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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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有两艘游艇,分别命名为“Crying Wind”和“Flying Wind”。张先生曾经请魏先生看过他这两艘游艇,魏先生想购买其中的“Flying Wind”。后来,魏先生授权其雇员傅先生以不超过80万元的价格为他购买该艘游艇。张先生和魏先生虽然有长期的业务往来,但是张先生并不知晓傅先生是魏先生的雇员。

傅先生听力上有缺陷,他误解了魏先生的指示,以为要购买的是“Crying Wind”。在这个误解的基础上,他与张先生进行了联系,并最终接受他的要约以魏先生的名义用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Crying Wind”。魏先生知道傅先生有听力上的缺陷。

同一在晚上,张先生回家后发现他的另一个朋友李先生在等他。李先生希望以75万元的价格向张先生购买“Crying Wind”。张先生告诉李先生该游艇已卖给了魏先生。

然而,当魏先生得知傅先生没有根据他的指示买“Flying Wind”而是买下了“Crying Wind”时,他拒绝承认这份合同。而这时,李先生也已购买了另外一艘游艇,不再对“Crying Wind”有兴趣。张先生设法找到一个新买主,但对方的最高出价只有70万元。傅先生自己对游艇没有任何兴趣,也远没有能力支付游艇的价款。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述问题,并分别说明事实及法律依据:

问题1、张先生能否请求魏先生支付“Crying Wind”号的购买价款80万元?

问题2、张先生能否向代理人傅先生请求支付价款或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可以的话,请求的金额是多少?

问题3、张先生可以向魏先生请求赔偿吗?

王先生对大众汽车公司的BORA轿车一直很感兴趣,决定买一辆。9月4日,他将原来的大众JETTA车以5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他的同事李小姐,然后到一家大众特约经销商那里要买一辆蓝色的大众BORA轿车。他与经销商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价格为24万元。但是经销商当时没有这种颜色的车,不过他向王先生保证会马上订购一辆并且车一到就给王先生送过去。

因为李小姐经济有点困难,卖车时王先生同意他月底再付款。但是三个月过去了,王先生虽多次提醒,李小姐还是没有给付购车款。王先生要求李小姐最迟在11月底付款,但是仍然没有实现。

现在王先生不仅在等着李小姐付款,同时还等他的新车。他订购的蓝色大众BORA轿车已经到货,但是汽车经销商不愿意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交货,理由是大众BORA车的价格已经上涨,所以王先生现在应该付25万元(经销商在合同中没有使用允许经销商根据市价变化提高价格的格式条款)。

王先生知道李小姐有权要求吴女士偿还8万元借款,不过,因为吴女士是她最要好的朋友,所以她永远不会对吴女士提起诉讼。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述问题,并分别说明事实及法律依据:

问题一、王先生就李小姐应付的购车款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问题二、经销商是否有权要求王先生支付25万元购车款?

天津船舶运输公司与大连造船公司是长期商业伙伴。天津船舶运输公司将船舶报废之前,会把船舶上有用的航海仪器卖给大连造船公司。大连造船公司对这些仪器进行检修后,装入新制造的船舶或被修理的船舶。

2002年5月2日,天津船舶运输公司向大连造船公司发出传真,想卖出一套价值7万元的导航系统。大连造船公司以为这套系统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于是在2002年5月17日以传真方式发出承诺。该系统于2002年5月29日交付给大连造船公司,并由大连造船公司进行检查。因没有发现有任何瑕疵,大连造船公司就将其装入一艘新船。随后,大连造船公司将款项付给了天津船舶运输公司。

新船于8月建成后,被卖给了X公司。结果在公海上航行时发现,之套航海系统在远洋航海使用时存有瑕疵,导致其无法实现其使用目的。这套系统不得不被从新船中拆除并进行维修,又额外花费了大连造船公司2万元。该导航系统的瑕疵只能在远洋航行中才可能发现。大连造船公司在发现瑕疵后第三天,即2002年8月20日,将事实告知了天津船舶运输公司。天津船舶运输公司意解决这一问题。

2004年7月15日,两家公司订立一个新的航海仪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值为10万元。仪器交付后,两家公司关系因故发生恶化,大连造船公司于2004年9月3日支付给天津船舶运输公司8万元,并声明用2002年双方交易中大连造船公司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来抵销余额2万元。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述问题,并分别说明事实及法律依据:

问题1、2002年交易中,大连造船公司可能向天津船舶运输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问题2、2004年交易中,天津船舶运输公司有权请求支付10万元价款吗?

油漆生产商朝龙公司于2月12日向乐彩公司订购了500公斤的“伯爵灰”染料,用于生产“伯爵灰”色调的油漆。“伯爵灰”油漆将于2月底卖给汽车生产商奥迪公司。未作进一步的联系,乐彩公司于2月26日直接交付了500公斤染料,交同时还附带了一张4万人民币的账单和对订货的确认函。确认函中附有乐彩公司的标准格式合同,其中第7点规定如下:

“乐彩产品按照专业知识和最新技术生产。乐彩有限公司对因使用该产品而遭受损害的买受人或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染料中含有一种指定规格以外的成分,生产出来的油漆颜色比预期的要深,无法卖给奥迪公司。而且,也没有别的办法添加其他成分增加亮度达到奥迪公司的要求。朝龙公司将情况告知了乐彩公司,但是乐彩公司无法及时交付成分正确的染料。结果,由于朝龙公司无法提供预期颜色的油漆,奥迪公司解除了合同。

3月,朝龙公司与奥迪公司签订了第二份“伯爵灰”油漆的合同。为此,朝龙公司又再次向乐彩公司订购价值4万元的“伯爵灰”染料500公斤。结果,因同样的原因,生产出来的油漆不符合要求。朝龙公司在生产前未用小剂量做样品测试。

奥迪公司再次解除了合同。朝龙公司因此遭受严重损失。本来第批油漆朝龙公司可以以20万元的价格售与奥迪公司,而现在每批油漆只能售得10万元,正好与生产成本相当。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述问题,并分别说明事实及法律依据:

问题1:朝龙公司是否可以向乐彩公司请求赔偿?如果可以,可以请求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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