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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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5、明确了报告的方式。社会组织应通过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报 告。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
6、明确了社会组织职责。社会组织应当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承担主体责任。社 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
社会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 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等。
(三)举办重要活动。社会组织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讲座、 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
(四)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社会 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作为发起人或出资设立、变更、注销经济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 体调整会费标准等。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报告的方式)
社会组织应通过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 管理部门)另有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
平台功能建设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七条(社会组织职责)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组织应当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应加强培训I,提升应 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八条(部门职责)
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 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沪民社团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现就本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部门协同、严格监管的原则,对照任务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整治工作范围包括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按照《通知》要求,对照20项重点任务开展整治工作。

区级社会团体整治工作由各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整治工作由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牵头负责。

三、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6月上旬完成)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对照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自查情况如实报送市、区民政部门。

为确保自查工作顺利开展,也有利于市、区民政部门准确统计数据,各社会团体可通过市局专门开发的问卷星小程序(详见附件3),对2021年1月1日以来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终止以及20项重点任务扫二维码填报自查情况。

各社会团体要及时将自查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二)抽查阶段(6月底前完成)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社会团体自查工作开展审核、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开展抽查。

规范化评估与评估规范化_社会组织评估实践断想_李彭源

规范化评估与评估规范化_社会组织评估实践断想_李彭源

[文章编号]1674-1323(2012)-03-0042-03规范化评估与评估规范化——社会组织评估实践断想李彭源(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200002)方兴未艾的社会组织评估,作为优化监管方式的载体、辅助监督管理的抓手、提供对话交流的平台、引领完善自律的机制,是一种新形势下的制度创新,是登记管理机关开启的的新篇章。

上海自2007年6月试点评估工作以来,经过三轮评估管理实践,204家社会组织获得等级,达到了试机制、试办法、试标准的预期目标。

随着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实施,上海提出相应贯彻实施意见及其操作规程,并发出《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组织系列相关培训,标志着这项工作已经转入常态。

据悉,全国25个省份正在进行评估运作。

但各地发展情况都不一样。

即使起步较早的上海,区县类型也有很大差别。

总的来看,有特色但没形成模式,有创意但尚未积聚后劲,有的起步不久,办法不多,人手不够,研究不透。

如果不是有备而来、厚积薄发,任由一哄而上、信马由缰,最后很有可能剑走偏锋,一发不可收拾。

接下来的工作,需要稳紧步子,谨铺摊子,打好牌子,走对路子。

当务之急,一是评估立足规范化建设,二是评估自身亟需规范,才有可能把这件好事做好。

一、以评促建,引导规范化建设是评估根本所在社会组织参与评估不外乎四种情况:一是强制型。

登记或者主管部门规定所属或者特定社会组织评定等级。

二是自愿型。

有发展愿景的,寄希望通过评估提高能力建设。

三是功利型。

为取得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资格,扩大社会影响面,以争取更多资源(包括生源)而包装上市。

四是随和型。

既然管理机关有这个要求,就随波逐流,反正评与不评,评高评低,没有太大的利害关系。

评估不是万能的,也不是纯为评估而评估。

要坚持“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否则舍本求末,失去精魂。

评估是考核规范化建设的一种手段,是引导内部治理和积聚自身能量,“跳一跳,够得着”的途径,达到规范化目标才是目的。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沪人社奖[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沪人社奖〔2012〕8号)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社团局: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本市社会组织不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在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益服务、应对自然灾害、推进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树立社会组织典型、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弘扬社会公益文化、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组织在服务上海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皆可参加。

2010年已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单位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参与此次评选:1、2006年以来未按时参加年检或有任一年年检不合格的;2、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的;3、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4、已参加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在3A以下(不含3A)的。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区(县)社团局在推荐先进社会组织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的种类和数量要统筹兼顾。

