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性文件

合集下载

地方立法的类型及其创新

地方立法的类型及其创新

地方立法的类型及其创新葛群【摘要】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功能成为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地方立法包括两种类型:地方实施性立法和地方创制性立法。

两种类型都各自发挥着不同的社会功能,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功能弱化的现象。

地方金融立法是地方实施性立法的一种类型,以地方金融立法为切入口,分析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功能。

%Local legisl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after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formed, how to further develop the function of local legisla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we need to solve.Local legislation includes three types: implementary local legislation and creative local legislation,various types of local legislation play different function.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the function of the local legislation type gradually weakened. Local financial legislation can adjust and standardize the activities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in the form of local legislation.We can take the local financial legislation for example and to find out how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ocal legislation.【期刊名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4页(P62-65)【关键词】实施性;创制性;地方立法;金融监管【作者】葛群【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 2642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0对地方立法的研究主要通过它的两个基本类型展开。

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立法理论上,设定也可以称为创制、创设,讲的是一种制度从无到有的创制活动。

它与一般所称的规定不同,规定较多是从有到有,由粗到细,把已有的原则具体化。

从法治的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是法律、法规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某种限制条件。

这些权利和自由许多是宪法规定的权利。

对宪法规定的权利作限制,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通过立法解决,不是任何机关和组织都可以随意限制的,也不是随意采取任何形式都可以限制的。

由于我国立法体制是一个统一的、分层级的体制,因而,必须从国情为出发点,对各立法主体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方可从源头上对许可加以规范。

下面按照立法权限的划分,介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配置。

一、中央立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1)法律的许可设定权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人民自己的代表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在某些领域设定许可,决定对某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符合法治精神。

因此,在本法确定的许可范围内,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许可设定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其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

因此,其设定权的位阶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但低于法律。

其设定权限与立法权限一样,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规定的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最基本的制度)除非有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有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此外,法律还开了一个口子,允许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

发布决定是国务院的一项权力,一般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做出,内容单一,条文少,应急,内容与制定程序均不同于行政法规。

对可否以发布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立法时有些不同意见。

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5、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8、29、30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 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 货 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 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
6、行政法规解释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31~33
①条文本身明确、补充—— 1、由国务院解释; 2、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政府对政府) 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 1、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 2、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 3、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法制机构对法制机构) #
第三节 行政规章的制定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 1、部门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
一、部门规章:71、72条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直 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 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的总称。
#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不同 1、职权行政立法 是指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并在 职权范围内所进行行政立法的活动。 特征: 1)是行政机关职权的组成部分; 2)自行政机关成立时就存在; 3)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就职权范围内的 任何事项自主的运用行政立法权制定规章。
#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部2024年一号文件: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应用水平

农业农村部2024年一号文件: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应用水平

07《农机市场》 2024年第3期2月19日,农业农村部网站上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即“2024年农业农村部一号文件”)。

文件指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是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全力抓好以粮食安全为重心的农业生产,统筹推进以乡村发展建设治理为重点的乡村振兴,持续夯实农业基础,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

文件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提升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水平,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着力夯基础、稳产能、防风险、增活力,坚决守住“三农”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任务,努力推动“三农”工作持续取得新进展新提升。

文件全文共8个部分,包括: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打牢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推动农业发展绿色转型;全链推进乡村产业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稳妥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动力活力;强化支撑保障,推动工作落地见效等。

文件用一小节提出农机的发展方向。

内容为: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应用水平。

地方规范性文件管控研究

地方规范性文件管控研究

地方规范性文件管控研究 ——以《监督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权为视角

内容提要:规范性文件对补充立法的滞后和不足,推进公域治理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由于管控问题突出,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往往成为制定主体扩张权力的载体。如果任其泛滥和失控,必将影响我国法制的统一,也极易造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 《监督法》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实践表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正面临种种困境而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短腿”。以更加清晰的态度和更开阔的视野,从理论上进行反思和突破,进而从制度上进行改良甚至重构,是走出困境的必然选择。本课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现有制度缺陷及其原因进行剖析,对有关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和重新界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度完善设想。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现实困境 制度完善 引言:2012年1月,笔者所在的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收到了市人大代表陈立森的一份审查建议,要求对温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一次联席会议上形成的“会议纪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法律审查。理由是该会议纪要分别对异地羁押、危害税收征管中的犯罪认定、开设赌场的定罪标准、利用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的定罪标准等做了指导性规定,并被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普遍采用。而该“会议纪要”对刑事定罪量刑加以规定,可能存在越权,既不合法亦不合理。

