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权承包合同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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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怎么审核

合同怎么审核

合同怎么审核
合同审核是指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在进行合同审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基本要素,首先要核对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等,确保这些要素都清晰明确地在合同中表达。

2. 法律条款的合规性,对合同中的法律条款进行逐条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3. 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霸王条款或者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4. 合同的表述清晰度,合同中的语言表述应当清晰明了,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用语,以免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误解。

5. 审查附件和补充协议,如果合同有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也需要进行审查,确保其与主合同一致,不会产生矛盾或者歧义。

在进行合同审核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者合同范本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合同审核8要点

合同审核8要点

合同审核8要点
哎呀呀,今天来和大家讲讲合同审核 8 要点呀!
第一个要点,主体资格要搞清楚呀!就好比你要和人跑步比赛,得先搞清楚对手是不是真的能跑呀,可别稀里糊涂跟个没资格的较上劲了。

比如说,对方要是个压根没营业执照的,那这合同能签吗?
第二个要点,条款明确不含糊!这就像你走在路上,得知道脚下的路到底通向哪儿,不能模模糊糊的呀。

好比合同里说“大概”“也许”给你多少好处,这能行?
第三个要点,权利义务要对等呀!不能一方光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吧,那不是欺负人嘛。

比如说一方啥都不干就拿好多好处,这能合理?
第四个要点,违约责任要明确!就好像两个人约好一起做事,得说好要是谁没做到该咋办,不然咋有保障?比如不说明违约了要赔多少钱,到时候找谁去?
第五个要点,争议解决要想好!不能等有矛盾了才傻眼呀。

好比先想好走哪条路回家,总比迷路了再纠结强吧。

第六个要点,法律适用不能错!你得用对法律来保护自己呀,不然不就白搭了。

第七个要点,格式规范很重要!一份乱糟糟的合同看着都心烦,还怎么让人信任呢。

第八个要点,细节之处见真章!一个小细节可能就是大问题的导火索呀,可别小看了。

总之,合同审核可得瞪大眼,一个不注意就可能吃大亏呀!可别不当回事!。

企业合同审核审核要点

企业合同审核审核要点

企业合同协议审核要点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合同审核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企业合同审查,分为合同法律可行性专项审查、交易可行性专项审查、技术支持专项审查及综合审查等多种。

企业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决定合同审查的类型。

第三条法律部门负责企业日常经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交易可行性审查。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对合同草稿初步审查后,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l )基本符合起草要求、内容比较成熟的,转送董事会进行协调论证征求意见,符合条件批准实施。

( 2 )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应予审查的合同,按本制度夫定进行合同审查。

( 3 )对不符合起草要求的,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 4 )对暂缓或无需制定的,说明理由,退回起草部门。

第五条合同审查对象一般包括未成立的合同草稿、成立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雏形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l )合同由我方起草且未经过对方阅读表态,为准确判断和查漏补缺的需要而进行审查。

( 2 )合同由对方起草或者由对方提供格式化合同文本,在合同签订前我方进行的审查。

( 3 )我方起草合同,经过对方修改后,我方需要进行审查。

( 4 )合同签订后,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审查其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以对合同是否有隐患、是否发会生意外以及对合同的实现作出准确现实的预测。

( 5 )合同签订且发生纠纷后,总结对我方有利的合同条款,归纳推导有利于实现我方利益的合同运用方法,包括使合同失效终止或者解除等方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由我方起草且未经过对方阅读表态,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进行合同审查:( l )报送总经理、董事会审批的疑难合同。

( 2 )报送总经理、董事会审批交易金额大于_万元的合同。

( 3 )报送总经理、董事会审批长期固定交易。

( 4 )按企业章程规定应报送企业股东会批准的合同。

( 5 )其他符合企业章程等管理规定的重大交易合同。

如何审合同注意事项

如何审合同注意事项

如何审合同注意事项如何审合同注意事项合同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于任何一项业务活动来说都至关重要。

在签署合同前,必须对其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所有条款和条件均符合双方的利益。

以下是审查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1. 审查各方身份和资格在签署合同之前,必须确认与您签订协议的对方是否具有签署和履行该协议的权利和资格。

例如,如果您与公司签订协议,则必须确认该公司是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并且代表该公司签署协议的人员是否有权代表该公司。

2. 确定条款和条件仔细审查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保它们清晰明确,并且符合双方的需求。

