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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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4)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4)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4)与之相反,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极少规定强制性义务,原则上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作为义务来源。

在前述“美容案”中,从侵权责任法角度出发,医疗方对于患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而从合同法来看,医疗方应当履行其对患者所作出的在无任何风险的情况下完成美容项目的义务。

既然医疗方承诺“美容手术确保顾客满意”,“手术不成功包赔损失”,这就构成了约定义务的内容,即达到一定的美容手术效果。

未能达到此种效果,就应当构成违约。

然而,由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一般按侵权责任处理,并要求进行事故鉴定,因鉴定又引发新的纠纷,导致本可以直接确定为违约责任的纠纷,反而因鉴定问题使案件变得更为复杂,纠纷难以及时化解。

此类情况在产品质量案件中也时有发生。

应当看到,合同法也出现了一些法定的保护义务。

此类义务虽已与私法自治理念存在较大差距,但是它仍然没有完全脱离私法自治的范围。

保护义务主要伴随着主给付义务而存在,旨在保障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义务只是辅助性的,仅在例外情况下存在。

总体上说,合同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

在合同义务之中,即使某项合同义务是法定的,它也总是与约定义务存在一种整体上的联系[16],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可能是服务于约定义务,也可能是约定义务的预备,还可能是约定义务的补充,因此,该法定义务在整体上是为了实现当事人所约定的合同目的,进而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安排。

但由于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所以,法定义务在合同法中总体上处于一种从属地位。

第三,责任承担不同。

根据私法自治,当事人也可以事先就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可以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这就可以极大地减少法官计算损害、确定责任的困难。

一般来说,在合同责任中,当事人常常通过约定来安排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这也为事后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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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讲义(全)

侵权责任法讲义(全)

侵权责任法讲义今天根据司法局的要求,就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情况我向大家作一个汇报,与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谅解。

《侵权责任法》于去年12月通过,今年的7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幸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共92个条款,分12章,1—4章为总则,5—11章为分则,它规定了七种类型侵权。

第12章为附则,在附则中没有规定原有的侵权责任的规律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有一个问题,《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还能否适用?我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是适用还是不适用,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来分辨。

一、总则1、学习《侵权责任法》我们首先要明白它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中使用了“民事权益”的概念,它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列举了十八种具体民事权益,在此后用了一个“等”字,这个“等”字是“后等”不是“前等”,它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前面列举的18种具体民事权益,是一个开放式。

比如说“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等,这充分体现了在民法当中“法无禁止的即为授权”。

2、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第一款规定的是“责任独立性”,即因同一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相互之间不能替代。

第二款“私权优先”,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碰见被告人没有钱给受害人赔偿,但他为了从轻处罚有钱给法院交罚款,那么现在不行了,必须先进行侵权赔偿。

3、第二章是关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6、7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均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应当作一个狭义理解,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根据《立法》第7、8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角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角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角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现在许多企业、消费者等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的扩张角度出发,对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进行反思与重构。

一、侵权责任法在合同法中的体现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分别规定了在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法律事项,而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侵权责任法也经常被引用来解决一些与合同法相关的纠纷。

例如,在商品销售合同中,如果卖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引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与合同法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张,许多案例中,侵权责任法也逐渐被应用于一些合同纠纷中。

例如,在网络购物中,由于电商平台对销售者的资质审核不够严格,导致大量假货、假客服等情况出现,造成了消费者的不良体验,因而不少消费者选择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时,侵权责任法里的“不当竞争”、“虚假宣传”等条款,就可以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依据。

三、案例一:京东自营商户质量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有一位消费者在京东自营商户店铺里购买了一台电脑,结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屏幕出现了滞留现象。

消费者向商户申请退换货,商户却以“屏幕跑马”、“是人为损坏”等理由为由拒绝退货。

消费者无奈之下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要求商户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质量、产品退换等相关规定获取赔偿金并成功获赔。

四、案例二:“双11”活动销售合同中的商品转移问题“双11”活动期间,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上下单购买了一部手机,并及时付款。

国开电大《民法学(2)》形考任务4答案

国开电大《民法学(2)》形考任务4答案

1.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解决民事主体的()问题, 是规范侵权责任成立与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保护B. 民事权利保护C. 合法权益赔偿D. 民事权利赔偿答案: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保护2. 依据是否存在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 数人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的数人侵权。

A. 无意思联络B. 意思联络C. 双重意思联络D. 单独意思联络答案:无意思联络3. 合伙经营不善,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 负有限责任B. 负无限责任C. 与其无关D. 负连带责任答案:负连带责任4. 某日,甲遇到以前的同学乙,甲自夸自己酒量大,一人能喝一斤白酒。

乙即购6 斤白酒并邀请甲、丙共饮。

乙说:“今日能喝一斤白酒,酒钱不用你花。

”甲因此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在医院花去医疗费几千元。

现在甲诉诸法院,对此损失应由谁承担?( )A. 甲承担B. 乙承担C. 甲、乙共同承担D. 乙、丙共同承担答案:甲承担5. 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砸坏王五的轿车,造成损失8 万元。

