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的讨论(一)概要
浅析约翰罗尔斯的政治权利理论

浅析约翰·罗尔斯的政治权利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的权利学说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他社会正义的原则确立权利分配的原则。
社会正义原则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他认为平等的权利是正义的前提,正义是权利的重要原则,权利优先于善。
罗尔斯所理解的平等是一种权利(即基本自由权利)的平等,是个人要求治理者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
关键词:政治权利;社会;正义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出生马里兰州,1950年博士毕业后,先后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
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
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特色,莫过于他对于「公平」意义下的「正义」这项政治价值的强调。
此前的政治哲学,往往局部强调自由、平等、幸福、效率等某一项价值。
罗尔斯独排众议,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公平,乃是最根本的问题所在。
正因为公平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所以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坐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都违反了正义。
罗尔斯通过对社会正义的探究和追求,树立了全新的政治权利理论体系。
一、罗尔斯政治权利理论内涵罗尔斯的权利学说主要体现在1958年发表“公平的正义”、1967年发表“分配的正义”和1971年出版《正义论》中。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每个人拥有的权利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 1 ]“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权利的概念优先于善的概念”。
[ 2]罗尔斯所讲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也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定不要把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的正义原则混为一谈。
试析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读《政治自由主义》

教 学说 、 学学 说 和道德 学 说之 多元 化 特征 , 哲 而且 具有 一
种 互不 相容 而又合 理 的 多种 完备 性学 说并 存 的多 元化 特 征 。由于这种 合理 的多元 化 的事 实 , 们 的确需要 一种对 人 正 义 的“ 识 ” 但 这 种 “ 共 , 共识 ” 主要 限 制 在 “ 治 的领 应 政 域 ”且这 种 “ , 共识 ” 多只 能是一 种“ 叠共 识 ”不 可能完 最 重 , 全一致 。因此 , 《 治 自由主义 》 ,公平 的正 义 ” 论 在 政 中 “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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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中的 “ 叠共识 ” 念进行初 步的评析 。 重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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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合 理 的价 值多元 的社会 ,它不仅 具 有 一种完 备性 宗
罗 尔斯 的 《 义 论 》 求 从 洛克 、 正 力 卢梭 和 康德 所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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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上是《 正义论 》 的继 承和发 展 , 《 义论 》 是 正 的延伸 , 将 是 《 正义论》 中提出 的公平 正义 学说 转换 为一种 适应 社会 基 本结构 的“ 治的正义 观念 ” 政 。
罗 尔斯 为什 么 要将 “ 平正 义论 ” 化 成“ 治 的正 公 转 政
