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市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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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摘要:对于社会组织,我国形成了以双重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制。

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为此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改革创新。

该文对各地政府创新实践进行了回顾和比较,最后进行了综合评价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其发展壮大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国当前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严重地束缚了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

随着中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现代化公民社会目标的确立,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一、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及其困境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确立于1989年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规定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行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

在该种体制下,如果成立一家社会组织,创始人首先必须找到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然后才能到当地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同时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拥有广泛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1]。

双重管理体制是在整个社会发育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建立的,它在成立初期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需要,保证了社会组织的质量和正确发展方向,但是,近年来国内外社会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我国政治民主化改革不断深化,迫切要求放宽对民间力量的管制,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另一方面,从全球角度来看,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加速,我国社会组织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在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之时,也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

在该种情况下,双重管理体制显得落后且不合时宜,其罪魁祸首就是政社不分,社会组织实际扮演了“二政府”的角色[2]。

今日的双重管理体制,不仅饱受西方国家的批评,国内学者也纷纷对其提出了质疑,甚至惊呼“第三部门失灵”。

二、各地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的探索旧的双重管理体制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因此需要一种新的管理体制取而代之。

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 着力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

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 着力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

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市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促进群团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出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等一系列要求。

《意见》指出,要促进群团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要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着力发挥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牵头、统筹作用,健全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广泛带动职工、青年、妇女儿童等群体积极参加社会建设。

群团组织要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进一步深化“青春志愿者之城”“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行动”“幸福万家”“金秋助学”等现有的品牌和载体,提升推广“爱心银行”“友邻之家”等经验。

要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好少先队员组织教育、自助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弘扬传统美德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弘扬社会扶弱助残社会风尚,引导科技工作者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文学艺术、新闻宣传等领域工作者积极发挥作用等。

要团结动员群众推进改革发展,积极主动宣传改革,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活动,动员群众立足岗位创新创业创优。

《意见》强调,群团组织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动员群众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到“蓝天、碧水、绿地计划”“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型社区·温馨家园”等工作中。

要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打造符合群众需求的工作品牌,并通过项目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工作人才、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服务群众工作。

略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建设

略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建设
社会组 织。
原有 的社会 组织管理模 式是 归 口登记 、双 重
管理 、分级 负责。即除法律 、法规明确 规定免 予
背景 、 “ 一 枢纽型’社会组织产生 的实践 登记 的外 ,所有 的社会 组织都 由民政部 门统一登 ’
记 。双重管理是 现行 社会组 织管理体 制 的核心 ,
析 “ 纽型 ”社会 组织产生 的实践 背景和 管理模 式的转 变,探 索 “ 纽型 ”社会 组织工作 体 系的建 枢 枢
设路 径 , 对 于 加 快政 府 职 能转 变、创 新 社 会 管理 模 式 具 有理 论 指 导 意 义 。
关键词 :枢 纽型;社会组织 ;工作体 系 中图分类号:C 12 9 6 文献标识码 :A
索直接 登记管理方 式的改革。 为社会 组 织的业务 主管 单位 , 改由相应 的 “ 纽 枢 2 0 年 《 京 市基 层 民 间组 织 备 案管 理 暂 型 ”社会组 织承担 。2 0 年 北京市社会 建设工作 06 南 09
行 办法》授 权社 区居 委会或其 他具备条件 的组织 领 导小 组 正 式认 定 首批 1 0家 市级 枢纽 型社 会 组 作 为社 区社会 组 织的业务主管 单位 ,在街道 办备 织,2 1年再 次认定第 二批l 家社会 组织为 市级 00 2 案,并 由街 道办 负责 日常管理 工作 ,形成 “ 两级 “ 纽型 ”社会 组织 ,在业务上基本 实现对全 市 枢 登 记、两级 备案 ”管理 体制 ,降低 了社 区社会 组 各 级各类社会 组织 的全覆 盖。原 由行政 部 门管理 织登记 注册 的门槛 ,把不符合 登记注册条 件 的,
中共珠海市委党校 珠海市行政学院摇 赧
2 1年第3 02 期
工 作 体 系 建 设

