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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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

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二、印刷行业 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

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 排放特征见下表: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 印刷油墨VOCs 含量限值 表4 企业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表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三、制鞋行业 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 、MD 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国家发布的《鞋和箱包胶粘剂》标准(GB19340-2003) 已对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限定。

油漆挥发量标准

油漆挥发量标准

油漆挥发量标准通常指的是有机挥发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的含量。

这是因为油漆中的VOCs在使用和干燥过程中会释放到空气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影响。

在中国,油漆排放废气的标准主要由以下两个文件规定:
1. GB 37823-2019《涂料、油漆、清漆和类似产品有机挥发性物质限制》: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的涂料、油漆、清漆和类似产品,其中规定了有机挥发物质(VOCs)的限制值。

具体数值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和使用环境而有所不同。

2. GB 18581-2020《家具及其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甲醛释放限量》:虽然这个标准主要是针对家具等室内装修材料中甲醛的排放,但它也与室内空气质量密切相关,因为这些材料在使用时可能会产生VOCs。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类型的油漆其挥发性成分的比例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油漆的挥发物的量约为总量的10%-15%,个别厚浆型的油漆底漆一般为8%-10%。

在施工状态下的含量可能会更高,一般都在40%-50%左右。

每升油漆类涂料中voc MP182VOCs 含量不能超过200克。

汽车制造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特征在中涂和面漆喷漆过程中,大约80-90%的VOCs。

《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环发…2012‟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现场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制定了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浙江省印染行业淘汰落后整治提升方案2.浙江省造纸行业整治提升方案3.浙江省制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4.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5.重点行业整治提升企业验收规程6.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县(市、区)验收规程及标准7.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环保长效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印染行业淘汰落后整治提升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14年,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转移一批我省不具备能源资源优势、但属产业链必需且仍有发展空间的加工环节,全省印染行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负荷有效降低,当地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具体目标:(一)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印染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企业进行梳理,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305家!浙江慈溪VOCs污染治理重点企业名录

305家!浙江慈溪VOCs污染治理重点企业名录

305家!浙江慈溪VOCs污染治理重点企业名录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慈溪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23—2023年)》已经印发。

根据方案,浙江慈溪将完成305家VOCs治理企业。

详情如下: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23—2023年)的通知慈政办发〔2023〕6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慈溪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23—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31日慈溪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23—2023年)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产生大气雾霾,造成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我市工业企业排放的VOCs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不容忽视。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工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减少VOCs排放,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23〕5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23—2023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90号)及《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23—2023年)的通知》(慈政发〔2023〕46号)等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从造成我市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入手,从最迫切的问题着力,以提升企业治污能力、规范企业治污行为、强化环保长效监管为手段,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整治提升为抓手,减少全市VOCs排放量,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全面建设“美丽慈溪”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开展石化、化工、涂装、合成革、印刷包装、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木业、制鞋、化纤、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业、电子信息等12类重点VOCs排放行业的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四年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四年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四年行动计划为建设美丽南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X〕37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X-XX 年)》(浙政发〔XX〕59号)、《X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X-XX年)》(湖政办发〔XX〕49号),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局面。

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到XX年,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细颗粒物()浓度比XX年下降27%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XX年,全区煤炭消费总量同比XX年平均下降10%以上。

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除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区发改经信委牵头,区环保分局配合)2.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XX年底前,XX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XX年底前,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进口、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限制高硫石油焦进口。

(区发改经信委牵头,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浔古镇管理委员会、南浔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区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配合)3.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

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

XX年底前,全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

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二、印刷行业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

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排放特征见下表: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表4 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0.1 0.6 0.2 2.0三、制鞋行业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MD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O一四年十月目录1项目背景 (2)1.1任务来源 (2)1.2主要工作过程 (3)2标准编制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4)2.1必要性 (4)2.2 总体思路 (6)2.3 基本原则 (6)3 北京市工业涂装企业VOCs排放及控制现状 (6)3.1涂装企业发展概况 (6)3.2涂装工艺介绍 (12)3.3 VOCs排放环节 (13)3.4污染治理技术现状 (14)4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15)4.1国外相关标准调研 (15)4.2国内相关控制标准 (20)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5)5.1标准适用范围 (25)5.2术语和定义 (26)5.3时段划分 (26)5.4控制指标的选择 (26)5.5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29)5.6工艺管制及管理要求 (31)5.7监测要求 (32)5.8实施与监督 (33)6.技术可达性分析 (33)7.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 (38)7.1环境效益 (38)7.2经济效益 (38)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近年来,北京市复合型污染态势日益严峻,给北京市空气质量改善带来了巨大压力。

