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华东政法大学伍坚老师商法讲稿)

证券法(华东政法大学伍坚老师商法讲稿)
证券法(华东政法大学伍坚老师商法讲稿)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

二、证券法

《证券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一)股票

(二)债券

(三)证券投资基金

1.特征:

(1)须集合分散资金用于投资;

(2)利用信托关系组织证券投资;

(3)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

2.和股票、债券相比的区别:

3.分类

(1)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成的基金,基金的投资者是股东,基金是法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是一个专事于有价证券投资的投资公司。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组织起来的由信托机构代理证券投资的基金。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的组织形式就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2)开放型投资基金与封闭型投资基金

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不固定的,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持有或要求基金回购而减少持有。

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固定的。完成发行计划后,不再追加发行。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投资者不得要求基金回购,但可将持有的股票或受益凭证通过证券市场转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采取的就是这种分类方法。

4.设立和募集

设立基金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能采取公募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法定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5.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

(1)基金的筹集符合法律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筹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须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有两项:一是管理基金,二是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限于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审查批准。按照规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

7.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1)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目前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2)投资限制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四)权证

1.定义:投资者在支付相应的对价(权证发行价格)后,有权在一定时间以一定价格向发行人买进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2.分类

(1)基于发行人的不同,分为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股本权证涉及公司库藏股、新股发行等多种法律问题,股本权证的行权可能会导致标的股票总股本的增加。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通常为信誉好的券商、投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它的行权不会引起标的股票总股本的变化。

(2)基于内容的不同,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

(3)基于履约时间不同,分为欧式权证和美式权证。前者只能在到期日请求履约,后者在权证到期日前的任何交易时间均可行使权利。介于两者中间的还有百慕大式权证。

3.权证的功能

对投资者来说,避险功能。

A公司股价8元,权证发行价格0.8元,行权价格9元。

如果判断失误,行权时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投资者仅仅损失取得权证的价款。

当股价涨到12元时,投资股票的收益率为50%,投资权证的收益率为275%。

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新《证券法》第123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在一些国家,法律允许以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经营证券业务。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体制

(一)设立体制

1.注册制:以美国为代表,只要资本金、专业人员的组成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注册成为证券公司。

2.许可制:实行许可制的主要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证券公司的设立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二)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三、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

(一)资产负债管理

新《证券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

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三)交易风险准备金

新《证券法》第135条:“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交易风险准备金是专门用来弥补证券交易损失的资金。证券交易准备金的提取可以很好地化解证券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风险隔离制度

新《证券法》第136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四)客户资金管理

新《证券法》第139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五)投资者保护基金

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正式成立。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由国务院独资设立。其职责主要包括: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消、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消、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等。

四、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

(一)业务范围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二)业务规则

1.分业经营

2.信用交易

第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第143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4.禁止向客户作出不当承诺

第144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发行与承销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它证券的活动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一)公募和私募

证券私募:发行人通过非公开的直接洽商方式,向少数以投资而非转售为目的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私募制度的主要特点:

(1)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及投资者之间转售证券仅针对特定对象。

(2)证券发行及转售采取非公开方式,不得采取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行为。

(3)通过直接洽商方式买卖证券;

(4)特定对象购买证券的目的是投资而非转售。

目的判断标准:证券持有时间的长短。

在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专业程度、投资者获取信息能力方面,私募明显不同于公募,由此造成两者受监管程度的不同,进而导致两种方式的筹资速度和复杂程度不同。《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根据《证券法》第12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法定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第13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三)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证券法》第28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四)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

《证券法》第34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三、证券发行审核

(一)注册制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股票发行分为三个阶段:

(1)文件提交阶段;

(2)注册生效等待阶段。SEC审核申报文件,如果没有异议,申请于提交20日后或SEC决定的更早的日期生效。SEC认为文件有不充分、不确切之处,可以向申报人核实或提出补充、修订的要求。如果SEC认为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况,可以发出生效终止令,在申报人按要求修订后可以解除终止令。

(3)正式发行阶段。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条第1款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在发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该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进行呈报时,不得进行。

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报书之日15日内产生效力。

第9条规定:大藏大臣认为呈报书在形式上不完备,或该文件应记载的重要事项不充分,可以命令呈报人提交订正报告书。在重要事项上有虚假记载时,可以命令呈报人提交订正报告书,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命令呈报人停止提交的呈报书的效力。如果呈报人按照规定提交了订正报告书,且大藏大臣认为适当时,可解除停止生效命令。

注册制建立在自由主义学说和信息披露主义的基础上,简化政府审核程序,降低证券发行的成本,促使投资者提高投资判断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

