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危险品的包装

第四章  危险品的包装
第四章  危险品的包装

第四章危险物品的包装

第一节包装概述

危险货物具有不同于其他货物的性质,它们与外部环境接触可能发生变质或因受到碰撞、摩擦、震动、撒漏而引起燃烧、爆炸、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等事故,所以对危险货物进行严格有效的包装极为重要。通过包装,既要保证货物数量完整,又要防止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托运人对包装的责任

托运人、承运人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货物被确定托运到货物被送到收货人手中,这整个过程托运人和承运人分管不同的工作,负有不同的责任。

包装是托运人的主要工作之一。托运人应对货物进行正确的包装,确保其完全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作为货物代理人或承运人的货物接收人员有必要明确托运人应如何对危险品进行包装,他们应遵守哪些规定。

首先,托运人使用的包装、容器可能是有专门的包装生产厂家制造并由其进行过规定的包装试验的;也可能是托运人在提交运输以前先委托他人进行包装的,等等。无论何种情况,托运人都应对所使用的包装质量负全部责任。托运人当然可以就包装质量问题与有关各方交涉,但这与承运人无关。一旦出现问题,承运人只让托运人负全部责任。

其次,托运人必须按照《危规》的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选用《危规》中允许使用的包装类型,遵守《危规》对各种危险物品的适用包装方法、单件净重和总净重的规定。

第三,托运人还应遵守对某些特殊货物及其包装的规定。

国际上还未制定出对压缩气体钢瓶的详细说明,在制定出之前,所用钢瓶应符合灌装国的要求。经始发国有关当局批准,某些危险物品也可置于便携桶内由货机运输。为了在运输过程中给水生动物提供生命所需之目的,可以携带装有压缩氧气的钢瓶,(UN1072),以对水充氧,但要经始发国、目的地国和经营人所在国家有关当局的批准。

第四,托运人不得将危险物品装入集装箱或集装器,但下列事项除外

(1)装有放射性物质的集装箱。该集装箱必须有永久性封装功能,坚固耐重复使用;

而且必须配备便于操作的装置,尤其应方便由一种运输方式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转运。

(2)按照包装说明910准备的装有日用消费品的集装器。

(3)装有固体二氧化碳(干冰)的集装器,但该干冰用于冷冻非危险物品。

(4)事先已获批准的装有磁性物质的集装器。

第五,货物交付运输后,在启运前发现包装破损撒漏的,如不能证明是承运人过失造成的,托运人有责任修理或更换包装;如果能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也应由托运人责任修理或更换包装,但有承运人赔偿托运人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经修理或更换后的包装也必须符合《危规》的要求。获准重复使用一个包装或合成包装件之前,托运人必须保证除去或抹掉所有不再适用的危险物品标记和标签。

第六,若在特殊情况下,托运人所使用的包装与《危规》中具体规定不一致,托运人有责任向承运人提供包装试验和适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二、航空运输的正常条件

各种运输方式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环境条件,但环境变化范围各不相同。对于航空运输,它跨越的空间范围比较大,环境条件变化大,加之危险货物对环境条件的变化比较敏感,这就要求危险货物的包装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急剧的温、湿度变化及高度变化引起的压力剧增或剧减,所以只有明确了航空运输的正常条件,即正常的环境条件变化范围,才能对待运的危险货物进行合理、有效地包装,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性。

航空运输的正常条件包括空运的温度、压力和振动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温度问题,由于国际航空运输跨越的地域范围很大,可能遇到的温度范围为-40℃至55℃之间,在这个范围内温度的变化均为正常。对于那些在低温下充满液体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高温地区时,温度的升高可能导致液体溢出或容器、包装的胀裂,同样相反的运输流向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要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就要求在充装时容器或包装内留有足够的剩余空间,并且应满足一定的压力要求。

其次是压力问题,由于飞行高度的变化,飞行中压力会下降,极端条件下会降至68KPa(0.68bar)。由于容器或包装通常在近似103KPa(1atm,1bar)的正常压力下装入液体,空中气压的降低可能导致液体外溢或容器的破裂。这就要求每一容器或包装及其封闭物必须满足包装试验的要求。

最后是振动问题,飞行中的振动是难以避免的,商用飞机所引起的振动可以在频率7Hz,振幅5mm(相当于1克的加速度)至频率200Hz,振幅0.05mm(相当于8克的加速度)的范围内。包装必须保证能经得住这种振动。

三、包装术语

要充分了解危险货物的包装,先熟悉一下有关包装的术语。首先介绍包装的一般术语。

1、包装(packaging): 符合危险物品规则对包装最低要求的容器及其为实现其包容作用所需的其他构件或材料的集合体。

2、包装件(package): 是指包装作业的最终产物,包括准备运输的包装及其内容物。

3、打包(packing): 对物品或物质进行捆扎、包装或固定的工艺和操作。

4、容器(receptacle): 是指用于接收和盛装物品或物质的器具,包括任何封闭装置。

5、内包装(inner packagings): 在运输中还需使用外包装才能达到安全运输目的的包装。

6、内容器(inner receptacle): 是指为实现其内层保护功能还需使用外包装的容器。

内容器与内包装有区别。内容器的设计是如果没有外层包装就不能起到包容作用,所以它不是内包装,而内包装即使没有外包装也能发挥其包容作用,保护货物,方便使用。如一个玻璃瓶就是一个内包装。

7、外包装(outer packaging): 是指连同吸附材料、衬垫材料和其他容纳和保护内容器或内包装所需要的部件一起构成的复合包装或组合包装的外部保护用具。

8、中层包装(intermediate packagings): 是指介于内包装或物品和外包装之间的包装。

9、组合包装(combination packaging): 为了运输目的,由一个或多个内包装按照一定的包装要求紧固在一个外包装内组成的包装组合。内、外包装间需根据不同情况填充衬垫或吸附材料。

10、单一包装(single packaging): 是指不需任何内包装即能在运输中发挥其包容作用的包装。因为只有一层包装,所以无所谓内、外包装之分。

11、复合包装(composite packagings): 是指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在结构上形成一个整体的包装,一旦组装好后,无论在充罐、存贮、运输及卸空时始终是一个单一的整体。它实际上是内、外两层不同材料制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包装。所以它是单一包装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单一包装。