国内外的研究结果表明VOCs在复合型污染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如何有效控制VOCs污染,解决由其引发的臭氧超标和其对二次粒子形成的贡献问题,已成为各级环境管理部门面临的重点任务之一。

北京市VOCs污染源排放清单表明,在北京市溶剂使用类VOCs污染源中,存在涂装工序的制造业企业(以下简称工业涂装企业)所占排放量分担率最高。

需要强调的是,“十二五”期间,北京市着力发展的高端现代制造业,改造提升的传统制造业和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业中的很多企业都存在涂装工序,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这些工业涂装企业的涂装过程将会显著增加北京市VOCs 的排放量,严重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进一步增加大气环境中臭氧和PM2.5的含量,从而使北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

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0.933
0.706
0.321
0.227
5
0.854
0.679
0.344
6
0.956
0.805
0.656
7
0.895
0.773
8
0.967
0.854
9
0.918
10
0.978
矩形断面
HJ/T 34
7
二甲基甲酰胺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
GBZ/T 160.62
8
甲醇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3
9
s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注1:暂采用附录A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测定方法标准并颁布实施后执行国家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3.4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
3.5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7
排气筒高度

各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1)、对按要求完成治理改 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 于本市排放限值的 50%, 且当年未收到环保部门相 关处罚的,按收费标准减 半征收; (2)、对未采取源头防治措 施或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省份
发文名称
发文日期
执行日期
试点范围
各省 VOCs 排污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
VOCs 差别化收费
汽车制造、 工业涂料、 工业涂布、 医药制造、 家具制造、 电子产品、 橡胶制品、 木材加工
各省 VOCs 排污费征收标准
省份
发文名称
发文日期 执行日期 试点范围 征收标准
VOCs 差别化收费
北京市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 排污收费标准的通 知(京发改 [2015]2003 号)
2015/9/1
2015/10/1
家具制造、 包装印刷、 石油化工、 汽车制造、 电子
每公斤 20 元
(1)、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 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 于本市排放限值的 50% (含 50%),且当月未因 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 罚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 10 元; (2)、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 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 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 物超出本市排放标准等环 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 为每公斤 40 元;
江苏省
关于进一步明确排 污费征收有关问题 的通知(苏价费 [2015]351 号)
2015/12/2 8
2016/1/1
石油化工、 包装印刷
2016-01-0 1至
2017-12-3 1 日,每污 染当量 3.6 元;
2018-01-0 1 日起,每 污染当量 4.8 元;
(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 值在规定排放标准 80%-100%之间(含 100%),按基准收费标准 计收排污费; (2)、在规定排放标准 50%-80%之间(含 80%), 按基准收费标准 80%计收 排污费; (3)、低于规定排放标准 50%(含 50%),按基准 收费标准的 50%计收排污 费; (4)、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 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 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 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 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 费; (5)、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 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6)、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 者产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 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 年本)(修 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其排污费按基准收费标准 加一倍征收。

节能降耗工作方案

节能降耗工作方案节能降耗工作方案1节能降耗是商场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是商场提高效益、实现发展的一个重要战术手段。

要发挥好这一战术手段的作用,就要打出一套有效的“组合拳”,而且要长期坚持下去。

下面我就我们商场的节能工作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要加强节能宣传,树立“节能降耗、人人有责”的意识。

通过各种级别的工作会议及相关的专业培训,向每一位员工宣传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全员节能意识。

通过张贴标语、语音广播和文化活动等形式,营造节能降耗工作氛围,引导教育员工增强节能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节能管理规定,爱护商场各类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水电等能源。

二、细化能耗设备使用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能耗。

1、照明方面根据营业时段、客流量,合理的调整开启盏数、开启时段和部分设备的开启数量;采用节能电光源,如节能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钠灯等,并合理设计公共场所的照明控制线路;消防通道可采用感应灯。