特别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价格:确认价格是否准确,并且包含了所有相关费用。

- 付款方式:确认付款方式是否适用于您,并且可以满足您的需求。

- 交货日期:确定交货日期是否适用于您,并且可以满足您的要求。

- 质量标准:确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您的需求。

- 终止条款:确定终止条款是否合理,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3. 确认法律条款确认法律条款是否符合您的需求,并且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特别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争议解决:确定争议解决方式是否适用于您,并且可以满足您的需求。

- 适用法律:确认适用法律是否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 免责声明:确定免责声明是否清晰明确,并且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4. 确认附加条件在签署协议之前,必须确认协议中的所有附加条件,例如保密协议、非竞争协议等。

这些条件可能会对您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仔细审查。

5. 签署和保留副本最后一步是签署协议并保留所有文件副本。

在签署之前,请确保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所有条款和条件。

签署后,请妥善保管所有文件副本以备将来参考。

总之,在审查合同时需要非常谨慎和细心。

如果您不确定某些内容或有任何疑虑,请咨询专业人士。

如何审查合同

如何审查合同

如何审查合同合同对于我们的⽣活来说是经常会遇见的,律师对于合同的起草也是要⼗分注意的⾥⾯的⼀些相关事项。

以免造成合同的⽆效⾏使。

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审查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如何审查合同(⼀)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法也不同。

1、对法⼈的资格审查。

对法⼈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进⾏:审查(1)是否依法成⽴;(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商⾏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营业执照。

2、对⾮法⼈单位的资格审查。

⾮法⼈单位是指未取得法⼈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有些法⼈单位设⽴的分⽀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的权利义务由该法⼈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外⽅当事⼈的资格审查。

对⽅当事⼈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

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限公司,是否具备法⼈条件。

4、对⾃然⼈个⼈的资格审查。

对⾃然⼈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然⼈的⾃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如果该⾃然⼈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订⽴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然⼈的法定代理⼈的追认。

5、对保证⼈的资格审查。

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合同审核的3大要点

合同审核的3大要点

合同审核的3大要点学习合同审核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呢,我觉得合同主体是个超重要的要点。

我理解就是要搞清楚到底是谁在签这个合同。

比如说我之前看到一个房屋租赁合同,那租房子的人是个大学生,可他还没满18岁。

这时候我就疑惑了,他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这个合同吗?这就是审核合同主体要考虑的。

这让我总结出,在审核的时候得查一查主体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像是不是法人或者有没有权利代表公司等等。

对于记忆这个要点,我就想啊,主体就像是一场表演的主角,如果主角都有问题,那这场“戏”肯定没法好好演下去。

这方面可以多看看民法里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这样的参考资料。

对了还有个要点,那就是合同的条款内容。

这就相当复杂了。

每一条款都得仔细琢磨。

我之前遇到一个买卖合同,里面关于货物交付的条款特别模糊,只说“尽快交货”。

这就很麻烦呀,到底什么叫尽快呢?一周?一个月?所以我觉得在审核条款时,要确保不会有这种模糊不清让人产生歧义的情况。

我的学习技巧就是拿着合同一条一条读,把自己想象成要实际执行合同的人,看能不能按条执行下去。

这一点我也承认自己还在不断学习,因为合同条款五花八门,什么类型的合同都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还有哇,我差点忘说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不能小瞧。

它就像一个保险,当事情不按计划走的时候怎么办。

我有次看一份合作协议,违约责任那一块轻描淡写的,要是一方违约了,几乎没有什么惩罚措施。

这怎么行呢?这就好比两个人比赛跑步,规定好不许作弊,但是没有说作弊了要怎么罚,那这个规则不就没意义了吗。

我总结就是得明确违约怎么界定,违约后要付出什么代价。

学习中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多看一些以往相似合同的处理方法,不断积累经验。

这就是我总结的合同审核的3大要点啦,主体、条款内容、违约责任每个都需要我们细心对待。

不过我知道我还有很多要学的,希望我的这些分享能给大家提供一点帮助。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简化讲解版之欧阳道创编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刘洪根对企业而言,合同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重要的商事活动。

合同审查应尽量做到“绝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应树立以下立约观念:“事先防备、过程跟踪、事后解救”。

技术立异是企业成长的动力,通过法令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同样也能赢得可观的效益。

