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期末宪法学考点归纳
宪法知识点总结

宪法知识点总结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宪法知识点总结,希望大家喜欢!宪法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的特征:1、形式特征:a.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宪法的制定要成立专门的临时制宪机关。
在我国,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中共中央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
全国人大制定的普通法律只须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b.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宪法是根本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实质特征: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
二、宪法的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a.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b.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而不存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
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a.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在美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由联邦两院2/3以上议员提出修正案,或者由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召集制宪会议才能提出;修正案提出后还需要经过3/4的州议会的批准,或者由全国3/4的州组成的制宪会议批准。
b.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一、名词解释➢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宪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宪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宪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宪法是一部对国家政权组织和国家权力行使的总体规定的法律文件。
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宪法的正式性。
宪法具有确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第二,宪法的全面性。
宪法对国家的各个方面都有规定,它是一部全面性的法律文件。
第三,宪法的稳定性。
宪法制定要经历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不容易被修改和废除。
第二、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概念最初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度,后来通过中世纪的君主制和绝对主义发展而来。
近代宪政运动的兴起,标志着宪法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经过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和日本宪法等一系列宪政活动,使得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事项。
第三、宪法的权力制衡和民主原则宪法的权力制衡是指通过设立不同的国家机关,通过相互制约与协作来实现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和行使。
民主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政府的合法性、为人民服务和尊重个人权利等。
第四、宪法的法源和法律解释宪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本身和其他法律文件。
宪法本身是最高的法律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必须与宪法相符合。
宪法的法律解释是对宪法条款的具体解释和适用,它包括宪法解释的主体、方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重要功能之一。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权利的限制和违反行为的追究等内容。
第六、宪法的司法保障宪法设立了宪法法院,并规定了宪法法院的职权和限制。
宪法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关,负责对宪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决定。
它起到了保护宪法权威、维护公民权利和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
第七、宪法的修改和发展宪法的修改是指对宪法内容的修改和变更。
宪法的修改一般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
宪法的发展是指宪法内容的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相应变革和更新。
第八、宪法的具体实施宪法的具体实施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
法律文件必须具体规定宪法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等。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宪法》知识点总结

《宪法》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的起源和含义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根本法律,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行使的依据,是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
2. 宪法的起源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政治制度,最早的现代宪法是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
在世界各国,宪法制度逐渐形成和完善,并成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1. 宪法的性质宪法的性质是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行使的依据,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政府机关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2.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通常包括宪法的序言、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的机构和职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1. 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通常是由宪法制定机关组织起草,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最终通过公民投票或者国家机构审议,正式颁布实施。
2.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需要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通常需要通过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方案,经过公民投票或者国家机构审议通过后才能进行。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1. 宪法的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宪法的核心原则,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
2. 宪法的民主原则民主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利参与国家的管理和控制国家机关的活动。
3. 宪法的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
4. 宪法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或者侵犯。
五、宪法的主要内容1. 宪法的序言宪法的序言通常包括国家的基本立场、宪法的目的和原则等内容。
2. 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领土、国家的主权等内容。
3. 国家的机构和职权国家的机构和职权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等内容。
4.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的社会权利及公民的义务等内容。
宪法必考知识点归纳

宪法必考知识点归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宪法必考知识点的归纳: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指导作用。
- 宪法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总纲,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体现了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法治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 社会主义制度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参加国防建设等。
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 各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相互制衡,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宪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有责任保障宪法的实施。
- 宪法监督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宪法得到正确实施。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和解释其他法律的基础。