定义内涵

定义内涵

枢纽型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内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议》提出了社会组织的概念,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确认了社会组织这个概念。

枢纽型社会组织概念首次出现在2008年9月北京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在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暂行办法》中指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我国现行的政社不分、管办不分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现代化的需要,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有利于加快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步伐,把业务主管职能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使社会组织体现专业作用和服务特色,实现自主发展。

二是有利于发挥人民团体固有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自身优势。

人民团体一直以来就是党和政府联系各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以科协为例,中国科协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方科协组成,地方科协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协及基层组织组成。

科协组织系统横向跨越绝大部分自然科学学科和大部分产业部门,是一个具有较大覆盖面的网络型组织体系。

以人民团体为骨干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基于人民团体的历史地位、重要作用和自身优势。

一方面,人民团体按业务分类统一管理相关社会组织将产生集约效应,减少目前多头治理的无效性。

另一方面,人民团体更了解本领域社会组织的运行规律,对相关社会组织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会更有效。

三是有利于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发展。

以人民团体为骨干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将使同领域的公共资源得到集中共享,加强领域内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规划,提升同领域社会组织的资源获取能力。

加快孵化培育各类社会组织。

四是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

推进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计划

推进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计划

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部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服务水 平和专业能力有限,不能满足
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内部管理不规范
部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内部管 理存在漏洞,如财务管理不透
明、决策机制不健全等。
面临的困难
政策支持不足
政府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支持 政策不够完善,导致其在发展 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政策保障。
资金筹措困难
枢纽型社会组织筹措资金渠道 有限,难以获得稳定的经济支 持,制约了其发展壮大。
经验总结与启示
经验总结 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确保组织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加强资源整合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
经验总结与启示
01
关注市场需求和变化,不断创新 服务内容和方式。
02
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提升 组织的执行力和竞争力。
经验总结与启示
01
启示
02
03
04
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需要注重 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切实解
02
下步工作计划
工作目标与任务
目标一:完善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体 系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评估 等制度,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流程。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 在枢纽型社会组织中的引领作用。
目标二:提升枢纽型社会组织服务能 力
加大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培训力度, 提高其专业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引导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发挥其在社区服务、公益慈善等方面 的积极作用。
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枢纽型社会组织在人才引进、 培养和留用方面存在困难,导 致其人才储备不足。
社会认同度不高
由于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治 理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认识
,导致其社会认同度不高。

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服务_岳金柱

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服务_岳金柱

热点关注[文章编号]1674-1323(2011)-04-0009-02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岳金柱(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 100743)近年来,北京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但仍面临数量偏少、能力偏弱、总体发展不平衡、作用发挥不突出等难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深入发展,特别是当前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格局利益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特征,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和新要求,创新社会管理,发展社会组织,完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依托社会组织与社会互动共进已迫在眉睫,推动市民依托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势在必行。

今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省部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特别是社会组织管理提出了新思路、新目标和新要求,明确要求建立分类发展、分类管理机制,培育综合性社会组织,努力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积极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发展需要,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创新,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任务。

为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北京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做出一系列探索和实践,为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氛围,为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建设与管理格局做出了新的努力,为进一步推动首都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构建新型管理体系,分类分级管理社会组织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北京加快推进“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步伐,以人民团体为骨干,在前年首批认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10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去年又认定12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基础上,今年将再认定一批,力争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达到30家左右,按照“六有”的要求(“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工作中有领导责任制、有职能部门、有工作制度、有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广泛覆盖、有管理和服务体系广泛覆盖、有业务和活动品牌项目),构建社会组织“枢纽型”管理体系,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联系、管理和服务,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承担有关社会组织的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在业务上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本领域的社会组织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提供业务指导;在日常管理和服务中发挥骨干作用,并承担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职责,形成分类管理的社会组织工作平台。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黑民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民规〔2017〕12号各市(地)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民政局:现将《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2017年11月7日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全省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城乡社区地域范围内,由本社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目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群众性、服务性的特点。

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同党组织和居(村)民自治组织施行社区建设、自治和服务的重要力量。

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同一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名称通常称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更好地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根植于城乡百姓,服务于城乡基层。

