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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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

1、概念: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

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

2、分类:

(1)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2)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不同,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3)依据环境的范围不同将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

宙环境等;

3、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

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分类:(1)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第一环境原因和第二环境原因:

,

第一:因自然界自身变化造成的;第二: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引起;

(2)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

1、概念: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

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

(1)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

?

A、客观性;

B、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

(2)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A、主观性;

B、环境效益优先性;

3、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1)是一般法律规范和法律化的科学技术规范的综合体,是社会性与科学性高度统一

的法律规范;

(2)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和效力的多元性;

(3)环境资源法主体承担的违法责任具有多种形式;

;

4、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

分类:(1)生态环境资源法主体:管理主体和开发主体;

(2)污染防治法主体:管理主体和污染防治主体;

特征:(1)具有广泛性: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其主体;

(2)在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环境资源法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总和)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环境资源管理规范制定权;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特别物权;

环境司法权;

(2)义务:管理型义务;服务性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2、环境资源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环境使用权;保障权;收益权;申诉和控诉权;

(2)义务:遵守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服从制裁;

(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资源主体的权利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

分类:环境资源和环境行为

特征:(1)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2)环境行为是环境关系的经常客体;

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

(1)宪法;(2)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4)环境资源

保护法规;(5)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规章;(6)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7)环境标准;(8)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约;

·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1、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

(1)源头控制: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

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

(2)全程控制: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

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3)贯彻实施: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制定专门的源

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

2、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1)含义: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

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

(2)贯彻: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承包精英获得的环境资源管理;制

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度。

3、风险预防原则

(1)含义: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

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充分确定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2)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

4、环境民主原则

(1)含义: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

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平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2)贯彻: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

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第四章、环境权

1、含义: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2、特征:(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

]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一项新型权利;

(3)公民环境权具有人权的本质属性(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

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

3、内容:(1)环境开发利用权;(2)知情权;(3)参与权;(4)请求权;

4、公民环境权:

(1)环境使用权:指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A、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B、环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C、环

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D、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

E、环境使用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

(2)环境保护相邻权: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

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特征:相邻范围扩大;内容的广泛性;客体的生态性;利益的多元性;权利的复合性;、

对主体的限制:应有的注意义务;权利滥用的禁止;

主体权利的扩大: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权;停止请求权;环境保护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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