要注意的是,组合包装的“内部构成”总是指“内包装”而不是“内容器”。“复合包装”的“内部构成”一般是指“内容器”。

12、合成包装件(overpack): 为了运输和装载的方便,同一托运人将一个或若干个包装件合成一个作业单元用于运输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内的每个危险物品包装件必须正确地包装、标记、贴标签,且符合《危规》适当条件要求。

集装器不能作为危险物品的合成包装件。

下面是有关包装容器的术语。所谓包装容器,就是指用作包装的器具的总称。

1、袋(bags): 是指由纸、塑料薄膜、纺织品、编织材料或其他合适材料制成的柔性包装。

2、桶(drums): 是指由金属、纤维板、塑料、胶合板或其他合适材料制成的,平底或凸底的圆柱形包装。此定义还包括其他形状的包装,如圆锥颈形包装或提桶形包装(pail)等。木琵琶桶或罐不包括在本定义内。

3、方形桶(jerricans): 是指由金属或塑料制成的,截面呈长方形或多边形的包装。

4、木琵琶桶(wooden barrel): 是指由天然木制成的,桶壁为凸形,断面为圆形的包装。木琵琶桶由桶板条及端部构成,并套有圆箍。

5、封闭物(closures): 为了确保内装物在运输、储运过程中不撒漏并免受污染而附加在包装容器上的盖、塞封闭器材的总称。

四、包装的分类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主要介绍三种分类方法,即按分类,按危险货物种类分类,按容器类型分类。

1、按分类

采用此种分类方法,运输危险货物(除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分为三类:

一类是指经过联合国包装性能测试,结构满足第三节所述规格包装标准,并可以保证达到安全

标准的包装,被称作联合国标准规格包装(UN Specification Packagings),其中作为外包装的包装上标有联合国包装试验合格标记,即UN规格包装标记(参见第三节)。

第二类是指用于限制数量危险物品的包装,这类包装没有经过联合国指定的包装性能试验,但组合包装必须满足UN规格包装的结构标准且应通过跌落和堆码测试,测试方法在第三章中已介绍,此处不再赘述。我们将这类包装称为限制数量包装(Limited Quantity Packagings)。此类包装的外表面上没有任何规格标记,但必须标有“LIMITED QUANTITY ”或“LTD.QTY.”字样。在“品名表”中以限制数量进行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包装要采用限制数量包装,以“Y” 为前缀的包装说明具体指明了对这类包装的要求,包括包装件的最大毛重不得超过30Kg。

第三类包装称为非标准规格包装(Non-Specification Packagings)。这类包装是为一些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危险货物特别设计、制造的包装。它们的外表面没有任何标记。如某些气体必须装入为这些特定气体的储运而专门制造的钢瓶或其他金属高压容器;为空运固体二氧化碳而设计和制造的包装等。参见包装说明200,805,904和910。三类包装还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它们都必须满足本章第二节所述的一般包装要求。

2、按危险货物的种类分类

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类型被分为九大类,二十个小项。它们的包装按其种类可分为六类:首先是通用包装。它适用于第三、四、五、六类危险货物和第一、八类中的某些货物。

其次是爆炸品专用包装。在爆炸品之间都不能相互替代使用这类包装。适用于某种爆炸品的包装设计必须与该爆炸品的生产设计同时进行,同时被批准,否则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是气瓶。它是第二类危险品的专用包装。其最显著的特点是能承受很高的内压,所以又称作耐压容器。其设计、选材、制造、使用、保养、维修、检验、标志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局人事司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危规》中相应包装说明所述要求。

第四是放射性物品包装,专用于盛装各种放射性物品。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包装有专门规定。对这类包装的具体规定见第七章。

第五是腐蚀性物品包装。由于不同的腐蚀性物品对不同材料的腐蚀作用千差万别,所以各种材料的各种形式的包装几乎都被使用在腐蚀品中,而对于某种特定的腐蚀品只能用某种材料的包装,又是专一的。

最后一类是一些特殊货物的专用包装。在第三、四、五、六大类危险品中,也有一些货物由于性质特殊必须采用专门包装,例如碱金属(钾、钠等)专用包装,黄磷专用包装等。

3、按容器类型分类

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包装容器的类型可分为桶类、箱类、袋类等。这些包装的材质、形状均有所区别,各有优缺点。那么这些类包装中具体包括哪些包装,对这些包装有何要求在第二、三节中有具体描述。此处不再介绍。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已经了解包装的种类,那么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如何选择包装,即确定待运危险货物使用哪类包装,就要查阅包装说明表,下面就介绍一下包装说明表。

五、包装说明表

包装说明表是对某种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满足的具体要求的说明。它用来查阅《危规》对该货物的包装种类、内装物数量的规定及对其包装的其他要求。各类危险品都有其特性,因此对它们包装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那就会有许多不同的包装说明表。每一张包装说明表都有一个序号,称之为包装说明号,它由三位数字组成。“危险物品表”的G、I、K栏内列出了某危险货物在客机或货机上运输时的包装说明号。例如,通过查阅“危险物品表”可知某种危险品以客机运输时包装说明号为809,说明该危险品要在客机上运输,其包装必须满足序号为809的包装说明表中所提出的一切要求。

包装说明表在《危规》中是按危险性类别的先后顺序即第1-9类排列的。而且包装说明号与危险性类别有一定关系,即某危险品包装说明号首位的数字号与该货物所属的类别号一致。例如,所有第3类危险品的包装说明号都是3××;包装说明号为610的货物肯定属于第六类危险品。

包装说明表对确定和检查危险货物的包装是极其重要的资料,因为每张包装说明表中包括了如下内容(按先后顺序介绍)。

1.国家和经营人差异

由于不同国家或不同承运人对同一包装、同一危险货物的运输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要求,所以在包装说明表中首先列出国家和经营人对该货物运输要求申报的差异。应注意的是,国家差异可能应用于运输始发国;中途转运国;目的国;承运人所在国家。例如,某危险品以客机运输的包装说明号为305,那么该危险货物以客机运输时,如果属于下面四种情况之一,①从美国起运;②经美国转运;③运往美国;④由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一家航空公司承运,则都必须在包装说明表305首行查是否有美国申报的差异,结果发现,有USG-03/04/08,说明运输该货物时除要满足表305中对其包装提出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USG-03/04/08的规定。同样,对于国际运输,有可能一次危险货物的运输由几个不同的承运人即航空公司承担,这时必须在包装说明表中逐一查看本次运输所涉及到的所有航空公司提出的差异。

