之妻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调查结论。

法院受理后,因A公司于该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A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围绕着朱某与A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一焦点问题,当事人各执一词,并形成如下对抗意见:1.朱某自备劳动工具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原告认为朱某虽然自备车辆,但是开车所需的油费、过路费甚至违章罚款费都由A公司承担。

如果朱某是搞个体运输的,那么上述费用开支由A公司承担显然不符合逻辑。

因此,合理解释是朱某所有的机动车与A公司的关系属租赁关系,而朱某与A公司的关系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表现?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表现?

The world is full of unfairness. What we can do is not only accept, but also try to resis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表现?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2、适用的法律不同。

3、主体资格不同。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

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词,大部分的人认为这两个词是没有区别的,相提并论,也有一些人总是混用这两个词,但是这两词是有区别的,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就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下面就跟一起来看看吧。

概念辨析: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 , 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 , 另一方是自然人时 , 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 , 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 , 另一方支付劳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交叉在一起。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在于:1.调整法律不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双方可以不签书面劳务合同;劳动关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3.身份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4.承担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缴纳社会保险义务,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承担为另一方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获取报酬不同劳务关系中的报酬由双方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协商确定,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发放时间及数量由双方自由约定,没有法律限制。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一般应按月发放,且不能违反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赔偿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赔偿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赔偿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两种不同的雇佣关系形式。

虽然两者都涉及劳动者的工作和报酬,但在赔偿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以及它们在赔偿方面的差异。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的正式雇佣关系,基于劳动法律规定的雇佣合同。

在劳动关系中,员工被视为企业的直接雇员,享有各种雇工权益,如社会保险、年假、休假、工会组织等。

劳动关系的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和津贴:劳动关系中,员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合同规定获得固定的工资和津贴。

工资通常基于小时工资或月薪制度,并在法定时期内支取。

2.社会福利:劳动关系包括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企业和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加班费:如果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他们有资格获得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费通常是基于标准工资的倍数计算。

4.年假和休假津贴:劳动关系中,员工有权享受有薪年假和休假。

这些假期通常是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和工作时长来确定。

此外,员工还可能享受带薪病假和探亲假。

5.终止赔偿:在劳动关系中,员工有权获得合理的终止赔偿。

这些赔偿可能包括未使用的年假、未支付的工资和可能的补偿金。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企业与外部劳务提供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企业与劳务供应商签订合同,以获得特定的劳动服务,如临时工、外包工等。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并非企业的直接雇员,他们是由劳务供应商提供的独立承包商。

在劳务关系中,赔偿方式有所不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费用:企业与劳务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用于覆盖提供劳务的成本和费用。

这通常是按小时或按任务计算的。

2.不包含社会福利: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不享有企业提供的社会福利。

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购买保险和退休金计划。

3.合同约定的赔偿: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和劳务供应商通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终止合同的条款和赔偿。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一)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主体资格不同 (三)主体地位不同。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六)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八)在审判决实践中应予区分的二种现象。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相信很多人在看到以后,第一感觉是这俩着是一样的。

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两者肯定是不一样的。

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并不清楚,所以,为了方便大家将两者区别开来,特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具有隶属行,即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一)主体资格不同依据《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与劳动待遇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提供劳动一方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实践中一直是一对难以区别的概念,笔者试图将其二者的明晰区分开来。

当然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和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容易区分的,在这里我们主要区分的是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的个人提供劳动的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首先我们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第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其中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关系。

第二、这两种关系的成立均以实践为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为了更好的在理论与实践中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笔者从不同角度对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进行如下比对:一、二者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公务员外的用工时是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

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相互之间随时可以解除劳务。

二、从属性关系不同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劳动者与用人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具体表现在身份上的从属,组织上的从属,经济上的从属。

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作者:田慧明来源:《卷宗》2017年第33期摘要:劳动关系又称劳资关系、劳使关系、雇佣关系,而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的干预程度、适用的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等不同。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定义;要素;特征;区别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阐释(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定义又称劳资关系、劳使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在社会生产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在实现劳动生产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而在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必然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

2.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的参与者。

包括劳动者、劳动者的组织和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

(3)劳动关系的内容指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其中劳动者的权利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国家和单位机密。

第一,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第三,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其中一方为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即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第四,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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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将
劳动关系的特征归纳为:
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在实务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从2008年1月1日起,不应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之提法最早出现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9 号)中,一直到1994 年7月,《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可见,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因此一直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那段时期,对下列情形:
(1)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终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
用人单位工作的;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但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的,均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2008年1月1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从该条观定可见,并没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那样,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首先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并不是规定其无效,而是要求其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可见劳动关系并不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唯一依据。

据此,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存在的被定义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自2008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很大的相似性,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相近,从现象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两者很易混淆。

分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直接关系到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正确适用法律。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
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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