(二)核准制

发行人不仅要进行完全、充分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符合法定的实质条件,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

根据《证券法》第10条、第23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

核准制的理论基础:对投资者能力的担心。

优点:保证发行的证券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防止垃圾证券进入市场。

缺点:

(1)导致监管机构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证券发行质量存在问题,违背设定核准制的初衷;

(2)造成投资者对政府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者群体;

(3)法定条件是一体适用的,而发行申请人遍布各行业。

相对而言,注册制比较符合效率原则,核准制比较符合安全原则。

目前,多数国家采取注册制,包括美、英、德、日、法、意、澳、加、荷、巴、新加坡、菲。

新西兰、瑞典、瑞士等国采取核准制。

台湾1988年修订“证券交易法”时兼采核准制与注册制,但2006年修订该法时采注册制。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变:

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采取审批制。

1993年开始,审批制表现为具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额度制”。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确定每年发行的总额度,再分配给各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

1996年开始,“额度制”转为“指标管理”,采取“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办法。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确定可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家数指标。

问题:限制发行规模;腐败和“地方主义”导致发行股票的质量极其低下,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1999年《证券法》明确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公司债券发行实行审批制。但是直到2001年3月17日,证监会才取消额度和指标控制,开始采取“通道制”。

(1)通道制:“自行排队、限报家数”,开始采取“过会一家,递增一家”,2002年春节后改为“发行一家,递增一家”。

仍然具有计划经济主义平均分配的色彩;导致大量企业的发行受阻,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

(2)保荐人制

2004年2月1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保荐人(Sponsor)一词是从香港证券市场传入的,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

发行审核程序的缺陷:

(1)不透明。发审委委员名单保密。

(2)难以尽职。工作量大,2004年过会高峰期间人均日读60万字。

2003年之后,证监会对发审委制度进行了改革,名单公开。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说,不再存在买卖发审委委员名单的可能性。

四、证券承销

(一)包销

第28条: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这种定义其实混淆了包销和助销。

(二)助销(余额包销)

(三)代销

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

(四)承销团承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发行失败:

第35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

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证券上市法律制度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发行人已发行的证券经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审核后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开挂牌交易。证券上市后,证券发行人被称为上市公司。1.对于证券发行人的好处:

(1)提高了上市公司的知名度;

(2)有利于证券被更多的投资者拥有,防止少数投资者空子公司、操纵行情。

2.对投资者的好处:

(1)提供了一个连续的、便利的证券交易市场;

(2)为投资人的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证券上市机制

(一)上市审核机构

《证券法》第48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原《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二)上市的条件

第50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国外,既然由证交所批准上市,则上市条件也多由证交所决定。不同交易所的规定不一,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在哪一个证交所上市,由此形成不同交易所之间的竞争。

第57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三、上市暂停和上市终止

(一)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机构

根据《证券法》第55、56、60、61条,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以及终止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原《证券法》将决定权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二)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第55,56,60,61条)

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6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0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61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依法取得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合并的行为。

收购和兼并的区别:辅P183

(二)特征

1.上市公司收购不需要经过目标公司及其管理层的同意

2.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3.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为是了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二、分类

(一)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场内收购

定义: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以取得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场内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连续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取得控股权的行为。

(二)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

(三)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

这是根据目标公司管理层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进行的划分。善意收购是目标公司管理层持合作态度的收购。敌意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经营者拒绝与收购者合作的收购。敌意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层经常采取反收购措施来阻碍收购的顺利完成。

(四)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这是以收购是否构成收购人的法定义务为标准所作的划分。自愿收购是收购人自主自愿进行的收购;强制收购是在收购人持有某一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而进行的收购。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的划分是相对的,因为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是收购人依法实施的有计划的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即使是强制收购,它的触发也是源于收购者的自愿选择。

(五)现金收购与换股收购

这是以收购支付对价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现金收购是指收购人以现金作为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对价的收购行为;换股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发行新股或以库藏股为对价来交换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行为。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

这是信息公开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使中小股东能够在拥有比较充分的信息量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避免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风险以及各种证券欺诈行为,从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秩序。

根据各国证券立法,充分披露原则具体包括这样几个内容:

首先,收购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该变更应立即披露。

其次,目标公司管理层应对收购发表意见以供股东参考,管理层还应披露自身在收购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够据此自行作出决定。

(二)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

1.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

这主要体现在“全体持有人规则”和“按比例接纳规则”两个方面。

前者是指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后者是指在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接

