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附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报批表

申报单位全称:

单位所属行业:

单位博士后工作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

申报须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一)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本行业发展或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贡献较大;

(二)设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具有一支较大规模的高水平科研人员队伍,在近三年内出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和充足的科研经费。申报材料中应明确提出本单位最高水平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并有博士后项目经费使用预算;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如研究设备、办公室等)、专用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到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七号,邮编:100013,电话:84214785,84226942,传真:84212023)。

三、申请单位需填写报批表一式三份,填表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详实,不可虚报或留空,如没有内容可填,请填上“没有”二字。表中如有需要详尽说明的重要批件可附少量另页,本表一律用A4纸填写。

四、报表原件可打印或用钢笔正楷书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报单位研究开发能力情况

注:上述各项目有批准文件的须将复印件附后。

三、拟提出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情况

四、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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