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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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建设是高校教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培养合格人才的基础工程。

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规范专业管理,提高专业办学水平,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原则(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分类指导,务求实效,强化优势,突出特色,改革创新,提高效益,示范带动,整体推进,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教育发展目标相适应的专业结构体系;(二)专业建设突出新办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加强改造与提升传统专业,对新办专业进行规范化建设;重点建设和扶持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强化传统优势专业的品牌意识;强化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建设。

第三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标准的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和教材的建设与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践教学的建设与改革等。

第二章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的专业规划与设置,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标准;(二)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审议;(三)讨论并决定专业规划和设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学校的新增专业申报;(二)专业建设立项、项目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三)组织新增专业建设水平自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系)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并制订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二)组织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工作;(三)负责本单位专业建设相关项目的申报、检查、督促和评估验收工作。

第七条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

专业负责人的遴选与基本职责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专业建设第一负责人,对专业建设负领导责任。

专业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八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和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广东省教育厅二零一九年大事记

广东省教育厅二零一九年大事记

广东省教育厅二零一九年大事记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二零一九年大事记2019年广东省教育厅大事记1月1月8日-9日省委教育工委召开2018年度全省高校党委书记和各地级以上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全省154所高校和21个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

1月14日广东省教育研究院、丰顺县人民政府、广东省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建设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现代化实验区(丰顺县及留隍镇)合作协议签订仪式在丰顺县举行。

省教育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汤贞敏和副院长李海东,丰顺县委书记曾永祥、县长廖茂忠、常委黄纯忠,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龚鸣等出席仪式。

1月15日第二十六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景李虎在会上作《坚决守好意识形态安全“南大门”》主题交流发言,我省是唯一发言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1月22日-25日在南方日报推出“教育优先成果争先”系列报道,宣传我省在2018年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及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励三大奖的优秀成绩,作为全省教育大会的第一轮预热宣传,社会反响热烈。

1月23日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北京召开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教育合作工作会,教育部副部长孙尧、广东省黄宁生副省长出席会议。

1月24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广州召开。

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傅华出席并讲话,副省长、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黄宁生主持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第二十六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审议有关文件,研究部署2019年领导小组重点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此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

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10•【字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二00四年六月十日广东省教育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招生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的管理、监督以及违规处理由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主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应做到既有利于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双向选择。

第二章招生资格第五条申请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主要面向本省招生。

办学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或举办我省经济社会需求紧缺专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跨省招生。

跨省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班等,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资格。

在业务上应接受主办学校管理,协助主办学校完成招生、教学、管理和课程考试等组织工作。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进行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设置、预警和调整办法

专业设置、预警和调整办法

专业设置、预警和调整办法第一则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促进专业群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提高专业群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并加强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第二条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原则,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综合职业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满足地区、行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专业设置与调整,要以学院自身的办学条件为基础,并不断完善和优化,要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增强学院的活力和吸引力,要办好品牌特色专业。

第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多变性与学院专业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处理好学院品牌优势专业与新兴专业、长线专业与短线专业的关系。

第五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教育厅关于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依据,专业名称要科学、规范,符合专业门类的方向,防止随意性。

学院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以在现设置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三章专业设置的要求与条件第六条学院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和专业设置标准等教学文件,遵循教育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培养目标、职业岗位的要求,科学、规范、有序地设置新专业。

调整与改造现有专业,拓宽专业业务范围,深化专业内涵改革,推进课程、教材改革,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粤教后勤〔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教育厅2016年5月3日以粤教后勤〔2016〕3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公寓是指高等学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等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是指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维护;以及对入住在学生公寓内的学生的教育、指导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高校校内和校外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公寓,以及高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学生公寓。

第四条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通过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

通过将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相结合,将学生公寓建设成教育人、培养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后勤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各院系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

第六条学校应确保投入到位,及时划拨充足的学生公寓管理经费,用于改善学生住宿生活条件、购置相关设施设备及支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相关费用,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职教研究》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正>教职成函[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我部对2016年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了汇总,并依法组织对2016年申请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进行审批。

现将汇总备案结果和审批结果予以
【总页数】11页(P116-12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公布2015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 [J], ;
2.教育部关于公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 [J], ;
3.教育部关于公布201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 [J],
4.教育部关于公布2020年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 [J],
5.教育部公布201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 [J],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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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目录一、总则二、组织与管理体系建设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四、心理健康知识宣传五、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六、个体心理咨询七、团体心理辅导八、网络心理咨询九、电话心理咨询十、朋辈心理咨询十一、心理危机干预十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效果评估— 1 —第一部分总则1.1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含义本标准中所指的心理健康教育是指通过课程、讲座、各种知识宣传形式,旨在促进高校全体大学生和研究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增强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的专门教育,而不是指为心理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开设的心理类专业课程。

本标准中所指的心理咨询是指为那些有心理问题、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的学生所进行的专业性的各种形式的个别心理辅导。

1.2适应对象与分类本标准原则上适合于普通高等学校(含职业技术学院、民办或私立学院)。

本标准所指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对象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大专生。

各类学校应针对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和不同学制的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重点、时间安排和教育方法上有所区别。

民办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本标准部分条款的执行形式。

高校教职员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评和心理咨询工作可以统一划归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和校医院,鼓励人事部门、工会和妇联等组织积极开展教职员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并安排必要的经费为有需要的教职员工进行心理测评和心理辅导。

1.3 标准执行要求— 2 —各高校应按本标准要求积极进行基本条件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基础较好的学校应力争在本区域内发挥辐射与引领作用,成为区域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与督导的示范中心;凡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学校,要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3年内基本达标。

经检查验收,对于建设水平达到示范中心和基本达标的学校将分别予以挂牌公示和适当奖励,并采取目标管理与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1.4 定期检查督导机制省教育厅每年将组织对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项检查督导,并重点现场抽查20所左右的学校,检查督导的结果将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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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
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9.10
•【字号】粤教高函[2013]119号
•【施行日期】2013.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

(粤教高函〔2013〕119号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9月10
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二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高校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六条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指定的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3份)报省教育厅。

部委属高校按有关要求直接报其教育主管部门。

(四)省教育厅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

审核后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对不能满足第四条规定的专业,省教育厅不予以审核。

(五)教育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第七条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六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
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学科发展和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八条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指定的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7份)报省教育厅。

部委属高校按有关要求直接报其教育主管部门。

(五)省教育厅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

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六)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九条高校调整本科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

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高校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撤销专业需由高校报省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高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

除个别专业因人才培养特殊需要经批准外,不得以专业(专业方向)形式招生。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统筹协调全省高校的专业设置工作,对高校的专业设置,实行与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优势与特色等相结合的宏观调控管理;部委属高校设置专业,应考虑区域人才需求情况,在向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应将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教育厅。

专业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

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在没有毕业生之前,高校须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每年须在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列专章发布新设专业办学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对本区域内的高校专业建设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加强对毕业生不足三届的新专业办学质量的监控。

根据各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和专业检查评估办法。

第十五条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新设专业办学质量检查评估。

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专业招生
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逐步建立高校专业办学质量与招生数量挂钩机制。

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省教育厅及时调减其招生计划,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直至暂停招生。

第十七条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省教育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

各高校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0月10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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