受要约的目标公司股东手中购买股份,而不论接受要约的时间先后,这与一般证券交易中遵循的“时间优先原则”明显不同。

2. 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

这是指要约人应对受要约人给予平等的收购条件,对同类股东应给予相同的收购条件,对不同类别股份的收购条件也应类似,不得给予特定股东以收购要约中未记载的利益。

从“收购条件平等规则”进一步发展出“最高价格规则”,即如果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而不论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接受了要约。

此外,为避免收购人对目标公司股东给予不平等待遇,有些国家禁止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间以要约收购以外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

四、收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大股东持股披露制度

1. 大股东持股披露义务

大股东持股披露义务也称为“权益公开规则”,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负有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并披露其持股状况的义务。

第87条不要求披露持股意图。

第87条“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2. 大股东持股变动披露义务

第86条第2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当收购者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时,往往需要进行披露甚至引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此时,收购者往往联合其它人采取共同行动,并以个人持股未达法定比例为由规避持股披露、强制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的约束。如果收购立法对此听之任之,那么信息披露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将不能发挥任何作用。有鉴于此,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将采取联合行动的各个主体视为一体进行规制,反映在立法上就是一致行动人规则的确立。

从各国规定看,一致行动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关联人,也包括基于协议采取一致行动的非关联人。一致行动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他们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一致行动的合意,在客观上要共同实施取得或购买股份的行为。并且,基于实际认定的困难,国外往往通过推定方式来认定主观合意的存在,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应视为一人持有,当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须履行披露义务,这是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规范一致行动的基本原则。

第86条第1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具体可见中国证监会200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修订,自9月1日起施行)。(二)收购要约的披露制度

收购要约披露制度是指要约收购中的收购人应以一定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公开披露要约内容及相关信息的制度。此外,收购人还必须依法向证券监管机关报送收购报告书。

第89条规定了收购报告书的内容

第89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三)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披露制度

各国证券立法多规定目标公司董事会负有出具意见的义务,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1)公司经营者依其所了解的情况向股东提出的接受或拒绝收购要约的建议及其作出建议的理由;

(2)董事会是否与收购人就此次公开收购或行使目标公司表决权事项达成任何合意或谅解等情况;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是否因此次收购而计划售出或不售出其股份;

(4)董事会是否已经或准备采取反收购措施等。

为保证董事会意见的真实、准确、完整,一些国家和地区还要求董事会必须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收购要约是否公平合理等事宜,从更专业的角度作出评判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要约收购制度

(一)收购要约的发出

收购要约的发出即意味着要约收购的开始。

关于收购要约的对象,英国和香港要求收购要约应当首先向目标公司的董事局或其顾问作出,然后才能向公众公布,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提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收购的敌意性,争取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合作,同时也为了保证目标公司管理层有时间就收购要约发表意见。但从收购人的立场考虑,这种作法难免对其造成不利,因为愈早通知目标,目标公司愈能在时间较充裕的情况下拟制各种反收购措施以制止收购成功。”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考虑到敌意收购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以及我国对内幕交易尚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该规定是适宜的。

(二)收购要约的期间

收购要约的持续期间,有法定最短期限和法定最长期限之分。法定最短期限是指要约人的要约有效期不得低于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使目标公司股东有充分时间考虑是否接受要约,防止因仓促决定而造成损失,以及使其它潜在的要约人有充分时间考虑是否提出竞争性要约。法定最长期限则是考虑到期限过长会使该种股票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

我国《证券法》第90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第90条“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收购人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由法律强制其在规定时间内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制度。强制要约收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要约义务的发生以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使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达到特定比例为条件;

(2)收购人负有法定的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义务。非经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豁免,收购义务人不能免除此项义务;

(3)收购要约的主要条件及发出要约的时间表均由法规强行确定,收购义务人不得自行加以更改。

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点

根据第88条、第96条,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只有“继续进行收购的”才负有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通常来说,收购方控制30%的股份往往足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此时收购方根本没有必要也不会继续收购从而引发强制要约义务,该规定只会导致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目的落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3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此即主动要约收购。

六、协议收购制度

特征:

1.协议收购不具有要约收购的公平性。协议收购的条件由收购人与股东协商确定,各份收购协议的条款往往不尽相,因此很难体现公平原则。

2. 协议收购不具有要约收购的公开性。在信息公开上,协议收购并不象要约收购那样事先充分披露有关信息,而是与特定股东私下协商股份转让事宜。股东往往无法获取充分信息以作出正确的决策,证券市场的稳定也因此受到影响。

3.协议收购不具有要约收购的排他性。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不得以要约以外的其他方式买卖目标公司的股份。但协议收购不具有这种排他性,在进行协议收购的同时,收购人还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目标公司的股份。