令人感到棘手的是:如果启动审查,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表明审查建议中的“会议纪要”属于规范性文件;如果不审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而按照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必须予以回复。 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遭遇的现实尴尬,远远不止此例。 政府的一纸“红头文件”,可以让你流离失所,也可以让你变成富翁1;一个会议纪要,可以将价值数一亿多元的国有划拨土地变为私人公司的财产2。这决非危言耸听。规范性文件对补充立法的滞后和不足,推进公域治理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由于管控问题突出,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往往成为制定主体扩张权力的载体。如果任其泛滥和失控,必将影响我国法制的统一,也极易造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 目前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主要有行政机关层级监督、行政复议附带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前两者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发挥有效的实际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权已成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 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权的行使,不仅事关民主,事关法治,而且事关权益保护。在以文件治国为特色的中国,各类似法非法、林林总总的规范性文件,虽其效力等级亦不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在实践中发挥着类似于法律的调整作用,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损害的是一大片人的利益。“据统计,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85%都是各级政府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更多的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而是政府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3而且,不少文件与法律相抵触,直接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甚至出现“抽烟文件”、“喝酒文件”等典型。对规范性文件控制的情势之迫,由此可见一斑。毋庸置疑,如果继续任其泛滥并处于失控的状态,必将影响我国法制的统一,也必将成为政府非法行政和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根源。面对洪水般泛滥的“红头文件”,拿什么来拯救被剥夺被侵蚀的公权或私权?“制度分析原理告诉我们,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作为一个系统化的权力机构,其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在于外部力量对它的政治压力。”4所以,加强外部力量的监督,是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必要前提,而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决定,由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监督法》创制性地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正式纳入国家法律予以规范,或许正是对这个问题的积极回应。 一.现实尴尬: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遭遇的主要困境

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规定权的法治限定

   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规定权的法治限定

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规定权的法治限定作者:周泽中来源:《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02期摘要:行政处罚作为政府规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手段,应当发挥其应有的规制功能。

然而,当前强调依法从严的政策导向,容易造成地方立法权限的过度扩张,某些地方性法规经由取消或者提高行政处罚下限等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其具体细化的法定授权予以虚置化处理,很大程度上悖离了法律位阶原则和国家法制统一的整体要求。

据此,在我国现行规范框架内有必要论证重述地方性法规作为一种执行性立法的权限范围,并且结合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细致地考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规定权的行使边界。

坚持依法立法原则这一相对保守的规范法学思路,亦不失为一种系统且审慎的法治思维。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规定权;执行性立法;法律位阶;依法立法作者简介:周泽中,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E-mail:libertyzzz@;重庆401120)。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20)02-0097-11引言:政策导向与法制统一之间矛盾何去何从立足于现代国家的政法情境,行政权无疑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和社会控制的基本力量。

而在行政权力谱系之中,行政处罚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子项权力,是政府规制框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手段,同时更是国家立法控制社会秩序和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

正是出于社会事务日益繁杂和民众利益诉求多元的现实需要,党和国家愈发重视立法对于社会控制和矛盾解决的规范依据意义。

以我国地方立法数量相对较少的青海省为例,截至2019年10月1日,涉及行政处罚权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102件之多,可见我国地方立法非常重视行政处罚在打击违法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所能发挥的功能效用。

与此相关的“最严食品安全法规”“最严水法”等地方性法规的登堂亮相,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切关注。

法的特征——精选推荐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乃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或交互行为,在这一点上,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

法作为社会规范,象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

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即属此类。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

以这种方式存在的法,往往是通行于一定地区、一定民族之间的习惯法,如经国家认可的家法族规、村落规约(乡规民约)、行业(行会)规范等。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而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臵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各司(局):为引领和推进民政档案资源体系建设进程,更好地服务于民政政策创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发展趋势,制定了《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政策创制工作中将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列入计划,以进一步提高民政领域档案资源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国家积累更多的档案财富。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5月30日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民政专业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类别名称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民间组织管理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社会组织评估档案、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档案民间组织管理局文书档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档案*、印章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新闻宣传报道档案、出版社书稿档案办公厅优抚安置类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档案优抚安置局社会救助类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农村五保供养档案*、城乡医疗救助档案、临时救助档案社会救助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档案政策法规司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类村级组织档案#、城市社区档案#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会计档案*、仪器设备档案、职工住房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合同档案规划财务司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类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地名档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档案*区划地名司难民安置档案、国际合作项目档案国际合作司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管理类福利彩票档案、慈善项目档案#、社会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福利企业认定管理档案、康复辅具业务档案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人事档案、科研档案*、学校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人事司社会事务类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公墓审批档案、殡葬环境监测档案设会事务司社会工作类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档案、志愿服务记录档案社工司注:1.上表中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特有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非特有的档案。

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立法活动)

第十三章法的创制(立法活动)一、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法的创制与法的形成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立法制度立法程序(考研)立法技术二、单项选择题1、下面关于法的制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仅包括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不包括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法律规范成为不成文法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主要是习惯、判例2、民事立法活动、经济立法活动、行政立法活动的划分依据是()。

创制法的机关的地位的不同创制法的机关的性质的不同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不同3、下面关于法的形成与法的创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法的形成不包含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比法的形成的外延更为广泛法的形成是法的创制的关键性结尾阶段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过程中的一个环节4、下列那些机关享有修宪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5、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B.地方各级人大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有权制定地方规章的机关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7、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8、下面关于法律的公布的说法正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并公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主席的决定公布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决定公布法律9、法的形成从根本上讲是由()引起和决定的。

生产力、经济基础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习惯法律文化民族精神10、法的形成是()是以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中介,由该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纯客观过程主权者的命令由经济因素决定的人们有目的的自觉活动的结果文明进化的产物1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