2.标明相应的包装要求

其中可能包括是否必须满足一般包装要求;该包装应满足I级、II级还是III级包装要求;是否使用中层包装等等。例如,包装说明表305中有这样的要求:必须符合一般包装要求,不准使用单一包装。再如包装说明表414标明:必须满足一般包装要求,包装必须达到II级包装的性能标准,组合包装与单一包装均可使用。

3.对包装的具体要求,如包装的材料、结构、包装方法等。这部分内容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文字叙述,如包装说明表200中(a)-(d)的叙述。

第二种形式是列表,如包装说明表414。表中指定了可接受的单一包装和组合包装。对于组合包装,表中列出了可接受的外包装的类型及其代码和相关的内包装类型及其代码以及每一个内包装允许盛装的最大数量。这里要注意每一内包装所盛装的最大数量还要进一步受到危险物品表对每一包装件最大允许数量的限制。对于单一包装,表中列出了可接受的包装类型及其代码,内装物数量

限制查危险物品表。爆炸品的包装说明不同。由于爆炸品的内包装和中层包装通常是为有关的特定爆炸品特别设计的,所以爆炸品包装说明没有列出内包装和中层包装的规格代码。

第三种形式如包装说明表616。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不同UN编号的货物使用同一个包装说明,但它们可接受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每一内包装允许盛装的最大数量不同时,一般采用这种形式。

4.在某些包装说明中还列出了特殊包装要求(PPR)。它们可能只适用于某些UN编号特指的物质和物品,也可能适用于这项包装说明所涉及到的全部物质和物品。如包装说明616中,UN1751物品的内包装或单一包装必须满足特殊包装要求5的规定,UN3048和UN3146物品的内包装必须满足特殊包装要求9的规定。

从上面的介绍可知,待运危险货物表现采用其包装说明表中列出的包装,但也应注意下面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某包装说明表中指定了某种类型的包装可作为组合包装的外包装,如代码为4G纤维板箱,那么符合同样代码后跟字母“V”的包装,如4GV,也可作为相关包装说明指定的同类型外包装使用,其使用条件和限制不变。例如,当包装代码为“4G”的组合包装被批准使用时,标有“4GV”代码的组合包装也可以被使用,但应遵守相应包装说明中有关内包装类型和数量限制的要求。第二种情况,在危险物品表中列出的危险物品所对应的包装说明指定的包装,可以用等效包装来代替。但要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且需经始发国的主管当局批准。首先,该等效包装必须满足一般包装要求且不能采用《危规》中不使用或只供特殊用途的包装类型,如木琵琶桶。其次,在危险物品表中列出的某包装说明指定的规格包装,如在表4-2中列出,则它的等效包装必须满足第三节中的有关要求。第三,使用等效包装所达到的安全水平,至少与危险物品表中包装说明指定的包装方法一致,这需要始发国主管当局作出判定。第四是数量要求,危险物品在等效包装中的最大净数量不得超过危险物品表中相应栏目的规定数量。最后要求是每票货物应伴随一份批准文件。

第二节一般包装要求

几乎所有的包装说明表中都有一条要求即“必须符合一般包装要求”,也就是说,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运输的特点,以及包装应起的作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共同满足一些基本要求。但这些要求对第7类放射性物品不适用。在给放射性物质进行包装时,托运人必须遵守第七章中包装说明以及有关包装规格和性能测试的规定。一般包装要求大致包括对包装等级、包装质量和包装方法等方面的要求。

一、包装等级

除第1类、第2类、第5.2项、6.2项和第7类以外,所有类项的危险货物,就其包装而言,根据它们所具有的危险程度被分为三个等级:

I级包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

II级包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

III级包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

第9类的某些物质和5.1项中液体物质的包装等级不是根据任何技术标准而是根据经验划分的,在危险物品表中列出了这些物质及其包装等级。其他类、项危险物品包装等级的划分标准在第一章中已讲明。

另外,包装说明中列举的UN规格包装,必须满足危险物品表F栏中标出的特定物品或物质相应包装等级的性能测试要求,除非另有规定。

二、包装质量

对于使用过的包装,必须全面检查,以防止污染。而对于包装说明表中指定的和UN规格包装表(表4-2)中列出的新包装、再次使用的包装或修复的包装必须符合第三节中所述对包装规格、标记、性能测试的相关要求,质量良好。要满足这些要求,这些包装的制造和检验必须按照国家主管当局认可的质量保障程序进行。即包装应按UN标准规格包装性能测试的要求进行测试,包装方法和所有内包装的尺寸和型号应符合试验报告及经过测试的设计类型的标准。在盛装和交运之前,每个包装都应经过检查,确保其没有腐蚀、污染或任何损坏迹象,而且包装件外部不得沾有达到有害数量的危险物品。与批准设计样本比较,任何出现强度降低迹象的包装均不得再使用或应进行修复处理使其能够承受设计样本试验。包装件的结构和封闭性能必须适应正常空运条件下温度、湿度、压力或振动的变化而不致渗漏。要达到防止渗漏的目的,包装的材料、封闭物必须满足如下具体要求:

1.包装的材质、种类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直接与危险物品接触的包装(包括封闭物)必须有抗物品的任何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的能力。包装材料不得含有与其内装物品反应而生成危险性产物或明显削弱包装功能的物质。例如氢氟酸有强烈的腐蚀性,能侵蚀玻璃,所以不能用玻璃容器盛装,要用铝筒或耐腐蚀的塑料、橡胶筒装运;氢氧化钠溶液也可与玻璃发生反应,所以不能用带玻璃塞的瓶装氢氧化钠溶液,只能用胶塞。如果某材料(如有些塑料)在运输中由于温度的变化,与内容物发生化学反应或因使用冷冻剂而明显变软、脆化或渗透性增大,这样的材料不能用作包装材料。尽管在具体的包装说明中指定了某种包装,但托运人仍有责任保证这种包装不与内容物发生任何作用,特别要注意内装物对包装的腐蚀、渗透作用以及软化、脆化和提前老化的影响。