个 在基本 的道德 信念 方 面统 一 的社会 . 只是一 个在 “ 而 政 治 的正义 ” 念上统 一 的社 会 。这 种“ 观 政治 的正义 ” 是各 种 合理 的 “ 完备性 学说 ” 重 叠共识 ” 的“ 。 在“ 政治 自由主 义 ” , 尔斯 认 为 , 使一 个在 思想 中 罗 要
人生 价值 理想 ,但 需要 保 证持 不 同或对 立之 学 说 的公 民
读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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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的一 点 看 法 。
关键 词 : 治 自由主义 秩序 良好 和 谐社会 政 中图分 类号 : G6 文献 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 6 4 0 8 ( 0 0 0 () 2 7 0 1 7 - 9 x 2 1 ) 3 c-0 4 - 1
1关于 政 治 自由主义
由于 2 世 纪 前 期 科 学 主 义 和 分 析 哲 学 0
一
思考
罗 尔 斯 的 主 题 是 “ 何 保 证 现 代 多 元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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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论析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论析摘要:自1971年发表《正义论》之后,罗尔斯受到了自由主义阵营和社群主义学者的批评。
为了回应这些批评,罗尔斯又撰述了《政治自由主义》。
在一定程度上,《政治自由主义》是罗尔斯对《正义论》进行一系列必要的概念修正和理论限定,其目的仍然是要从《正义论》中所设定的正义社会伦理学中开拓出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关键词: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1《政治自由主义》发表的背景约翰·罗尔斯(1921—2002),被誉为继密尔之后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
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正是响应了时代的号召。
所以《正义论》一发表,便引发了广大的评论。
但是我们都知道,由《正义论》所引发的学术讨论本身,也意味着罗尔斯不得不面对各种理论挑战。
为了对挑战做出回应,同时也作为自己理论的发展,罗尔斯于1993年发表了《政治自由主义》,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对《正义论》的自我批判,在这部书中,罗尔斯对《正义论》中提到的很多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
2《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2.1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和建构政治自由主义基本原理的方法原则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一部分,罗尔斯讨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和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的方法原则即所谓“政治建构主义”的问题。
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一部分的阐述中,还提到了“政治建构主义”的问题。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想要建构的是一种可望成为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之基本理念系统的“政治自由主义”,这就是,用罗尔斯自己的话来说,是从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走向“政治建构主义”。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政治自由主义必须重新确定他的理论课题,这也就是我们在上一段所探讨的:“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能够长期存在?”从这句话中,我们看到,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建构中,“正义”观念的内涵已经不再是一个基本道德观念的理论范畴了,换句话说,它已经是首先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
《政治自由主义》[美]约翰[1].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美]约翰[1].罗尔斯](https://img.taocdn.com/s3/m/9a4265f7172ded630b1cb6a7.png)