第94条第2款:“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第3款:“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96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七、收购期满的几种结果

收购成功可能引发以下几种情况:

(1)目标公司的股份终止上市交易;

(2)强制购买;

(3)目标公司的变更和消灭。

第97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4)股份转让的限制

第98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证券欺诈行为

一、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1. 主体——内幕人员

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原规定只有前者。”

第74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 内幕信息

一般认为,内幕信息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信息尚未公开;二是该信息是能使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波动的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见第75条。

第75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信息公开的标准,大致有以下几种:(1)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2)通过全国性的新闻媒介公布;(3)市场消化信息,即市场对该信息已作出反应。

3. 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

第76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对于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一般认为,应是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亲自实施证券交易是直接利用,而泄露信息和建议他人买卖则是间接进行证券交易。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确定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有三大难点:一是原告诉讼资格的确定;二是内幕交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三是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短线交易

定义:所谓短线交易,就是指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在法定的期间内,买进发行公司股票再卖出或卖出再买进的行为。

1. 归责原则

由于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在举证上比较困难,为维持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国外对短线交易一般实行客观归责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即只需证明公司内部人在法定期限内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即成立,至于内幕人实际上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不为所问。

2. 对短线交易的规制

各国证券法大都规定内部人短线交易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

原规定只针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在增加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洗售

第77条第3款:“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相对委托

77条第2款:“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连续交易

77条第1款:“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第69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173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监管

一、证券监管概述

证券监管的法理基础:纠正市场失灵。

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高市场透明度,惩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监管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和市场机构。

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是证券市场的相关当事人及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活动。

证券监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过严格执法来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

(一)行政主导型监管体制

(二)自律管理型监管体制

在我国,证券行政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多个机构共同监管到一个专门机构集中监管的演变历程。

20世纪80年代市场发展初期,中国人民银行是证券业的主管机关。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告成立,前者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后者则是其执行机构。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合并,形成为今天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正式确立了我国的集中统一证券监管体制。

二、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一)规则制定、审批权

证监会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可在《行政许可法》的框架内行使行政许可权,包括对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交易

所章程的审批等。

如新《证券法》第5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又如新《证券法》第10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对市场行为的监管权

发行监管;上市监管;证券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的监管;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三)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权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权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

(一)现场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权

(三)询问权

(四)查阅、复制、封存权

《证券法》第180条:“(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五)查询、冻结、查封权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六)限制证券买卖权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三、证券交易所

(一)概念和特征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政府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法人组织。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是: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必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

(2)证券交易所是有形市场,有具有一定规模的营业场所、比较完备的交易服务设施、一定数量的懂得证券交易业务知识的人员以及比较完善的交易规则;

(3)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参与证券买卖,也不决定证券交易价格,只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并具有一定的证券监管职能;

(4)证券交易所是法人组织。

(二)功能

1.提供持续性的证券交易市场

2.形成公开合理的证券交易价格

3. 为证券交易各方提供相应服务

4. 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设立体制

1.承认制

2.注册制

3. 许可制

(四)组织形式

1. 会员制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证券商作为会员共同出资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特点是:

(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设施及其他财产所有权,为全体会员共有,并共同使用。

(2)社团性。交易所由一定数量的会员证券商组成,只有会员才能进入交易大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非会员只能委托会员代

(3)非营利性。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故向上市公司收取的上市费用及向证券商收取的交易佣金较低,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员费、席位费;费用则由各会员分担。对证券交易中任何一方因对方违约产生的损失,交易所不负担保责任,对交易双方来说风险较大。

2. 公司制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由股东出资,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的法人。

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相比,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点:

(1)通常以营利为目的。一般认为,公司制证交所强调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所的收入不仅用来维持、改善交易服务设施,还要向股东分配盈余。因此,公司制证交所收取的佣金较高,相应承担的责任也较大,即证交所对场内交易负有担保责任,交易一方因对方违约产生的损失,应由交易所负责赔偿,使得公司制证交所具有更强的社会信用。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公司制证交所都强调营利,如纽约证券交易所、韩国证券交易所等都在章程中定明属非营利法人。即使是营利性的证交所,鉴于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也把公益性摆在重要的地位,并以各种制度安排防止营利性的过分张扬而损及社会公益。

(2)证券商根据与证券交易所的合同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活动,不受股东身份的限制,公司股东若非证券商反不得入场交易。证券商与证券交易所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证券交易所据此对证券商进行监督管理。

(3)公司制证券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其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决定交易所的重大事项,下设董事会为执行机构,还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