此外,同一危险货物还可能因其物理状态不同,要求使用不同的包装。液氨由氨气压缩而成,常温下用气瓶运输,而氨水由氨气溶于水而成,可用铁桶运输。

同样,外包装的质地和厚度必须保证在运输中发生摩擦时不致发热而改变内容物的化学稳定性。

2.包装的封闭物应符合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

对于危险货物的包装,一般来说,封口均应严密。包装容器的塞子、软木塞或其他磨擦型的塞盖必须塞紧,并用可靠、有效的方法加以固定。封闭物的设计必须保证在使用中不可能出现封装失误或不完全密封的情况,并且容易判断它是否完全密封。如果封口不严,不同危险货物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险。如钢瓶盛装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气体本身易引起中毒或燃烧事故,而且气瓶内压力很高,会以高速向放出气体的相反方向移动,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易燃液体会因封口不严散发出易燃易爆毒性蒸气;发烟硝酸挥发出的“烟”有很强的腐蚀性等等。危险货物应根据其性质选择采用气密封口、液密封口或牢固封口(即封口严密的程度使所装的干燥物质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不致漏出)。

但有些危险货物却不能密封包装,而应留有通气孔。如过氧化氢(双氧水)受热急剧分解出氧

气,装入塑料容器时,应留有小孔透气,以防止容器胀裂。但《危规》有要求:如果内装物品可能释放气体,为了降低包装内部压力而需要排气的包装在航空运输中不准使用,除非在《危规》中另有规定。

三、包装方法

在保证包装质量的前提下,为了保证运输的安全性以及包装的有效性,还要注意使用合理的包装方法。

首先要恰当地使用衬垫材料。为了保证运输过程中内包装不在外包装内移动和防止内、外包装之间发生冲撞、摩擦、振动而引起破裂、泄漏,应采取适当的材料和正确的方法对货物进行衬垫。瓦楞纸、细刨花、草套、泡沫塑料、弹簧等都可作为衬垫材料,但应注意衬垫材料不得与内包装中危险物品发生危险反应。内装物品的任何泄漏,都不得降低衬垫材料的保护性能。如硝酸具有很强的氧化性,所以不能用稻草、木屑等可燃物作衬垫,以免硝酸渗漏发生燃烧事故,可选取惰性材料如黄沙等。

其次,为了防止液体货物挥发或因内包装破损而渗漏到外包装外面,装入玻璃或陶瓷内包装的第3类、第4类、第8类或5.1项、6.1项属于I级和II级包装的液体,在打包时必须使用有吸收液体能力的吸附材料。硅藻土、陶土、稻草、草套、草垫、无水氯化钙等均可作为吸附材料,但吸附材料不得与被吸收的液体发生危险反应。如果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内包装被保护好而不会破裂,而且外包装能防止内装物漏出时,可不要求使用吸附材料。如果需要使用吸附材料且外包装对液体无防漏功能,为了防止内装液体物质的渗漏,必须在外包装内加上衬里或给内包装加上塑料袋。但应注意内包装如果具有很强腐蚀性,如有机乳剂农药,可使塑料软化或穿孔,则应采用其他等效方法。在需要使用吸附材料时,每一外包装内的用量和填放必须符合下表4-1的要求。

B -充足的吸附材料能充分吸收任何一个内包装中的液体;当内包装体积大

小不同时,应能完全吸收容量最多内包装中的液体;

C -不要求使用吸附材料。

对于盛装液体的包装,也有一定的要求。包装填注液体时,内部须留有足够的剩余空间,以防止在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温度变化造成液体膨胀而导致包装泄漏或永久变形。特别是在55℃(130℉)时,液体不得完全充满容器。盛装液体的包装强度必须满足联合国包装性能试验中的液压试验要求。它必须能够承受内部产生的不低于95KPa的压力差而无泄漏(对于第3类或6.1项中III级包装的液体,不低于75KPa)或者能够承受一个与内装液体蒸气压有关的压力而无泄漏。除此之外,每一个盛装液体的包装,在其第一次用于运输前或再生产或再修复,用于运输前,都必须成功地通过适当的防渗漏测试。

盛装液体危险物品的组合包装,不包括含易燃液体不超过120ml的内包装或含传染性物质不超过50ml的主容器,在打包时内包装的封闭物必须朝上,并且需在包装件上粘贴“Package Orientation(向上)”标签以指明其直立方向。也可以同时在包装件的顶面标注“THIS SIDE UP(此面朝上)”或“THIS END UP(此端朝上)”字样。

另外,在航空运输可能遇到的温度下,如果某种固体可以变成液体,那么这种固体所使用的包装必须具备盛装液态该物质的能力。但应注意,适用的包装说明中允许使用的可盛装固体的包装(内包装和单一包装),如果它们不适用于盛装液体物质,不应选用。例如,可作内包装的纸袋或塑料袋,作为单一包装的无内衬纤维板桶,均不应选用。

必要时采用合成包装件也是一种包装方法。运输本身的属性决定了许多包装件在处理过程中将可能以越来越多的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移动,例如,从车辆运进仓库,而后又运上飞机。为了避免包装件在运输过程中破损和渗漏,托运人应选择一种合适的包装或确定已包装物品的适应条件。如当以窄体飞机运输,且未置于诸如集装器中予以保护的单一钢或铝包装件(钢桶、铝桶、方形钢/铝桶)应通过合成包装件、托盘装运或能保护底盖和凸边的其他方法提供额外保护,以防止飞机装载过程中的磨蚀作用。同样,容量为2升或更少的小型单一包装件应采用合成包装以便于操作,并可充分保证载于航空器上的危险物品的安全。

对货物进行包装时,包装尺寸也在考虑范围之内。包装件必须尺寸适宜,其表面应有充分余地容纳所有必须的标记和标签。

装过某种危险物品的空包装,可以使用一种中性试剂清洗和彻底冲洗包装以消除危险。如未清理干净,仍存在危险性,必须将它们严格封闭并应按原危险物品处理。在托运人申报单的“危险物品数量”一栏中填写“empty(空)”字样。曾装过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必须符合第七章有关放射性物质空包装件的规定。

UN/IATA还对不同危险物品装在同一外包装的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第四节。

第三节UN(联合国)规格包装

在危险货物的包装中,有一类是联合国标准规格包装。除以限制数量进行运输的危险品和某些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危险品外,绝大多数危险货物的包装均采用联合国标准规格包装。UN/IATA对这类包装的类型、代码、性能测试及标记等均有严格、统一的规定,本节就对这类包装做一全面介绍。

一、包装类型

联合国包装规格包装分为两种,一种为组合包装,另一种为单一包装。这两种包装的定义在前面第一节中做过介绍。

二、包装代码

IATA根据联合国规格包装的标准,用不同的代码表示不同类型的危险物品包装。

包装代码分为两个系列,第一个系列适用于内包装以外的包装,第二个系列适用于内包装。

1.适用于内包装以外的包装代码

内包装以外的包装中,外包装/单一包装与复合包装的代码位数也有区别。

(1) 外包装/单一包装

此两位或三位代码由一个或两个阿拉伯数字加一个字母组成:

