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发布四个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办法

月读.政策 / Monthly reading . Policy40交通运输部发布四个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办法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四个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0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共5章26条,包括总则、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要求、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风险分级管控要求。
二是规定了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三是明确了监督检查要求。
《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共6章30条,包括总则、设施设备运行监测、设施设备维护、更新改造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监测基本要求。
二是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三是更新改造管理要求。
《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一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演练内容、方式和频率要求。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正文共14条,并以附件列出了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
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是明确运营险性事件定义与内涵。
二是明确信息报告要求。
三是明确技术分析工作要求。
四是明确总结评估和提升要求。
五是列明主要运营险性事件。
《办法》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浅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应用

浅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应用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新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越来越多,运营里程迅速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压力日益加大,各地运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上海、深圳、重庆、北京地铁相继发生了追尾、掉道、电扶梯客伤、出轨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损失,也暴露出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了建立预防性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实现事故的“纵深防御”和“关口前移”,需要构建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体系。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1.建立运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义1.1 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意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体系是“基于风险”的过程安全管理理念的具体实践,前者需要在政府引导下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后者需要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上督导、监管和执法。
二者是上下承接关系,前者是源头,是预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线,后者是预防事故的末端治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提出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分级分类管控,制定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整改要求和措施,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1.2 双重预防制度主要涉及内容在调研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以及相关行业安全管理现状基础上,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涉及主要内容包括:(1)运营安全风险、隐患分级分类标准科学界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内涵和边界,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隐患的分级分类标准。
(2)运营安全风险管控技术研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方法,在此基础上,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管控技术。
关于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探讨

关于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探讨地铁作为城市重要的交通工具,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铁安全风险管理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任务。
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探讨,对于地铁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根据地铁运营的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安全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然后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要建立地铁安全风险评估模型,对地铁不同环节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排查。
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将安全风险分为低、中、高三个级别,并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分别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隐患排查治理地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地铁运营中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要建立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定隐患排查的频次和责任部门,并建立隐患排查的标准和程序。
要加强对地铁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要加强对地铁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隐患的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
要建立隐患排查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分析隐患排查的情况,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三、双重预防机制的探讨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构成了地铁安全管理的双重预防机制。
风险分级管控主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降低事故的概率;而隐患排查治理则是在发生隐患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除,以避免隐患演变为事故。
两者相结合,可以有效地防范地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要加强对地铁运营环节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和隐患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要加强对地铁设施设备和人员的管理,保证地铁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要完善地铁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要加强地铁安全文化的建设,提高乘客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地铁安全。
地铁运营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阐述

地铁运营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阐述【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地铁运营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重点介绍了隐患风险排查治理与风险分级管控的工作方法,这两项工作的高水平开展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和降低地铁运营安全隐患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和价值。
通过对地铁运营中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研究,以期为地铁的安全运营提供可靠的保障,创造出最大化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关键词】地铁运营;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制度1地铁运营中常见隐患风险在我国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规模与人口不断扩大和增加的背景下,地铁作为重要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与工具之一,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地铁具有诸多优势优点,其运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适性较高、无污染、对区域影响小、受环境因素因素小。
凭借众多优势特点,地铁在一二线城市中建设运营的规模日益扩大,地铁的建设运行极大地满足了城市居民出行需求,便利了城市居民日常出行,缓解了城市发展中不断增加的交通运输压力。
在地铁运营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长期运营情况下难免会发生和出现各类安全事故,一旦地铁出现安全事故,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损失。
因此,地铁单位必须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从而提高地铁运营的安全性。
当前地铁运营中常见的隐患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为轨道系统隐患。
地铁轨道是地铁运营的基础,一旦地铁在运营行驶中出现脱轨问题,将会带来无法挽回的严重损失。
因此,地铁应当保证铁轨精度完全符合标准要求。
影响铁轨精度参数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不同段铁轨之间的衔接间距,当铁轨之间接缝距离增加时,地铁列车在行驶中就容易发生和出现脱轨事故。
第二个方面是铁轨位移,在长期使用和负载的情况下,高强度铁轨也会出现和发生微小形变的情况,当微小形变累积达到一定量值时,就会影响到地铁列车的行驶安全。
第三个方面是铁轨活动构件故障。
诸如自动测速构件、道岔构件等部位出现故障问题时,就容易导致地铁列车出现脱轨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1.15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为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性文件,在指导地方做好风险管理和隐患整治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汲取近年来发生的事故事件教训,进一步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5章26条。
进一步完善了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相关要求,明确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后应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增加了建立重大风险公告和报告制度,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内部通报和报告奖励机制的要求。
完善了重大隐患
验收销号的程序,确保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细化了风险数据库的相关内容,并从人、机、环、管等方面对风险管控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探讨