《政治自由主义》[美]约翰[1].罗尔斯目录页[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目录导论平装本导论第一部分政治自由主义:基本原理第一讲基本理念第二讲公民的能力及其表现第三讲政治建构主义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三个主要理念第四讲重叠共识的理念第五讲权利的优先性与善的理念第六讲公共理性的理念第三部分制度框架第七讲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第八讲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第九讲答哈贝马斯附录政治自由主义的现代建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读解译后记[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导论本书内容如下:前三讲或多或少包括了我于一九八零年四月在哥伦比亚大学所作三次演讲的基本内容,它们经过较大修改后,曾以“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为题发表在是年九月号的《哲学杂志》上。
这距今已有十多年了,我又进行了重写和进一步修改。
我以为它们较前清楚多了,但这并不是说它们现在就很明了。
我之所以继续把它们称之为演讲而不是篇章,是由于它们原本就是以演讲形式发表的,而我试图保持一种确定的习惯性风格,虽未必能如愿以偿。
最初发表这些演讲时,我曾打算把它们与另外三篇补充性演讲一起付诸刊印。
一篇是《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1978),此篇业已讲过并已刊行。
另两篇是《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1982)和《社会统一与首要善》(1982),其时,这两篇也大致草就或接近完成。
但当这三篇补充性演讲最后完成时,我发现它们之间或它们与前三篇演讲之间缺乏我所要求的那种统一性。
于是,我又写了三篇我现在称之为政治自由主义的讲稿,开篇为《政治学的而非形上学的》(1985),其大部分内容已包含在本书的第一讲中,其续篇是《重叠共识》(1987)、《善的理念》(1988)和《政治的领域》(1989)。
这后三篇经过较大修改后与首次在此发表的《公共理性》一起组成本书第二部分的三讲。
前六讲以这样一种方式相互关联:前三讲设定了政治自由主义在实践理性中的一般哲学背景,尤其是第二讲的第一、三、七、八诸节和整个第三讲,而后三讲则更详尽地设计出政治自由主义的几个主要理念:即重叠共识的理念;权利优先性的理念及其与诸种善理念的关系;公共理性的理念。
罗尔斯和自由主义传统

罗尔斯和自由主义传统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正义论》(1971)被认为是自由主义传统中的经典之作。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剖析罗尔斯和自由主义传统之间的关系。
首先,罗尔斯和自由主义传统一样,强调个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
在自由主义传统中,个人自由常常被视为自然权利,是政府保护的对象。
而罗尔斯则从“原初情境”(原始状态下人们的正义判断)出发,认为任何社会公正的原则都必须服从于“最大化最低限度保障”(Maximizing the Minimum)的约束,即最大程度地保障最弱势群体的权利,这也被称为“巴塞尔准则”(Basel Principle)。
在这个约束下实现个人自由和平等的真正含义,不是因为我是谁或者我的个人财富和地位,而是因为我是公民,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平等的。
其次,罗尔斯和自由主义传统一样,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平等的价值。
自由主义传统中的权利被视为保护个人自由和自主选择的工具。
由此产生了对表决权和选举权的强调,认为这些制度是促进民主、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最为有效的手段。
罗尔斯也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平等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最弱势群体的保障。
他认为,正义应该包括对所有公民平等的基本政治权利的平等保障,这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的设计,也是用于实现公正的关键原则之一。
最后,罗尔斯和自由主义传统一样,强调自由市场和效率的重要性。
自由主义传统中的市场被视为实现效率和创造财富的重要机制,同时也能确保个人自由的保障。
罗尔斯也认同自由市场和效率的重要性,但是强调市场不能完全独立于社会正义和人道主义原则之外。
他主张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应该起到调节和分配的作用,以确保最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罗尔斯和自由主义传统站在了相同的立场上,认同个人自由和平等、公民权利和政治平等、自由市场和效率的重要性。
