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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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简答题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

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

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9、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区域及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不得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据为己有(3)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带来全人类行使(4)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10、使馆外交人员享有哪些特权和豁免

①人身不得侵犯。②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③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

和民事管辖豁免,但有三类民事案件不能享受民事管辖豁免。④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⑤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1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概念:条约无效是指条约由于违反国际法原则等原因而无法律效应。

原因:1、条约为无缔约能力的人所签订。2、条约因根据错误的实施或情势而缔结。

3、条约由于诈欺而缔结。

4、条约以贿赂对方代表而缔结。

5、条约以行为或威胁对

方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6、条约与强行法规则相冲突。

12、简述引渡的基本原则

1、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

4、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14、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

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15、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1、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4、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但各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6、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1、国家报告制度

2、国家间指控机制

3、个人申诉机制

4、对缔约国的调查机制

5、

根据联合国决议建立的人权监督机制

17、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这些渊源在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准条约及软法。

地位: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过程及方法,不容忽视,凡未经公约规定的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的规则和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从条约和习惯找不到适用的规范的场合下,作为变通解决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公允及善良原则缺乏实用性;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列为补助资料或证据;准条约及软法有转化为法律规则的可能。

18、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造成对外国权益的损害;

2、该项侵

害可归责于国家,即“可归责性”。一国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国际义务,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咎于国家,否则不能引起国家责任。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19、简述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

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沿海国在对领海行使专属管辖权时,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及军舰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能行使管辖权。关于刑事管辖虽有属地原则,但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第一,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第二,罪行属于干扰

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第三,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第四,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或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

20、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21、简要回答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

传统上: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人民自决、交换领土、收复失地2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优惠待遇、互惠待遇。

适用:1、国民待遇:国际实践中,国家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各国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原则下,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和本国产业的发展需要,对于外国人的某些权利作若干限制性规定。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一般是通过签订协议或条约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给予、条件和范围。最惠国待遇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而非所有的领域。3、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不同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2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主要的永久中立义务是什么

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义务:(1)除自卫权外,不得参与其他国际战争或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得条约或协定;(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24、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和

控制的权利。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国家享有平等的尊荣权,特别是国家元首不受诽谤、污蔑,国旗、国徽应受尊重,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国家平等的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 3、自卫权: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4、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际普遍管辖。

25、何谓条约的保留其特征是什么

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和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无论是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特征:一,保留是一种单方面的声明行为,其本身不是条约约文的内容;二,是一项正式书面行为,以通知为基础;三,保留一般必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四,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五,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

26、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条约的相对效力:一般地,条约对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创设权利和义务,不等于条约对当事国以外的国家毫无影响;

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满足两个条件: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第三国以书面方式明示接受;

3、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行使权利;

4、条约对第三国适用的制度:(1)条约是对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也包括在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习惯法规则;(2)客观制度问题在实践中,创立客观制度的条约大致分为三类: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的条约;创设新国家的条约;规定国际水道的条约;(3)联合国问题,联合国对条约的相对效力构成的影响。

27、谈谈你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的认识

表决制度: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1)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2)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3)常任

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非程序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3.双重否决权,(1)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2)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关于否决制度的的认识:其一,从性质分析,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其二,联合国安理会“大国一致”的表决原则是吸取国联教训的结果,比国联行政院“全体一致”的表决原则有了很大发展;其三,从否决权的特点来看,它只能起到消极抵制的作用,却没有积极进攻的能力;其四,从国际实践来分析,否决权行使的频率与国际社会格局的发展变化是息息相关的。

28、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旗具有专属管辖权。船舶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时,仅可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在公海上的军舰或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33、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法律地位、边界划分、权利)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大陆架指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逐渐平缓到大陆边的海底区域,或至该国领海基线200海里深的地区。国家可以自由选择上述二种原则之一确定大陆架,并可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二者均涉及到海床和底土问题,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在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海床底土适用大陆架规定,大陆架上覆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因大陆架规定改变。二者的区别在于:(1) 取得权利的依据不同,前者是非固有的,须经一国正式宣告;后者则是固有的;(2) 二者的地域范围不同,前者以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为限,后者则以200海里为基准,不足可延伸至200海里。二者的权利义务不同,前者涉及生物、非生物资源的专属使用、保护等权利,后者主要涉及大陆架上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35、论述外交特权与粮食特权的关系(引渡)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有:

(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包括工作之用和馆长寓邸之用;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馆有一定限度的通迅自由。在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拒绝则退回至原发送地点。而使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35、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和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36、试述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的异同

(一)相同

1都是海洋法中的通行制度。

2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和规章,要求通过的船舶或飞机予以遵守。

3都体现了沿海国的主权或管辖权与外国船舶或飞机的航行(飞越)自由的冲突,是两者权

利协调的结果。

(二)区别

1.概念

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④。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2.适用范围

无害通过制度是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3.适用对象

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

过境通行制度是用于船舶和飞机。

6通过的方式。

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

形式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

7 通过的区域。

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

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8 两者对海峡的适用: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

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

(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

(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9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

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10、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

在无害通过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在领海中通过的船舶有“无害”的要求。这些要求同时也是这些船舶的义务。

在过境通行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船舶和飞机的要求没有这么严格

二、案例分析题

(十一)

A、B两国对C国发动战争没有正当理由。根据《联合国宪章》,战争或使用武力是被禁止的非法行为。国家只有在自卫和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时,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本案中A、B两国宣称的理由不构成合法使用武力的理由。对于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问题,其解决应依照有关禁止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公约来进行。而这类公约并没有赋予一国在他国违反公约义务时使用武力解除这种武器的权利,对待恐怖主义也是同样如此。而且,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支持恐怖主义本身不构成对A、B两国的武力攻击。至于解放C国人民的理由,违反了C国人民自决原则,干涉了C国内政。因此,在没有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A、B两国单方面对C国发动战争违反了宪章原则和国际法。

