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省(自治区)水利(水务)厅(局):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4〕2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各地区、各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打击整治的基础上,经研究,定于2014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组织对全国水利行业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水利部《通知》精神,坚持以重在强化责任、重在基层落实、重在消除隐患、重在实际效果为目的,突出督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组织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重点检查水利重点领域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项目法人集中打击整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情况和整改情况,以督导检查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督查范围和主要内容(一)督查范围部在京直属单位,部属京外科研单位,山东、安徽、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
(二)督查主要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贯彻水利部《通知》精神,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是否组织执法行动对六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是否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集中开展水利行业“六打六治”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4〕23号)要求,组织专项行动情况报告并按时报送总结材料、工作信息和统计报表;是否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出台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见附件)精神,市安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制定下发的《天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一)危险化学品领域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6.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7.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9.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1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12.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二)烟花爆竹行业1.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量、超范围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以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厂”的;5.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6.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7.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9.操作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10.监控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安委明电[201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07【实施日期】2015.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但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推进依法治安,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15年8月至12月底在全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真正深下去、严起来,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等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1.检查重点。
全面检查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统称各单位)。
突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矿区,粉尘涉爆、油气罐区等重点部位,校车、客车和旅游大巴等重点车辆,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农村、山区、风景区道路等重点路段,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近期重特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开展检查。
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专项大检查的通知各镇煤办、主体企业、煤炭企业:为深入开展煤炭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检查行动,进一步巩固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根据《介休市煤炭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大检查。
重点是对照“打非治违”实施方案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对省专项整治督查组查出问题和局调查摸底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局将成立检查验收领导组:组长:赵斌副组长:张谦茂张义杰师如东侯生林粱芹萍曹炜贵成员:局相关股室人员及专家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侯生林兼任。
二、时间安排从6月5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
三、检查验收内容1、安全摸底大排查检查出的隐患,是否按要求制定了整顿方案和重大灾害预控治理预案;一般隐患和较大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到位,重大灾害预控治理问题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预案,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了预案、措施执行到位。
2、省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督查组所查隐患是否严格按整顿方案要求按时、保质、保量整改落实到位。
3、“打非治违”专项检查行动和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工作开展情况。
4、《介休市煤炭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中要求检查的内容。
5、按照介煤发…2012‟2号文件煤炭企业实行安检员制度执行情况。
6、“雨季三防”工作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等。
7、“六大系统”建设情况: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自救等五大系统,按要求逐步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8、掘进巷道锚杆、锚索支护编制专项设计情况。
9、检查煤炭企业存在的其它安全隐患。
四、检查要求(一)要突出近年来发生过事故的矿井、隐患突出的矿井、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或以建设为由进行生产的矿井。
(二)检查验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对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核查,对照标准进行严肃处罚,绝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同时要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时间和要求。
湖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鄂安[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201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按照4月17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扎实抓好我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省安委会制定了《湖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012年5月9日湖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
1-3月,全省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682起,死亡421人,受伤1333人,直接经济损失4312.45万元,四项指标同比分别下降68.25%、12.66%、13.77%和10.58%。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普遍好转,但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多发,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现就我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5•【字号】宁建建监字[2012]453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2〕453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省、市“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市住建委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为核心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扎实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燃气设施工程。
三、重点内容(一)非法违法行为(1)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东政办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20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东城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进一步维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按照市、区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决定从2012年5月至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是加强首都社会治理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有效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护航”联合行动第二战役,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打击的范围、目标和内容(一)重点范围按照国办发明电〔2012〕10号文件要求,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违规违章行为。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赣安明电〔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8月7日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要求,省安委会决定,2014年8月至1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以“七打七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强卫书记、鹿心社省长等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突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七打七治”:(一)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二)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整治“三超一改”、转包分包、“三库四防”不到位、企业空间布局不规范等问题;(三)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四)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和非法建设项目,整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以及加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不到位等问题;(五)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六)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七)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和粉尘超标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和通风除尘设备不完善、违规动火作业、消防器材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不到位等问题。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4•【字号】巫溪府办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巫溪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4日巫溪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近年来,因我县扶贫项目、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较多,建筑石料用灰岩需求量大,砂石料价格上涨,导致无证采矿等非法采矿行为突出。
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纵深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工作。