关于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探讨【摘要】地铁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确保地铁运营安全的关键环节。
本文从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双重预防机制等方面展开探讨。
在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面,需要对风险进行评估与等级划分,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则是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地铁运营安全。
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地铁安全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结论指出,建立完善的地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将有助于提升地铁安全水平。
未来的研究方向应该是加强对地铁安全风险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完善地铁安全管理机制,促进地铁安全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地铁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预防机制、风险评估、整改措施、安全管理体系、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地铁作为城市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在方便快捷地满足人们出行需求的也面临着诸多安全风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地铁网络的不断扩展,地铁安全风险的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变得愈发重要。
地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乘客和运营单位带来的巨大损失也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地铁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虽然地铁安全管理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缺乏针对性的风险评估与等级划分体系,导致在资源分配和风险管控方面存在局限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不够及时和深入,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
加强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科学完善的双重预防机制,对于提升地铁运营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价值。
1.2 研究意义地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但在实际运营中仍然存在着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对地铁安全风险进行科学的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地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要性,以期为地铁安全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和指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方面的风险;(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三)行车组织类风险:调度指挥、列车运行、行车作业、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四)客运组织类风险:车站作业、客流疏导、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五)运行环境类风险:生产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轨道交通运营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模式1.1 相关部门直接管理模式 相关部门的直接管理模式以北京为代表。
北京地铁集团负责北京轨道交通的管理,市相关部门是集团的投资方和管理者。
地铁集团由相关部门直接控制,从建设和运营的方方面面受政策引导和主导。
地铁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着北京轨道交通的融资和还贷责任,制定了以政策为导向的运营管理模式。
1.2 专业化运作模式 专业化运作模式的代表城市是上海。
专业化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提高实际运营过程中的运营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
但是,专业化模式的投资者很难控制好初期建设资金。
1.3 一体化运营模式 以广州为代表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广州市轨道交通由广州市有关部门投资建设,委托下属的广州地铁公司负责广州市轨道交通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建设。
有关部门要求公司对建设事业部、运营事业部、资源开发事业部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在保证经营的前提下做好成本控制和成本管理,逐步实现“增收节支”。
公司还需要在轨道交通建设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整合各行各业的资源,实现广州轨道交通效益的最大化。
在一体化运营模式下,广州轨道交通通过污水收入和社会各界资源的整合,实现了大量的运营利润。
2 轨道交通运营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措施2.1 风险分级控制与隐患排查体系建设 国内专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安全隐患治理方法。
为了降低事故发生率,必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要求轨道交通公司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京运价[2019]7号),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设施监测维护、设备运行维护、运营环境等方面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客运组织和行车组织,分步分解职责,确保职责落实到部门和各工作岗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要确保投资,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及时更新,满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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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方面的风险;(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三)行车组织类风险:调度指挥、列车运行、行车作业、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四)客运组织类风险:车站作业、客流疏导、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五)运行环境类风险:生产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各业务板块主要风险点及风险描述见附件。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根据所辖线路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相关经验借鉴等情况,对本办法附件所列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进一步补充及细化。
其中,设施监测养护和设备运行维修类应细化到各设施设备维护工作单元,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类应细化到岗位或人员的关键操作步骤。
运营单位应结合运营管理水平和运营险性事件等情况,逐项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形成本单位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以下简称风险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业务板块、风险点(工作单元/操作步骤)、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责任岗位、责任人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点发生风险事件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决定。
可能性指标、后果严重程度指标的确定及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参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风险数据库中的风险管控措施应符合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及时纳入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
第九条运营单位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持续发现未知安全风险,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投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时,运营单位应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
初期运营期间,可视情增加辨识频次。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对特定领域、特定环节、特定对象开展风险专项辨识:(一)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二)运营单位部门分工进行较大调整;(三)发生运营险性事件;(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投用;(五)车辆、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以及车站、线路等改造后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变化;(七)需开展风险专项辨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
对于重大风险,应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较大风险,应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一般风险及较小风险,应由班组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
运营单位应对重大风险编制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并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管控措施进行完善改进。
第十一条因人员、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管理等因素变化,台风、洪涝、冰雪等气象灾害和地震、山体滑坡、地质塌陷等地质灾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风险上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问题凸显时,运营单位应及时将风险预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排查治理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导致的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活动。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列车挤岔、火灾、桥隧结构坍塌、车站和轨行区淹水倒灌、大面积停电、客流踩踏等运营险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难度大、易造成全线/区段停运或封闭车站、关键设施设备长时间停止运行、需要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等特点。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小,能够快速消除等特点。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并按照“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隐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
日常排查是指结合班组、岗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
专项排查是运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可与运营单位专项检查、安全评估、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检查等工作结合开展。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专项排查:(一)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二)以防汛、防火、防寒等为重点的季节性隐患排查;(三)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关键运输节点前;(四)重点施工作业进行期间;(五)发生重大故障或运营险性事件;(六)根据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部署;(七)需开展专项排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员工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防范事态扩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应视情采取人员疏散、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并加强源头治理,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复核确认销号。
第十七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落实到位。
隐患治理方案应自排查出重大隐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重大隐患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组织验收销号,形成明确验收结论,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对于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隐患内容、排查人员、排查时间、隐患等级、主要治理措施、责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结果、未能立即消除时的临时措施等。
第四章综合要求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二)风险数据库、隐患排查手册建立情况;(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四)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事故经验教训等,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掌握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补充新认知风险,补强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新增或更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应及时修订到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
其中,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应在3个月内修订完成。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依托智能管理系统,实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判风险演变趋势和隐患升级苗头等问题。
有关分析情况应书面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
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关于网络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要风险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