自己总结审查合同工作中的罕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如下,和年夜家一同交流学习。

第一节合同审查的目的一、达到交易目的二、有效包管当事人的权益第二节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一、鉴于条款二、合同目的和规模三、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包管履约条款四、结算、支付条款五、知识产权条款六、保密条款七、违约责任条款八、不成抗力条款、免责条款九、争议解决条款十、法令适用条款十一、合同期限条款十二、合同的变动、解除条款十三、通知送达条款十四、合同附件条款十五、生效条款十六、合同文本条款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要点一、形式审查要点1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合适公司规定罕见问题:(1)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2)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提示:审查授权委托书。

很多情况下,不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办署理人的资格和权限。

对初度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很是重要,即要对对方代办署理人身份、有无代办署理权、代办署理权限规模、期限等等进行需要审查,不然可能会产生没有代办署理权或超出代办署理权而招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甚至可能招致的合同被变动、被撤消或无效的后果。

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担任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分或处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下面具体讲。

)2合同文本形式要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

罕见问题:(1)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开头、正文、结尾);(2)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致;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德律风等信息缺漏等。

合同审查需要注意事项有几种

Suffering is the most powerful teacher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合同审查需要注意事项有几种导读:1、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2、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合同审查需要注意事项有几种1、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2、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合同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内容根据要求,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有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等。

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还应当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但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形式、内容、和订立程序。

三、合同的形式审查1、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的信息等);正文;签署部分。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2、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合同审核时,注意区分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正如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样,合同条款也可做如此区分。

公司各部门合同审核要点

公司各部门合同审核要点
1. 销售部门的合同呀,那可得仔细看!比如说销售合同里的业绩指标,这就像你要攀爬的山峰,你不看清道路能行吗?要是不注意这块,到时候业绩没达到,那可就麻烦啦!
2. 财务部门审核合同,那对资金相关的条款就得瞪大眼睛瞧仔细咯!好比说付款方式和时间,这就如同我们的粮草供应啊,不明确好怎么行呢!要是稀里糊涂的,后面资金出问题找谁哭去呀!
3. 法务部门看合同,各种法律条款那就是重点啦!就好像是在合同里找隐藏的陷阱,一不小心掉进去可就糟糕了。

审核不严格,万一出现法律纠纷,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
4. 采购部门的合同,对货物的规格要求得格外留意呀!这不就像给自己买合身的衣服嘛,尺码不对怎么穿呢?没注意这些细节,收到的货不对板,那工作不就白干了呀!
5. 研发部门的合同,技术相关的内容可不能马虎!这就像是掌握着科技的密码,弄错了不就解不开谜题啦!如果不重视,到时候研发出问题,可别怨没人提醒哦!
6. 人力部门审合同,对人员方面的条款得好好琢磨!就仿佛是给团队挑合适的成员,不合适不就乱套了嘛!不认真看清楚,把不合适的引进来,那不是给大家添乱吗!
总之,公司的每个部门审核合同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任务和关注点,一点都不能马虎呀!。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审查要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建筑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完成建设工程、获得经济利益,就建设工程施工和管理所达成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为了确保内部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查合同的要点如下:一、审查合同主体1.合法性:确认建筑企业和内部承包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范围,是否持有相关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真实性:核实内部承包人是否为建筑企业的在册职工或下属分支机构,是否存在虚构或冒用身份的情况。

3.授权情况:审查签订合同的个人或单位是否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合法授权,是否具有代表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的权限。

二、审查合同内容1.工程范围:明确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审查是否涵盖了所有相关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

2.合同价款:审查内部承包合同的价款是否合理,是否与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3.支付方式:核实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双方的利益和实际需求。

4.违约责任:审查合同中对于违约行为的责任和罚款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合理反映了双方的风险承担。

5.争议解决:确认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选择了合适的争议解决机构和程序。

三、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1.合法性: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2.合规性: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建筑行业的规定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要求和行业规范。

四、审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1.合同履行:审查合同中对于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约定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2.合同管理:核实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了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五、其他注意事项1.审查合同是否具备完整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合同正文、附件、补充协议等。

2.审查合同是否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是否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利益。

3.审查合同是否具备合理的合同格式和条款结构,是否使用了标准的合同文本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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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权承包合约协议的审查要点 目 录 一、引言 二、律师对承包合约协议的审查要点 (一)对承包合约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二)对承包合约协议的主体审查 (三)对承包经营权范围约定条款的审查 (四)对承包合约协议利益分配条款的审查 (五)对承包合约协议债务连带责任条款的审查 (六)对承包合约协议中保证公司资产不减值条款的审查 三、结语