(五)职能

1. 对证券交易的服务职能

2. 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

(1)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2)对会员(市场参与者)的监管;

(3)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实行实时监控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证券法》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监管的依据是交易所的章程。证券公司要参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必须先接受交易所的章程,成为其会员,这也意味着证券公司“同意”接受交易所对自己的监管。

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所股东的市场参与者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这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并无实质区别;如果市场参与者不是股东,虽然可以不受交易所章程的约束,但要与交易所签订使用交易所服务设施、接受交易所监管的协议。无论是章程还是协议,本质上都体现了交易所和会员(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一种契约法律关系,这是交易所对会员(市场参与者)监管权力的法律基础。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管的依据同样是契约法律关系。上市公司在交易所上市时,需要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以正式、也可以算作私人协议的形式将上市公司应尽的义务和交易所的监管权力确定下来。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已经制定、将来制定或修改的各类业务规则是上市协议的重要条款。据此,交易所就可以依据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并在其违约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假设2001年4月

41、假设:中国公民甲于1998年和美国公民乙在美国结婚,婚后甲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乙居住在美国。2000年4月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西湖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住在美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乙在答辩状中称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就归美国法院管辖;第二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是不能管辖涉外案件的。

问:(1)乙的理由能否成立?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西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受理了此案,它应适用何国法作为此案的准据法?为什么?

(3)假设甲认为其与乙于1998年在美国缔结的婚姻依中国法是无效的,并请求法院直接解除婚姻,对该问题西湖区人民法院又该如何进行法律选择?为什么?

(4)假设此案以美国法作为准据法,而美国是个复合法域国家,西湖区人民法院又应如何进行法律选择?为什么?

42.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19岁的B国公民乙于B国依B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1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1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①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②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未达到中国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子和乙的婚姻无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而乙则提出:她与甲结婚时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效的。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③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B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B 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B国是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2005年4月

42.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座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美籍华人。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1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

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

2005年10月

41.甲系中国公民,居住在杭州市。甲死于杭州并在英国遗有不动产。甲有丈夫乙和胞弟丙,都是中国公民,也都居住在杭州。除了乙与丙,甲死亡时没有其他亲人,并且没有立遗嘱。乙与丙因该不动产继承闹起纠纷,乙起诉至杭州市某法院。请问:(1)杭州法院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杭州法院有管辖权,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西安交通大学《证券法》期末考试拓展学习(四)7

西交《证券法》(四) 证券法的理论基础 证券法的经济学基础 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说,由于垄断、外部性、不对称信息等问题的存在,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的理想状态,存在市场失灵问题,需要国家用“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进行干预。 一、垄断,表现为三个方面: 1、有关股票量的垄断 由于配股的存在,导致我国股市可流通股票减少,人为限制市场供应。 2、证券公司经营资源的垄断 分业经营模式下,同类金融资源只能集中于相同的亚金融部门,投资者只能依据不同金融机构的服务选择服务。宏观上,我国证券公司垄断了相关服务途径;微观上,证券公司行业内趋于寡头垄断。 3、证券交易所单一 我国只存在一个高层次的证券市场,对于层次低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等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打破证券市场的垄断,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外部性 证券公司一定要把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利益冲突机制处理好,避免危机。 三、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的理论被称之为信息经济学 四、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有效市场假说是针对资本市场上证券价格根据信息进行调整的速度快慢提出的。如果证券价格能够根据信息进行迅速调整,从而证券的当前价格就可以包含有关这个证券的所有信息,资本市场就是一个有效市场。相反,如果信息调整的速度慢,从而投资者可以根据对信息的分析赚取利润,资本市场就是无效的。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开原则”——证券法第3条

公开原则,即信息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证券投资者提供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有关资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由于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处于弱势地位,因而证券法的公平原则应倾向于投资者的保护,以达到实质公平。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对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给予公正对待。 《证劵法》修改理念 1、坚持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理念 2、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和私法自治的原则,限制公权力对市场过度干预 3、改革发行审核制度 4、完善监管理念,引入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 5、明确混业经营、功能性监管 6、扩大证劵范围、引入“金融投资商品” 7、改革保荐制度 8、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9、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纳入调整范围 10、立足于国家化 11、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存在优先购买权,是由其封闭性、人合性决定的;股份公司强调公开性、资合性,所以没有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基础。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规定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一条只适用于“有限公司”,并不适用于“股份公司”,而《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里并没有提到谁有优先购买权。这里“依法转让”的依据是《证券法》,《证券法》遵循的是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交易的竞价实行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试想如果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交易前首先要判断竞买者是否是股东,这无形中增加了交易的复杂程度,《证券法》的交易原则将无法实行。 公司法第127条:同次发行的股票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这不同于配股。但是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等七

