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至上的含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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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的含义篇1三个至上的含义三个至上是指: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
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
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必须坚决反对唯“法律至上”的观念三个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
“三个至上”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党的领导是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组织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党的事业至上,体现的是党的领导的原则。
它要求我们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自觉地把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不折不扣地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机关的贯彻落实;必须全力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确保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民利益至上,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注民生、解决民生、保障民生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重点,时刻把人民赋予政法机关的权力用在维护人民权益、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上,时刻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政法工作的标准。
宪法法律至上,体现的是依法治国的原则。
它要求我们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伟大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治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我国保护财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要权利,是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障财产权的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财产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保护财产的法律规定,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相关规定。
二、宪法保护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对财产权的保护。
以下为宪法中关于财产保护的相关条款:1.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 《宪法》第十四条: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3.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些条款确立了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为后续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民法保护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其中对财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
以下为民法中关于财产保护的相关条款:1.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2.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3.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或者恢复原状。
4.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损害赔偿应当依法进行。
5.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
民法总则对财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后续具体法律提供了指导。
四、刑法保护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法的基本法,其中对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为刑法中关于财产保护的相关条款:1.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摘要]文章以中国城镇化的发展为背景,主要从宪法的视角来探讨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房屋拆迁中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唐福珍自焚事件可以说是一例典型的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公权力与公民基本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公民的我们在面对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应该依据怎样的法律条文来获取救济,而这些条文是否可以用来救济我们被损害的权利。
[关键词]权力;公民财产权;现实权利;宪法保障一、唐福珍事件概述2009年11月13日造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
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12月3号,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了自焚事件的情况通报会。
通报会上,金牛区政府认定了胡昌明所修房屋属违法建设,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但唐福珍自焚过程中,由于判断不当、处置不力,金牛区政府已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做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建议。
经过金牛区政府认真调查,初步认定:条款一: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条款二: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挠,已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八年级政治书下册知识点总结

八年级政治书下册知识点总结(一)拥有财产的权利财产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
1、财产所有的归属划分:社会上的财产十分丰富,按照归属划分,有的属于个人所有,有的属于集体所有,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在我国,施工发现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捡拾到的他人的遗失物、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不属于个人所有。
3、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①只有公民的合法财产,才属于个人所有。
②公民合法财产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4、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财产归谁所有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5、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原因: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是实现公民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
切实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对于维护公民的正常生活,激励其积累财富、创造财富,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国法律明确作出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6、我国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依据:①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②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7、我国法律是怎样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①我国的民事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重要武器。
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民事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往往采用责令侵权人将毁坏的财物恢复原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方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害财产所有权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②我国的刑事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锐利武器。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摘要:该文从财产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发展关系入手,分析了财产权对公民个人主体意志的基础性作用,研究了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方面的不足及所造成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宪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人格权;修宪我国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宪政课题。
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1] 这里财产权的本意无疑是指私有财产权。
对这种产权的保障应当怎样体现于一个国家的宪法中?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是否有不完善之处?应当怎样完善那些不够健全的宪法规范?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
一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财产权之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可以使其免受饥寒,维持生命,进而接受现代文明教化(原注1:那些完全实现了初等教育免费的国家的学龄儿童可免去这种忧虑,但在时下的中国却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而家长(监护人)有义务缴纳学费送孩子(被监护人)去接受初等教育。
这就更需要个人拥有财产),获得文明社会“俱乐部”的准入资格。
但是,能形成今天个人财产权的概念,在中国,还真得归功于改革开放,包括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回避使用个人财产权,甚至在1954年宪法中也把财产权分别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人们依然不去碰财产权,更不愿多谈“公民个人财产权”,即私有财产权,而用“公共财产”、“合法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继承权”,或者只用具有更为广泛含义的“经济权利”(原注2:如徐显明主编的《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77~180页及532~534页,都采用“经济权利”,而未使用目前通行的个人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权)。