一、引言 企业承包经营是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运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而采取的企业经营模式改革,其实质是将企业的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鉴于传统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厂长或经理担负责任任制,容易导致承包人一手遮天的道德风险和决策风险,致使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模式逐渐被公司制模式所取代。但在公司制普遍建立后,仍然存在部分公司尤其是中小型XXXX采用承包经营权的模式进行经营的现象,一些新型企业如基金公司对该种模式尤为亲睐。 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权并无明文规定,也未予禁止,于是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公司经营权的承包屡屡出现争议。当然在律师实务中也难免会遇到客户相关要求审查类似合约协议。本文拟从公司法、合约协议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律师如何就公司经营权承包合约协议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查,进行简要分析。 本文并不考虑律师对合约协议审查的立场以及具体合约协议交易目的差异,仅从相对中立的角度以及合约协议基本架构去考量如何对此类合约协议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改;同时鉴于目前采取经营权承包方法方式方法的多数为XXXX,所以本文也仅涉及XXXX经营权承包问题,文中所称公司均为XXXX。 二、律师对承包合约协议的审查要点 (一)对承包合约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合约协议审查首要考虑的就是合约协议的有效性,而对公司经营权承包合约协议的效力,目前理论界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合约协议无效的观点:将公司以发包给他人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法方式方法代替公司内部机关亲自经营管控管理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如《公司法》第47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将公司发包给他人经营管控管理,将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瘫痪,这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合约协议有效的观点:公司经营权承包合约协议系合约协议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并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将经营权进行承包,这种公司经营安排并没有损害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能达到优化治理的目的——由善于经营的承包人对公司担负责任任全权承包经营,而投资者则享有风险相对较小的利润收益,这种专业化模式有利于承包人、投资者各展所长,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而笔者比较赞同承包合约协议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公司采取承包方法方式方法进行经营,从“私法自治”的原理,法无明文禁止的,应当遵从合约协议主体的意愿; 其次,《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当事人设立公司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否则将导致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是公司设立后将公司经营权承包给第三人经营并不必然违背公司法定主义的原则,所以因此签订的承包合约协议整体效力不应遭到否定; 第三,根据《合约协议法》所规定的“合约协议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原则,即使公司在承包经营过程中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会计制度规章等规定中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也仅能否定该条款的效力,而不影响其他未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有效性,因此不能否认承包合约协议的整体效力。 综上,对公司采取承包方法方式方法经营所签订的合约协议整体而言,效力是肯定的,只有其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效力应当予以否定。 (二)对承包合约协议的主体审查 1、承包合约协议的发包人 对于承包合约协议究竟该选择公司还是股东作为发包人,我们认为应当以公司作为发包方为宜。 首先,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对其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将公司发包给他人经营,实质上是对财产权的一种处分,该权利理应属于公司。而对股东而言,其享有的权利在公司法上更多体现为对出资的财产权,最明显体现为分取利润。 其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归属股东会,而经营权的具体执行由董事会行使,而无论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均作为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其权利来源应当属于公司,当然不宜作为发包主体。 再次,股东对其投资的公司收益来源只能是分取公司利润,如果以股东为发包人,其获取承包人缴纳的承包费显然有悖公司设立的初衷。同时因为公司经营需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章进行成本核算并缴纳相关税费,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章将公司部分收益在税前作为承包费直接缴纳给股东,将可能陷公司于偷税的不法境地。 第四,从操作层面而言,公司经营权的发包,程序上需要由决策机构(股东会)进行决议,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要国资监管机构部门批准同意。但如果以股东作为发包人,在出现对该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时,其不可能作为主体签署承包合约协议,这将导致承包合约协议无法签订和履行。 2、承包合约协议的承包人 就承包合约协议的承包人而言,只要预期能够为公司带来收益的人,笔者认为都可以成为承包人,无需做过多限制。一般而言依据承包人和公司的关系,可以分为公司内部人承包和公司外部人承包两种,其中内部承包人又分为公司股东承包和股东之外的内部人承包;外部人承包指不在公司担任职务且不隶属于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对公司的承包。 值得讨论的是股东作为承包人的情形,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属于股东会,因此公司经营权承包决议必须通过股东会形成。