设计中亦可采用楼宇控制系统的计算机自动控制来达到最佳的使用效果和节能目的。

2、空调随季节变化开启,遇到雨天、气温较低的天气应关闭,以节省能耗。

3、商场管理人员要注意巡查,保持商场的相对封闭,减少能耗消耗。

冬天可加钉门帘以防止能耗消耗。

4、卫生间安装感应式水龙头,建立用水统计及用水管理规章制度;5、回收利用各种包装废弃料,重新利用。

6、在功能布局和商铺布局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7、在人流进出频繁的地方安装专用设备,以阻断内外气流交换,减少室内冷暖气的消耗。

8、在建筑材料上使用保温、隔声、节能、防水等新型材料。

如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空心板等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保温节能塑钢门窗等等,在自然采光部位选用热反射玻璃、中空玻璃等隔热、密封材料。

三、重视设备的巡视维护,降低额外损耗。

1.定期进行设备和配件的维修、保养、更换,保证设备正常工作,避免因设备故障造成电能损耗;2.在电梯等动力设备方面,加大设备润滑管理,安排专人按时检查设备的运行润滑情况,及时管理维修,降低额外电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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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附件1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 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16年底前,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 整治要求 2.1 总体要求 2.1.1 加强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2.1.2 加强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料储存。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淋涂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调配、转运、使用与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桶、废溶剂、水帘废渣等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规定。 (5)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鼓励采用废气热能回收-烘干一体化的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洁生产设备。 2.1.3 完善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调配废气、涂装废气和干燥(含烘干、晾干、风干等)废气。 (2)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应注意满足安全作业相关规定。 (4)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2.1.4 提升治理水平 (1)调配、涂装及干燥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 (2)喷涂废气应优先设置有效的漆雾处理装置,鼓励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 (3)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或催化燃烧装置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产生热量作为烘干供热设备的热源。溶剂型涂料烘干废气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4)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调配废气、流平废气、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混合后确保温度低于45℃,可一并处理。溶剂型涂料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5)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6)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进口和废气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92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2.1.5 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

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3)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2.2 子行业要求 2.2.1 彩钢 (1)采用空气间接加热固化炉替代直燃加热固化炉。 (2)彩钢生产线配置辊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等先进的自动化系统,提高生产效率、环保及安全性;辊涂室宜设置室温自动控制系统,避免因室内温度偏高而增加有机物挥发。 (3)固化炉烘干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处理,推广供热、废气焚烧和热能回收一体化技术。 (4)企业辊涂室数量不多,辊涂废气排放量不大,在保证安全、供热焚烧设备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与固化炉烘干废气混合后焚烧处理。 2.2.2 汽车维修 (1)水性涂料或高固体份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须配备密闭的喷涂房和烤漆房,调配废气、喷涂废气、烤漆废气收集处理,处于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应密闭包装无异味散发或对废气作收集处理。 (3)喷涂废气宜采用经活性炭、沸石等高效吸附剂吸附处理后排放;烤漆房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喷烤两用房废气若采用吸附处理,应确保烤漆时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低于45℃。 (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且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5)使用后的废活性炭/沸石等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理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2.2.3 汽车制造 (1)推广采用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粉末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所有汽车涂料中VOCs含量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要求。 (2)客车、货(卡)车制造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除外);小型乘用车制造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中涂工艺逐步实现环境友好型涂料替代。 (3)鼓励采用先进的汽车涂装工艺。推广“3C1B”涂装工艺、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技术,有效降低VOCs排放。 2.2.4 电器及元件 (1)电机及调压电源在选择绝缘漆时,鼓励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墙壁开关元件生产行业紫外(UV)光固化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鼓励采用“热气流—真空—热气流”真空浸漆烘干工艺,密闭容器中的溶剂、绝缘漆通过管道输送,浸漆、烘干在单一密闭缸内完成,有效减少VOCs的排放。 2.2.5 家具 (1)家具生产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比例不低于50%。水性涂料的清漆中VOCs含量≤80g/L,色漆中VOCs含量≤70g/L,腻子中VOCs含量<10g/kg。 (2)木质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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