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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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公司为职工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六条公司要按照《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超过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公司要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物资采购部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既包括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也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到经当地安监主管部门备案的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采购,索要并保留相关备案材料,严禁到未经备案的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要配备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知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要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性能进行抽检,按照规定要求对职工进行配备。

第十条各单位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列入从业人员“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立检查制度,列入安全检查重要内容,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储存劳动防护用品时要由专人妥善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库房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第十二条由于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增发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由需要增发单位向安全生产管理部及相关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供给。

第十三条对于一专多能兼做多工种的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本着发给其最基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有特殊需要的,由单位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批准可

以增发,但不得同时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必要时,使用期限可合并计算,延长使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十五条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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