(二)表彰名额。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第一批试点单位等级评估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第一批试点单位等级评估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第一批试点单位等级评估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沪民社综[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第一批试点单位等级评估的决定(沪民社综〔2008〕7号)各相关社会组织:根据《上海市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和相关评估标准,经试点单位自评、专家组实地考评、评估委员会审定、媒体公示,现确定39家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如下:一、5A级社会组织(7家)1、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行业协会2、上海杉达学院3、上海市慈善基金会4、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5、上海安达医院(浦东新区)6、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7、上海闵行区启英幼儿园二、4A级社会组织(25家)1、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2、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3、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4、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5、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6、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7、上海慈善物资管理中心8、上海市福利彩票服务中心9、上海华夏社会发展研究院10、上海闵行区华漕镇敬老院11、上海市民办侨华中学(普陀区)12、上海浦东新区浦兴敬老院13、上海浦东阳光慈善救助服务社14、上海浦东新区慈爱公益服务社15、上海普陀区金海螺幼儿园16、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17、上海市闵行区民办第二精神病康复院18、上海市闵行上锅职业技能培训中心19、上海花季艺术进修学校(静安区)20、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静安区)21、上海市春申旅游进修学院(静安区)22、上海市老年基金会23、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24、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三、3A级社会组织(7家)1、上海市饲料行业协会2、上海工业旅游促进中心3、上海管理科学研究院4、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5、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6、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7、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自律诚信度的重要标志。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沪民社工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上海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既是上海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社会工作人才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精细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工作人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活力,依据《上海“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上海的社会工作事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不断加强,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出台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试行办法》,涵盖初、中、高三个层级的完整职业资格序列全面构建。

本市高校每年输送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1000余人。

各部门对在岗社会工作人员开展岗位轮训,依托市、区两级社会工作(者)协会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当前,一些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挡箭牌”;有的评比表彰违规操作成为社会诟病的对象;有的通过各种途径向会员乱收费牟取经济利益;有的举办研讨会、论坛偏离宗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全国性社会组织都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为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行为自律,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家机关2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精神,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

要积极响应上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发动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上海市社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调研报告

上海市社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调研报告

•上海市社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调研报告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调研组为深入贯彻落实部领导关于建立民政工作改革创新观察点的指示精神,2008年年初,上海市被确定为社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

为此,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调研组曾专程赴上海调研,考察社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发展情况。

在沪期间,调研组共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实地考察了数家社会组织,分别听取了上海市、静安区、浦东新区、闵行区、普陀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汇报。

通过调研我们感受到,上海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区域优势,创新管理理念,营造有利环境,加大扶持力度、强化规范建设,在社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方面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路子,对全国的工作具有启示价值。

一、上海市社会组织发展概况上海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贸易中心、金融中心和东北亚航运中心,经济和社会发展均处在全国前列。

从2006年的数据来看,上海市占全国面积的0.06%,人口的1%,完成财政收入占全国的1/8,港口吞吐量占1/10,口岸进出口商品额占1/4,人均生产总值为57695元,是全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3.6倍。

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上海市社会组织在全国也具有较高的发展水平,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数量增长较快。

近年来,上海市各类社会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数量从2001年的3878家发展到2007年的8366家,增长了1.2倍,年均增长19.3%。

2006年,上海市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为5.9个,远高于全国每万人拥有2.7个社会组织的整体水平。

至2007年底,上海市共有社会团体3234家,其中学术性社会团体772家,行业性社会团体231家,专业性社会团体1493家,联合性社会团体73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5049家,分布在教育、卫生、劳动、科技、体育、文化、民政等行业,其中数量最多的前五类分别为教育类2493家,民政类971家,劳动类573家,体育类180家,科技类114家;基金会共有83家,其中公募基金会47家,非公募基金会3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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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
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社团局
•【公布日期】2011.06.20
•【字号】沪社服[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
估工作的通知
(沪社服〔2011〕6号)
各区县社团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相关社会组织联合会:
上海自2007年6月试点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以来,经过三轮实践,达到了试机制、试办法、试标准的预期目标。

