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罪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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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一)犯罪的同类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犯罪的主管方面只能是故意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一、有关特殊主体的罪名: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行为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包括其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分支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行为犯)

3.主体——特殊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中国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二)投敌叛变罪

投递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背叛国家、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背叛国家、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实践中不需要额外的该行为)。(行为犯)

3.主体——特殊主体,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投奔敌人为目的。

(三)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叛变出逃,投靠境外的组织、机构)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行为犯)

3.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二、间谍罪的三种行为方式。

间谍罪是指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以及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主要矛头指向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2.客观方面——行为人a.参加间谍组织或者b.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以及为敌人c.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行为犯)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目的。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6个对象,构成帮助犯与否。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资助(提供经费、场所、物资而非精神资助)实施了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独立成罪,不构成帮助犯)

3.主体——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为a.境外机构、组织、人员b.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c.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密法规,故意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国家保密制度。

2.客观方面——违反保密法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处罚)。

4.主观方面——故意(直接、间接)。

(三)两罪区分

1.客体不同

2.行为对象不同

3.情节要求不同

4.主观态度不同

5.行为方式不同

6.主体不同

(四)两罪法条竞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对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而将其所掌握或知悉的国家秘密向他们非法提供,应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重法优先)

五、资敌罪:只在战时成立。

资敌罪是指行为人在战时故意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予以资助的行为。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在a.战时向b.敌人(非敌对分子)提供c.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予以资助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六、关于特别累犯的问题。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一)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不能是多次累加的结果)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以健康、生命损害或危险为前提)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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