三人协商后约定,张三、李四各赔偿4 万元。

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

此案应如何认定?()A. 三人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178 条“连带责任”之规定,因而无效。

张三应当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向李四求偿B. 约定责任不能改变法定责任,故张三、李四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C. 为减少李四迟延履行的责任,张三应当先为李四无因管理,然后李四向张三支付管理费用D. 王五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 万元赔偿金答案:王五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 万元赔偿金6.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A. 停止侵害B. 罚款C. 返还财产D. 赔礼道歉答案:罚款7. 下列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是( )。

A. 返还财产B.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中规定的双倍返还制度C. 恢复原状D. 修理、重作、更换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中规定的双倍返还制度8. 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测试题(A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测试题(A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测试题(A答案)2021年四季度医技人员三基考试试卷(A)(侵权责任法测试题答案)科室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得分_________一、填空题(每题3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侵权责任法》从2021年7月 1日起施行。

(三)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五)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患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九)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本法规定的有关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十)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一)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A:影响;B:不影响;C:不需要。

铜梁县人民医院1(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A:应当;B:无需;C:不必。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应当;B:视实际情况;C:部分。

(四)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A:医疗费;B:护理费;C:死亡赔偿金。

(五)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A:医疗机构;B:医务人员;C: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六)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务人员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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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过错责任 4.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工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四)公平分担损失——非归责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顺序: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分担
三、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的复数性 过错的共同性 结果的同一性 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责任类型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全部责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分别实施——无主观上的关联 (2)同一损害——客观关联 (3)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后果:过失、原因力大小——平均分担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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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1)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界分民法体系内容提要:随着现代社会的深入发展,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日益向传统合同法的调整领域渗透,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传统界限遭受重大挑战。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的过分扩张不仅会影响民法的内在体系,并进而会妨碍到民法典体系的构建,而且有可能牵涉到公正司法问题。

在此情况下,从二者秉执的基本理念、保护的权益范围、必备的责任构成要素等方面,重新思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意义德国学者瓦格纳教授指出,在近几十年的比较法研究中,侵权责任法无疑是最为热门的课题之一,这不但因为人们每时每刻都面临着遭受各种损害的风险,还源于侵权责任法因为风险和损害类型的发展而随之发生的变化。

[1]从比较法上看,尽管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受到每个国家私法体系传统和法学部门功能地位的影响而有所不同,[2]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呈现出相互交融的趋势,其中最为显著之处是,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逐渐渗入传统合同法的调整领域,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不断侵蚀。

[3]这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法产生了第三人故意引诱他人违约的责任,由此部分地实现了对债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使传统民法中通过合同法保护的履行利益也可能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救济;侵权责任法中经济侵权(eco-nomicharm)制度的发展导致合同法的保护对象部分地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使不适当履行违约责任的适用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均使得原本可以由合同法调整的责任关系也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了。

凡此种种,皆显现了侵权责任法的扩张趋势。

侵权责任法的这种扩张,不仅深刻影响到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传统适用范围及法律适用,而且对民法体系也产生了强烈冲击。

[4]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的扩张是法制文明在新的时代发展中的正常现象。

一方面,作为保障私权的法及救济损害的法,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功能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合同法保障自己的权利有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传统合同法律关系表现了强烈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产生和延续一般不会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发生联系。

而现代合同交易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定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很可能与第三人发生不同程度的联系,甚至极可能损及第三人权益,或者当事人权益可能受到第三人的侵害,由此引发的问题传统合同法往往无法解决。

而侵权责任法则为受害人获得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交易的内容和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了深刻变化,不少交易对象本身具有潜在的危险,交易活动可能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风险。

此种风险导致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遭受的损害,是传统合同法无力解决的问题。

这就要求运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传统合同法无法解决的新问题。

[5]另须注意的是,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相互交融的领域,侵权责任法为人们提供的保障更为有力,人们通过提起侵权之诉的方式能够获得更为有利的赔偿和补偿。

例如,侵权责任法可以和责任保险、社会救助等救济方式很好地衔接,而合同法则不具备这一特点。

[6]不过,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的扩张往往是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扩张难免会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边界形成冲击,如果对这两种法律缺乏合理的界分,则必然会对既有的法律体系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该种扩张的实现常常是基于具体的案件而发生,这就导致法官时常从个案裁判的合理性出发扩张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而造成比较注重个案正当性而缺少体系正当性的后果。

依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大多倾向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合同法,尤其是在大量的责任竞合案件中(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法官已习惯于依侵权责任法处理案件,而基本上不考虑适用合同责任。

而不分情况地一律采用侵权责任处理责任竞合案件,并不一定能够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试以“美容案”为例,受害人甲到乙美容院做美容手术,在手术前,乙向甲承诺该手术会达到一定的美容效果,并许诺该美容手术没有任何风险,成功率百分之百。