宪法的国际意义- 宪法不仅是国内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国家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宪法的学习对于理解国家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宪法,可以更好地认识国家的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大一宪法学重点
大一宪法学重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作为大一学习宪法学的学生,掌握宪法的重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大一宪法学的重点内容,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和学习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和特点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各组织和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律文书。
宪法具有下列特点:1. 宪法是最高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具有根本性的规范。
3. 宪法是稳定的法律:宪法往往较为稳定,不会经常修改,以保持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宪法中包含着一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这些原则和价值观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法制度的基础。
以下是一些大一学习宪法时需要关注的重点:1. 人民主权:宪法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
2. 法治原则:宪法强调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张。
法治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3. 各级政权的负责制和限制权力原则: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接受人民的监督。
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出版、信仰、教育等方面的权利。
三、宪法中的重要内容宪法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内容,下面是大一学习宪法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1. 宪法的修正:宪法规定了宪法的修正程序和条件,学习宪法时需要了解宪法修正的程序和原则。
2.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国家机构和它们的组织形式和职权。
学习宪法时需要重点关注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学习宪法时需要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宪法学复习(大一)
宪法学复习(大一上期)——1207耿飞1、宪法通过限制、规范政府权力,从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2、宪法分类(1)按形式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英国、新西兰、以色列),根据是是否采用宪法典或者统一的宪法法律文件(2)按修改程序是否严格分为刚性宪法(绝大多数)与柔性宪法(多数)(3)按制定主体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4)实质性分类分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5)按功能意义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语义宪法(6)按时间分为近代宪法(1918苏俄宪法、1919魏玛宪法以前)和现代宪法(1918苏俄宪法、1919魏玛宪法以后)3、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高度赞扬并称之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4、宪法的法律效力(1)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文件(2)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文件效力等同于其他法律文件5、宪法首先是法律,因而应当具有强制力6、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重视保护人权(2)重视宪法监督(3)加强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力(4)与国际法接轨7、宪法的渊源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8、宪法惯例具有三个特点:长期实践形成、反复沿用、普遍认可,其作用为(1)作用惯例(2)实际上可以改变宪法中的规范(3)使宪法更容易实施,更具有生命力(4)弥补宪法本身的不足注:成文法效力高于习惯法《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1997年10月签署、2001年3月27日批准、2001年6月27日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至今未批准生效9、宪法的基本特征除具有一般法律的规范性、公共性、普适性、目的性、义务性、效力等级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宪法是“公法”《宪法学》P18(2)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学》P19(3)宪法是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宪法学》P21(4)宪法是基本法《宪法学》P22(5)宪法是相对稳定的《宪法学》P22(6)宪法是无所不在的《宪法学》P2410、公民的基本权利分类目录 各种具体权利名称 条文出处(条、款)一般主体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3.2 政治权利参加管理的权利2.3,16.2,17.2,111选举权、被选举权 34表达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5监督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又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检举的权利27.2,41.1 精神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36文化活动的自由 47通信的秘密和自由 40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37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3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39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 13继承权13.1,13.2劳动权 42休息权 43生存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4,45受教育权 46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41.1国家赔偿请求权 41.3特殊主体的宪法权利民族平等、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保障4保护妇女、男女平等 48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49保护华侨和侨属5011、爱国统一战线: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大一宪法怎么复习知识点
大一宪法怎么复习知识点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在大一学习中,宪法课程也是必修课之一。
复习宪法知识点是巩固自己对宪法法律体系的理解和掌握的关键。
下面将介绍一些有效的方法,帮助大一学生更好地复习宪法知识点。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复习宪法知识点时,不能仅仅停留在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对相应的法规进行分析和理解。
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新闻、法律案例、法律评论等方式,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提升对宪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制定复习计划制定一个合理的复习计划是复习宪法知识点的前提和基础。
可以将宪法内容按照章节或者主题进行划分,每天或每周安排专门的时间进行复习。
通过有计划地进行复习,可以更好地掌握每个知识点,避免遗漏和混乱。
三、归纳总结宪法篇幅较长,知识点繁多,为了更好地记忆和理解,可以采用归纳总结的方法。
将每个知识点的核心概念、重要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条文整理出来,形成一份清晰明了的笔记或者思维导图,便于日后复习时快速回顾和查找。
四、参加讨论与答疑在大一的宪法学习中,可以积极参加课堂讨论、学习小组或者线上学习社区等,与其他同学一起讨论宪法知识点,交流心得和疑惑。
通过互相讨论和答疑解惑,可以拓宽自己的思路和视野,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五、创造性应用复习宪法知识点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编写案例分析、写作论文或者参与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创造性应用。
通过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运用宪法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学习效果。
六、多维度学习宪法知识点的复习不应仅限于书本,还可以通过其他多种渠道进行学习。
可以观看宪法相关的纪录片、电视节目或者参加相关的讲座和研讨会。
通过多维度的学习方式,可以增加对宪法知识点的全面了解和把握。
总结起来,复习大一宪法知识点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制定复习计划、归纳总结、参加讨论与答疑、创造性应用以及多维度学习。
在整个复习过程中,持续的学习和实践是关键,希望以上方法对大一学生复习宪法知识点有所帮助。
大一宪法学基础知识点
大一宪法学基础知识点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法律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宪法学的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大一学生所需了解的宪法学基础知识点。