他的贡献与自由主义传统的不同之处在于,他将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的平衡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并从“原初情境”出发,加强了对最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读书笔记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读书笔记我最近看了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通过对全书的阅读,并对此书作了读书笔记。
一、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全书主要回答一个问题: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P3。
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一个社会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其诸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形成深刻的分化时,一个正义而稳定的社会何以可能保持其长治久安?“平装本导论”,P25。
二、立宪政体正当理性的稳定性的制度指标有以下五个方面:甲、各种选举的公共经费负担和确保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共信息之有效性。
对这些安排(和下列安排)的陈述仅仅暗示出,使被选代表和官员足以独立于特殊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并提供知识和信息,正是依据这些知识和信息,各种政策才能形成并接受公民利用公共理性所对之进行的理智评价。
乙、确定的机会均等,尤其是教育与培训的机会均等。
如果没有这些机会,社会各方就无法参与公共理性的争论,或无法为社会和经济的政策进言。
丙、满足自由主义第三个条件的适当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必须确保所有公民获得他们理智而有效地实现其基本自由所必需的、适合于各种目的的手段。
缺少这一条件,那些拥有财富和较高收入的人就容易宰制那些财富和收入较少的人,并日益控制政治权力,使之有利于他们自由。
丁、通过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他经济与社会政策,社会作为最后雇主。
缺乏长远的安全感和从事有意义的工作机会与求职机会,不仅会伤害公民的自尊,而且会伤害他们的社会成员感,让他们觉得自己只是被社会收留的人。
这会导致他们的自我憎恶、痛苦和愤恨。
戊、全体公民的医疗保健。
“平装本导论”,P46-47。
三、论冲突1、有三种主要冲突:即公民间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学说所导致的冲突;他们不同的社会身份、阶级地位和职业所导致的冲突,或他们不同的种性、性别和民族导致的冲突;最后是由各种判断负担所导致的冲突。
读书报告罗尔斯与《政治自由主义》

读书报告——罗尔斯与《政治自由主义》目录﹙一﹚前言﹙二﹚正文一、罗尔斯与《正义论》二、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三、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1、政治的正义观念的理念2、作为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3、政治的个人观念4、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四、政治自由主义的三个主要理念1、重叠共识的理念2、权利的优先性与善的观念3、公共理性的理念五、制度框架﹙三﹚结论及启示﹙一﹚前言哲学,自古至今都是一门充满智慧的学科,她不仅对人生做过一次又一次透彻的分析,也对整个社会,尤其是政治生活做出过突出的贡献。
在西方,出现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知名学者;而在中国,两千五百多年前的学术思想也与哲学息息相关,特别是圣贤孔子、孟子、老子、庄子等诸位,代表了中国传统思想。
哲学贯穿着历史的发展,它是一盏明亮的指明灯,指引着历史前进的方向。
政治生活历来都是哲学家们讨论的话题,社会政治哲学不仅有其深厚悠久的古典思想资源,也创造了丰富多样的现代理论类型。
几经沉浮,社会政治哲学已经成为当代西方哲学领域中日益突显的一脉,新自由主义,社会行为主义和共同体主义代表着这一哲学传统之当代发展的前沿景象。
自由主义,大家对这一名词并不陌生,尤其是在和平的二十一世纪,没有过多的战争,没有残酷的压迫,大多数人民都想有自由的权利。
但是自由主义涉及着多个方面,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们对其知之甚少,甚至有时不知如何去维护这份来之不易的自由。
谈到自由,我们也会想到平等、人权、正义……等社会政治哲学的一系列话题。
而我今天所要谈到的这位作者罗尔斯和他的著作《政治自由主义》就涉及以上列举的这些话题。
他以独特的视角为我们阐述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主要理念及所要构建的制度框架。