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大不大

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大不大, 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2015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招生人数为220人,法律(法学)硕士专业招生人数为230人,专业招生量较多,相对于其他院校来说,华东政法大学的复试分数线较低,综合来讲考研难度不大。据凯程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统计数据得知,95%以上都是跨专业的考生,而且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 只要能有计划地进行针对性的复习,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跨专业考研,华东政法大学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跨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一丝都不能懈怠,法硕也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难。 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分析 本文系统介绍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华东政法大学法硕就业,华东政法大学法硕学费,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初试经验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华东政法大学考研机构! 一、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2015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招生人数为220人,法律(法学)硕士专业招生人数为230人,专业招生量较多,相对于其他院校来说,华东政法大学的复试分数线较低,综合来讲考研难度不大。据凯程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统计数据得知,95%以上都是跨专业的考生,而且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 只要能有计划地进行针对性的复习,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跨专业考研,华东政法大学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跨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一丝都不能懈怠,法硕也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难。 二、华东政法大学法硕就业怎么样?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本身的学术氛围好、师资力量强、人脉资源广,华东政法大学法硕在全国的知名度是响当当的,华东政法大学在社会上地位也不容小觑,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现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当然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亦可以从事原有专业与法律结合的管理工作等等。 凯程考研常年从事法硕考研辅导,根据多年经验,认为法硕就业前景不错。但由于研究生的常年扩招,还需要好的工作还需要学生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才能在就业大潮中占有一席 1

上市专题研究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

上市专题研究54: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 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 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比如: 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最新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证券法练习题

证券法练习题 一、选择题 1.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 000万元 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 000万元 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 B.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D.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下列选项中,属于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A.经证券交易所批准B.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000人 C.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D.基金管理人必须自有足够的保证金 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B.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C.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D.非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 A.公司的股票被收购人收购达到该公司股本总额的70% B.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C.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 6.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4

65、法的效力的范围 → 重点! 、 重点! ? 通常表现为: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 对人的效力 → 重点! 重点! a. 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 属人主义,又称国民主义: 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 而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或在本国领域外。 ② 属地主义,又称领土主义: 凡在本国领域内的所有人都适用本国法律,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 而不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 ③ 保护主义: 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法律的依据。 ④ 结合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 我国采用这一原则 b. 对人的效力的法律规定: ①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⑴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并且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⑵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原则上仍受中国法律保护,并负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 ② 对外国人的效力: ⑴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以内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大使馆的外交官,享受外交豁免权,不受中国法律制裁。 ⑵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之外的,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 或与我国公民发生了法律交往,也可适用我国法律规范。 ⑶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 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 ? 对事的效力 → 重点! 重点! a. 对事的效力的原则: ① 事项法定原则:eg:罪刑法定原则 ② 完善设定原则: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该是完整的、广泛的、明确的 ③ 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案件 → 一件事情处理过了,不能再提起诉讼 ④ 一事不二罚原则: 刑事案件 → 一个人被处罚过了,不能再用同一原则处罚 b. 对事的效力的对象:① 对社会关系的效力 ② 对行为的效力 ? 法的时间效力 → 重点! 重点! a.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①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② 自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100分

1,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次序 B,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C,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D,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2,按照《证券法》的规定,(ABCD)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B,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3,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话正确的是(AB)(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B,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不通的只是手段,实质都一样

C,只是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D,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4,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B,“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C,“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D,“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次序。 5,《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D,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联系买卖,操纵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量 6目前,利用互联网编造,传遍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案件,具备的特点有(ABCD)

证券法案例 全5个

证券法案例全5个 案例2 上市公司A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对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土地作了违规处理,按照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000万元;在公司股票发行材料中,将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该事实在A公司股票发行文件中未作披露;公司股票申请发行前,已将其内部职工股在某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A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中披露。 根据《证券法》,谈谈A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案是一起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中对重大事项有虚假记载和未予披露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情的实质。”本案中A公司虚增公司无形资产及缩减公司股本、内部职工股在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未作披露,即违反了《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2)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3)A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没有证券法

2019电大《商法》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 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西安交通大学 课程考试《证券法》作业考核试题