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解读

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解读作者:司胜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3期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财富不断增加。
公民开始关注私有财产安全问题。
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后第13条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同时规定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做了限制。
但在实践生活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情况堪忧,比如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的非法拆迁,违规征地问题等比较严重。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本文试图探究其原因。
关键词公共利益私有财产权宪法作者简介:司胜方,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05-02一、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一)私有财产权的范围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有着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那么私有财产权包括哪些?“在宪法上,可以这样定义,即指的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中包括物权、债权、知识财产权、继承权、特定的公物使用权等。
” 宪法作为法律的法律,衍生出了普通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
宪法通过规范和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
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其义务对象是国家机关,而非普通公民。
这与普通法律有明显的不同。
(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义1.私有财产是公民生存、发展的基础人在生存、发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没有私有财产保障,人是无法满足吃、穿、住、行的需要,更谈不上有更高层次的发展。
人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是本性使然,也是人生存、发展的基础。
法律为人服务,一国以宪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中必然要对私有财产权做相应的规定,来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私有财产权是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的保障温家宝总理曾指出:“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
我国宪法37条也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但是公民人格尊严或人格权的实现须有私有财产的保障,美国总统富兰克林曾说过:“口袋空空人腰挺不直”。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利的实现;(5)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2)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3)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5)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
4.互助互让、团结和睦在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婚姻继承法是以婚姻、血缘为重要基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律。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刘xx与宋x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x为养子,刘玉x为养女。
刘杰x成年后娶妻韩梅x;生女刘x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x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xx结婚,生子宋宇x。
1996年6月刘杰x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xx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x继承,刘x 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x甜生活作风刘xx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x继承。
1996年11月,刘xx、刘玉x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刘杰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2)刘x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3)刘玉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4)若刘xx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x甜能在刘xx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依据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第九课 依法享有财产权
第九课依法享有财产权、消费者权知识目标1、知道法律维护公民的财产权、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智力成果权不受侵犯。
2、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掌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
能力目标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消费者权的能力。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1、认识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提高依法维护他人和自己的经济权利的自觉性。
2、加深对依法保护智力成果的人是,努力增强对保护智力成果的法律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
3、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善于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做斗争,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的能力。
教学重点1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2、做个聪明的消费者。
教学难点1、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2、我们的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
课时安排:本课计划用三课时授完。
第一课时教学内容:讲授本课第一框——财产属于谁、留给谁教学过程:(一)情境导入1、情境导入:大屏幕展示:材料——拾钱捐献失主索还本报讯成都消息:目前,成都市某公司宋女士不慎遗失了一个信封,内装现金一万元。
本月3日。
信封被宋某的同事王某拾,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王某以个人名义把拾到的钱捐了某贫困地区。
不久,宋得知此事,找上门来要钱。
失主一脸的委屈,拾者连声喊冤。
一个问:“感谢你拾金不昧,但我的钱你怎能随便捐献?”一个说:“我没贪你一分钱,凭啥叫我还钱?”宋女士认为,王某承认捡到了她的钱,就应把钱还给她。
谁把钱捐出去的,谁就应负责把钱追回来。
王某却说,他拾到钱后曾经到处寻找失主,未果。
他不能老把钱放在家里,所以就把钱捐给贫困地区了。
在这件事上,他没有任何过错。
成都市慈善总会有关人士表示,这种情况他们没有遇到过,但一旦以个人名义填写了认捐书,一般是不能反悔的。
也就是说,这笔钱王某是要不回来了。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黄超律师说,王某没有权利支配拾来的钱款,也没有权利擅自捐赠出去。
浅论宪法专章以外公民权利的规定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浅论宪法专章以外公民权利的规定项金发杨莉舒靖萍摘要《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其它章也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包括: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权,公民私有财产被征收或者征用获得补偿权等方面权利。
这些权利学习研究时常容易被忽视,对宪法其它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应重视学习研究,它们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机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宪法公民权利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84-02众所周知,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专章规定是我国宪法的第二章。
但笔者在对宪法进行长期学习和研究时,认为宪法专章以外也有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
人们在研究我国公民的权利问题时,常会忽视对此研究。
我国宪法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两章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家庭生产经营权《宪法》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享有的各种家庭生产的经营权。
包括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各种家庭副业和饲养牛、马等自留畜的权利,宪法确立的这项农民基本权利为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满足城乡农副产品生活供给,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权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完善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这次宪法修改,一是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职责;二是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规定一切合法的公民私有财产都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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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是公民用遗嘱的方式将其 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待死后赠与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的公民。受遗赠人获得遗赠的遗 产,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案 例 分 析:
1、赵某夫妇,于1960年收养一女取名赵娟,此后 五年中又生育两子取名赵明和赵亮。27年后儿女 都成家另过。赵妻去世后,赵娟搬回家照顾父亲 和祖母。赵某自己原有私房2间,(现租住单位公 房一套),存款3万元,股票6万元,借给朋友6千 元,彩电、音响等家产折合人民币约3万元。赵某 于1999年,通过公证处立下遗嘱把2间私房留给赵 娟,其他财产未作处理。2000年赵亮因赌博欠债, 向父要钱,被拒绝后竟丧心病狂用刀刺死其父。
请思考:赵某有感于养女赵 娟多年来对自己和母亲无微 不至的照顾,于是将两间私 房留给了养女赵娟。赵某在 这里运用的是财产所有权中 的哪一项权利?具有法律效 力吗?