第一个符号是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的种类,如桶、箱等;

第二个符号是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

第三个符号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某一种类包装更细的分类。此符号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有无,因为有的包装分类中无更细的分类。

(2) 复合包装

此三位或四位代码由一个或两个数字和两个字母组成:

两个大写拉丁字母顺次地写在代码中的第二、三位上,第一个字母表示内容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包装的材料。另外两个数字的表示含义同上。

(3) 组合包装

仅采用表示外包装的代码,即由一个或两个阿拉伯数字和一个字母组成。

用于表示包装种类的阿拉伯数字具有如下含义:

1-(圆)桶(Drum)

2- 木琵琶桶(wooden barrel)( 《危规》中不使用)

3- 方形桶(Jerrican)

4- 箱(Box)

5- 袋(Bag)

6- 复合包装(composite packagings)

7- 压力容器(pressure receptacle)( 《危规》中不使用)

包装材料分别用下列拉丁字母表示:

A - 钢(各种型号及经过表面处理的钢)[steel (all types and surface

treatments)]

B - 铝(Aluminium)

C - 天然木材(Natural wood)

D - 胶合板(Plywood)

F - 再生木材(Reconstituted wood)

G - 纤维板(Fibreboard)

H - 塑料(Plastic material)

L - 纺织品(织物) (Textile)

M - 多层纸(Paper multi-wall)

N - 金属(钢或铝除外) [Metal (other than steel or aluminium)] ( <<危

规>> 中不使用)

P - 玻璃、瓷器或粗陶(Glass,Porcelain or stoneware) ( 《危规》中不使用)

在包装代码后可加上字母“V”、“U”、“W”或“T”,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字母“V”表示本包装为特殊包装。所谓“特殊包装”就是指物品或盛装固体或液体的任何类型内包装,当满足一定条件时(该条件此处不赘述),不必装于外包装进行测试,就可以装于外包装内并运输。如图3.3所示。字母“U”表明本包装为传染性物质的特殊包装。“传染性物质的特殊包装”是指任何类型的内容器都可装于中层包装中,并且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可不经测试装于外包装中运输。字母“W”表示该包装虽属于代码所指示的同一包装类型,但对其质量要求与无字母“W”的包装类型不同。空运这类包装需由始发国书面批准。字母“T”表明本包装为废料包装。“废料包装”是指用于盛装破损、残缺或渗漏的危险物品包装件或已外溢、渗漏的危险品的特殊包装,其目的在于将废料运走,以便回收或处理。

2.适用于内包装的包装代码

内包装代码包括三个或四个编码:

大写拉丁字母“IP”表示“内包装”;

随后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内包装的种类;

如需要,在数字后还有一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这一类内包装更细的分类。

表4-2中列出了航空运输使用的UN规格包装,表中注明了包装类型及其包装代码。

危险品包装

危险品包装(PACKAGINGFORDANGEROUSGOODS) 1.概述 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等危及人类生命与财产安 全的物质。危险货物对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都 有特殊而严格的要求。它的安全运输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包装直接影 响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所以说,危险货物更需要严格的包装。而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检 验,旨在保证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能够经受得住正常运输条件所需安全程度的要求。 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于1956年发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桔皮书)的规定,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订了《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与国际运输委员会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ADR)等有关的危险货物包装及运输管理法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会议就有关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及运输方面的提案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桔皮书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规定从1991年1 月1日起,凡是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强制执行《桔皮书》第九章关于危险 货物包装定义、规格、要求、代码、标记、性能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 我国于1985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 法(试行)》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商检法》第十五条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列为强制性检验项目。 我国目前对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执行的标准有:SN0449.1-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0449.2-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0449.3-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 SN/T0370-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T0371-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T0372-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 SN0324-9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ZBA82003《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SN0182.2-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性能检验规程》,SN0182.1-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规程》及《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等十余项海运、空运及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行业标准。 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对各种危险货物按危险性质分成九大类二十一 小类: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 前言:为便于广大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了解海运限量内危险货物(下简称“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海事管理要求,在整理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要求基础上,我们结合以往上海港出运的此类货物的一些具体案例,对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海事申报及国际通行海运要求做了整理,在这里做个简单介绍,供有关航运单位参考。 声明:本参考材料仅限于对确定符合限量危险货物要求的货物在限量标记、包装、限量危险货物申报材料方面的一些重点要求的指引和介绍,并不涵盖限量危险货物的所有海运要求及托运人自己如何判别需出运的某种危险货物是否符合限量要求的知识介绍,如需知晓此部分内容,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仍应在清楚了解货物性质的基础上查阅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一、什么是限量危险货物 1、限量运输的优点:由于限量货物在海上运输会受到较少的限制,很多托运人选择将其货物归类为“限量”。在海上运输时,对不同类型的“普通”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严格,而对限量货物则要相对宽松。

2、放宽限量运输要求的合理性:限量危险货物直观的说就是运输某一危险货物时,在采用包装方面,用许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如,一个200L 的桶),然后将这些小包件置于一结实的外包装内,并在外包装内添加吸收剂材料,从而潜在危害或危险性就被相对降低了。如图所示: 3、限量的原则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志和限量危险货物单证的要求不同于对“普通”危险货物的要求。托运人须了解有关要求,并按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标记、标志,填写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单证。 二、限量运输的通用准则 允许将危险货物归类为限量货物需要严格的条件,通常有以下规定: -危险货物必须是包装类Ⅱ或Ⅲ; -包装类Ⅰ的危险货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 限量的原则是把大包件分解成小包件,然后将小包件置于外包装内。双层包装保护产品和可能的小渗漏。

