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某公司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产生大气污染的单元及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及定义

(一)有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排放。如锅炉烟囱、炉窑烟囱及火炬等排气筒有规则排放废气。

(二)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的无规则排放。如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

(三)工业废气:指生产过程中产生,通过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的气体。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

(二)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编制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三)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并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负责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进行监督治理。

第五条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具体职责如下:

(一)生产技术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生产活动中,采取技术先进的工艺和节能环保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工艺及设备设施。

(二)各分、子公司: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及公司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2.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管理工作中,在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严格控制工艺废气的排放,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3.负责本单位大气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及维护、保养、运行等工作,确保环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4.负责建立大气污染物档案和设备台账,并及时维护。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及要求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一)对大气产生污染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设计、施工。

(三)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公司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且排气筒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气筒高度的要求。

(二)各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排放污染物,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三)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四)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运、闲置和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装置。确需拆除、闲置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公司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五)严禁使用被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及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六)各单位应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必要的日常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并做好运行记录。安全环保部要对各单位大气污染物防治进行现场检查。

(七)严格控制好锅炉、炉窑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优化操作,避免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

(八)加强巡检,避免机泵密封、阀门、法兰等生产设备泄漏,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加强各生产工段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与检测工作。

(九)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或者因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通过公司相关事故报告程序上报突发环境事件。

(十)严格按照自行监测要求开展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对数据进行公开。

第八条废气污染防治

(一)向大气排放废气和粉尘排污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严格限制向大气无组织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并不得对周围居民和其他单位产生影响。

(三)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四)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五)产生油烟的职工食堂等场所,应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设置专用油烟排气筒,防止油烟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六)装卸、运输、贮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应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防护措施。储存煤炭、粉煤灰、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

(七)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施工作业“六个百分百”(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要求进行管理。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土地,所属单位应

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八)生活垃圾及时清运,防止产生恶臭气体。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将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按照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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