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票据法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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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结算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结算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货币的流转、支付工具的使用以及交易双方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结算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结算日期为货物交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A公司作为出卖人,B公司作为买受人,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2. 合同履行情况分析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结算法律制度应用分析本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涉及到银行转账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转账是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将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的结算方式。

本案中,A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结算:(1)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B公司的银行账户,确保货款的到账。

(2)与B公司协商,要求其提供担保,如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等。

(3)向银行申请出具律师见证书,要求银行协助查询B公司的银行账户,确保货款的到账。

4. 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1)法律问题:B公司无力偿还货款,可能存在逃废债的风险。

解决方案:A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降低风险:①加强合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明确违约责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

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二、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一)汇兑(1)概述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汇兑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06讲_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第06讲_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2019年习题班·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6.商业汇票【大题1·不定项选择题】(2018年)2016年7月8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一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8日,乙公司将该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丙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戊公司在提示付款期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遂向前手发起追索。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甲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中,必须记载的是()。

A.付款人甲公司签章B.票据金额50万元C.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柒月零捌日”D.收款人乙公司【答案】ABCD【解析】(1)选项BCD:均属于汇票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2)选项A:汇票出票时应当记载“付款人名称”,而非付款人“签章”,但由于本题涉及的商业汇票由甲公司“签发并承兑”,甲公司完成了出票人签章和承兑人签章后才能算“签发并承兑”。

因此,本题汇票递交乙公司时票面上已经有承兑人签章,而承兑人属于付款人中的一种,因此,“甲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时“付款人甲公司签章”也是必须记载的。

2.关于乙公司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B.“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C.乙公司对戊公司不负保证责任D.乙公司对丁公司不负保证责任【答案】CD【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公司、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3.戊公司应自2017年1月8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该期限为()。

A.7日B.3日C.10日D.15日【答案】C【解析】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2017年1月8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律制度概述1、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借贷和流通,即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1)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2)银行业务法律制度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2、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4)票据法律制度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5)证券法律制度(6)信托法律制度(7)保险法律制度记住:1、《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既是组织法又是业务法。

2、《支付结算办法》属票据法,不属银行业务法3、我国金融体系构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的新的金融体系。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2)政策性银行——国家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3)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第二节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1、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

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

2、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3、现金适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说明:1、(5)和(6)不受1000元的限制。

2、除(5)和(6)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1000元的部分,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 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

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3篇)

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作为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票据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于保障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的概述、基本内容、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概述1. 定义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是指规范票据行为、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

2. 目的(1)保障票据权利,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规范票据行为,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3)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 作用(1)明确票据权利义务,降低交易风险;(2)规范票据行为,提高交易效率;(3)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 票据种类(1)汇票:指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指出票人承诺自己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票据行为(1)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

(2)背书: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3)承兑:指付款人承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4)保证:指保证人为票据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5)贴现: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的行为。

3. 票据权利与义务(1)出票人:承担票据付款义务,保证票据的兑付。

(2)收款人:享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3)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4)付款人:承担票据付款义务,支付票据金额。

4. 票据抗辩(1)时效抗辩:指在法定期限内,票据权利人未行使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

(2)对物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本身存在瑕疵提出抗辩。

(3)对人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存在瑕疵提出抗辩。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同城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支票
商业汇票
异地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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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 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条规定:“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 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 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 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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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方式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
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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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 地结算两种。
•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 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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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三个原则【《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违约金、年费、取现手 续费、货币兑换费”不得计收利息 认定为风险等 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强化交易
级较高商户时 监 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
频率、 建立风险准备金
风险应对
【注意】并不停止其交易
发生风险事件 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

终 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涉嫌违法及时报
(1) 一般存款账户 (2)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生效日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
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变更 撤销
开户单位“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开户银行“2 个”工作日向央行支行备案 (1) 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2) 强制撤销的情形下,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办理销户
(3) 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附 条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件
追索
被追 索人
追索 内容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注意】常见 6 种情况 (1) 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全体) (2) 承兑付条件。拒绝承兑(除承兑人) (3) 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全体) (4)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除此背书人) (5)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出票人、承兑人) (6)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出票人)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1) (2) (3) (4)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只取不存) 可以向合理的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 其他账户”和“上 级主管单位”、“所 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答案】A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 支配; 3.银行不垫款。
︻ 例 题 判 断 题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要 时可为结算当事人垫付部分款项。 (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答案】×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之一为银行不垫款
︻ 例 题 多 选 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 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 配原则 C.银行不垫款原则 D.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 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 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 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 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 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 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 事人的转移。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
【答案】ABC
存款信息保密原 则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 管理实施办法》、《支 付结算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 理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 法》、《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等。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 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 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 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 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 分支行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法相关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考点知识树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标明“**”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考情分析与复习提示考查频率:15单选;16多选。

考查重点:票据的记载事项3.客观题精讲(2015·单选题)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支票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支票无效B.经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C.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016·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上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有()。

A.出票日期B.付款日期C.收款人名额D.汇票金额『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考点】票据背书、追索1.考点知识树2.考情分析与复习提示考查频率:13多选、14单选、多选;16单选考查重点:票据质押背书、期前追索3.客观题精讲(2014·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A.票据转让B.票据质押C.票据承兑D.票据贴现『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质押背书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02:银行本票(★★)(P406)1.银行本票的出票(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银行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2.银行本票的付款(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解释】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仍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考点03:汇票的出票(★★★)(P391)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解释2】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票据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解释4】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汇票和银行本票不能补记。

【解释5】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解释6】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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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票据法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专题(三)考点一、出票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提示:(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2、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1)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不仅限于出票人,A错误。(2)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B错误。(3)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4)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所以D选项错误。考点二、背书(一)背书的形式1、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解释: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是B背书转让给C,此时的背书行为仅仅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当C提示付款被拒绝时,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提示: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B背书转让给C,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是C背书转让给D,当D被拒绝付款的,不能向B行使追索权。

4、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文义记载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B、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错误。(二)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三)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委托D收款,C向D背书时应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签章,D取得该票据后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A错误;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B错误;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选项D错误。2、质押背书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与D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D要求C提供担保,C将票据质押给D,背书应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并签章,这种情况下的背书,D不得转让,如果D转让的,原背书人(C)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而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所以没有设立质权,乙公司不能行使质权;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四)法定禁止背书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提示: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期后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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