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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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安监〔2013〕1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3〕24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6〕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农村水电站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水电〔2013〕470号)执行。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水利部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省水利厅负责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申请二级的非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以下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二〇一五年五月1前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便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本工作手册。

2目录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3)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5)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7)5.施工安全监督文书示范文本(1——15) (9)6.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表 (27)7.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表 (35)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37)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抽(检)查表 (39)10.其他项目监督抽(检)查表 (6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10-04-15 点击数为:4384 字号:[大][中][小]各市建委: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厅编制了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网上申报。

今年六月十日以后,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要登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 sgxk),在该系统上进行网上申报,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

二、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同时要及时登录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修改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通知本市所有独立发放施工许可的县(县级市、区、开发区)级机构和建设单位务必及时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施工许可的有效监管;要利用该信息系统,做好本市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放的统计与监管工作;要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颁发后的动态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各机构施工许可的审批情况和后续监管情况,对各市的管理工作作出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定期通报,提高全省施工许可依法管理水平。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06]238号)文件废止。

2010年1月1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大连市首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提供的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快来看看吧。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xx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xx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巡查、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3)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4)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7)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1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作业。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考核工作委托辽宁省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和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承担;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材料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1、建筑电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60周岁;2、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55周岁。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详见附件1)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1、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有器质性心脏病、精神病、癫病、震颤麻痹、癔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2、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并且尚未解除;3、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不得患有高血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辽政办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正厅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将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原由省商业厅承担的危险化学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专卖、专营和定点经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将原由省经委承担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023辽宁省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辽宁省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辽宁省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答案(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三种题型)一、单选题(109题)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 A )措施A.专项防护B.安全防护C.事前防护D.登记备案2.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C)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A.口头B.口头或书面C.书面D.其他形式的3.房屋拆除应当由(A)承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A.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B.基本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C.一般的建筑施工单位D.建设单位4.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相对高度可为(C)。

A.0.3mB.0.6mC.0.9mD.1.8m5.夜间施工,是指(B )期间的施工。

A.10时至次日6时B.22时至次日6时C.晚22时至次日5时D.晚9时至次日6时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C )。

A.安全宣传标语B.安全宣传挂图C.安全警示标志D.安全警示标语7.落地式脚手架所采用的钢管必须刷防锈漆,钢管锈蚀程度(C )时,该钢管即达报废标准。

A.超过钢管壁厚5%B.超过钢管壁厚8%C.超过0.5mmD.超过0.3mm8.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D )。

A.保证工程质量的设施B.提高施工速度的设施C.保证节约材料的设施D.能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B )制度。

A.安全生产资格B.安全生产许可C.建筑业企业资质D.施工许可10.人的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被要求的(B)。

A.纪律B.标准C.制度D.规章11.高处作业时手持工具和零星物料应放在(C)。

A.上衣口袋B.裤兜C.工具袋内D.脚手板上12.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B)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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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业经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
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
术人员,具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必备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初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在岗期间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和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
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
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设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六)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图纸的审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在投
标时列为非竞标费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组织施工,对施工安全生产
负责,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
全技术措施,并根据施工进度对工程分部、分项进行安全技术说明。
(二)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发现的安
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建设工程停工后复工的,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
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未经检查合格的不准复工;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必
须经有关部门或单位验收合格下达复工令后,方可复工。
(五)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火和保管危险品责任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
设立醒目标志。
(六)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范》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
(七)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机械设备和机具。
(八)需要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的专
业施工单位进行,并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性能完好,并建立
完善的维护、保养登记制度,定期自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安
全管理档案资料报送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签订拆除安全
管理协议。
拆除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除作业现场应实行全封闭管理;
(二)拆除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并监督作业人员按要求操作;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
进行拆除施工;
(四)拆除的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装袋运输,不得抛掷;
(五)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的,其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分层拆除;
(六)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严
格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施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拆除作业管理的其他安全措施、规定。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
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
工程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时,对内容不全、
不能指导施工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
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结构安全进行审查的;
(二)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
(二)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
(三)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拆除作业现场未实行全封闭管理的;
(二)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操作的;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未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便进行
拆除施工的;
(四)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时,其施工未按从上至下的分层程序拆除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
(二)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
(三)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
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
元。
第二十二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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