国际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标记

国际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标记 1 GHS 制度 全称为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l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2002 年12 月,经联合国正式出版,因其封面为紫色, GHS 又称“紫皮书”。GHS 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 ——对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 ——对化学品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制度。 1.1 对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 GHS 制度将化学品的危害大致分为3 大类28 项: 1) 物理危害(如易燃液体、氧化性固体等16 项) 2) 健康危害(如,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等10 项); 3) 环境危害(如,水、臭氧层等2 项)。 1.2 对化学品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制度 GHS 制度 采用两种方式公示化学品的危害信息: (1) 标签 在GHS 制度中一个完整的标签至少含有5 个部分: a)信号词: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的词语,包括: ——“危险”(Danger):用于较为严重的危险类别 ——“警告”(Warning) :用于较轻的危险类别 b)危险说明:描述一种危险产品危险性质的短语,GHS 制度已经为所有危险项别分配了指定的危险说明,例如:“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遇热可能会爆炸”;“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c)象形图:一种描述危险产品危险性质的图形。具体要求: ——边框:红色要足够宽,醒目;

——符号:黑色; ——背景:白色。 图2 GHS 制度中共有9 种象形图 d)防范说明:一个短语或图形来说明建议采取的措施。 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防止因接触某种危险物质或因对它存储或搬运不当而产生的不利效应。 举例:“放在儿童伸手不及之处”; “使用前请读标签”; “接触时需带防毒面具”

危险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危险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生产、贮存、运输和检验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进行性能试验时确定包装类别的依剧。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b. 盛装感染性物品的运输包装; c. 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 d. 盛装杂类物品的运输包装; e. 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 f. 容积大于450L的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自反应物质self-reactive substances 系指GB6944的第4.1项(以下简称4.1项,其他类、项同)中在常温或高温下由于运输温度太高而容易引起激烈的放射分解物质。 3.2 退敏爆炸品desensitized explosives 系指 4.1项中的用水或酒精湿润或用

其他物质稀释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第1类物质。 3.3 自热物质self-heating substances 系指 4.2项中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够自己发热的物质。 4 包装类别 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货物具有小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5 包装类别的划分 按GB 6944中危险货物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定量值,确定其包装类别。但各类中性质特殊的货物其包装类可另行规定。 5.1 第1类爆炸品 爆炸品所使用的包装容器,除另有规定外,其强度应符合Ⅱ类包装。 5.2 第2类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5.2.1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质气瓶 钢质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盛装乙炔气的钢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5.2.2 外包装为木箱或纸箱,内容器为安瓿瓶或装有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容器 a. 2.1项易燃气体(品名编号21001~21999):Ⅱ类包装; b. 2.2项不燃气体(品名编号22001~22999):Ⅲ类包装;

危险品包装

危险品包装(PACKAGING FOR DANGEROUS GOODS) 1.概述 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等危及人类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物质。危险货物对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都有特殊而严格的要求。它的安全运输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包装直接影响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所以说,危险货物更需要严格的包装。而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旨在保证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能够经受得住正常运输条件所需安全程度的要求。 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于1956年发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桔皮书)的规定,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订了《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与国际运输委员会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ADR)等有关的危险货物包装及运输管理法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会议就有关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及运输方面的提案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桔皮书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凡是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强制执行《桔皮书》第九章关于危险货物包装定义、规格、要求、代码、标记、性能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 我国于1985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商检法》第十五条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列为强制性检验项目。 我国目前对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执行的标准有:SN0449.1-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0449.2-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0449.3-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 SN/T0370-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T0371-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T0372-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SN0324-9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ZBA82003《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SN0182.2-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性能检验规程》,SN0182.1-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规程》及《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等十余项海运、空运及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行业标准。 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对各种危险货物按危险性质分成九大类二十一小类: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标准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标准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科称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3 标志的图形和名称 标志的图形共21种,19个名称,其图形分别标示了9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见表)。 标志图形须符合标志1~21的规定(见表)。

注:表中对应的危险货物类项号及各标志角号是按GB 6944的规定编写的。 4 标志的尺寸、颜色

4.1 标志的尺寸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按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4.2 标志的颜色 标志的颜色按标志1~21规定。 5 标志的使用方法 5.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5.2 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5.3 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有危

险货物的类项号。 5.4 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 6944、GB 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5 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5.6 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王巨钢。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90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科称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3 标志的图形和名称 ????标志的图形共21种,19个名称,其图形分别标示了9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见表)。????标志图形须符合标志1~21的规定(见表)。

注:表中对应的危险货物类项号及各标志角号是按GB 6944的规定编写的。 4 标志的尺寸、颜色 4.1 标志的尺寸 ???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按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4.2 标志的颜色 标志的颜色按标志1~21规定。 5 标志的使用方法 5.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5.2 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5.3 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5.4 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 6944、GB 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

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5 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5.6 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王巨钢。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危险品运输及包装常识

危险品运输及包装常识 危险品运输及包装常识 国际化学品编号常用编号有如下几种: (1)ICSC编号:ICSC编号指国际化学品安全标卡的顺序号(International Chemical Safety Card)。 (2)UN编号:该号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对危险物质制定的编号。该编号登录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Recom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ous Goods)中。 (3)EC编号:这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既欧盟的《欧洲商业化学物质名录》(European Inventory of Existing Commercial Chemical Substances EIECCS)中对该物质的编号。 (4)CAS登记号:该号是美国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的英文缩写。登记号由三部分数字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线联结。它是用来检索有多个名称的化学物质信息的重要工具。 (5)RTECS号:RTECS号是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所规定的化学物质毒性作用登记号(Registry of Toxic Effects of Chemical Substances)。该编号可用来查找一个化学物质的毒理学数据。

包装标识国际化学品安全包装标识详见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图版。欧盟规定:化学品安全包装使用危险符合、R 标记和S标记。在欧盟国家中化学品包装上必须标示出“危险符合”(dangerous symbols)。这些符号的含义与危险物质的“特别风险性质(R标记)”以及对危险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建议(S标记)”有关。危险符号应以黑体字印刷在橙红色背景下,各种符号的含义如下: E符号:爆炸性物品;O符号:氧化性物品;F符号:高度易燃物品;F+符号:极易燃物品;T符号:有毒物品;T+符合:极毒物品;C符号:腐蚀性物品;Xi符号:刺激性物品;Xn符号:有害物品;N符号:环境危险物品。 在特别标记中,R标记表示化学物质使用中产生的特别风险的性质(the nature of special risks)。S标记表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the recommended safety precautions)。这种特别标记由一个字母(R或S)和一串数字组成,字母后面的数字表示具体类型,字母与数字之间的“一”连字符号表示对特别风险(R)或安全预防措施建议(S)的单独说明。字母与数字之间的“/”斜杠符号表示以一句话对特别风险(R)或安全预防措施建议作综合说明。例如R7表示可能引起火灾;R20表示吸入有害;R45表示可能致癌;R20/21表示吸入和与皮肤接触时有害;S2表示避免儿童接触;S7表示应存在密闭包装容器中;S1/2表示上锁保管并避免儿童接触;S20/21操作(搬运)时不得进食、饮水或吸烟等。 联合国把化学危险物品分为9类: 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含易燃气体、有毒气体等),第3类易燃液体(高、中、低闪点);第4类易燃固体,第5类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第6类有毒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性物品,第9类杂类危险品。国际化学品的联合国包装级别,一般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和国际海事组

