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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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范本(2篇)

2024年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范本(2篇)

2024年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范本实施方案名称:2024年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土地确权工作,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保护制度,提高村民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和保障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在2024年完成全国范围内的村土地确权工作,确保村民的土地所有权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提升村民的土地权益保障水平。

2. 任务:(1) 制定全面细化的村土地确权方案,明确工作流程、时间表和责任人员。

(2)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土地权益保障意识。

(4) 推进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确保各项工作按照程序进行。

(5) 健全村土地确权信息管理体系,提高数据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6)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工作流程与时间表1. 工作流程:(1) 组织准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2) 宣传教育:开展土地确权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土地权益保障意识。

(3) 材料整理:依法组织村民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测绘核准:按照程序进行土地测绘和核准工作,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 确权登记:组织村民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确保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明确。

(6) 结果公示:依法公示土地确权结果,确保公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7) 申诉处理:建立健全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申诉问题。

(8) 结果登记:组织村民进行土地确权结果登记,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9) 资料归档:按照规定将土地确权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确保资料安全和完整。

(10) 评估总结:对本次村土地确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经验教训。

2. 时间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时间表,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的土地确权方案,仅供参考!土地确权实施方案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根据《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

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

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

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济政办字[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一、任务目标城镇建成区以外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

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办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义务。

(二)坚持维护社会稳定。

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化解土地矛盾和纠纷。

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要做好工作,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

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调查费、测量费,免收土地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20XX-12-16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必然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查清宗地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改变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现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当前,本市正在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需要依法依规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工作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和谐稳定。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上,按照发布通告、申请、外业复核、指界测绘、权属审核、公告、政府确权、登记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10项步骤开展工作,要严格履行程序要求,建立健全档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东府办〔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1〕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快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

落实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各级政府做好农村工作、稳定大局、惠泽民生的政治任务。

从我市实际情况看,我市人多地少,集体土地后备资源紧张,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不但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解决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权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全市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对夯实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基层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力量,统一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各镇街、部门必须迅速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抓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覆盖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各地类土地,发证率要达到省规定的90%以上。

2012年底前,要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2011年7月至10月为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为工作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为总结检查阶段。

山东省土地确权工作方案

山东省土地确权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6 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 011] 10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到2 0 1 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

到2 0 1 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凡是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市、县(市、区),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技术路线(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

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基础图件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有条件的,可选择1:5000比例尺图件作为基础图件(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的依据。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

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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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
作的实施方案
各国土资源所:
为深入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今后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70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146号)文件的要求,为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快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XX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村合法使用的土地全部发证到位。

确因权属争议暂时无法解决,暂缓登记后逐一统计建档。

二、工作范围
对全市90年代初开展土地总登记以来尚未进行登记的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含飞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各国土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立即组织开展登记发证情况调查,摸清本辖区内已登记发证和未登记发证情况,对未登记发证情况分类统计登记,建立健全台帐,依法办理申报登记。

三、时间安排
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6月底结束。

四、方法步骤
加快发证工作由局地籍科定期督查,分几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1月1日至1月10日)
1、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时间进度和目标要求。

各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辖区村庄的重视与支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2、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部署工作任务。

对登记发证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

各所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农民集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立即制定工作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序开展。

局对所发证进度落实考核责任制,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地籍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发证情况调查摸底阶段(XX年1月11日至1月
31日)
1、各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核实。

要通过查阅登记台帐、到村庄调查摸底、结合城镇地籍调查摸底等方式对辖区内登记发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逐一查清每个村庄、每宗地的的登记情况,确保底子清,情况明。

2、对通过摸底排查出的未登记情况逐宗填写分类台帐,按照本方案的分类处理意见,分别进行处理,依法登记。

(三)发证开展阶段(XX年2月1日至XX年6月底)
在完善分类登记台帐的基础上,局将适时组织对所登记发证工作人员的培训。

各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干部群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效力和作用、程序和有关要求,增强土地产权意识,提高他们主动申请土地登记的积极性。

各所要在每月25日前报本月登记发证进度情况,局结合季度考核,组织人员对各所加快登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五、明确政策、分类处理、依法登记
(一)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登记,杜绝违规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不同类型,在具体工作中既要把握政策规定和范围界限,严把登记关口,又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村庄和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1、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

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
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乡(镇)、村企业和公益事业用地的主体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单位和村庄。

申请取得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经依法审批;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用地确无权属证明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可以直接确定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土地更新调查时已被调查为建设用地。

5.因交换、调整或土地被征收等原因导致集体所有权变更的,经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确定飞地所有权,应提交土地改革时颁发的的土地所有证或实施《六十条》时的有关土地所有权资料以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资料、权属界线协议书、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二)分类处理,依法登记。

要妥善处理遇到的问题,不能因工作方法不得当引发不稳定因素。

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已有的宅基地,因历史原因确无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未经拆迁、改建、翻建,可由用地者申请,村委出具证明,在国土所和地籍科现场勘察后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报市人民政府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原已有宅基地经人民公社管委会、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建设部门批准的权属来源材料(如权属来源证明已丢失,应到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查询)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3、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经批准的宅基地,在通知用地者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现场勘察住宅确已建成,符合"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无纠纷"的登记发证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4、对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的确暂时无法登记的报局备案暂缓登记。

5、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村集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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