国家民政部于2011年3月正式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我市也提出了贯彻实施的意见,标志着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入常态。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全面开展,提高社会组织提高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全面推行工作
社会组织评估,是检验考核规范化建设的一种手段。

登记管理机关要将此纳入年度计划,做好面上推动工作。

按照先建后评、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属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指导。

上海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已经列为社团管理的常态工作。

社会组织自愿申请等级评估的,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原则,在规定期间内,分别向区县社
团局、枢纽型社会组织、市社团局相关管理处申报。

市社团局社会组织服务处作为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做好各项服务、培训、指导、协调,以及评估标准的审定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本市贯彻实施意见
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社服〔2011〕1号)要求,依照《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规程(试行)》操作。

受理评估的区县社团局、枢纽型社会组织,必须制定工作方案,设立评估委员会,规范评估流程,严格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申报评估的社会组织,一般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报4A、5A等级的,需提交上海社会组织网站公布确认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

三、积极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
具备枢纽型功能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后,负责本枢纽社会组织3A及以下等级评估和4A、5A等级评估的初审申报。

列入本市枢纽型组织的有:市体育总会、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市青年联合会、市妇女联合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市商业联合会、各地在沪企业(协会)联合会。

枢纽型组织正式开展评估的,需提出委托申请,经市社团局批复确认。

附件: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规程(试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
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明确评估工作的操作环节和办事流程,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组织评估,包括初次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符合规定的复评,以及因各种原因对已经取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原评定等次的调整和取消。

第三条本市成立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以下称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社团管理部门聘任。

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15名专家组成当年评估委员会,并推选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评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审议并确定各区(县)和经授权的“枢纽型”组织(简称枢纽)提交的4A、5A级评估名单;
(二)根据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提议,审议取消、调整社会组织评估等次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团局。

办公室内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涉外社会组织四个评估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本市各区县、枢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开展及没有纳入枢纽性管理的社会组织评估的受理。

第六条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能
(一)负责社会组织评估标准修订(正);
(二)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
(三)负责本市社会组织评估的日常管理指导,以及对已经取得评估等次的
社会组织的随访和后续监管工作;
(四)负责涉及社会组织评估的信访、举报的受理;
(五)负责对评估小组提出的取消或降低评估等次的案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六)负责评估的通知、公示、公告、通报以及备案等工作;
(七)筹备评估委员会工作会议;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负责对区(县)和枢纽组织提交的4A、5A等级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若干个。

第八条专业评估机构经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根据评估办法、评估标准,结合社会组织的自评情况,对提出评估申请的社会组织,逐一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就拟评定的等次提供书面意见。

具体事项在协议书中另行确定。

第九条社会组织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受理社会组织提出的评估申请,并按本规程的规定实施评估。

第十条凡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在提交申请后进行自评,根据评估标准和自评得分,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评估的等次。

第十一条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在申请年度的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持《评估申请表》、《评估标准计分表》及自评报告(申请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还需要由市社团局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到区(县)或相应的枢纽组织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各区(县)和枢纽组织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受理的社会组织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为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评估资料交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市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于10月30日前完成参评的社会组织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审查资料,筹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评估委员会会议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送达评估委员会各与会成员,并做好联络和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评估委员会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在听取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后,对专家组评估结果进行审议,以记名表决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确定社会组织的评估结论。

对未获得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受评社会组织,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

如受评社会组织及其专家组有足够理由,且一致要求作补充审查评估的,由专家组会同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办理复核,并在30天内做出复查结论。

需确定评估等次的,重新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或以通信方式分别征求评估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仍未获得规定表决数通过的,不再进行二次复核。

第十六条经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评估结论,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七条公示期满后,由市民政局、社团局拟文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及市级报刊上向社会公告,并向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

同时,将获得5A级评估等次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的原始资料,按社会组织个案和汇总资料分别归档。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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