2011年IATA关于磁性危险品包装最新规定953

(1)dangerous goods required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vehicle, machine or equipment, such as fire extinguishers, tire inflation canisters, safety devices, etc., must be securely mounted in the vehicle, machine or equipment. Aircraft may also contain other articles and substances which would otherwise be classified as dangerous goods but which are installed in that aircraf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rtinent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and operating regulations. If fitted, life-rafts, emergency escape slides and other inflation devices must be protected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activated accidentally. Vehicles containing dangerous goods identified in Subsection 4.2 - List of Dangerous Goods as forbidden on passenger aircraft may only be transported on cargo aircraft; (2) vehicles equipped with theft-protection devices, installed radio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or navigational system must have such devices, equipment or system disabled. Replacements for the dangerous goods permitted in paragraphs (a) and (b) must not be carried under this packing instruction. Net quantity per package passenger aircraft Net quantity per package Cargo Aircraft Only UN 3166, Battery-powered equipment, or Battery-powered equipment vehicle No limit No limit PACKING INSTRUCTION 953 This instruction applies to UN 2807, Magnetized material on passenger aircraft and Cargo Aircraft Only. Magnetized material will be accepted only when: (a) devices such as magnetrons and light meters have been packed so that the polarities of the individual units oppose one another; (b) permanent magnets, where possible, have keeper bars installed; (c) the magnetic field strength at a distance of 4.6 m (15 ft) from any point on the surface of the assembled consignment: (1) does not exceed 0.418 A/m (0.00525 gauss), or (2) produces a magnetic compass deflection of 2 degrees or less. Note: For loading instructions see 9.3.11. Determination of shielding requirements The magnetic field strength of magnetized materials must be measured using measuring devices having a sensitivity sufficient to measure magnetic fields greater than 0.0398 A/m (0.0005 gauss) within a tolerance of plus or minus 5%, or with a magnetic compass sensitive enough to read a two-degree variation, preferably in 1 degree increments or finer. Methods of determining if a magnetized article meets the definition of a magnetized material include: Method 1— When an oersted meter is used, it is placed on one of two points positioned 4.6 m (15 ft) apart and located in an area that is free from magnetic interference other than the earth's magnetic field. The oersted meter is then aligned with the second point and “balanced” to a zero reading. The magnetic article is then placed on the other point and the magnetic field strength is measured by reading the meter while rotating the package 360 degrees in its horizontal plane. If the maximum field strength observed is 0.418 A/m (0.00525 gauss) or less, the article is acceptable for air transport. When the maximum field strength exceeds 0.418 A/m (0.00525 gauss) shielding should be applied until a reading of 0.418 A/m (0.00525 gauss) or less has been attained. Method 2— When a magnetic compass is used as a sensing device, it should be placed on one of two points positioned 4.6 m (15 ft) apart which are aligned in an East/West direction and in an area that is free from any magnetic interference other than the earth's magnetic field. The packaged item to be tested is placed on the other point and rotated 360 degrees in its horizontal plane for indication of compass deflection. When the maximum compass deflection observed is two degrees or less, the article is acceptable for air transport. When the maximum compass deflection of an item exceeds 2 degrees, shielding must be applied until the maximum deflection is not more than 2 degrees. If the maximum field strength observed at a distance of 2.1 m (7 ft) is less than 0.159 A/m (0.002 gauss) or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compass deflection (less than 0.5 degree), the article is not restricted as a magnetized material. PACKING INSTRUCTION 954 This instruction applies to UN 1845, Carbon dioxide, solid (dry ice) on passenger aircraft and Cargo Aircraft Only. The General Packing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 5.0.2 must be met. Additional Packing Requirements In packages: (a) must be in packaging designed and constructed to permit the release of carbon dioxide gas and to prevent a build-up of pressure that could rupture the packaging; (b) the shipper must make arrangements with the operator(s) for each shipment, to ensure ventilation safety procedures are followed; (c) the Shipper's Declaration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s 8.1 and 10.8.1 are only applicable when the Carbon dioxide, solid (dry ice) is used as a refrigerant for dangerous goods that require a Shipper's Declaration; (d) when a Shipper's Declaration is not required,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as required by 8.2.3 for the Carbon dioxide, solid (dry ice), must be contained in the “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box on the air waybill and should be shown in the following order: 1) UN 1845; 2) proper shipping name (Carbon dioxide, solid or Dry ice);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_GBT15098-94_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危险品的包装标志。在附录部分列出了997种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明细表。表中给出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别名、英文名、分子式、主要危险性类别、次要危险性类别、危险特性及危险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包装标志,也适用于其他化学品的分类和包装标志。 2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分类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 3.1 第1类 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3.2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a.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b.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3.3 第3类 易燃液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3.4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 对热、撞击、摩擦敏感, 易被外部火源点燃, 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 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 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 放出热量, 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 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危险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危险品运输包装类别划 分原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危险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生产、贮存、运输和检验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进行性能试验时确定包装类别的依剧。 本标准不适用于: a.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b.盛装感染性物品的运输包装; c.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 d.盛装杂类物品的运输包装; e.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 f.容积大于450L的包装。 2引用标准 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 3.1自反应物质self-reactivesubstances 系指GB6944的第4.1项(以下简称4.1项,其他类、项同)中在常温或高温下由于运输温度太高而容易引起激烈的放射分解物质。 3.2退敏爆炸品desensitizedexplosives系指 4.1项中的用水或酒精湿润或用其他物质稀释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第1类物质。 3.3自热物质self-heatingsubstances系指 4.2项中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够自己发热的物质。 4包装类别 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货物具有小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5包装类别的划分 按GB6944中危险货物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定量值,确定其包装类别。但各类中性质特殊的货物其包装类可另行规定。 5.1第1类爆炸品 爆炸品所使用的包装容器,除另有规定外,其强度应符合Ⅱ类包装。 5.2第2类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钢质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盛装乙炔气的钢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Ⅱ类包装; Ⅲ类包装; Ⅱ类包装。 5.3第3类易燃液体