若在股东作为承包人,其具有股东和承包人的双重身份,而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其应当回避。如果拟承包股东绝对控股,则其完全决定将公司承包给自己,这与公司法股东对公司诚信义务相关要求是不符合的,也容易使承包缺乏监督而生道德危机。所以当股东作为承包人时,应作必要的限制,在现行立法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拟承包经营公司时股东会的表决机制进行特别约定。 所以律师在审查该部分条款时,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约定进行。 (三)对承包经营权范围约定条款的审查 公司经营权,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的概念界定。从《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机构的职权规定来看,承包经营权显然不是独立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单独权利,而应当是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部分权利组合。但作为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而言,其职权不完全仅仅局限于经营权,而且有些职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不可以通过承包方法方式方法进行让渡的。比如对于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涉及公司前景和股东根本命运的职权而言,不可能成为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有关内容。 而在实务中,我们遇到的多数承包合约协议并未对承包经营权的范围进行限制,而仅仅概括约定为“发包方将某某公司发包给承包方进行经营”,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在合约协议并未约定承包经营权范围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财务担负责任任人所拥有的权利,只要符合承包经营合约协议目的,同时并非属于公司机关固有的,即可承包。 在合约协议审查过程中如何界定公司机关“固有”的权利,鉴于公司承包合约协议具有相对性,对外并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所以笔者认为可以从该权利的行使是否需要公示、批准来考量。即:若需要公示才能产合约生效力的部分权利如公司合并、分立等需要通过工商登记公示的事项是绝对不宜发包的,而如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总经理及财务有关人员的选聘等公司内部决策不需要公示的事项,可以作为经营权的范围。 在审查该部分条款相关有关内容时,建议对承包方在行使经营权时设定一定的禁止性事项,如对投资方向,投资额度限额、融资方法方式方法及额度等相关有关内容可以进行约定,同时设定合理的财务指标进行考核,并将上述限制和指标设定为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约协议的条件,且约定股东会有权对承包合约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审议,这样可以有效的对承包方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而不致出现公司治理结构被完全架空的局面。 (四)对承包合约协议利益分配条款的审查 承包合约协议的利益分配条款,在通常的合约协议版本中采取下列几种方法方式方法约定:一是采取固定缴纳的方法方式方法;二是按照比例分配利润的方法方式方法;三是约定承包费的最低限额和按照比例分配利润两者结合的方法方式方法。以上三种方法方式方法均无不可,且无绝对的优劣可言,应当结合合约协议双方具体情形进行审查。 对该部分条款审查时,需要结合《公司法》现行规定和税收相关制度规章进行,具体而言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 违反《公司法》有关股东分红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属无效。例如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提取法定公积金。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此种规定均为强制性规定。倘若某承包经营合约协议约定承包人在公司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行分取承包收益,或者承包人不向公司缴纳承包费、仅向股东缴纳承包费的类似相关有关内容应属无效。 当承包人为股东外的第三人时,该承包人有义务先以公司税后利润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再扣除承包费,剩下的余额方为承包收益。股东的分红来源就是承包人缴纳的承包费,至于股东分配承包费的方法方式方法,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处理。 当承包人为股东时,该承包人亦有义务先以公司税后利润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再扣除承包费,剩下的余额才可作为承包收益。由于承包人与股东身份此时出现了混同,承包股东是否参与股东对承包费的分配,应具体在承包合约协议中进行明确。 (五)对承包合约协议债务连带责任条款的审查 由于公司经营权承包并不导致公司主体的消灭,在对外关系上承包人还是以公司名义出现,当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通常而言,为了限制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滥用经营权,避免其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大肆举债,许多承包合约协议中都有类似“对承包期间内公司经营所产生债务,在承包经营期限届满时仍然未清偿的,承包人与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约定。 对于上述约定,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连带责任”只能来源于法定而不能进行约定,且基于合约协议的相对性原理该约定对公司债权人(第三人)不产合约生效力,所以类似条款约定实际上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但承包合约协议中可以对债务承担主体或份额进行约定,如约定“对承包期间内公司经营所产生债务,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若公司对外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承包人进行追偿。 (六)对承包合约协议中保证公司资产不减值条款的审查 所谓保证公司资产不减值条款是指承包人负有保证承包期间内公司资产不减值的义务,如果发生减值,则公司可以追求承包人赔偿责任。由于公司经营具有永续性,而公司承包却一般具有期限性,在公司承包期间,如果发生公司资产减值,则将对债权人造成很大损失。因此约定保证公司资产不减值条款变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们在审查该类合约协议时,从保护公司债权人角度出发,对此条款应当予以关注。同时建议合约协议双方可以从技术层面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等加以量化,以便增加可操作性。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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