分配假设(二) 赵某的弟弟在什么情况下可 以继承赵某的遗产呢? 分配假设(三) 如果赵某将两间私房用公证遗 嘱的方式留给侄子赵辉,请问这 是遗嘱继承吗?是否有效呢?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主要有: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 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 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 重的。
《继承法》第32条规定: 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 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 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 的,归所在集体所有。
继承误区之多少?
误区一:养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误区二:继子女只能继承一家财产。 误区三:丧偶再婚的儿媳、女婿不能继 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误区四:胎儿不能继承遗产。 误区五:亲兄弟姐妹之间才能相互继承。 误区六:隔代不能相互继承父母双亡, 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现在,大 平的外公、外婆因病相继去世,留 下了一笔遗产。大平的母亲还有2 个妹妹,那么大平能代替已经去世 的母亲与2位姨妈一同继承外公、 外婆的遗产吗?
遗产分配原则
平均原则; 照顾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 原则; 协商原则 。
法 定 继 承
遗 嘱 继 承
无遗嘱继承的继承方式.是 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 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 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 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 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 人继承。
必须明确
A :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 定继承人。 B :遗嘱继承不受继承顺 序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自1985 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包括总则、法定继 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附则等五 章共37条。
遗产继承 什么是遗产?遗产包括哪些? 什么是被继承人、继承人? 什么是继承权?
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 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之为继承权。
分析案例
李教授中年丧妻,独自一人将3儿2女抚养成人, 儿女成家立业后,65岁的老人有了再婚的想法, 但儿女顾及自己的脸面,多次阻挠老人再婚。儿 女为打消老人再婚的念头,故意冷落老人,几年 里一个个拒不回家。老人寒心之极,无奈请了一 外地小保姆,照料日常生活。保姆对老人数年如 一日无微不至悉心照料,并在工作之余经常向教 授求教,在教授的辅导下,考上了北京师范大学 的函授班。五年后,老人写下遗嘱,将全部家产 约20万元,留给了几年来对他关心照顾的小保姆, 请问这是遗嘱继承吗?老人的遗嘱有效吗?
现在请你来为赵家分遗产:
赵某的遗产包括:存款 3 万元; 彩电、音响等家产 3 万元;股 票 6 万元;借给朋友的 6千元。 请你帮忙算一算:
现在赵娟有多少遗产呢?
赵母、赵明又有多少遗产呢?
分配假设(一)
假如赵某的妻子健在,赵某的 遗产又应该如何分配呢? 请你再帮忙算一算 这时赵妻有多少遗产呢? 赵母、赵娟、赵明各能 继承多少遗产呢?
法定继承 财产继承权
遗嘱继 承 法定继承 是一种无遗嘱继 承的继承方式.是由法律直接 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 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 式。
思考:规定法定继承人范 围的依据是什么?
血缘关系 婚姻关系 抚养关系
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 承 括(六类人): 法 配偶、子女、父母、 规 兄弟姐妹、祖父母、 定 外祖父母
请思考
赵某的侄子赵辉,及在工厂工作的赵某的 弟弟都与赵某常有来往。赵某死后,赵娟、 赵明为遗产继承发生了纠纷,赵辉、赵某 的弟弟也说自己享有继承权。
思 考 题
赵某的遗产应包括( CDEF ): A 私房 2间 B 公房一套 C 存款 3万元 D 股票 6万元
E 彩电、音响等家产约 3万元 F 借给朋友的 6千元 对赵某的遗产哪些人享有继承权呢? 赵娟有吗?赵亮有吗? 请说明理由。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未出生的 未成年 胎儿又继 人有继 遗 产 承权吗? 承权吗?
配偶
兄弟姐妹
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课 堂 练 习
武老板因车祸死亡,遗产由其妻子甲和两 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 胎儿保留继承份额6千元。胎儿出生后,不 久夭折。这6千元应当如何继承?请选择: A 由甲、乙、丙三人继承、均分 B 由甲继承1/2,乙和丙继承1/2 C 由甲继承 D 由乙和丙继承。
在纠纷无法调解的情况下,他们 诉至法院。法院依继承法确定了赵某 的遗产应由赵母、赵娟、赵明共同继 承,侄子赵辉,赵某的弟弟在此时无 权申请继承。
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 遗嘱必须合法; 遗嘱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 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必须明确
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 承中,遗嘱继承优于法定 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 的限制。
立遗嘱的形式:书面、录音、 公证、一定条件下的口头形式
案 例 分 析:
宝柱上有70岁老母,下有一个 12岁的儿子。由于伤病,宝柱身体 越来越差,有恐将来儿子的生活无 人照顾,即决定立遗嘱,在自己死 后,由儿子继承全部遗产。宝柱到 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得知其 上有老母,就告诉他这个遗嘱内容 违法,不能予以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