虽然他的观点在学术界中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也有来自不同学者的声音,但我们在看待这个问题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自由、平等、人权、正义这些话题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遇到,这也是我选择之一课题的原因之一,让我们对此能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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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義──與羅爾斯的討論(一)透過理性的公共運用達成協調Habermas和Rawls是當代政治哲學的兩位重要學者。
Habermas主張「理想論辯情境」做為政治溝通的基礎,使眾人得以透過理性論辯來形成合理、正當與正義的決策;Rawls則設計了「原初境況」(original position)、「反思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等條件或進程,以發展出可以被眾人所接受的正義原則以及後續的憲法與法律。
Habermas認為他自己與Rawls的共同特色是以「理性的公共運用」為理論的基礎。
不過,Haberma認為Rawls的理論並不能促成完備的「理性的公共運用」。
這篇論文即是從這個角度來討論羅爾斯的理論。
Habermas首先指出,「正義論」是對康德的自律原則做了一種「主體際觀點的修訂(intersubjectivist version):當我們遵守所有相關人士本於理性之公共運用而接受的法則,我們就是自律地行動。
」(49)事實上,Habermas自己的「論辯倫理學」也是對康德學說的「主體際觀點的修訂」。
康德主張道德自律必須本於個人的理性,即個人應當運用理性以確定合乎道德的行動原則,並在面對道德情境時依道德原則而行動。
但是這個理性運用的過程完全是在個人心靈內部中進行,可以說是理性的獨白式的運用。
Habermas則主張在訂定各種規範時,應當由各個理性主體公開進行論辯,尋求眾人都接受的合理共識,以做為共同規範。
在這個過程中,理性運作是發生在各個參與主體之間的交互論辯,這種理性運用的方式就是他所謂的「理性的公共運用」。
Rawls的理論則強調正義原則和各層次法律須獲得「自由而平等之公民本於共同的理性而接受」,Habermas認為這也蘊含了各個主體公開運用其理性,因此他認為Rawls與他有相同的基本取向,肯定其理論的方向、意圖和結果。
但是從Habermas的觀點來看,Rawls正義論所蘊含的「理性的公共運用」並不徹底,因此會出現某些缺失。
Habermas的批評主要有三方面:(50-51)(一)「原初境況」的設計並不足以確保能夠不偏不倚地判斷出義務論式的正義原則。
(二)在《政治自由主義》中Rawls似乎偏重正義觀如何被不同世界觀的人們所接受,而較不重視正義觀的證成問題;或者說他為了正義觀的中立性,而放棄主張正義觀的認知有效性。
(三)Rawls的理論會導致偏重基本自由權(liberal basic rights),而相對輕忽民主的正當化原則(democratic principle of legitimation),因而無法達到原先期望的使「現代人的自由」(the liberties of the moderns)與「古代人的自由」(the liberties of the ancients)相協調。
一、原初境況的問題Habermas指出在Rawls的「原初境況」設計中,參與的各派別是自由的理性選擇者,他們對自己的社會境況只有最低度的瞭解,他們是基於自利,以自己的價值取向來進行選擇,而不涉及任何道德考量。
然而Rawls卻堅持認為「原初境況」設計的運作最終會得出合乎最大正義的社會基本原則,體現道德觀點的意義。
Habermas對此表示懷疑。
他的質疑有三:(52)(一)「原初境況」的參與者僅依據理性的自利態度(rational egoism)來進行思考和選擇,恐怕無法涵蓋其委託者「最高興趣」(highest-order interests)。
(二)依Rawls的設計,「原初境況」的參與者所關注是「基本的善事物」(primary goods),但其最後結論的正義原則卻屬於基本權利(basic rights),這兩者是否等同?(三)「無知之幕」的設計是否能確保判斷的不偏不倚?(一)Rawls一方面假定完全自主的(fully autonomous)公民是道德人,具有兩種能力:正義感(sense of justice)、形成價值觀(conceptions of good)的能力,並以發展這兩方面的能力為自己的「最高興趣」。
但是在另一方面,他所設計的代表公民選擇正義原則的「原初境況」參與者卻完全不具任何道德人的性質,並且缺乏完全自主性,必須受到原初境況所設計的各種限制,包括參與者必須是道德中立的,以及他們只被賦予最低限的資質(minimum of properties)。
然而在此設計中,參與者卻能理解公民們的道德人格和「最高興趣」。
參與者並沒有建立正義原則的意圖,他們從自明的自我利益出發,進行自利的理性選擇,最終竟能選出一組正義的原則。
Habermas認為這種設計並不合理。
當參與者處於理性的自我中心態度(rational egoism),就無法體察他人的觀點,也就無法瞭解他們所代表者的利益。
他認為自主公民之理性不能化約為囿於主觀愛好的理性選擇,如果要讓諸參與者瞭解義務原則和所代表者的利益,他們的認知能力就不能僅止於無知之幕所規定的自利的理性選擇能力。
(二)Rawls提出「基本的善事物」(primary goods)做為人們實現其生活計畫的通用工具(generalized means)。
