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湖北省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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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现象,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地要清醒的认识到,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持续推进,部分地区无序垂钓严重影响了禁捕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把垂钓管理工作作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延伸,认真研究,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等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确保工作举措落实落地。

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落实的监管机制,做到全链条监管。

二、划定垂钓区域和禁钓区域。

各地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的需求,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行洪安全、饮水安全明显或潜在风险,划定本辖区禁捕水域禁钓区、垂钓区。

划定垂钓区要严格控制范围。

水生生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水电枢纽工程坝上坝下管制区、江河排泄洪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应列为禁钓区。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鄂环办[2011]231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环办[2011]2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加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满足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根据有关法规,环保部制定了《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办法》,落实管理职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好《办法》的学习,领会《办法》精神,明确部门职责,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进行管理。

二、做好辖区内点位规划、调整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十二五”环境监测点位调整工作安排,做好辖区“十二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规划、设立、建设与保护工作。

三、完善监测点位档案信息。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着手开展同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档案建设工作,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设立或新设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支撑作用。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在保证环境监测点位设立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环境监测点位日常管理和维护方面,切实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略)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鄂环办[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排查情况看,我省履行项目环境监管职责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项目还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审批不严等问题。

为了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各地环保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污染物减排、维护群众切身环保权益、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等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第559号令),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规划环评,推进企业布局的集约化和园区化,形成产业链,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治污,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积极推动钢铁、水泥、煤化工、电石、磷化工等“两高一资”行业规划环评,将规划环评作为受理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

各地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协调,在编制当地“十二五”规划中,提前介入,开展“十二五”相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了加强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核安全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三)将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给省林业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五)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审定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职责。

(八)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九)加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环境保护职责。

(十)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一)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环保“两会”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利用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要求,我省将开展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结论落实情况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全省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各地环保部门全面排查,省环保厅、华南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环保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各类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967号)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总结。

各地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按照《湖北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安排,提供资金保障,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彻查安全隐患,强化监管,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的目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鄂环办〔2015〕276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后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5〕27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做好9月3日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5〕220号),其中对加强放射源管理及风险排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市州环保局结合辐射环境年度例行检查分别开展了安全检查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及综合督查的通知》(环办〔2015〕1437号)以及《关于做好2015年汛期及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核与辐射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1292号)有关要求,定于10月份在全省开展辐射环境安全后督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后督查重点对象全省Ⅲ类以上放射源(含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及Ⅱ类以上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往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

二、后督查重点内容1.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包括规范许可证管理,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退役终态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转移审批,场所、环境及人员的辐射监测,职业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等。

2.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放射性废物暂存或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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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五”以来,我省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长江、汉江、清江干流水质保持稳定,大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良好,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保护和建设逐步加强,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我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经济结构偏重,环保欠账过多,环境污染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性,一些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无序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较为突出,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能力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环保投入不足,不少地方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环境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环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基层环保履职能力不强,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尤其是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科研能力不能适应环保工作的需要。

(四)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一轮增长期,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既要多还旧账,又要不欠新账,缓解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压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因此,必须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湖北的战略任务,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切实提升环境竞争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主要目标和任务。到2010年,基本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趋势,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3.7万吨和5.74万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森林覆盖率达到41%。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主要断面水质达到Ⅱ类标准,洪湖、梁子湖、汉江中下游及清江库区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农村饮水条件有所改善,80%以上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292天以上,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事故应急体系。

三、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七)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科学划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制订相应的区域开发和保护政策,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秦巴生物多样性功能区和大别山土壤侵蚀防治区等区域实行限制开发,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八)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抓紧制订《湖北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完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发挥环境保护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法限制高消耗、重污染行业的准入,限期关停一批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淘汰一批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为优势行业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示范试点,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大力推进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的回收及再生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完善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要重点发展以烟气脱硫除尘、污水及垃圾处理、环境监测仪器等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为主的环保制造业,大力发展节水、节能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环保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及环保设施运营等环保服务业。发挥环保产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环保科技创新,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功能区,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认真组织实施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制定洪湖、梁子湖及清江库区等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查,加强对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整治。由省环保局牵头,立即取缔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十一)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完善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二氧化硫排放削减任务。对2004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在2010年底前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和配套的在线监控装置。由省经委牵头,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关停。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和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烟尘、粉尘治理,加大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立即淘汰窑径小于2.2M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M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M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污染严重车辆。

(十二)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等部门要按照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目标要求,修订完善《省“十一五”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规划》。由省建设厅牵头,加快推进全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确保“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并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运行监管,保证正常运转,确保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订政策,并积极争取国家工程支持。各地要加快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整治、搬迁,综合整治城市内河、内湖污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业油烟、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扬尘等污染问题。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十三)以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加强乡村清洁示范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依法调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地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严格环保准入,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四)以强化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磷矿等各类矿山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恢复。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旅游资源开发要避免人为建设、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加强湖泊等湿地的保护与恢复,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等破坏湿地的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大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力度。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国土整治、水土保持、“小水电”代燃料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十五)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快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加快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辐射污染源的跟踪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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