课程考试《证券法》作业考核试题 一、单选题(共30 道试题,共60 分。) 1. 《证券法》修订案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将于何时正式开始实施? A. 2006年1月1日 B. 2006年3月1 C. 2006年6月1日 D. 2006年9月1日 正确答案: 2. 证券公司以下行为或做法中,符合《证券法》的有: A.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和买卖价格 B. 证券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C. 证券公司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D. 证券公司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正确答案: 3. 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公司净资产为100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数额最多是()万元。 A. 2500 B. 2000 C. 1600 D. 500 正确答案: 4. 证券公司的以下行为中,不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 A. 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B. 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 C.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D. 变更公司章程中的一般条款 正确答案: 5.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对其实施的下列处罚中,哪项错误的? A. 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 6.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谁任免? A. 证券业协会 B.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D.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正确答案: 7. 对证券登记结算的以下叙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 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B. 必须把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 C.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D.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但在一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清算交收帐户 正确答案: 8. 以下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B.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C.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D.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九十日 正确答案: 9. 下列行为中,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基金管理公司为销售基金,向购买人承诺收益 B. 乙商业银行同时担任某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C. 丙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D. 丁基金管理公司为获取高收益,用基金财产投资于某高科技普通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 10.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内,以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A. 一个月三个月 B. 二个月四个月 C. 三个月六个月 D. 六个月十二个月 正确答案: 11.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在一定情形下,证券交易所可决定暂停其上市交易。以下对暂停公司债券上市情形的说法中不准确的是: A.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法学专业各校排名

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A等学校 1中国人民大学 2北京大学 3中国政法大学 4武汉大学 5西南政法大学 6吉林大学 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8厦门大学 9华东政法大学 10清华大学 11南京师范大学 12复旦大学 13浙江大学 14外对经贸大学 15山东大学 16南京大学 17湘潭大学 18上海交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硕士点 一级国家重点学科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一级学科博士点 北京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清华大学 武汉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厦门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级学科硕士点 安徽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贵州大学 海南大学 黑龙江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吉林大学 兰州大学 辽宁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清华大学 山东大学 山西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四川大学 苏州大学 同济大学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厦门大学 湘潭大学 烟台大学 云南大学 郑州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重庆大学

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 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 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 【招生信息】开设硕士点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人大最近几年的招生简章都不公布招生人数。 【攻关秘笈】人大法学院历年来的录取分数线都很高。专业课考试采用人大版的21世纪法学指定教材,市面上容易买到。试题题型比较稳定,重复率也不低,通常是名词解释、简答和论述,而且试题90%出自指定的参考教材。这些试题看似容易但难拿高分。考生在答题时要注意逻辑性,尽量多答,以展示出自已的思维能力和知识面。 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全国领先 武汉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重点基地之一。无论是“大法学”(包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等5个学科类)还是“小法学”,其实力与研究底蕴在全国范围内都相当不错。优势学科突出,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攻关秘笈】武汉大学复试分数线相对较低,复试比例较大;专业课考试有指定的参考教材,考题通常不会超过这些教材的范围。专业课题型比较灵活,常见题型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题型/填空、案例分析、辨析等题型,比较重视考查考生理论的掌握和理解。另外,武大在启航考研网上有辅导班,对考研成功也有一定帮助。 北京大学——法学理论名师云集,实力雄厚 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为国家重点学科,其中法学理论学科是我国最早设置硕士点的学科之一。名师云集,教学科研力量雄厚,北大法学理论学科长期以来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 【攻关秘笈】北大法学院的招生十分挑剔,如果对自己的实力与竞争力不是非常有信心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北大的研究生考试没有指定教材,平时积累很重要。考试试题基本上都是主观题,虽然考题不多,但是出题灵活,考查的信息量非常大,要求具备深厚的法学学术功底和很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有统有分的培养模式,法制史、诉讼法水平一流 中国政法大学的培养模式独具特色:被录取考生按专业分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学习。按照有统有分的教学计划,通识课程与20门左右主要专业课程是统一的,各学院根据本院的学科优势为学生开设部分选修课程,既保证宽口径、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又实现法学专业特色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大在法学领域各个专业实力都很强,尤其是法制史和诉讼法的研究水平国内一流。 【攻关秘笈】法大保送生、推免生的比例不高,每年报考和录取的外校考生较多。专业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06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D ) A.英国 B.希腊 C.意大利 D.法国 3.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C)。 A 无效的合同; B 可撤销的合同; C 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D 有效的合同。 5. 依照美国的法例,酗酒者订立的合同( D ) A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 B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仍须履行合同; C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 仍须履行合同; D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则可要求撤销合同; 6.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7.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10.在目前西方国家,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是(B)。 A 无限公司; B 有限公司; C 两合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11.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C)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 A 仲裁; B 民间调解; C 法庭调解; D 仲裁调解。 12.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1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14.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1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6.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D)属于司法解决的范畴。 A 和解;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证券法期末论文