危险品仓库管理办法

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什么事是危险品 危险品:指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质的物质。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 二.工作职责 1.品质部负责收集、编制安全数据和“危险品清单”,并负责本部门危险品的使用、贮存管理。 2.采购负责采购、运输及与相关方的协调。 3.仓库负责危险品的贮存管理。 4.生产负责本部门危险品的使用、现场危险品存放管理。 5.行政负责处理危险品废弃物。 6.厂内安全员负责对有关危险品的各环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分类管理 1.易燃液体。 2.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3.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强腐蚀性酸、碱等。 四.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采购在购买危险品时,须要求危险品供应商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物质的成分、名称及其危险特性。 2.品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技术说明书的适用格式,并统一保存管理。

3.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危险品使用及保管人员进行危险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培训。 五.定制标识 1.根据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危险特性,安全员应制定包括危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防护措施、急救、储运、泄露处置等内容在内的危险品标牌大纲。并提交采购统一定制标牌。 2.危险品的贮存和使用场所都应设置醒目的危险品标牌。 六.危险品管理 1.在生产储存时,应杜绝一切火源,严禁烟火。 2.电器设备、照明等应采用防爆装置,做好防静电措施,保证通风。 3.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储存地方必须干燥,特别是要与酸类物品隔存,灭火时注意选择灭火器类型。 4.使用时一定要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 七.危险品的废弃物必须放置在工厂的垃圾站,不得任意抛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八.危险品的异常、紧急事件处理 1.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如发生人员受伤或环境受到污染时,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实施。 2.对发生异常、紧急事件后必须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分析并作出预防措施。

危险品运输及包装的相关常识

危险品运输及包装的相关常识 编号:ICSC编号指国际化学品安全标卡的顺序号(International Chemical Safety Card)。 (2)UN编号:该号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对危险物质制定的编号。该编号登录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Recom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ous Goods)中。 (3)EC编号:这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既欧盟的《欧洲商业化学物质名录》(European Inventory of Existing Commercial Chemical Substances EIECCS)中对该物质的编号。 (4)CAS登记号:该号是美国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的英文缩写。登记号由三部分数字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线联结。它是用来检索有多个名称的化学物质信息的重要工具。 (5)RTECS号:RTECS号是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所规定的化学物质毒性作用登记号(Registry of Toxic Effects of Chemical Substances)。该编号可用来查找一个化学物质的毒理学数据。 包装标识国际化学品安全包装标识详见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图版。欧盟规定:化学品安全包装使用危险符合、R标记和S标记。在欧盟国家中化学品包装上必须标示出“ 危险符合”(dangerous symbols)。这些符号的含义与危险物质的“特别风险性质(R标记)”以及对危险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建议(S标记)”有关。危险符号应以黑体字印刷在橙红色背景下,各种符号的含义如下: E符号:爆炸性物品;O符号:氧化性物品;F符号:高度易燃物品;F+符号:极易燃物品;T符号:有毒物品;T+符合:极毒物品;C符号:腐蚀性物品;Xi 符号:刺激性物品;Xn符号:有害物品;N符号:环境危险物品。 在特别标记中,R标记表示化学物质使用中产生的特别风险的性质(the nature of special risks)。S标记表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the recommended safety precautions)。这种特别标记由一个字母(R或S)和一串数字组成,字母后面的数字表示具体类型,字母与数字之间的“一”连字符号表示对特别风险(R)或安全预防措施建议(S)的单独说明。字母与数字之间的“/”斜杠符号表示以一句话对特别风险(R)或安全预防措施建议作综合说明。例如R7表示可能引起火灾;R20表示吸入有害;R45表示可能致癌;R20/21表示吸入和与皮肤接触时有害;S2表示避免儿童接触;S7表示应存在密闭包装容器中;S1/2表示上锁保管并避免儿童接触;S20/21操作(搬运)时不得进食、饮水或吸烟等。 联合国把化学危险物品分为9类: 第 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含易燃气体、有毒气体等),第3类易燃液体(高、中、低闪点);第4类易燃固体,第5类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第6类有毒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性物品,第9类杂类危险品。国际化学品的联合国包装级别,一般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规定,除第1类、第2类、第 5类、第6类和第7类有专门规定之外,其余各化学物质的包装分别按危险性分为三级。危险性大的包装级别为1级,中等危险的包装级别为II级,危险性较小的级别为III级。每个级别的划分都有相应的判定标准。 例如有毒化学品包装级别的判定标准如下:(LD50, I级包装口服毒性≤5 皮肤接触毒性≤40 吸入毒性≤ II级包装口服毒性>5-50 皮肤接触毒性>40-200 吸入毒性 III级包装口服毒性>50-200 皮肤接触毒性>200-1000 吸入毒性。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产品标准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 18191-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9-26批准 2001-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参考了DIN 6131—1989《塑料桶》和FOCT 24463—1980《聚合物制地桶》,并结合我国地情况对规格进行了筛选和确定.b5E2RGbCAP 本标准地实验方法和数值是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地建议书》和我国《铁路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地有关规定确定地.p1EanqFDPw 本标准地第5.3、6、7条为强制性地.其余条款是推荐性地.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技术委员会危险品包装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化学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帆顺实业总公司、山东庆云春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吴江市青 云塑料厂、北京南远运达制桶厂、宝鸡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盾塑料公司、 大连第十三塑料厂.DXDiTa9E3d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衍平、张令国、沈正林、郎明智、张大生、史永宏、杨金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盛装危险品用塑料桶地产品分类、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 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危险品地以高密度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地60 L~220 L聚乙烯吹塑桶(以下简称危塑桶>.RTCrpUDGiT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地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地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地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地可能 性.5PCzVD7HxA GB/T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地检查> GB/T4857.3—1992 包装运输包装件静载荷堆码实验方法 GB/T4857.5—1992 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实验方法 GB/T17344—1998 包装包装容器气密实验方法 3 符号 Ⅰ——Ⅰ类危险品包装; Ⅱ——Ⅱ类危险品包装; Ⅲ——Ⅲ类危险品包装; K——大开口危塑桶; B——小开口危塑桶; D——外径; d——注人口直径; H——外高. 注:注人口直径大于70mm为K;小于或等于70mm为B. 4 产品分类 4.1 分类 按可以盛装危险货物地类别进行分类,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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