一、宪法的定义与特点宪法是指规定国家基本制度、法律原则和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文件。
它具有如下特点:1.最高性和普遍性: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2.稳定性和长期性: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不会随着时代的变迁频繁修改。
3.权威性和约束力: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授权和限制基础,对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二、宪法的起源与发展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民主政治实践。
现代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历史宪法时期:17世纪以前,宪法主要以英国的《大宪章》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代表,它们强调人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
2.现代宪法时期:18世纪末至今,随着民主制度的兴起,宪法成为规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中包含了多项基本原则,重要的有:1.人权原则:强调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2.民主原则:依据民主原则规定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行使方式,确保国家治理的广泛参与和多元化。
3.法治原则:宪法是法律的最高规范,要求国家机关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4.分权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立。
5.国家统一原则:宪法确立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四、宪法的组成部分与修改宪法通常由序言、总纲、章节和附则等部分组成。
其中,序言表明宪法的宗旨和目标;总纲列举了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章节则对各个领域进行详细规定;附则为宪法的附带规定。
宪法一般设有修改程序,以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修改宪法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表决和公民的参与与通过。
五、宪法的实施与保障宪法的实施需要依靠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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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考点归纳 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 1.宪法概念: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特征: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Ⅰ特定主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 1/5人大代表提议)Ⅱ修改程序严格2/3以上多数通过III修改内容限制)③宪法具有最高效力(Ⅰ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Ⅱ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3.宪法分类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②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③钦定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法国1830宪法)(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4.宪法渊源(指法的表现形式)①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②宪法性法律(宪法相关法类)③宪法惯例④宪法判例⑤宪法解释⑥国际条约 5.宪法制定概念: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并通过制宪机关制定的活动。 6.宪法解释概念: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7.宪法修改概念: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部分修改方式:决议、修正案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8.宪法的发展趋势: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第三章 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9.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权利制约原则④法治原则 第四章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10.我国的国家性质(政体、国家阶级本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1.政权组织概念: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体制。 12.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五章 国家基本制度 13.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4.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15.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①普遍性原则②平等性原则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④秘密投票原则⑤差额选举原则 16.政党概念: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成员所组成,具有特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采取共同的行动,为参与、取得和维护政权而展开政治活动的政治组织。 17.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19.国家结构形式:我国为统一、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20.行政区划变更程序:①全国人大:省一级;②国务院:市县;③省政府:乡镇 2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22.民族法法条:15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6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17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区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3.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或者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24.基本权利的主体:①一般主体: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是指最具普遍性,可以享有最为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主体指公民,公民: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主体归属主体:人民(政治概念)取得与丧失,基本权利享有主体:公民(法律概念)出生(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加入)②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③特定主体(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 25.平等权概念: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权利 26.政治权利: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言论自由③出版自由④结社自由⑤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27.社会经济权利:宪法22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8.人身自由:宪法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信仰与不信仰宗教自由无公开传教自由) 基 本 权 利 4.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文化权利包括科学研究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进行其他活动的自由) 7.监督权与请求权(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赔偿、补偿、裁判) 第七章 国家机构 国家机关 性质 任期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的职务,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指挥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关于宪法权力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立法权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暂行规定”。
重大国家事项的决定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去紧急状态。 任免权 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并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长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监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补充“立法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如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门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