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火灾危险性安全隐患排查表
安全生产 条重大隐患排查表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4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9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化工企业20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1பைடு நூலகம்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汇总表

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最突出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治理消除。
判定重大隐患是各主体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及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必须掌握的技能。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涉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成册,结合有关解读,供大家查阅和使用。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 三、重大火灾隐患排查表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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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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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火灾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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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化工行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企业总图布置应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符合GB 50489要求。
57
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规定。
58
总图布局
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规定。
49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50
安全设施设计管理
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
51
建设项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70
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列出的工艺。
71
安全操作
41
作业安全
管理
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
42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应规范:
1.作业人员应持作业票证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符合要求,无违章行为;
2.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持作业票证监护;
3.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现场的设备、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设置警戒线与警示标志,配备消防设施与应急用品、器材等。
10
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以上职称。
2021年6月底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相关人员要达到规定学历资质水平;2021年底前,其他重点危险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要达到规定水平。
化工企业20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

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
5
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
化工仪表设计规范
化工企业 20 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
1
经考核合格。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
3
合国家标准要求。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
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
20
学品,相互禁配物质容
16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页脚内容
化工仪表设计规范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
18
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
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
19
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
12
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
危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最新版

3.应定期考核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2.1
3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2.3
2
企业应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
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
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
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
标准 2.3
13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
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九条
6
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等)进行厂、车间(工段
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十一、十二条
9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化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表)

3、储罐注水措施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压力,判定为重大隐患。
1、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炷(如氯甲烷)储罐可以不设置注水措施。二甲醚储罐可不设置注水措施。
2、卧式全压力储罐未设注水设施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7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未明确工艺控制指标,或工艺控制指标严重不符合实际工作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及岗位操作记录等资料中有关数据、工艺指标严重不符、偏差较大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罐区的总进出管道上设置了总紧急切断阀,但各储罐未分别设置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判定为重大隐患。
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同用途的不同储罐间设置了紧急切换的方式可避免储罐出现超液位、超压等后果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2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依据GB5049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未设置检测报警器,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设置的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种类错误(如检测对患。
5.特殊作业审批程序错误(如动火作业先批准,后动火分析等;不是指有关时间填写错误)、弄虚作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1、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善、作业许可证内容不健全、作业许可证填写不规范等,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化工企业20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9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检查人员:
日 期:
19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表

单位名称: 自查日期:
排查内容
存在隐患或问题
整改措施或方案
整改责任人
整改时限
整改资金
复查情况
复查人签字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制表人:审核人:审批人: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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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性的确定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属于甲类: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GB50016-2006
3.1.1
2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属于乙类: 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GB50016-2006
3.1.1
3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属于丙类: 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GB50016-2006
3.1.1
4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属于丁类: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GB50016-2006
3.1.1
5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属于戊类。 GB50016-2006
3.1.1
6 储存物品具有以下火灾危险性特征为甲类仓库: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GB50016-2006
3.1.3
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
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
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物质。
7 储存物品具有以下火灾危险性特征为乙类仓库: 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GB50016-2006
3.1.3
8 储存物品具有以下火灾危险性特征为丙类仓库: 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GB50016-2006
3.1.3
9 储存难燃烧物品为丁类仓库。 储存不燃烧物品为戊类仓库。 GB50016-2006
3.1.3
10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GB50160-2008
3.0.5
11 1)甲A: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液化烃); 2)甲B:甲A类以外,闪点<28℃的可燃液体; 3)乙A:闪点≥28℃至≤45℃的可燃液体; 4)乙B:闪点>45℃至<60℃的可燃液体; 5)丙A:闪点≥06℃至≤120℃的可燃液体; 6)丙B:闪点>120℃的可燃液体。【石化】 GB50160-2008
3.0.2
12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乙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石化】 GB50160-2008
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