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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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公章、专用章、介绍信、公函、会见专用证明的使用范围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办公室负责印信公函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印章管理内容和使用办法
3.1 公章
3.1.1 使用范围
本所公章用于下列范围:
(1)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
(2)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3)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的有关资料;
(4)必须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出的公函;
(5)必须加盖公章的证明;
(6)必须加盖公章的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方案、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3.1.2 用印规定
本所公章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律师事务所公章由办公室内勤负责保管和使用。
(2)对外发文和【】律师事务所内下发的文件,凭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签字,方可加盖公章;
(3)律师办案公函所需用印,内勤根据案件登记簿的登记内容予以盖章;
(4)办公室做好印章使用记录台帐,将用印时间、人、事项记录在册,并经用印人签字确认。
3.1.3 刻制及销毁
本所公章的刻制及销毁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由办公室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主任批准后,方可刻制;刻制后移交内勤,并做好移交记录。
(2)如印章作废或不能使用时,应由主任指派三人监督销毁,并作销毁记录。
3.2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章
3.2.1 “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的刻制、领用及作废。
(1)“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由所需部门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刻制;
(2)印章刻制好后,由财务部门领用,并作领用记录。
(3)“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不能使用时,应由主任指派三人监督销毁,并作销毁记录。
3.2.2 “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章”由内勤保管,并制定严格的使用办法及使用记录台帐。
第四条介绍信管理内容和使用办法
4.1 使用范围
4.1.1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代表【】律师事务所至外单位办理行政事务,需要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时;
4.1.2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时。
4.2 介绍信的保管和出具
4.2.1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事务所内勤保管,并由其负责加盖公章和出具;
4.2.2 用信人须向内勤口头申请开具介绍信,介绍信的存根联和外用联均必须填写完整、清晰,内勤在确认存根联和外用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