并且,乙在其散发的宣传单上明确承诺,“美容手术确保顾客满意”,“手术不成功包赔损失”。

据此,甲同意乙为自己做美容手术。

结果该手术失败,导致甲面部受损,甲因此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

后甲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在该案中,适用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尽管在该案中存在着医疗合同关系,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一直将其作为侵权案件处理,并要求按医疗事故进行事故鉴定。

《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类型后,更进一步促使了医疗侵权责任的扩张趋势。

一叶落而知深秋,该案所反映的侵权责任法的扩张现象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这种扩张不仅体现在世界各地的民法发展上,而且体现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上。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2条试图将是否保护债权作为区分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界限,但是,随着该法对于各类民事权利的详细列举,以及对民事权益的开放式保护,这种立法模式导致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处于一种扩张的态势。

在相关的具体侵权责任类型中,有关条款处理得不够具体、明确,导致了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张。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威的解释认为,该条中的“损害”包含了产品缺陷造成的各种损害[7]。

如果依此理解,在“瑕疵”和“缺陷”本身界定不清的情形下,只要交付了有瑕疵的产品,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害都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来解决。

如此之下,不仅买卖合同中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将让位于侵权责任,而且像租赁、承揽、保管等涉及到标的物交付的合同中因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都可能由侵权责任法来解决,这必将使得违约和侵权的界限更难以厘清。

侵权责任法不断扩张,也会影响到民法内部体系的和谐一致,以及妨碍我们正在推进的民法典制定工作。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作出选择。

虽然有必要对此种选择作出一定的限制,但上述扩张趋有可能剥夺受害人享有的选择权,进而改变现行有效的责任竞合规则。

不仅如此,侵权责任法扩张也是影响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侵权责任法过分扩张,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呈扩大趋势,即法官本来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但却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本来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确定一方的履行是否合格,但却要进行事故鉴定、质量合格鉴定等各类鉴定活动,并由此引发新的鉴定纠纷。

这会导致司法裁判结果的不一致。

众所周知,司法正义的形式要求是“同等情况同等处理”[8],但在前述类似案例中,在当事人没有做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而在两法对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法律后果的规定都不相同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结果可能是类似情况不能得到类似处理,这不符合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

总之,界分两法既关涉我国民法体系的维系,又是影响公正司法的重大问题。

二、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价值考量准确界分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首先就要考虑两法所具有的基本价值。

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是财产法、交易法,无论是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还是通过鼓励交易促进财富增长,都需要以私法自治为基本价值理念。

自治以“个人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为基础,允许当事人自由处理其事务。

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私法自治要求“合同必须严守原则(pactasuntsurvanda)”,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到其合意的拘束。

私法自治必然要求当事人应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与谁缔约和内容如何以及是否变更、解除合同等权利。

私法自治也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应当优先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定而被适用。

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可以说,私法自治决定了合同法的构成、功能和责任,是贯穿于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这是私法自治的优越性所在。

”[9]私法自治通过确认个人意志的独立、自主,赋予其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激发个人的创造性、进取心,进而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

侵权责任法不是交易法,其使命主要不在于通过私法自治鼓励交易;侵权责任法也不是财产法,其功能不在于通过私法自治鼓励社会财富的创造。

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要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例如,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禁止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通过协商,减轻和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然而,较之合同法,私法自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空间非常狭窄,在这个领域,其贯彻的价值理念主要是人文关怀。

一方面,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是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救济。

[10]尤其是侧重于对人身权利的优先保护,而在人身权保护领域,私法自治原则无法全面适用,更需要对人身价值、人格尊严等实现全面的保护。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是强行法,这就是说,在受害人遭受侵害以后,侵权责任法主要通过国家介人的方式使得侵权人承担责任,并使受害人得到救济。

所以,侵权责任法具有鲜明的强行性特征,这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的重要之处。

例如,关于责任的构成、特殊侵权行为中的举证责任等都不允许由侵权人排除其适用,也不允许行为人将责任随意转让给他人承担。

这也决定了侵权责任法不可能全面贯彻私法自治理念。

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是以救济受害人为中心而展开的,其基本价值理念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提供全面救济,充分保障私权,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为目标,所贯彻的是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在这一目标指导下,侵权责任法一般确立了对人身权的优先保护,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等制度。

如果不能理解侵权责任法蕴含的人文关怀理念,就无法理解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及其制度创新,也无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这是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之间在法律理念上的核心区别。

美国学者富勒曾经指出,合同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贯彻了私法自治原则(theprincipleofprivateautono-my)。

[11]弗莱德也认为,合同法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的特点在于,其贯彻了合同自治理论[12]。

正是因为两法所秉持的立法理念的差异,确定了区分两法的基本路径。

以前述“美容案”为例,私法自治理念决定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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