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双向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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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双向转诊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每位就诊的孕产妇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必须进行高危因素的筛查。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实行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

三、村级、乡镇、县级医疗机构对不能正确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都要及时转至产科急救中心或上级单位进行诊治,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得延误或推诿。

四、负责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五、产科急救中心负责接受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的转诊,成立院内抢救小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诊断和抢救,提高急救水平。

六、上级单位和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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