现结合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上下联动、联合执法”的原则,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建立常态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彻底取缔全县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坚决打击无证采矿、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破坏生态环境采矿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法采矿引发安全生产事矿发生,确保全县矿业秩序大局稳定,促进我县矿业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职责,坚决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1.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实行定期巡查督查、不定期抽查制度。
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故里项目“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精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要求,故里项目安质部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现将具体方案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刻领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股份公司《关于下发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全集团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整治当前表现突出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防止因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故里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成立“打非治违”领导小组故里项目成立以项目党政主管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职能部室领导为组员的“打非治违”领导小组,结合下半年项目督查成立2个督查组对重点项目进行督查。
组长:副组长:组员: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专项行动的相关协调工作。
三、专项行动时间9月至12月四、重点内容重点突出打击和有效治理下列问题:1、现场施工用电及生活区用电,检查现场用电及生活区用电是否为“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是否满足“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保”的配电要求。
2、现场消防器材配备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处、保温材料堆放处、密目网堆放处、生活区活动板房等是否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防水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3、宿舍等临建设施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检查作业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5、目前正值风季,要经常对塔吊基础、脚手架基础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才能投入使用。
6、加强教育,积极推进平安企业创建工作。
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教育,使一线岗位作业人员知道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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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区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开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深化“打非治违”,集中打击、整治一批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催促工贸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推进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创立和持续运行,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全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
针对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一)金属冶炼
1.熔融金属生产、处置和贮存设施附近、运输线路及附近区域不得有积水,正上方不得存在滴、漏水隐患;对原料、辅助材料严格检查,确保加入炉中的原料、辅助材料干燥无水;相关设备设施在输送、转注熔融金属前须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
2.起重机的吊具(钩)、钢丝绳、盛装熔融金属的容器(设备)的耳轴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和检查,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 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承受重荷载和高温辐射、热渣喷溅等危害的建(构)
筑物应定期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其门窗应避开铁口、渣口;也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倾倒熔融金属时,容器(罐、包)周围4m 内不可有非作业人员,防止熔融金属飞溅或洒落伤人。
4.设置应急水源或者备用电源,保证在意外停水或停电时将熔融金属冷却完。
(二)涉氨制冷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2.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3.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作业现场是否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厂区内最显著位置是否设立风向标;应急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是否设置消火栓。
4.其他检查项按省安监局检查表(见省安监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视频讲座教材提纲和执法检查表企业自查自改表的函》,xx年10月28日)执行。
(三)粉尘涉爆
1.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
如厂房为多层设计,那么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
安全出口。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别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内。
3.要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必须按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那么》规定,对除尘系统的进出风口压差、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
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局部:总粉尘浓度》规定对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4.发现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箱体内有粉尘沉积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规范清理。
清理时应采用负压吸尘方式,防止粉尘飞扬。
如必须采用喷吹方式,清灰气源应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气体。
应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
5.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各类明火和火花产生,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是防止电气火花的可靠措施。
必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和《防静电事故通用导那么》规定采取防静电接地。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6.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劳保用品上岗,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员工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必须穿着防静电工装。
7.其他检查项按省安监局检查表(见省安监局《〈江苏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试行)〉的通知》,苏安监办〔xx〕38号)执行。
(四)有限空间
1.健全相关制度,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2.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培训,并有完整的培训记录。
3.制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相关救护人员在事故突发状态下能够熟悉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法,防止盲目施救。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进行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相关人员。
5.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作业前三十分钟内,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现场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以及配置监护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
1.危化品储存、使用场所安全距离内不得存在宿舍、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并应与其他生产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企业使用氨分解装置、液态气体储罐(液氧、液氩、液氮)以及乙炔、天然气钢瓶的场所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储罐区域或气瓶存放间(室)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3和4.4条的规定。
2.专用危化品库房。
储存危化品必须设置危化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专用危化品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3.2条执行。
专用危化品库房之间以及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5.2条执行。
专用危化品库房应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危化品出入库必须核查登记。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那么》等国家标准,严禁各种禁忌物料的混存混放。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3.危化品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xx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1.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11月15日)
相关工贸行业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开展专项行动的相关措施,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
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专门人员并聘请专家,对辖区内相关重点工贸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利用“四不两直”、夜查等方式开展随机抽查。
2.督查整改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
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检查的基础上,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逐一落实整改。
3.总结考核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项行动的“回头看”,做好闭环,并全面认真总结工作情况,提炼好经验和好做法。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保持足够清醒的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及时把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传到达相关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开展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细致开展检查督查。
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将专项行动与重点工贸企业风险较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化示范点创立、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业企业使用危化品安全排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制定方案、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开展检查督查,确保专项行动全面彻底、务求实效。
要重点检查各相关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狠抓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检查,做到不留死角。
(三)深入彻底整改隐患。
相关职能部门要催促指导相关企业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整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防范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因整改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处理。
**办公室
xx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