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0年12月31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印刷厂粉尘清扫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印刷厂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预防粉尘污染,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印刷厂所有区域,包括印刷车间、胶印车间、制版车间、包装车间、仓库等。
三、管理职责1. 厂长: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粉尘清扫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生产部:负责组织制定具体的粉尘清扫计划和措施,监督各车间执行情况,定期检查粉尘清扫效果。
3. 设备部: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粉尘清扫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粉尘清扫工作的实施,检查粉尘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环境安全。
5. 各车间主任:负责本车间粉尘清扫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6. 员工:负责按照规定进行个人防护,配合完成粉尘清扫工作。
四、粉尘清扫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印刷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产生,对已产生的粉尘进行及时清扫。
2. 专人负责,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区域,分工到人,确保粉尘清扫工作落到实处。
3. 定期清扫,不留死角: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标准进行清扫,不留卫生死角。
4. 设备维护,清洁生产:定期维护清扫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提高清扫效率。
五、粉尘清扫措施1. 生产过程控制(1)优化生产工艺,减少粉尘产生。
如采用无尘印刷技术、封闭式操作等。
(2)合理配置设备,降低粉尘排放。
如采用低排放印刷机、湿式除尘器等。
2. 清扫工作(1)明确责任区域,分工到人。
每个区域指定专人负责清扫,确保责任到人。
(2)制定清扫计划,严格执行。
根据生产情况和粉尘产生情况,制定清扫计划,确保清扫工作有序进行。
(3)采用湿式清扫、静电吸附等方法,减少粉尘飞扬。
(4)定期检查清扫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清扫设备维护(1)定期检查清扫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及时更换或维修损坏的清扫设备。
(3)定期对清扫设备进行保养,提高其使用寿命。
4. 员工个人防护(1)员工在清扫过程中应佩戴防尘口罩、防尘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印刷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厂长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控制、培训、宣传等。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部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确保本部门员工职业健康。
三、职业危害因素管理1. 印刷厂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印刷油墨、溶剂、粉尘、噪声、振动、高温、电磁辐射等。
2. 对印刷厂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 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用品、加强通风、降低噪声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1. 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确保其适合从事相关工作。
2. 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早期症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3. 对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应依法进行康复治疗,确保其康复后重返工作岗位。
五、职业卫生培训与宣传1. 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
2. 通过宣传栏、宣传册、讲座等形式,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自我保护能力。
3. 建立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活动。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发生职业中毒、职业病等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并按规定报告。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教训得到吸取。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员工职业健康。
印刷 危害限值 标准

印刷危害限值标准
印刷作业时,操作人员会暴露在油墨、溶剂和废气等有害物质中,容易引起健康隐患,例如感觉系统损害、神经系统损害、呼吸系统损害、毒性肝损害等。
因此,各国都对印刷作业的有害物质进行了严格的危害限值和标准的规定,以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
标准对印刷作业的有害物质限值的卫生标准主要包括:
1.油墨中耐久色小于或等于6级的苯胺残留量:不得超过10mg/kg;
2.油墨中氧化挥发性物质(OA):油墨中OA V 值不得超过500mg/kg;
3.溶剂残留量:对可挥发性有机物(PVOC)为0.5mg/m³;
4.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不应超过1.0mg/m³;
5.废气中二氧化碳(CO2):不得超过1000mg/m³。
同时,还有工艺方面的标准,如采取通风换气处理、喷雾吸入式油墨印刷机、无溶剂油墨等相关技术进行治理等方法,以达到保障从业人员健康的目的。
这些危害限值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保障印刷从业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减少印刷行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知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出了新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市安全监管局编制了《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以下简称《编制要点和范例》),现印发给你们。
请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编制要点和范例》,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落实其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编制要点和范例》电子文本请各区县及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下载:首页—职业卫生—职业危害管理)。
附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附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编制要点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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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强化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要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遇有投诉举报时或重大活动保障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要求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等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民俗旅游接待户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复旦大学启用新式防伪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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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 新版成绩单采用了先进 的防伪技术— — 封面 顶部的 “ 复旦 大
北 京印刷业 职业 卫 生管理 规范8 月 1 日起试行
北 京 市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网站 6 月 1 8 日发 布 了 《北 京 市 印 刷 业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管理 规 范 ( 试 行 ) 》 , 该 《规 范 》自8 月 1 日起 试 行 。 《规范 》规 定 了 印 刷 企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的基 本 要 求 、 控 制措 施和管理 措施 , 适 用 于北京市 的书 、 报 、 刊 印刷 , 本册 印制 , 包装 装 潢 等 印 刷企 业 的职 业 卫 生 管 理 。 《规 范 》提 出了 印 刷企 业 卫 生 管 理 的基 本要 求 。 在 生 产 工 艺 方 面 , 印刷企业 应 优 先 采用职 业 危害小 的技术和 工 艺 , 积极使用 无 毒或低毒原料 , 以无 毒代替有毒 、 以低 毒 代 替 高毒 。 在 生 产设 备方 面 , 印刷 企 业 应 优 先 采 用 自动 化 高 、 噪 声低 的生 产设 备 , 加强密 闭 , 减少职 业 危害 。 在生 产布局方面 , 印 刷企业 应根据 工 艺 流程合理 布局 , 做到有害作 业 与无 害作业 分开 , 高毒作业 场所与其他作业 场所隔离 , 作业 场所与生 活场所分开 。 在 作业 环境方面 , 印刷企业 应根据生 产工 艺和职业 危害特性 , 设 置通 风 、 排毒 、 除尘等职 业 危害防护设 施 , 使作业场所职 业 危害 因素的 浓 度和强 度达 到 《工 作场 所 有害 因 素职 业 接触限 值 》的要 求 。