雖然參與者知道這些基本善事物包含某種公民權利,但在原初境況限制下,他們只能把權利歸屬為諸多「善事物」的一種,對他們來說,正義原則的議題只能轉化為如何恰當分配基本善事物的問題。
因此Rawls採取了一種屬於價值倫理學(an ethics of the goods)的正義概念,近似於亞里斯多德和效益論的途徑,而非本於自主性概念的權利理論(a theory of rights)。
然而,Rawls又堅持公民的自主性來自於權利,因此其理論所採取的分配模式便給他帶來麻煩。
Rawls為原初境況參與者設計了理性選擇的屬性,Habermas認為這反而使他無法將基本自由建構為基本權利,而被迫將之詮釋為基本善事物。
權利和善事物屬於不同的範疇,善事物是可以擁有的,權利則不能如同事物般被擁有。
權利是一種規範,規定著相關行動者的義務關係,必須透過相互承認,才能真正存在。
若將權利視為分配性的善事物,就會失去其義務性意義(deontological meaning)。
Habermas認為Rawls的作法是混同了規範的義務論意義和價值的目的論意義。
他指出規範與價值有以下不同:1. 規範指出什麼是應該做的;價值則指出什麼是最值得去做的。
前者是規則管制的行動;後者是目的行動。
2. 規範是雙向的有效性認定-有效或無效,接受或不接受;價值則是比較性的、相對的好壞判斷,對於價值可以有不同的接受程度。
3. 規範是絶對的,要求普遍施行;價值是相對的,依個人選擇而定。
4. 規範體系中的各項規範必須有一貫性,不能相互矛盾;價值體系的各種價值則可以有不同的優先性。
Habermas指出,Rawls將沒有基本自由歸屬為權利,而歸屬為基本善事物,造成理論上的困難。
所以Rawls必須加強義務面向的平衡,而提出第一原則對第二原則的優先性--同等自由對基本善的絶對優先。
但是,這項優先性規定並無法從原初境況參與者的第一人稱觀點證成,它是在兩項正義原則形成之外的附加規定,而不是完全是來自原初境況。
這顯示原初境況的設計是有缺失的。
(三)為什麼Rawls要設計使原初境況參與者被剝奪實踐理性,並處於無知之幕背後?Habermas認為Rawls是要以一種主體際式的程序來取代Kant的定言令式。
Kant的定言令式雖然已超越了「金律」的自我中心式的道德判斷,然而仍是依靠個人的孤立理性以獨白的方式進行普遍性檢驗。
Rawls的理論正是要避免這種獨白理性的狀況。
Habermas指出Rawls設計原初境況的平等參與條件和無知之幕,是為體現一種主體際式的程序。
但是Habermas認為這樣的設計使得原初境況參與者處於資訊匱乏狀態,並且是對參與者強加一種共同觀點。
無知之幕自始即將參與者的視域限制在一些基本原則,正義原則便是從這些有限的原則中推闡出來。
但依Rawls的設計,正義原則確立之後,將以之為基礎進行立憲、立法、執法等後續工作,而這個過程也是無知之幕逐漸揭起的過程,匯入的資訊愈來愈多,與正義原則相衝突的可能性也愈來愈大。
這是Rawls的設計無法避免的問題Habermas認為Rawls應當以真正的程序型態來開展實踐理性,而不必觸及實質內容。
在此,Habermas其實是主張其理性論辯程序的優點。
理性的論辯程序是在理想言說情境下,讓自由而平等的參與者能相互進行包容而無壓迫的理性討論,在此,每個人都擁有豐富資訊和自我觀點,既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也須去瞭解其他參與者的自我觀和世界觀。
藉由諸參與者觀點的交融而形成「我們—觀點」(58)。
二、多元狀態的事實與交集共識的觀念由於注意到社會與意識型態多元狀態的事實,Rawls不希望其「公平性正義」只是諸多道德學說之一,而希望它可以做為維繫與包容多元狀態的基本原則,因此逐漸強調「公平性正義」的「政治」性質。
另外,Rawls也進一步論證幾個直覺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與「道德人」相關的幾個概念:正義感、形成善觀念的能力。
這些概念都須要優先證成,並須顯示它們相容於各種相爭衡的世界觀,而且在無知之幕揭去後仍保持中立。
在這一部分,Habermas探討的問題有兩部分:(1)交集共識是否具有知識性質,或只是具有工具性質:它是否有助於對正義論的進一步證成,或只是用來說明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2)Rawls所說的「合理的」(reasonable)一詞是指稱道德判斷的有效性,還是指開明容忍的反省態度?(一)Rawls採取了「反思平衡方法」(method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來重建幾個既有的直覺觀念,這些觀念是在民主社會傳統與實踐中形成的直覺。
這些觀念包括道德人這一基本觀念,及其他相關聯的觀念,像政治自主的公民、公平合作、良序社會等。
Rawls 並不只是想要探討特定政治文化的基本規範信念,他的目標是重構所處社會及其民主傳統的內在政治文化。
這些觀念來自於民主社會人民對於相關正義性制度的經驗,並且沈積於政治文化中,而成為一般人的直覺經驗,Rawl把它們抉發出來,重構為明確的觀念。
這種重構不止是詮釋釐清的工作,而是更進一步檢驗這些與正義的觀念是否能在多元社會中被接受。
Rawls想要檢驗他的正義觀是否屬於「可能之方」(art of the possible)從而也是「可行之道」(practicable)。
他的檢驗包括幾方面。
首先,作為其理論之基礎的「人」的核心概念必須充分中立,而能被各種世界觀所接受。
其次,必須證明「公平性正義」可以做為交集共識的基礎。
關於第一個檢驗問題,Habermas認為Rawls所使用的方法是有問題的。
Rawls認定此一可接受性的檢驗和先前關於良序社會自我穩定能力的一致性檢驗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