1、$A、B两国轰炸C国自来水厂、学校等民用目标不符合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冲突方有义务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区分开来,并给以不同对待。C国发电站、自来水厂、警察学校和民用建筑等属于民用设施,享有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保护。A、B两国不加区分地轰炸C国目标违反了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义务。

2、$甲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国际武装冲突不是成立危害人类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谋杀、灭绝、奴役、酷刑、强迫人员失踪或种族隔离等任何一种行为。这种罪行对国内和国际武装冲突都适用。在现代国际法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危害人类罪)已无须以国际武装冲突为条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危害人类罪甚至不以是否在武装冲突中所犯为条件。在本案中,特别国际法庭对指控C国前总统甲的罪行有管辖权,而无须确定该国内战的性质。

(四)

1、《蒙特利尔公约》中对危害航空器安全罪是怎么规定的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

(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

(3)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

(4)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

(1)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

(2)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2、该公约的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五)

1、伊朗政府违背了哪些义务

伊朗违反了国际义务。根据以下条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

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公约》、《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和解

争端、保护人权、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等规定和国际习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馆和领馆有

一定的特权和豁免。美国的使馆和外交代表有以下特权和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外交代

表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美国的领馆和领馆人员有以下特权和豁免: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

不可侵犯;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的保护;综上所述,伊朗政府虽无法完全禁止民众在使馆附

近游行示威,但应将示威限制在一定范围,并阻止示威者进入使馆或造成使馆的任何损害。

2、伊朗政府是否要承担国家责任

因为在11月4日和5日的袭击大使馆和领事馆的事件中,不能证明这些袭击行为是代表国家

或由国家机关负责的行为,所以,最初的袭击行为证据尚不足以说明该事件可能归因于伊

朗。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和领事馆请求保护,但伊朗政府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馆及其

人员和制止事态发展,伊朗完全没有履行它的条约义务。

伊朗不作为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规定了使领馆及其人员、档案文件的不可侵犯,接受国有义务给予保护。

武装分子完全占领使领馆后,伊朗政府不仅没有采取缓和措施,其总理反而宣称人质应该继续扣留。这表明继续占领使领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已转化成国际行为了,伊朗一再违反条约义务。

(四)

1、《蒙特利尔公约》中对危害航空器安全罪是怎么规定的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

(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

(3)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

(4)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

(1)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

(2)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2、该公约的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五)

1、伊朗政府违背了哪些义务

伊朗违反了国际义务。根据以下条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公约》、《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和解争端、保护人权、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等规定和国际习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馆和领馆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美国的使馆和外交代表有以下特权和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美国的领馆和领馆人员有以下特权和豁免: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的保护;综上所述,伊朗政府虽无法完全禁止民众在使馆附近游行示威,但应将示威限制在一定范围,并阻止示威者进入使馆或造成使馆的任何损害。

2、伊朗政府是否要承担国家责任

因为在11月4日和5日的袭击大使馆和领事馆的事件中,不能证明这些袭击行为是代表国家

或由国家机关负责的行为,所以,最初的袭击行为证据尚不足以说明该事件可能归因于伊

朗。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和领事馆请求保护,但伊朗政府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馆及其

人员和制止事态发展,伊朗完全没有履行它的条约义务。

伊朗不作为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

系公约》都规定了使领馆及其人员、档案文件的不可侵犯,接受国有义务给予保护。

武装分子完全占领使领馆后,伊朗政府不仅没有采取缓和措施,其总理反而宣称人质应该继

续扣留。这表明继续占领使领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已转化成国际行为了,伊朗一再违反条约

义务。

(七)

1、根据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和原则,对该案发表法律评论。

本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确认《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不仅创设

了国家权利,也为个人创设了权利。法院这一解释的结果就是:在特定条件下,领事保护与外

交保护可以重合,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所指出的,可通过外交保护机制来主张源于一项领事关

系条约的个人权利。正是由于本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带来了这一问题,在由联合国国际法委

员会于2006年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就专门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问题提了出

来。(2)强调了临时措施的约束力,这一明确,将有利于法院在以后的实践中充分地发挥和行

使其司法职能。

删掉的题目:

3、简答《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对“空中劫

持”的管辖权

《东京公约》→“并行管辖”即航空器的登记国管辖与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非登记国除下列外不得行使刑事管辖权:(1)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2)犯罪人或受害者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住所;(3)犯罪涉及该国安全;(4)犯罪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作的规定;(5)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公约有义务行使管辖权。、《海牙公约》→主要管辖权与辅助管辖相结合。包括:1、航空器的登记国;2、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降落地国,而降落时犯罪者仍在机上;3、如果犯罪是在不带机组人员租用的航空器上发生的,则是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国或其永久居住地国。

13、简述《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管辖权规定

《海牙公约》→主要管辖权与辅助管辖相结合。包括:1、航空器的登记国;2、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降落地国,而降落时犯罪者仍在机上;3、如果犯罪是在不带机组人员租用的航空器上发生的,则是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国或其永久居住地国。4、

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29、何谓情势变迁适用这一原则受哪些条件限制

概念: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条件:第一、改变的情势是指缔约时的情势,而非缔约前、后情势发生的变更;第二,变更必须是根本性的;第三,这种改变的一项将根本改变依据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第四,上述情势必须是各当事国在缔约时未预见的;第五,这种情况的存在必须是构成各当事国同意接受条约的必要基础。

30、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用国旗和国徽;使用馆舍不可侵犯;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旅游自由;免纳捐税、关税。

31、简述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1)刑事管辖的豁免、(2)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3)作证义务的免除、(4)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5)免纳捐税、(6)免除关税和查验、(7)其他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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