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改善公共服务、化解居民矛盾,构建和谐社区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可以更好更多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拓展社区服务范围,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

(二)有利于更好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针对社区社会组织自我保障能力有限的实际,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其社会服务的功能与作用,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业务指导、信息宣传、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党建指导等支持性服务。

专业镇“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构建与实践研究

专业镇“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构建与实践研究

专业镇“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构建与实践研究作者:暂无来源:《广东科技》 2015年第9期文/陈丽静【摘要】当前,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新时期社会管理工作的新课题。

本文把“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理念引入到专业镇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分析专业镇“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的需求、特点,阐述了构建专业镇“枢纽型”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并基于广东省专业镇发展促进会的建设实践,探讨了专业镇“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发展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专业镇;“枢纽型”社会组织;构建;实践一、专业镇“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逐步重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议》提出了社会组织的概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强调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更是明确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在这种形势下,作为社会组织的“升级版”,“枢纽型”社会组织进入了地方决策者的视野。

2008年9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并出台了《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暂行办法》,两份文件提出了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新思路,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定义、认定条件及程序、主要职责、工作机制、支持政策与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阐述。

根据文件及北京市的相关实践可知,“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相关工作负责部门认定的,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则是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这些“枢纽型”社会组织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其枢纽作用,使之成为广泛联系政府和各界的桥梁和纽带;同时,充分发挥其龙头作用,将性质相同、业务相近的社会组织及有关机构联合起来,进一步形成合力、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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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
的暂行办法
(京社领发[200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京发[2008]1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办发[2008]18号)精神,为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和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经市政府授权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市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是创新我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将性质相同、业务相近的社会组织联合起来,进一步形成合力,促进共同发展。

“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主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协调有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班子政治立场坚定,指导协调能力强,联系群众广泛,能够团结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及其联系的各界群众一道开展工作;
(二)在业务发展中处于龙头地位,能够带领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共同发展;
(三)有健全的党组织,能够在所服务和管理的社会组织中推进和加强党的建设;
(四)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业务主管职能,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管理、提供良好服务。

第五条“枢纽型”社会组织,原则上首先从现有符合条件的人民团体中选择认定;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组织中确认。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枢纽型”社会组织认定程序:
(一)拟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有关团体或组织,根据认定条件和自身情况,向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步审
核意见后报领导小组;
(三)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正式予以认定。

第七条对“枢纽型”社会组织实行动态管理。

因条件变化,不再适合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或不能有效履行“枢纽型”社会组织职责的,经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以进行必要调整。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枢纽型”社会组织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委要求,承担有关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1、团结带领有关社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2、按照业务建设和党建工作一起抓的要求,负责在所管理和联系的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逐步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的广泛覆盖;
3、积极反映各方利益诉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按照市政府授权,承担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有关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2、负责有关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有关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按照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求,积极为相关社会组织发展、管理提供服务,主要包括:
1、加强业务指导,为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2、搭建服务平台,在业务发展、服务社会、教育培训、对外宣传、信息交流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创新工作方式、拓展服务渠道,整合有效资源,发挥整体合力,优化发展环境;
3、扩大工作交流,协调相关社会组织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枢纽型”社会组织领导班子要重视并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发展、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领导、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十条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对“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集,“枢纽型”社会组织有关负责人参加,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协调、部署社会组织建设、管理、服务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

市社会建设部门应及时将全市社会组织发展的规划、政策、动态等向“枢纽型”社会组织通报。

“枢纽型”社会组织要将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向有关社会组织通报、向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机制。

市社会建设和民政部门适时通报有关信息,“枢纽型”社会组织及时报送本领域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信息动态,畅通信息沟通和交流渠道。

第六章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为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管理、发展、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对其承担政府授权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购买管理服务”等方式,结合部门预算,由公共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积极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围绕服务社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等主题,组织、动员本领域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建设。

属于政府授权
的公共事务事项,可结合部门预算,由公共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创新“枢纽型”社会组织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为“枢纽型”社会组织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十七条设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搭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管理、发展、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枢纽型”社会组织及其所联系的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十八条将“枢纽型”等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市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枢纽型”社会组织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积极研究落实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区(县)“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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