印刷行业印刷管理法规

印刷行业印刷管理法规在印刷行业中,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法规、规范及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变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介绍印刷行业的相关法规以及对应的管理措施。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印刷行业从业人员面临着一系列安全风险,因此,确保职业安全健康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一环。
相关法规包括《印刷品生产作业工人职业健康防护规定》、《印刷品生产作业工人职业病危害防护规定》等。
这些规定要求企业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二、环境保护法规印刷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环境污染,如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等。
因此,相关法规要求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生产,通过建立科学的废物回收利用机制、废气治理设备和废水处理系统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也要求企业遵守国家对有毒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管理规定,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印刷行业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顾客的满意度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建立和执行一套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印刷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一些常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包括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2647-2印刷质量标准以及GB/T 7961-2014印刷质量检验规范等。
这些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流程和质量记录,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提升产品质量。
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是保障印刷企业正常运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印刷行业需要遵循《印刷工业安全规程》等相关规范,通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预案等,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五、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在印刷行业中,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企业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的关键。
相关法规要求企业严格遵循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主创新,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和保护,确保企业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不被侵犯。
六、行业标准化规范为了提高印刷行业的标准化水平,相关标准化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如国际标准ISO 12647-2、印刷行业标志标准GB/T 1673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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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8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等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
第三条【方针原则】印刷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经费保障】印刷企业应保障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建设项目评价、职业危害治理、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体检等各项费用落实到位,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达标创优】印刷企业应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职业卫生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生产工艺】印刷企业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第七条【生产设备】印刷企业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备,加强密闭,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生产布局】印刷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
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第九条【作业环境】印刷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印刷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治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通风净化】印刷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危害,采取通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毒物浓度。
印刷企业应在调墨、印刷、复膜、胶订等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第十二条【个人防护用品】印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
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
印刷企业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劳动者应在以下工序佩戴防护用品:
印刷、折页、胶订、裁切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
调墨、印刷、清洗油墨作业时,应佩戴防毒面具,不得使用自行装填活性炭的滤毒盒;
胶订作业时,应佩戴防烟尘口罩;
显影、调墨、清洗墨辊作业时,应佩戴适用的防化学手套。
第十三条【危害源隔离】调墨、复膜、印刷工序应隔离设置。
第十四条【公告栏】印刷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警示标识】印刷企业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作业卫生】印刷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第十七条【物料存放】印刷企业作业场所贮存挥发性物质(如油墨、稀料)的容器应在通风区域内密闭保存和隔离。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责任制】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管理】印刷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应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应定期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危害因素检测】印刷企业应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业。
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危害告知】印刷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二十二条【危害申报】印刷企业应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第二十三条【防护设施维护】印刷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培训】印刷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二)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三)各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五)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
第二十五条【健康监护】印刷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印刷企业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湿液等化学品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
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印刷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
等资料;
(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
(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附则】本规范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