内幕交易执法机制研究 法学096 2009012258 周一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层次推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也日趋规范与健全。然而,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 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行为。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存在, 不仅不利于资本市场及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本文借鉴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在治理证券市场方面的成功经验, 来分析我国内幕交易执法机制的现状以及不足进而分析对我国的启示,无疑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综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证券法律,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大致可分为四种标准,即知悉标准、利用标准、折中利用标准、折中知悉标准。 一、知悉标准 “知悉标准”是上述四项标准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该标准只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交易时知悉内幕信息,而无论他是否实际利用了该信息。美国两部法案分别是1984年《内幕人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法》。法案分别都提到:“任何人如果知悉重大的、未公开的信息,并进行证券交易,就违反或已经违反本法规定的??”此处立法的用语使该条款成为“知悉标准”适用的依据。 二、利用标准 依据利用标准,起诉方必须证明内幕人实际利用了内幕信息。当且仅当一个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利用了任何保密信息时,司法机构才能追究其内幕交易的责任。如此一来,起诉机关或原告就不得不承担双重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被告知悉了内幕信息,还要证明被告利用了内幕信息来促成交易。这种严苛的双重举证责任给起诉机关造成了难以克服的执法障碍,它不仅让指控无法成立,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幕交易法的实施。由于很难证明行为人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起诉机关提起诉讼的数量会急剧减少,司法的效率也会下降,最终造成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加。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练习题

导论法理学概述 1、什么是法学?法学产生的条件有哪些?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法学和法理学的关系如何? 3、简述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发展轨迹以及主要法学流派的形成发展。 4、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有哪些? 5、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是法理学史上的一场深刻变革? 6、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具有何种关系? 7、法理学自身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法的概念 1、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强制性是否法律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 3、如何理解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4、法的阶级性是否意味着法可以完全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5、如何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 第二章法的要素 1、西方法哲学界关于法的要素的代表性学说有哪些? 2、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3、法律规则在法的要素中的地位如何? 4、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有何作用? 5、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有哪些区别? 6、法律概念能否成为独立的法的要素? 第三章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2、法的指引作用有哪些种类?各有什么特点? 3、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4、法的消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5、为什么说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 第四章法的价值 1、如何认识"法的价值"的涵义? 2、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有哪些? 3、什么是法的价值体系?怎样理解法的价值体系? 4、法的秩序价值主要通过哪些得以实现? 5、法律应该如何体现自由,实现自由? 第五章法律文化 1、怎样认识广义的法律文化定义? 2、法律文化的结构有哪些? 3、法律文化的特征有什么表现? 4、中西法律文化有哪些差异? 5、法律文化冲突的原因何在? 第六章法律起源 1 为什么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调整系统中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的调整? 2 法律产生的根源和动因是什么? 3 世界各民族和国家法律的产生有何共同规律? 4 法律与原始习惯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第七章法律的历史发展 1、简述法律历史发展的形式和一般规律。 2、如何正确评价资本主义法律确认的人权原则? 3、什么是法律社会化?它有何社会意义? 4、资本主义法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何新的发展? 5、为什么说废除旧法体系与批判地继承旧法是辨证的统一? 6、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7、为什么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坚持法治原则? 8、为什么人权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八章法系的一般分析 1、法律文明与文明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 2、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具有哪些不同? 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有什么差别? 4、中国古代法有哪些特点? 第九章法律移植与法律融合 1、什么是法律移植?什么是法律融合?两者有何联系? 2、关于法律移植不同观点的症结何在? 3、法律移植通常有几种类型? 4、法律移植的形式和内容有哪几种情况? 5、如何评判法律移植的效果?怎样才能促使法律移植获得成功? 6、为什么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法律也能移植? 7、我国在法律移植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十章法律现代化 1、什么是法制现代化?它有哪些类型? 2、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如何启动的?经历了哪些阶段? 3、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应该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 4、法制现代化是否就是法律的西化? 5、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法律是否也可能全球化? 第十一章依法治国理论 1、如何理解法制和法治? 2、为什么说法治的基础是民主? 3、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证券法案例

案例1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拟发行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20%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委托理财。 甲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答案①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符合规定。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2)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万元、1600万元和1800万元。 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为2900万元,不符合规定。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 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额为4800万元,不符合规定 (3)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1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1400万元。 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在本题中,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5000万元)的比例为28%,不符合规定。(4)2005年8月,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 甲公司2005年8月调整主营业务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董事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李某担任乙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乙公司的财务部门兼职。 张某、李某和王某在甲公司、乙公司同时任职的事实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只是在控股股东乙公司担任董事,并不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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